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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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模板
CQJTS
重庆市交通行业标准CQJTS/TT01-2021
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
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EngineeringofReceptionandDisposalFacilities
ofPollutantsfromDocksideShipsinChongqing
2021-01-25发布2021-02-01实施
重庆市交通局发布
前言
为推进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设施的建设,促进水运绿色发展,由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承担《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
本规范针对重庆市山区河流港口和内河运输船舶特点,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内河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运营经验和科研成果,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6章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总体要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靠港船舶污染物处置设施,辅助设施,附录A。
本规范由重庆市交通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函告本规范日常管理组请函告本标准日常管理组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大黄路107号)以便修订时参考。
电话:
********,邮箱:
【邮箱地址】,以便修订时参考。
组织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
主编单位:
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
参编单位:
XX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
周世良陈晓翔缪吉伦陆朝晖胥润生陈理真
阳斌左良栋张绪进王小蓉祖福兴刘杨
主审人员:
蒙华董荧傅学岐刘扬熊杰杨延梅
邱娟陈建范明明秦燕陈勇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总体要求4
4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6
5靠港船舶污染物处置设施11
6辅助设施13
附录A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14
引用标准名录15
附加说明17
条文说明18
1总则
1.0.1为规范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保证工程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境内靠港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的新建和改造。
1.0.3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必须贯彻资源节约、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清洁生产,防治污染。
1.0.4新建港口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应与港口码头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5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6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靠港船舶DocksideShip
在港口停泊或作业的船舶。
2.0.2生活污水Sewage
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它废物;
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2.0.3船舶含油污水OilyWastewaterfromShips
船舶运营中机器处所产生的油污水。
2.0.4船舶垃圾GarbagefromShips
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业用品的废弃物,包括塑料、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操作废弃物、动物尸体、渔具、电子废弃物和货物残余,《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II、III、IV、VI中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鱼类(含贝类)及其各部分:
a)航行过程中的捕获鱼类(含贝类)的活动;
b)将鱼类(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
c)将捕获的鱼类(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2.0.5船舶污染物PollutantsfromShips
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包括油类、生活污水、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营运产生的其他残余物。
范围包括《MARPOL73/78》公约附则I、II、Ⅳ、Ⅴ的物质和执行MARPOL73/78附则所定义的货物废物。
2.0.6船舶污水WastewaterfromShips
指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含油污水。
2.0.7接收设施ReceptionFacilities
港区内接收船舶污水和船舶垃圾的设施。
2.0.8处置设施DisposalFacilities
港区内处置船舶污水和船舶垃圾的设施。
2.0.9接收处置设施ReceptionandDisposalFacilities
包括接收设施和处置设施。
2.0.10储存设施StorageFacilities
临时储存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的设施。
2.0.11污水提升装置Sewage-liftingDevice
将船舶污水提升和输送到岸上的一种专用设备。
2.0.12垃圾收集点GarbageCollectionSpot
对船舶垃圾集中临时存放的地点。
3总体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总体布局应与港口和城镇相关设施规划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处置船舶污染物。
3.1.2港口码头应配置与到港船舶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
3.1.3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按相关规定检验检疫后方可接收处置。
3.1.4船舶污染物应分类接收、分质处置。
3.1.5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设计应采用技术先进、运行可靠、节能环保的材料、工艺、设备和产品。
3.1.6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设备,保障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减轻劳动强度。
3.1.7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卫生、节能、消防、环保和防洪等必须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3.1.8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应设置标识牌及相应的安全标志。
3.1.9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应纳入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
3.2建设规模
3.2.1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类型、到港船舶污染物产生量、接收量、处置量和转运频次等分析结果,结合现状能力评估和远期需求合理确定。
3.3工程构成
3.3.1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包括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
3.3.2主体工程应包括船舶污水接收设施、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宜包括船舶污水预处理等处置设施。
3.3.3辅助设施宜包括计量、供电、消防、通风等设施。
3.4总平面布置
3.4.1应遵守工艺合理、流程顺畅、方便运行、利于维护、经济合理的原则。
3.4.2应根据自然条件、港区总体布置、港内交通、接收的污染物类型、数量和陆域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3.4.3船舶污染物储存设施、处置设施宜设于生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4.4已建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储存、处置设施应结合码头总平面、水工结构、装卸作业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布置,且不得影响码头作业。
4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4.1一般规定
4.1.1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的接收量应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航行时间、在港停泊时间等因素进行预测。
4.1.2船舶污水经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接收上岸,经预处理后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也可通过岸上输送管道接入港内(外)污水处理设施,或槽车外运。
4.1.3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独立设置。
船舶垃圾收集、储存、运输应分类。
4.1.4应根据码头型式、平面布置、靠泊船型、作业条件等因素进行接收设施设计。
4.1.5应根据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性质考虑防外溢、防渗漏、防扬散、防腐蚀等要求以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监测、报警要求的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4.2接收量和储存设施容量
4.2.1接收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生活污水接收量应包括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和在港停泊期间生活污水产生量。
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人员配置、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容积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的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可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
船舶在港停泊期间生活污水产生量宜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在港时间、人员配置等因素进行预测。
4.2.1.2含油污水接收量应根据到港船舶船型、主机功率、艘次等因素进行预测。
现有码头接收量可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
4.2.1.3船舶垃圾接收量应按照到港船舶船型、艘次、航行时间及人员配置等因素进行预测。
现有码头可根据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
4.2.2储存设施容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1污水储存设施的容量应综合考虑单日港口船舶污水接收量、转运频次等因素确定,且不应小于单艘船舶的最大污水接收量。
4.2.2.2垃圾分类储存设施的容量应依据单日船舶垃圾接收量、转运频次、垃圾密度等综合确定。
4.3船舶污水接收设施
4.3.1污水接收设施一般由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储存池(罐)等组成。
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包括接收接头、接收软管、污水提升泵或污水提升装置。
4.3.2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宜布设在方便与岸上污水输送管道连接的位置。
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的配备数量应按照码头的结构型式、泊位数量、泊位分布、作业条件等因素确定。
4.3.3接收接头型式应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中关于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排放管道标准通岸接头的要求相匹配。
4.3.4接收软管直径应根据设计流量选用合适规格,软管宜选用PVC钢丝软管或纤维增强软管并符合《船、码头输油用橡胶软管》(HG/T3039)的要求。
可根据需要配置辅助收放设备。
含油污水接收软管宜选用防静电的材料或采取防静电措施。
4.3.5污水提升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4.3.5.1污水提升泵出水管上应装设阀门和污水止回阀。
4.3.5.2污水提升泵应符合水质和输送工况要求。
输送含油污水的提升泵应适应含油污水黏度并满足防爆要求。
4.3.5.3污水提升泵应至少一用一备。
4.3.5.4污水提升泵的流量应根据单艘船舶的最大污水量与接收作业时间确定,污水提升泵的扬程应按最大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和安全水头确定,安全水头应不小于2m。
4.3.6污水提升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6.1集水箱容积应考虑污水提升泵启动次数、液位控制等因素。
4.3.6.2集水箱必须有可靠的液位控制装置,当水位达到控制液位时必须自动启停。
应设置通气和排空装置。
箱体应满足受力状态和环境要求,基础稳固。
4.3.6.3提升泵应符合第4.3.5条的规定。
4.3.6.4控制柜应有手动、自动启停污水提升泵以及液位报警功能。
控制柜应设在爆炸性环境之外且便于操作的场所。
4.3.6.5污水提升装置其他技术要求可参照《污水提升装置技术条件》(CJ/T380)的有关规定执行。
4.3.7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7.1管道应满足输送污水对温度、压力和抗介质腐蚀的要求。
4.3.7.2管道的管径应根据提升泵的数量、流量、设计流速等因素确定,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0.7m/s~2.0m/s。
生活污水输送管道公称直径不宜小于100mm。
4.3.7.3管道压力应满足操作过程中出现压力和温度组合的最不利条件。
4.3.7.4管道应满足耐腐蚀、不易堵塞的要求,管子和管件的焊接部位防腐等级不应低于管道的防腐等级。
4.3.7.5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宜配备管道清洗装置。
4.3.8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8.1应满足码头总平面布置和污水接收要求,不得影响码头正常作业和港内交通。
4.3.8.2码头应设置与输送软管连接的标准通岸接头的接口。
4.3.8.3应满足操作、检修和船舶靠离泊安全要求。
4.3.8.4管道与其他管线和建(构)筑物的间距、净空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8.5在管墩、管架上敷设的管道净距不宜小于100mm,法兰外缘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25mm。
4.3.8.6管道宜采用自然补偿,当管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4.3.8.7需防止污水倒流的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
4.3.8.8在管道的高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在管道的低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
4.3.8.9阀门应设在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方,压力等级不应低于管道压力等级。
4.3.9斜坡式码头(含下河公路码头)设置的污水提升泵或污水提升装置和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3.9.1有趸船斜坡式码头应在趸船上设置污水提升泵或污水提升装置,趸船上应设置污水输送管道的收放跳板或相同功能的设施。
岸上污水输送管道接收接头应根据水位落差、斜坡长度和坡度等因素确定;相邻接收接头的高差不宜大于6.0m。
4.3.9.2无趸船斜坡式码头宜槽车接收。
4.3.10直立式码头污水提升装置和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0.1污水提升装置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码头结构型式、水位落差和船泵等因素确定。
4.3.10.2船泵扬程大于12m时,相邻接收接头的高差不宜大于10.0m。
污水提升装置宜设置在靠船平台或直立面内侧、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方,且不得影响生产作业和船舶靠离泊安全。
4.3.10.3船泵扬程不满足要求时,宜采用升降式污水提升装置。
升降式污水提升装置设置在不影响生产作业和船舶靠离泊安全的地方,并配套集水箱等提升设备。
4.3.11接收的船舶污水无法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港内(外)污水处置设施或使用槽车接收时,宜建设储存设施。
储存设施可采用储存池或储存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1储存池宜采用密闭或加盖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
4.3.11.2储存池应设置人孔,圆形人孔直径应不小于0.6m,方形人孔每边长应不小于0.6m。
人孔应设密封盖。
储存池池内(外)应设置爬梯。
4.3.11.3储存池池底应设置集水坑和倾向坑的坡度,坑深宜为500mm~700mm。
4.3.11.4储存池应设通气、清洗和液位装置,宜设排泥设施。
4.3.11.5储存池应采取防渗措施。
4.3.11.6储存池结构及地基设计应符合《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和《水运工程地基设计规范》(JTS147)的有关规定。
4.3.11.7储存罐宜采用钢质或PVC制品,应设置人孔、通气和液位装置。
4.3.12槽车接收船舶污水时应考虑槽车通行通道、掉头和驻停区等要求。
4.4船舶垃圾接收设施
4.4.1船舶垃圾宜采用装卸设备接收上岸,优先利用港口现有装卸设备,需配置专用设备时应考虑码头类型、水位变化、垃圾分类等因素。
4.4.2应建设垃圾收集点(站)。
收集点内配置垃圾桶(箱)等储存设施,运至港内垃圾收集点(站)或转运至港外垃圾收集站。
4.4.3转运车辆配备应满足垃圾分类运输要求。
4.4.4超过接收设施容积的大件垃圾接收设施应按照《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相关规定执行。
4.4.5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4.4.5.1收集点位置宜固定,并满足安全投放、运输和环境控制要求。
4.4.5.2收集点可采用放置垃圾桶(箱)或建造垃圾容器间方式。
垃圾容器间内宜设置移动式垃圾桶(箱)、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4.4.5.3收集点的面积应根据垃圾接收量和储存要求确定,至少应放置1套4类垃圾桶(箱)。
建造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m2。
4.4.5.4收集点可配备垃圾桶(箱)清洗装置。
4.4.6垃圾接收量大于4t/d时,应设置垃圾收集站。
垃圾收集站宜按照《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设计。
4.4.7储存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4.7.1垃圾桶(箱)的数量应按照所需储存设施容量确定,单只垃圾桶(箱)容积不宜小于120L。
4.4.7.2垃圾桶(箱)应齐全、完好和整洁,应防腐、阻燃、耐磨、抗老化,便于移动和清洗,不易变形和毁伤,并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4.7.3垃圾桶(箱)的图示和颜色等标识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或重庆市垃圾分类颜色标识的有关规定。
4.4.7.4船舶垃圾中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
5靠港船舶污染物处置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港口码头应根据船舶污水水质、接收量和船舶垃圾性质、数量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5.1.2船舶生活污水宜优先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水质不能满足接管水质标准时应进行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不具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条件时,可通过岸上污水输送管道或槽车排入港内(外)污水处置设施。
5.1.3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应分开处置,其残余物应分类收集,并送相关单位处置。
5.2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5.2.1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预处理设施的规模宜根据单日生活污水接收量确定。
5.2.1.2预处理设施宜与污水储存池合建。
具备条件时,生活污水可利用港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
5.2.1.3预处理工艺设计应根据接收污水进出水水质、水量等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
5.2.1.4预处理工艺和设施设计宜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相关标准执行。
5.2.2生活污水可利用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生活污水处理宜采用下图所示的工艺流程。
图5.2.2-1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5.2.2.2生化处理设施可采用接触氧化、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或氧化沟等工艺。
污水量较小时,可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5.2.2.3污泥处理可采用污泥浓缩池等方式。
5.3含油污水处置设施
5.3.1船舶含油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前应进行预处理,预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1预处理设施宜与含油污水储存设施合建。
5.3.1.2预处理设施的规模宜根据船舶含油污水接收量和预处理需求等综合确定。
5.3.2船舶含油污水可采用隔油、气浮、过滤等处理工艺。
出水水质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5.3.3含油污水处理构筑物间距及现场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的规定。
5.3.4含油污水处置设施应依据《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0)中相关规定执行。
5.3.5含油污水处置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处置设施宜与污水罐或污水池合建。
具备条件时,可利用港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含油污水。
5.3.5.2处置设施的规模宜根据单日含油污水接收量和后续转运、处理能力确定。
6辅助设施
6.1计量
6.1.1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应配置计量设施。
6.1.1.1船舶污水的岸上输送管道与船岸连接的端口应配置流量计,宜选用超声波流量计或电磁流量计,宜结合无线数据传输手段进行计量监测。
6.1.1.2垃圾收集点应配备船舶垃圾计量设备。
6.2供电
6.2.1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供电应满足正常运行需要,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
6.2.2低压供电、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低压供电接插件应符合《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GB/T11918)的有关规定。
6.2.3新建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中污水提升泵(污水提升装置)接电装置宜采用暗装方式。
已建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中污水提升泵(污水提升装置)接电装置可采用明装固定方式,不应影响生产作业和船舶靠离泊。
污水提升泵(污水提升装置)接电装置均应设置标识和安全设施。
6.2.4接电箱外壳和接插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接电箱应防止人员触电、可靠接地并考虑水位变化的影响。
电缆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电缆规格应根据供电负荷、敷设方式和工作条件确定,电缆长度应考虑污水提升泵(污水提升装置)布设位置和船岸高度的变化等因素。
必要时配备电缆管理装置。
6.3消防、通风
6.3.1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的消防、通风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附录A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严格要求程度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时,写法为“应符合……的有关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2.《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13851)
3.《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9.《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
10.《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15)
11.《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GB/T11918)
12.《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
1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1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77)
15.《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国际通岸接头》(CB/T3657)
16.《水运工程地基设计规范》(JTS147)
17.《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
18.《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
19.《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
20.《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55)
21.《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JTS/T175)
22.《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
23.《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JT/T879)
2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检测技术规范》(HJ/T92)
25.《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26.《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
27.《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
28.《金属垃圾箱》(QB/T4902)
29.《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重庆市交通行业标准
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
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
CQJTS/TT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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