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辅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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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辅导
(1)我公司承保的两车辆车相撞,出险时两车匀停放中,车上驾驶员在车厢上面整理蓬布,前面的车突然溜车,,车厢上的驾驶人员从车厢下来推车被两车挤压治死,被挤压治死的驾驶人员是前面溜车的车上驾驶人员
(2)我司承保一辆车停在一个家属院内(这种家属院不是小区房,没设物管)。
被墙上掉落下来的瓷砖砸在车上,客户向我司索赔,根据条款这种情况我司是不是该加扣30%免赔
(3)
1、根据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的第七条之(三)“因污染造成的损失”,所以即便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但是由于“漏油造成路面损失”就属于“污染”,所以在三者险是拒赔的!
/
2、至于在交强险,除非是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才导致车辆漏油进而污染路面,那么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否则,如果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仅仅是车辆本身故障而漏油进而污染路面,那么才能够有如“核赔员说这不属于交通事故”即拒赔,前后两项是有本质的区别!
3、对于“现在有个营业用车发生自燃造成了路面损失是否应该赔偿三者损失,该车没有保火灾爆炸自然险。
”,对于路面的损失赔偿问题,其实跟营业用车有没有保火灾爆炸自然险无关;如果该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那么就参考1的内容而拒赔。
至于交强险赔偿方面,就看车辆自燃是未发生交通事故而自燃、还是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自燃,即参考2的内容。
(4)一货车碰高压线后6只轮胎爆裂,其中左前轮爆裂后将驾驶室及前档打坏,请问如何处理?
(5)混凝土搅拌车,在作业时将工作在胶皮管附近的工人,由于胶皮管的甩动将其弄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若属于,强险是否赔偿?
(6)客户因轮胎受损,下车用千斤顶顶起车辆时,因路面不平,未放置好,造成标的车掉落受损(边梁)。
该受损部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7)
该起事故三者险能否拒赔?
某车队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我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车在保险期限内行驶至高速公路服务区倒车准备加油时,因未明察车后情况,与在车后指挥车的驾驶员的妻子发生碰刮,造成驾驶员妻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在该车队要求我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二项列明“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但是死者父母及子女不同意我司在商业险内拒赔此案现在已准备诉诸法院要求我司赔付。
我司如何办理拒赔手续?
请各位同仁赐教。
张汉斌的个人观点:
1、交强险须赔偿,已是无异议的!
2、商业三者险仅根据条款内容而言,确实是可以拒赔!
(8)后车跟车过近,转弯时前车所载木材刮蹭到后车,见图,后车损失800元
(9)停放中被动物咬坏车身是否车损险赔付?
加扣30%是否可行!
(10)标的车撞一行人,行人受伤,标的车仅前风挡受损,但标的车承保车损险并未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前风挡损失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赔付。
(11)机动车在维修期间,轮胎爆裂,造成维修工人受伤,交警队给除了事故证明,认定车主承担全部损失,是否构成交强险保险责任?
(12)目前,泉州公司在鲤城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审判庭胜诉一起承运人责任险案件。
原告系78岁高龄,其在事故地点乘坐公交车,左脚刚踏上公交车的第一级台阶,右脚仍然处于地面上时,公交车驾驶员启动车辆,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公交车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交车的交强险由太平洋公司承保,承运人责任险由泉州公司承保。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原告身份应界定为公交车的第三者,还是公交车上的人员?
我方抗辩认为,第一:
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对原告身份的界定为行人;第二:
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处于上车的过程,根据交警为其做的笔录显示,其左脚刚刚踏上公交车的第一级台阶,右脚还在地面上,双脚并没有完全离开地面时公交车就开动了。
因此原告并没有完成整个上车的过程,其欲上车的目的无达成,其身份也并未从行人转化为车上人员。
以上两抗辩意见均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因此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应视为公交车的第三者,应由公交车的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3)现场查勘了解标的车行驶在谢家桥转弯处,为避让一妇女横穿马路,驾驶员采取紧急刹车,导致车上固定玻璃架钢索绳断裂,造成整车玻璃向左侧翻。
造成本车损及车上货物损。
(注:
本车未侧翻。
保车损及车上货物)交警事故证明如下当事人驾驶该车装载玻璃行驶至该路段,玻璃固定线发生断裂,造成车上玻璃倒落,车辆损坏的交通意外。
请问该起事故造成的车损及车上货物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5
(14)<司机下车检修,该挂车溜压致其残,一审判交强险赔24万,以何理由上诉?
急听同仁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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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时,保险人代理律师强调:
该司机是车上人员,依条款及相关法规,保险人不应以交强险赔付;法院一审认定,司机在车下被溜车碾压,其并非车上人员,判决保险人败诉,按主挂车交强险限额24万赔付。
**********************急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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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于昨日二审开庭,我们已借鉴了安徽同仁的指点,但对方当事人当庭拿出了安邦在该法院的与本案类同二审判决书,结论是保险人负责赔偿,这加大了我公司的上诉难度,我国虽不实行判例制,但同一法院两种判决的难度却极大;现该法院给我公司补充上诉答辩机会,我方应从何方论证?
我公司补充答辩提纲是:
-------------对“2010敦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答辩的补充
1、本案依据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责任保险合同,合同规范的是责任保险事宜;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对“保险责任”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规定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的两个要素:
一、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须是被保险人;二、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这也是责任险构成的两个必然要件。
上述规定与侵权责任人,不能作为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的法理是一致的。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是对保险责任中受害人范围的界定。
该《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第
(二)款规定: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同样是对保险责任中被保险人范围的界定。
4、双方当事人及一审法院已经认定:
艾某是本案蒙G26300号机动车及挂车的合法驾驶人,是艾某在驾驶及使用本保险车辆时,因操作失误导致后续本案发生的溜车事故,所以艾某是本起事故的责任人。
艾某对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艾某来讲,“他人”就是艾某“自己”,艾某是被自己损害的,所以依法艾某本人不能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起事故如造成投保人或责任人以外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予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投保人或责任人(本案的责任人是艾某)受到伤害,依据本合同中保险责任的规定,其不属于责任险范畴,应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5、本案对方代理人,背离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规定,以及责任保险的原理去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法定被保险人意义,是违背《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即:
合同条款“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的规定。
法律维护的是正常的经济秩序,任何司法解释都不应违背这一基本的司法原则。
((16)
装载农机的标的车行驶在北京四环路主路上,车辆行至一过街天桥下时,因怕车上货物刮到天桥,副驾驶下车指挥车辆通过,在其指挥期间同向驶来一辆轿车因避让不及撞到该副驾驶员,造成该副驾驶员受伤及三者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注:
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标的车负主要责任,三者车负次要责任。
该路段为封闭式城市快速路,天桥实际高度4.8米,警示标志限高4米,标的车未超高。
请问该案中伤者及三者车损失是否属保险责任,应如何赔付。
8
(17)一、某酒店投保公众责任险。
顾客甲在等待就餐的过程中同顾客乙因琐事发生争执,酒店员工丙劝解时因顾客甲职责其偏向顾客乙而发生冲突。
员工丙一盆汤泼到顾客甲和乙的身上,顾客丁因地板湿滑摔倒,导致右臂骨折,手上戴的玉镯摔碎,并且在摔倒时碰掉了顾客戊放在餐桌上的手机。
酒店就公众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报案
1、作为理赔人员请讲述处理过程,关注要点
2、请分析本案保险责任,说明赔偿意见9
(18)跟朋友借车去赌博,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赔吗?
9
(19)有一货车在工地上撑起翻斗准备倒料时,在撑的过程中翻斗与高压线接触,站地上的安全员见状过去一手抓车门欲喊住驾驶员,这一抓便致电击,脸部被电吸在车门上,驾驶员见状伸手去拉也被电击,后驾驶员挂档前行后使车线分离,但电线及电杆受损,旁一变压器因此短路被烧,车外人倒地后又被该车压伤,此案属车险责任吗?
各损失属哪个险种?
9
(20)一台解放自卸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发现发动机部位有异响,于是将车停下,下车将驾驶室支起,上车检查发动机部位(两脚离开地面,一支脚踩在左前轮轮胎上,另一支脚踩在车架上),这时不知什么原因驾驶室突然下落将驾驶员夹住,造成驾驶员胸部骨折受伤,该车承保交强险、商三险、车上人员责任险(3人),该起事故如何赔偿?
11
(220
营运自卸车在我公司投保营业车损险、三者险、交强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
该车在一风雨交加的夜晚,在一矿区工作,在大箱升起卸车上煤时,大箱上方有高压电线,虽然大箱距电线有一定距离,但由于下大雨,高压电流顺雨水击到标的车上,致使标的车轮胎被击爆9条,车损还有驾驶室的叶子板及踏板等损环,
轮胎爆裂又将车下的司机与副驾驶员崩伤,现被保险人像我公司索赔,请教各位高人,该案是否属保险责任,应该怎么赔付。
(21)我方承保交强险,车辆在修理厂修理期间,升降机坍塌造成车辆砸压修理工,修理工身亡,对方向我公司索赔。
请问:
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三责险可否赔偿。
12
(22)“驾驶人刘某驾驶十通粉粒物料运输车,本车过磅时踩急刹导致地磅损坏,本车无损,三者有损,无人伤,有现场。
我司现场查勘情况属实属是否够成保险责任。
”此类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
(23)吊车在吊装货物过程,吊臂碰括民房致民房和吊臂均受损,而同时所吊的货物又砸到一停放的小轿车,求助各位老前辈和老师们,吊臂、民房和小轿车哪些可以赔付,谢谢!
说明:
条款是特种车保险条款,驾驶和操作人员均有国家核发的相关资格证照12
(24)请教个理赔问题,翻斗车在车斗升起卸料后,还没来得及放下车斗,往前走了3米后车斗挂到上空电线上,造成车辆瞬间连电把车轮胎全部击穿(注:
其他无损失),轮胎全部损坏,轮胎是否赔付?
13
(25)车辆停放后,司机下车,然后本车溜车撞到前面的大货车大箱,本车受损,三者无损。
本车损失是否可以赔付?
13
(26)车停在路边,车门被一傻子踹了两脚,这个该怎么赔.傻子貌似还是外地傻子13
(27)一辆车。
修理厂维修好后,修理工开车去路上试车,结果该车刹车失灵造成该车肇事。
请问属于保险责任么?
14
(28)某支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损险,车辆渝C21530停靠在停车场,车上无驾驶员,只有两个小孩在车上,估计因为小孩乱动,致使本车滑动,撞上围墙,围墙倒下砸到停靠的摩托车,造成本车损、三者车损、财产损失,我司认为不属保险责任拒赔,但客户联系95518,被被告知属于保险责任,请问金总我司是否应在交强险、三者险中赔付,若拒赔是否有法律风险15
(29)我司承保一车辆,在车辆机械熄火后雇佣一车辆在前方牵引,因我司车辆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本车撞到前方车辆,本车损,对方车无损,经交警认定本车全责,本车损失我司是否承担赔偿15
(30)1.案例简介:
被保险人李某的甲车和乙车,分别在某分公司所属A支公司和B支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均为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
事故原因是甲车驾驶员由于精力不集中,撞到乙车的尾部。
由于双方车辆同为一个车主,两车损失并不严重,因此双方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签订了《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甲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乙车驾驶员无事故责任。
问:
本案两辆车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分别应该如何赔偿?
15
(31)吊车吊的粗钢管眼见要脱落砸到操作室,操作员跑下车后被砸死,保了第三者和车上人,是否赔?
哪个险种赔,有无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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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一装载生石灰罐车行驶中管道破裂(卸载生石灰的管道,压力很大),喷出的生石灰将行人烧伤,行人起诉车主,法院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拒赔,后车主以第三者责任险起诉我公司,是否构成三者责任险?
17
(33)一辆主挂车,在我司分别承保交强商业险,主车承保车上人员险,现该车辆行驶躲三轮车急刹车造成车上货物钢材将副驾驶座上人员砸死,本车驾驶篓、车厢受损。
应该怎么界定保险责任,是不是应该赔偿?
怎么赔付呢?
17
(34)2010-08-11承保的比亚迪QCJ7100L1轿车机动车损失保额35900.00,盗抢险保额26540.80。
2010年12月30日整车被盗,索赔时没有提供行驶证,事故标的车辆初次登记时间2009年3月12日,请问应赔付多少?
如何计算?
17
(35))一台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后将一行人撞伤后逃逸,但1小时后驾驶员又到公安机关自首,伤人发生医疗费50000元,请问本案我公司可以驾驶员逃离事故现场为理由拒赔商业三者险吗?
18
(36)此类案件比较多,请问春节期间,家庭自用车在停车场被烟花炸坏是否赔偿?
18
(37)武靖才驾驶本车行驶到霍尔奇蒙西矿山3号料场准备装料,下车例行检查时发现本车左侧中桥外侧轮胎钢板出现裂痕,并自行将损坏轮胎卸下并放在一旁准备更换备胎,此时另一郭姓司机过来帮忙更换轮胎,在即将换好轮胎时,放置在一旁的损坏轮胎突然发生爆裂,并将轮胎钢圈、压条、钢圈上盖爆开,致使一旁帮忙的郭姓司机头部被崩开,致其当场死亡,另有一人受伤被送往医院,
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19
(37)A车承保有车上人员。
A车行驶时撞上路边树木,导致A车乘客被甩出车外,同时,B车从路边路过,不慎将A车乘客碾压致死。
问:
这个属于A车的车上人员险的责任范围吗?
那么A车人员的死亡该怎么赔偿?
19
(38)一农用车在下坡路行驶中突然刹车失灵,车上两乘员跳车逃生,一个跳下后受伤住院,花费住院费2万多,另一个跳下后被该农用车后车轮碾压致死。
该车只有交强险。
驾驶员准驾车型与该车不符,且未审验。
请问死的怎么赔?
伤的怎么赔?
依据。
21
(39)一集装箱车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挂靠在同单位但属于不同车主的另一集装箱车帮忙拖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遭成护栏损失和两车损失。
请问一下,交强险和商业险中该如何赔付。
22
(40)刚才有个客户来咨询个案子:
他雇佣的司机在开车过程中,发现轮胎有响声,于是就临时停车下车检查,发现在两个轮胎中间夹这一块石头,于是司机就想把石头从中间取出来,就在这时,轮胎突然爆炸,造成司机受伤,这个司机受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是,是属于车上人还是第三者?
22
(41)各位领导,同事
本车投保了交强险 车上人员(司)
一台翻斗车停在路上倒沙子铺路,车厢已经被反斗举高,但是驾驶员发现翻斗放不下来,就下车去翻斗下面看,刚把头申到车厢下面,车厢就掉下来把驾驶员当场压死,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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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现有一个真实案例,某家庭自用车在夜间会车行驶时不慎碰撞一辆摩托车,导致摩托车方一人倒地受伤,该车驾驶员下车后保留现场开始拨打110、120及95518,受伤人员的家属闻悉后开始围攻肇事司机,以至于家庭自用车驾驶员忙于躲避,事故车辆未开启报警闪光灯,10分钟后另一辆大货车未发现前方有一人躺在地上,将摩托车伤者碾压死亡,并将围攻者三人撞伤,后逃逸。
交警经勘验事故现场后,以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结案。
问题:
1、该事故应分几次事故?
2、交警要求家庭自用车肇事司机及承保公司垫付围观者抢救费用是否合理?
3、家庭自用车该如何在交强险项下赔付?
有责还是无责?
4、围观者医疗费家庭自用车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注:
该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4
(43)货车正常行驶过程中压坏桥梁或路面,本车无损,路产需赔偿的情况下属不属于保险责任,应怎样赔偿?
24
(44)特种混凝士泵车未承保附加险,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地基松软,泵车二轮陷地,一轮离地,泵臂受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为什么?
25
(45)该车在一斜坡装货,车上有一个驾驶员在后座睡觉,一个驾驶员刚下车,车子便溜动,车下驾驶员马上爬上去刹车,但是没刹住,导致碰撞工厂的一工棚,驾驶室及工棚损坏,驾驶员鼻子受伤。
请教商业险可以赔否?
25
(46)某自卸车在工地举升过程中发生故障不能将车厢放下,驾驶员在检查维修时突然车箱落下,驾驶员躲闪不及,将驾驶员碰伤,请问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该车投保车损、交强、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
25
(47)打火机放在车上爆晒引起的汽车烧毁应为自燃还是火灾?
如果该车投保了家庭自用车损失险和附加自燃险,请问理赔时应按自燃责任赔付还是按火灾责任赔付?
25
(48)紧急刹车时,车内乘客与仪表台板相撞,造成成车辆仪表台板损坏,是否属保险责任?
该车已承保车损险。
26
(49)宁波一理赔案撩开车险业潜规则 2009年11月19日11:
12 经济参考报
8年来,杭州市傻球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办事处车队的集装箱卡车司机们一直是按新车价格缴纳保费,值到今年1月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地保险公司竟是按新车价收费折旧价理赔的惊天秘密才被揭开。
实际修理费与保险公司理赔款,两者竟相差近1.6万元
当事人周定海,是杭州市傻球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办事处车队的一名挂靠个体车主。
2001年11月,他买了一辆新车价分别为88920元、58590元的集卡车拖头和挂车。
当年即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进行了投保,此后连续8年都在该公司投保,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款全额计价。
今年1月初,周定海所聘司机仇某因操作不当发生车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系仇某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应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人保海曙支公司派员到现场给车辆估损,双方对修理价格发生争执,估损没有完成。
经律师指定,周定海请来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工作人员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损为45517元,其中车头部分为36849元。
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备齐资料往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告知,车头部分损失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即集装箱拖头88920元的新车价扣除1.9%年折旧率及8.5年使用年限,现在剩下的实际价值仅为20896.20元。
由于拖头受损后的实际修理费为36849元,而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20896.20元,两者相差近1.6万元。
对簿公堂,车主与保险公司各执一词,但一二审法院均判车主败诉
对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法,周定海表示无法接受。
经多次协商无果,周定海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周定海提出,保险公司既然收取了新车费用,就应信守合同按新车价赔款。
被告保险公司方认为,车主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原告提示和说明过,并且双方已达成一致,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不应节外生枝向保险公司索讨超额赔偿。
一、二审法院———宁波海曙法院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被告认为应按保单约定计算该实际价值,而原告认为这样计算实际价值不合理,而且是霸王条款。
本院审核后认为,按照双方签署的保单一所附特种车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计算,集装箱拖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
88920-88920×0.9%×85=10896.20元,按照双方所签保单二所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条计算,挂车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
58590-58590×0.9%×85=13768.65元。
上述条款载明的被保险车辆月折旧率0.9%及实际价值计算方式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具有合理性。
虽然该条款是用于计算投保时的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但考虑到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致性,对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也应予以适用。
综上,一、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而本案所涉的车损保险条款中均明确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故该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原按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该实际价值部分无效。
两级法院还称:
原告的投保单表明,在原告投保时,被告已就赔偿处理、保险金额计算的相关保险条款内容向原告进行了说明。
该部分保险条款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原告投保的被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车辆损失、车上驾驶人员和第三者损失,被告理当按约予以赔偿保险金。
根据保险单所附保险条款,因被保险的集装箱拖头的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故该车损险的赔偿金额应以该实际价值20896.2元为限,而被保险的挂车的实际修理费用8668元未超过挂车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故挂车车损险的赔偿金额即为该实际修理费用。
两级法院认为,车主在投保时,保单上有原告(投保人)声明,表示充分理解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而被告出具的保险单明确规定,机动车虽然是按新车价确定保险金额,但发生损失的计算赔偿,不得超过机动车实际价值。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这一计算方式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具有合理性,最后认定了保险公司关于车头损失为20896.20元的主张。
60余集卡司机向法院递交公开信,认为当地保险公司以新车价收费折旧价理赔是典型的商业欺诈
在二审公开审理中,宁波市集卡协会、市集卡车单位代表有60余人参加了旁听。
此后不久,当他们听到周定海二审败诉的消息后,宁波市庆丰、华大、正大、文昌、中陆等10余家集卡车单位及代表联名向宁波市中级法院写了一份公开信。
公开信称:
我们充分关注到海曙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而作出的,但该条款明显存在争议:
人保海曙支公司在浙A/F1071、浙A/F051挂投保时为何以新车购置价来收取保费,该车已连续8年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明知该车系旧车,在投保时就可以计算出其当时的实际价值,明知而故犯,这是十足的欺骗手段,如果该车在当年的保险期内未出险,那么多交的保费就神不知鬼不觉地落入了保险公司的腰包,如今保险公司在收保费时是一种解释,而在出险时又是另一种解释,造成了权利与义务不相一致,如果这种逻辑可以成立的话,以此推理,投保的车辆如在保期的一年之内未发生任何理赔,那么应可以向保险公司讨回投保时所付的全额保险费。
公开信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写道:
“原告主张的评估费1950元,因不属于上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本院难以支持。
”这是明显助长保险行业各种霸王条款的逻辑。
车辆出险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但又需保险公司来所谓“定损”,他说多少只能赔多少,就如一个人犯了罪又由他本人来定罪量刑,这也太荒唐了,这种自己给自己定损的做法实属一种怪现象,它必将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加深而被彻底抛弃。
现在在宁海、东阳、进化等地,就必须由评估中心来评估,保险公司的定损结论不作为凭。
保险法第49条明文规定: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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