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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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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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
为切实做好2016年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5〕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省市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精神,为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有效促进经济增长,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不断改善全县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协调。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围绕改善人居环境建设,与建设美丽乡村相结合,重点保障脱贫攻坚乡村和精准扶贫农户。
同时,要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
2.政府引导、群众自愿。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以农民为危房改造实施主体,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整合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3.重点突出、质量为先。
农村危房改造重点是五保户、低保户、优抚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通过政府补贴,帮助其修缮或新建宜居、居住安全、造价适中的房屋,切实改善居住条件。
4.阳光操作、规范管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补助对象确定标准及程序、补助标准、农户分类补助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农房抗震要求、改造建设方式、建设标准、质量安全管理、农户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等,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吉月宏同志兼任,负责综合协调、施工检查、质量监督等工作。
2.加强工作指导。
县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协助指导改造户办理有关改造建设审批手续。
县住建部门要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技术支持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并加强施工管理,组织技术人员每周进行巡视检查。
3.强化监督检查。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要求和危改政策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要组织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对于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或举报,投诉电话7383925和7383900。
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二)
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和《邯郸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部署,以解决农村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居住安全为目标,引导广大农民建设节能、安全环保、经济实用住房,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群众自愿。
危房改造申报、改造方式的选择均由群众自主决定。
各地在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和扶持困难群众建造经济实用、质量安全的房屋。
(二)、公开公正。
按照阳光操作的要求,实行“五公开”,即:
政策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民主评议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公正透明。
三、制定方案
各乡镇要认真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和监管要求。
安排危房改造任务时,要向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基层建设年活动)重点村适当倾斜。
要根据本地危房改造情况,抓紧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保证改造效果。
要于11月底前全部竣工,其中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基层建设年活动)重点村的农村危房改造10月底前全部竣工。
12月2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报请市建设局抽查验收。
各乡镇务于9月20日前将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报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
四、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家庭,包括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具体标准,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安排改造,确保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年度总任务的比例高于当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占存量危房总数的比例。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别贫困家庭依据有关规定合理认定,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
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县政府组织做好与批准危房改造的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五、补助标准
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
统筹国家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区分新建和维修,国家和省对新建户每户平均补助16000元,维修户每户平均补助5500元。
在此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补助3000元,对省财政直管县每户再增加补助500元。
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按照贫困地区任务比例进行分配。
六、补助办法
(一)对农户的具体补助金额。
根据危改户的贫困程度,将危改户分为一般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户。
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各类补助资金,计算各类危改户的补助金额。
一般贫困户新建补助金额=[(16000元/户+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新建户数+贫困地区补助资金×(新建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新建户数+低保户新建户数×1.1+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户新建户数×1.2]。
一般贫困户维修补助金额=[(5500元/户+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维修户数+贫困地区补助资金×(维修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维修户数+低保户维修户数×1.1+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户维修户数×1.2]。
在一般贫困户补助金额基础上,对低保户增加补助10%,对五保户和优抚户增加补助20%。
在上述补助金额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补助3000元。
(二)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方式。
危房改造开工后,按计算出的每户的补助金额向危改户拨付50%的补助资金;竣工验收后,再拨付50%。
七、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并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户,全部用于当年危房改造,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
要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县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八、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住建局要积极探索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改造综合效果。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农村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改造、农户自建为主,个别分散供养五保户、“三孤”(孤老、孤残、孤儿)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乡镇搞好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但补助资金必须发放到户。
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改造任务。
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九、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改造后住房须达到基本建设要求,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原则上,改造后每户住房建筑面积1人户不小于20平方米,2人户不小于30平方米,3人以上户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但3人以下(含3人)户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含4人)户应控制在人均18平方米以内。
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注重为危房改造户将来扩建住房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
住建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
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十、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
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
可以选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
农村危房改造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乡镇建设管理员和住建部门派出的技术人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
住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
同时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完善质量巡查制度和技术人员包村包户指导制度,及时发现、整改问题,确保质量安全达到标准、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综合效果得到提升。
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十一、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
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
各地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
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
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十二、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
鼓励全面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每个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及时总结近年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制定和完善技术方案与措施;充实县级技术指导组力量,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
县将对各乡镇执行建筑节能政策措施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住建部门将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
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
加强农房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
十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县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住建、发改、财政部门一把手任副组长,住建、财政,发改等主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形成以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
每个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最低建设标准验收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
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
各地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对涉及危改工作的摸底调查、公示、工程进度图表、照片、财务管理等资料要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要求改造户户主站在改造房前,将改造前、中、后的形象进度全部进行拍照,并编号存入档案,做到程序完善、手续完备、资料全面、管理规范。
电子档案录入要在纸质档案确保无误的情况下对照录入,以防录入错误。
(三)、严格监督检查。
县住建、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加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各乡镇每月27日前将本月危房改造进展情况报县住建局。
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县将各地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有关部门。
各乡镇于12月5日前完成本地年度危房改造工作自查、年度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县住建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住建部门要会同残联摸清本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底数,及时统计汇总本地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并向残联提供相关数据。
(五)、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
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年度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开展年度检查与绩效评价。
县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冀建村[2012]771号),对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考评,综合评价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公布检查与绩效考评结果及排名,并将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部门协作。
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要在县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三)
为解决我县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以消除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隐患为目的,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6年省财政厅分配我县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共计1000户。
三、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最贫困、最危险原则。
不搞普惠制,把最贫困、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五保、低保等)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
3、原址、就地就近原则。
贯彻原址、就地就近改造原则,防止撤村并镇,反对大拆大建。
按照农户一户一宅的要求,对两宅或两宅以上的农户不得安排危房改造,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实施危房改造项目;对整体移民搬迁的村组不得安排实施危房改造;县城规划区内政府计划拆迁安置的村组不得进行危房改造,乡镇集镇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安排危房改造项目。
4、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
在不违背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统筹规划,重点安排,把农村危房改造与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结合在一起,避免财政资金浪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5、突出地方特色原则。
结合当地实际,强调尊重传统习惯、使用传统工艺和工匠,突出地方特色。
6、公开公平原则。
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农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和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等)。
对外出务工房屋长期闲置的农户不得安排实施危房改造,农户在异地购买或拥有住房的不得安排进行危房改造,农户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得享受危房改造资金补助。
(二)补助标准。
2016年省财政厅分配我县改造任务1000户,2015年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总数户均9250元,具体标准待2016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确定后另行下达。
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区分C级D级按政策标准执行。
1、C级危房维修:
5000元以内(含5000元);
2、贫困县D级危房重建:
①特别贫困户:
15000元—30000元;
②比较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
7500元—16000元;
③普通贫困户:
5000元—11000元。
3、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D级危房按传统民居重建:
15000元—25000元。
特别贫困户需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五、建房面积
按照《2014年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农户危房改造后住房面积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户均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但3人以上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六、时间节点
第一阶段:
6月10日—6月30日。
各乡镇、办事处将任务落实到农户,组建机构,培训人员,落实补助资金,核定农户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数额,组织拆旧建新和修缮加固等工作。
第二阶段:
7月1日—11月30日。
各乡镇、办事处组织本部门、村相关人员督促农户进行施工,检查施工进度,对辖区内危房改造情况进行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复验,向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农户兑付补助资金,总结经验,并做好迎接省、市的检查评估等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
12月1日—12月20日。
集中进行工作扫尾。
各乡镇、办事处全部完成危房改造农户网上信息录入,向最后一批农户兑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汇总农户基本信息和资金分配情况并住建部门备案(附件4),整理农户纸质档案报住建部门存档。
从2016年开始,住建部把资金是否拨付到户作为危房改造任务完成的评定标准,各乡镇、办事处要在这一阶段把补助资金全部向农户兑付,确保我县危房改造目标按时完成。
七、工作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1、指导协调危房改造工作,制定改造的具体任务、标准和范围,督促各乡镇及时完成改造任务,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对农户危房改造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抽查。
2、认真做好危房户纸质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上报工作进度。
(二)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1、认真审核各村(居)委会上报危房改造户的申请材料,要严格落实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批准的危房改造审批程序,建立公示制度,确定危房改造对象,确保危房改造对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做好填写《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附件1)的填报工作,并对危房改造前、改造中和改造后进行拍照(保留纸质照片和电子版照片),并逐户建档;对农户信息进行网上录入,整理农户纸质档案。
3、各乡镇对本乡镇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全责,对改造工作选户、公示进行监督,保证选户真实、公开、公平,对本乡镇危房改造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住房安全。
4、对本乡镇危房改造户的施工进度,要及时向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检查复核,同时做好对农户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三)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职责: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住建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八、操作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
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确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附件1),属新建房屋的,还要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入户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审批和公示。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乡镇、办事处对调查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户予以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审查审批结果要在乡镇、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根据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
审批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
确定补助对象后,乡镇、办事处应将分配给各村的补助对象名单和金额进行公示。
各乡镇、办事处要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贫困家庭实施危房改造,原则上建档立卡贫困户不低于分配指标的50%,残疾人贫困家庭不低于分配指标的10%。
(五)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本地实际安排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后,由乡镇、办事处会同村组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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