合同的标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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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标的
第8章合同的标的
【学习目标】
●了解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重要作用;
●能正确缮制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
●懂得在制定上述条款时如何规避风险。
【关键词】
品名品质数量包装
【案例导入】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
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
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案例来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
由于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货物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其品种、花色、质量、产地、外形等也会有所不同。
标的物及其品质的不同,不仅会影响商品的用途、运输方式,而且会造成商品价格上的差异。
再者,合同的商品必须以一定的量来表示,数量的约定是一项有效地买卖合同所不可缺少的内容。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包装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合同中有关包装的规定是商品说明的组成部分。
这些交易条件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因此,均须在买卖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以明确责任。
8.1品名条款
品名即商品的名称是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双方首先需要确定的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物质基础。
如果商品的名称不明确,买卖双方就也就失去了洽商的依据,无法开展交易。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商品的品名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
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8.1.1商品品名命名方法
(1)以其主要用途命名,这主要是突出商品的用途,便于消费者按其需要购买。
如消毒液、电风扇、旅游鞋等。
(2)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这种方法能通过突出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反映出商品的质量。
如羊毛衫、玻璃杯等。
(3)以其主要成分命名,可以使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有效内涵,有利于提高商品的身价。
一般适用于一些名贵原材料制造的商品。
如人参珍珠霜等。
(4)以其外观造型命名,有利于消费者从字义上了解该商品的特征,如喇叭裤、绿豆等。
(5)以其制作工艺命名,主要是要提高商品的威望,增强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信任,如酿造酱油、精制油等。
(6)以人物命名,即以著名的历史人物或传说中的任务命名,其目的在于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兴趣,如王致和豆腐乳、孔府家酒等。
8.1.2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
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
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为进一步的限定。
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这实际是把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在一起。
8.1.3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8.2品质条款
8.2.1商品品质的含义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的综合。
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物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者透明度等技术指标或要求。
提高商品的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
在当前国际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的品质,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在出口贸易中,不断改进和提高出口商品的品质,不仅可以增强出口竞争能力,扩大销路,提高销价,为国家和企业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而且还可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并反映出口国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进口贸易中,严格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使进口商品适应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消费上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并确保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问题。
为了使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在出口商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品质的全面管理,在进口商品的订货,运输,接受等环节中,应当切实把好质量关。
由于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可能因自然条件,技术和工艺水平以及原材料的使用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种种差别。
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商订合同时首先就品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8.2.2对进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1、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我国出口商品要同全世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见面,为了适应他们的需要,我们必须贯彻“以销定产”的方针和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大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使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1)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
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生产技术水平、生活习惯、消费结构、购买力和各民族的爱好互有差异,因此,我们要从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搞好产销结合,使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适应有关市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
2)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
凡质量不稳定或质量不过关的商品,不宜轻易出口,以免败坏名誉。
即使质量较好的商品,也不能满足现状,要本着精益求精的精神不断改进,提高出口商品质,加速更新换代,以赶上和影响世界的消费潮流,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各国对进口商品的质量都有某些法令规定和要求,凡质量不符合法令规定和要求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有的还要就地销毁,并由货主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费用。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各国对进口商品的法令规定和管理制度,以便使我国商品能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
4)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
由于各国自然条件和季节变化不同,销售方式各异,商品在运输、装卸、存储和销售过程中,其质量可能起某种变化。
因此,注意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的差异,掌握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变化规律,使我国出口商品质量适应这些方面的不同要求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2、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进口商品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用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凡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
对于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民生活急需的商品,进口时要货比三家,切实把好质量关,使其品质、规格不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家的生产建设和人民的消费与使用。
但是,也不应超越国内的实际需要,任意提高对进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要求,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浪费。
在货物到达时,严格质量检验,杜绝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的商品进入国门。
总之,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要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需要出发,分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8.2.3品质的表示
国际贸易中买卖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要根据商品的特点进行选择。
根据国际贸易实践,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可以归纳为以实物表示和以文字说明表示两大类。
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和任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即指看货买卖,后者,即指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这是以商品目前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的一种做法。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货成交时,则买方或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这属于现货交易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离两地,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是由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但看货时也无法逐件查验,所以采用看货成交的场合有限,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
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 sample)。
当样品由卖方提供时,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在此情况下,卖方所能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可称之为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sample)。
代表性样品也就是原样(originalsample),或称标准样品(typesample)。
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即复样(duplicatesample)或留样(keepsample),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
留存的复样要妥善保管,对于那些易受环境影响而改变质量的样品,还应采取适当措施,如密封、防潮等,以保证样品质量的稳定。
在凭卖方样品买卖时,要注意几方面的问题:
①卖方所提供的样品必须足以代表整批货物的平均品质,不应过高或过低。
样品的品质过高会给交货带来困难,容易引起纠纷,而品质过低则会使卖方在价格上受到损失。
②凭卖方样品成交的商品,多数属于品质难于规格化、标准化的商品,交货品质一般不可能做到同样品完全一致。
因此,在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时,一般均在合同中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Qualitytobeconsideredasbeingaboutequaltothesample)”,以便合同的顺利履行。
(2)凭买方样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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