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发行律师实务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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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发行律师实务精品
企业债券发行律师实务
主讲人:
杨继红
引言:
非常感谢大家在这么冷的天气赶过来听课,快到年底了,我们的工作都非常忙,PPT准备的不是特别到位,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什么不对的地方请大家多谅解。
今天主要是讲企业债券发行中的法律实务,企业债权发行中的法律实务分成三部分讲:
第一部分,整个企业债券的一般性规定,然后讲一两种比较特殊的企业债券形式,一种是城投债,还有一种是中小企业集合债权,捎带着跟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相配合介绍一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在企业债券一般的相关规定里,主要分几部分:
一、企业债券的基本概念和类别;二、企业债券的融资优势;三、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基本法律规定;四、企业债券发行主要中介机构及职责;五、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律师的主要工作;六、城投债发行相关情况介绍。
一、企业债券的基本概念和类别
企业债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司(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是一种债务契约。
(一)债券的基本特征
1.偿还性——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还本付息。
2.流动性——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情况,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及一定的投资收益。
3.安全性——相对于股票等资本性投资而言,债券持有人的收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变动而变动,而且当发行人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债券持有人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在股票持有人的受偿顺序之前。
4.收益性——债券持有人可以获得利息的收入,收益性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利息收入、资本损益(债权人到期应收回的本金与中途卖出债券所获收入的价差)。
(二)企业债券的种类
1.按发行期限分类:
短期债券——债券的发行期限为1年以内
中期债券——债券的发行期限为1-5年
长期债券——债券的发行期限为5年以上
现在债券市场普遍发行的债券是以中长期债券为主。
2.按利率形式分类:
固定利率债券——债券存续期内利率不变
浮动利率债券——债券存续期内利率随基准利率变化
混合创新品种——将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方案进行混合
3.按是否记名分类:
记名企业债券——企业债券上登记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资者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债券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
不记名企业债券——反之为不记名企业债券
4.按债券有无担保分类:
信用债券(无担保债券)——仅凭筹资人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债券,信用债券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债券发行人。
担保债券——以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发行的债券。
5.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分类:
可提前赎回债券——企业在债券到期前有权定期或随时购回全部或部分债券。
不可提前赎回债券——反之则是不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
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分类:
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债券发行人给予债券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
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没有上述选择权的债券。
7.按发行方式分类:
公募债券——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
私募债券——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的债券,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公开上市交易。
最近发改委在准备出台私募债券的发行规则,这个发行规则目前还出来,大家在探讨问题时说,私募证券发行规则里,是否还受发行规模是净资产40%的限制,另外,债券是否需要进行评级,这个问题大家争论得非常激烈,私募债的规则到底怎么样,我们可拭目以待。
(三)企业债券发行的要素
通过发行要素对这次发行的债券会有一个全面了解,债券发行的要素主要有哪些?
我们所2009年做了一个发行成功的“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企业债券”,我以此为例来阐述一下债券发行的要素。
首先是债券名称——这次债券的全称叫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企业债券”,虽然是一个公司,但是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所以叫企业债券,现在有很多公司发行的是企业债券,在叫债券名称时叫公司债券,这跟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上市公司债券有一定的区别,虽然都叫“公司债券”。
“中核债”的简称叫“09中核债”。
债券发行人——即债券的债务主体。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发行总额——债券发行人向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以后所偿还的本金金额。
“09中核债”有两个品种:
品种1发行规模是15亿,品种2发行规模是25亿,一共是40亿,那这40亿就是它的发行总额。
债券的到期期限——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应当全部还本付息的期间。
对于“09中核债”来说,发行期限是10年期。
债券的票面利率——债券年利息与债券票面值的比率,“09中核债”有两种:
品种1是一个固定的债券利率,Shibor基本利率+基本利差来确定。
品种2是附了一个债券利率上调的选择权,到第七年年末时,债券持有人没有把债券卖给继续持有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对利率上调,可以上调0——100个基点。
Shibor是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加“Shang Hai InterbankOfferedRate”,简称Shibor。
“09中核债”Shibor基准利率是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同业拆放网上所公布的一年期的Shibor利率算术平均数,是Shibor的基准利率,每一支债券的发行会在募集说明书里明确规定Shibor的利率是怎样界定的。
还本付息方式——“09中核债”采用的是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兑付一起支付的方式。
发行价格——“09中核债”债券的面值是100元,是平价发行。
发行方式——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网点公开发行。
上面讲是债券基本要素。
债券票面的其他要素:
分期偿还的债券——附分期偿还时间表。
附选择权的债券——例如:
附赎回选择权条款的债券——债券发行人具有在债券到期日前的指定日期内按票面值买回全部或部分债券的权利。
附出售选择权条款的债券——债券持有人具有在债券到期日前的指定日期内按票面值将全部或部分债券卖回给发行人的权利。
附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条款的债券——债券持有人具有在债券到期日前的指定日期内决定是否上调该债券剩余期限票面利率的权利。
债券票面的表现形式:
在债券发行人公布的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明示
(四)企业债券发行主体
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是债券投资人的债务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及/或债券到期后要还本付息。
投资人——购买债券人,现在我们国家债券市场的投资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以自然人投资者为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担保人—为投资人到期收回本息提供保障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如达到一定信用级别的企业、专业担保公司等。
核准机关——现在企业债的核准机关是国家发改委,发改委审核以后,还要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交易市场——债券进行交易的买卖、转让交易的场所,我国现状是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辅。
中介机构——一般包括四家,债券承销机构(证券公司)、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公司)、审计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其他参与者—包括发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财政管理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等。
二、企业债券的融资优势
1.融资规模较大
债券市场融资的规模往往比股票市场融资的规模要大,而且融资规模可以达到发行人净资产的40%,项目总投资的60%。
所以融资规模比较大。
2.存续期限较长
企业债券属于中长期融资工具,融资期限往往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回收期和发行时市场的投资偏好设定,一般近期发行的期限以5年以上的中、长期品种为主。
存续时间非常长。
3.融资成本较低、限制少、效率高
企业债券是一种直接融资工具,省略了银行贷款的中间环节,对于高等级优质企业而言,发行利率比相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低1.5至2个百分点左右。
相对于股权(股票)融资来说,审核程序相对简单,限制较少。
发改委对发行公司债券,主要关注的问题是:
一是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关注是否有能力到期还本付息,至于你这个企业、公司在历史沿革中,历史沿革是怎样的,前期的资产整合是怎样的不太关注,所以即使历史沿革中存在一些小的瑕疵也不会像做IPO业务那样审核得非常严格,所以债券融资的门槛比股票融资要低
4.显著的宣传效用
债券发行是公开发行的,在公开发行过中,债券团体的推介、公告过程中可以大幅度提高企业的形象。
另外债券的成功发行显示了发行人的整体实力。
所以债券的发行对企业来说具有显著的宣传效力。
三、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基本原则
公开——企业债券必须通过有权部门的核准,而且要通过公开的发行的形式来进行,当然除了私募债以可以以公开的形式来进行。
自愿、互利、有偿——自愿是任何企业公司发债券,不是政府摊派或强制的,是自愿发行的,是因为公司确实有融资的需要才发行的;互利是发行人和投资者都可以从中获得利益,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募集到的资金,可以用于项目的建设,投资者购买这个债券可以获得一部分的投资收益,所以对于发行人和投资者来说是双赢的;有偿是发行债券,向投资人募得了资金,将来债券到期以后,不仅要偿还本金还要支付一定的利息。
必须经批准或核准——债券的发行必须经过国务院发改委的核准。
不参与管理也不承担责任——债券持有人购买了债权以后,不需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对这个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不承担责任,只需要到期你给我还本付息即可。
(二)企业债发行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基本的法规。
涉及到债券发行实质条件的相应规定主要有: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8月2日发布)
2.《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2004年6月21日发布)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9月15日发布)
4.《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改委2008年1月2日发布)
5.《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4月3日发布),主要针对央企所涉及的国有投资公司、国有投资企业发行债券,其必须事先经过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相应的意见,然后才能向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
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企业,首先应该召开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召开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之前,要把债券发行的申报情况向包括发改委在内的所有股东通报,发改委做出决定以后,由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上来表决定意见。
所以中央企业发行债券在对外的授权批准里要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三)企业债券投资、担保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3]74号)。
保险公司作为主要投资人,主要以机构投资者为准,其中保险公司是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是购买债券的大户,能够投资的债券,必须经主管部门核准。
债项评级要在两A以上,而且在这个规定里说,所承认的评级公司一个是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还有一个是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其它评级公司需要另行认可,比较认可这两家评级公司所做的评级。
另外,规定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也就是说,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够购买无担保的企业债券。
有很多企业的资信状况比较好,才能够发行无担保的债券,但如果发行了无担保的债券,保险公司又不能够来购买,这造成了矛盾的状况:
到底发不发行无担保的债券?
这需要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具体的销售情况来确定。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5]72号)。
这对保险公司能够投资的债券作了进一步细化,要求发行人上一年末的净资产不能低于20亿元人民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担保人的资信不能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而且债券评级必须不能低于两A长期的信用级别,对债券的要求非常高。
3.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
在这个规定发布之前发行很多企业债基本找银行担保,只要有银行担保,企业债就不愁信用评级,不愁卖出去,但后来银监会觉得银行担保的风险太大,所以在2007年发布了规定:
从即日起,一律停止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于其它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收益计划、券商专项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其它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也不再出具银行的担保。
也就是说,以后让银行为企业债提供担保是不可能的,所以现在对企业债如果需要找第三方担保,往往是找其它的企业或者是专业性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这三个规定有两个要点:
一是保险机构不能购买无担保的债券,二是银行不能够为企业债提供担保。
(四)企业债券上市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前面已经讲过了企业债券上市一个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还有一个在债券交易所的债券市场上市,关于这两个市场上市的主要有以下的相关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
这两个主要规定债券上市的条件,如果要在这两个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交易的话,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债券的期限在一年以上,这肯定没有问题,现在一般的债券基本为5年以上;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个要求也不是太高;发行人的债券债项评级不能低于两A,债券在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的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发行人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不能高于70%,另外,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平均实现的可配利润不得少于债券的一年利息的1.5倍。
债券上市的实质条件是指债券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了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的一年利息,但交易所的要求比较严格,要求不少于一年利息的1.5倍,所以券商在承销时,律师审核债券发行人实质条件时,也要适当地考虑这些条件。
对于银行间的债券市场,主要的规定是: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2004年)
2.《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
这两个都是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若是发行债券,发行规模不得小于人民币5亿元,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实际发行额仅仅5000万,但这里面规定的是5亿元。
在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第一号公告,取消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限制条件,现在已经取消了发行规模必须达到5亿元的条件,但实践中,很多债券发行实际上也是参照5亿元的标准来进行的,如果低于5亿元的债券比较难卖出去,承销机构都不愿意承销这样的债券。
(五)发行企业债券应满足和具备的条件
债券发行需要满足的实质性条件前面已经讲到《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个通知里对企业债的发行做了以下的实质性条件的规定:
1.发行主体:
具有法人资格。
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主体不能是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而且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2.净资产: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对净资产要求比股份有限公司要高。
另外,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每家企业,也均应满足这些条件。
3.债券余额与净资产:
累计债券余额(计算口径不包括短期融资券,但包含中期票据)不超过企业净资产(扣除少数股东权益)的40%。
债券余额是指本期发行的债券和原来以往发行的债券总和,原来以往还没有对付的债券依然还在偿付期的债券余额和本期发行债券余额的总和,计算的口径不包括短期融资券,但保函中期票据。
4.盈利水平的要求:
要求最近三年持续盈利,且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达到利息的1.5倍)。
5.财务制度:
企业财务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募集资金投向:
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不能投资重污染、商业地产项目。
7.有到期偿债能力:
已发行企业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8.债券利率:
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9.无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应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前面讲了债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这跟股票发行的实质条件相比,债券发行相对来说门槛要低一些。
IPO发行的具体条件涉及到主体资格,公司治理,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层财务要求,公众的持股情况,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向等等,做一个IPO比做一个债券项目所审核的事项复杂得多。
(六)发债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
2008年发布的《通知》进行了明确规定,过去相关的债券发行的规定,规定募集资金投向只能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通知》发布以后,扩大了投资范围,不仅可以投资于固定资产的项目,还可以收购股权、产权,调整债务,补充运营资金。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以前为3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60%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七)企业债融资的幅度和限制
一个企业债能发行多大规模,受两个数据限制:
一是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二是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仅以项目债为例)。
比如说一个公司的净资产为15亿元,发债拟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为20亿元,则该公司融资情况如下:
如果净资产比较高,项目总投资额比较低的情况下,同样也是这样计算出来,最后项目的融资额只能达到3亿元。
(八)企业债发行的担保
《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实际上是银行不能再为债券提供担保,不能够将发行债券的风险转嫁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根据债券担保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三方担保需要第三方担保人出具担保函,国家发改委就这个《担保函》出具了指导性的内容和格式的规定,《担保函》的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担保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2.鉴于条款:
说明债券发行的依据、担保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提供担保的法律资格、是否具有代发行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否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
3.被担保的债券的种类和数额。
4.债券的到期日。
5.保证的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责任的承担:
主动承担担保责任。
7.保证范围:
包括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8.保证的期间:
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9.财务信息披露:
说明国家发改委或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要求担保人定期提供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10.债券的转让或出质:
说明债券认购或持有人依法将债权转让或出质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规定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1.主债权的变更:
说明经国家发改委核准,本期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不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2.加速到期:
说明在债券到期之前,担保人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债券发行人应提供新的保证,如果不提供,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债券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13.担保函的生效:
自签订之日生效,在保证期间不得变更和撤销。
偿债措施的完善。
除了担保以外,在债权发行方面,还引入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资金及账户监管人、抵押资产监管人等制度,要求发行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点像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债券持有人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出席、表决程序做出了相应规定,在发生对债券发行、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事项时,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来行使相关的权利。
一般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是通过持有表决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是对一些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比如说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迟延支付本息等事项时,必须要经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2/3以上通过方能够形成有效的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一般要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进行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要规定凡是认购债券或者持有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都视为同一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权代理人。
发行债券,债券持有人众多,行使权利时就推举一个代理人代理他们行使日常相应的事务。
一般情况下是委托主承销商来承担这个责任,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是委托当地的商业银行。
主要是跟主承销商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对债权代理人的聘任,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券代理事务报告,债权代理人的变更等事项要做出明确的约定。
而且要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披露,规定凡是认购或授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就视为同意债权代理协议。
关于资金和账户的监管,为了保证偿债资金的安全,而且及时有效的安排偿债资金,要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专项资金和专项账户的监管,需要签订资金和账户的监管协议。
主要是对专项偿债资金账户、专项资金的存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取费用以及专项资金账户监管人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同样在募集说明书中对相关协议进行披露,凡是认购这些债券的投资者就视为同意资金和账户监管协议。
抵押资产监管协议,如果用资产抵押的方式为债券提供担保的话,也需要签订相应的抵押资产监管协议,对抵押资产的评估,抵押的比率,抵押比率实际上抵押资产和拟发行债券的资金总额的比率,一般要达到发行债券规模的1.5倍—2倍的情况。
抵押登记、权利凭证的移交、抵押资产的监管公告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些都是偿债完善的措施。
律师在这个过程要帮助发行人起草相应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权代理协议,资金及账户监管协议和抵押资产监管协议。
律师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任务还是挺重的。
债券利率市场化。
企业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和承销团协商确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信息披露。
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评级报告,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在相应的网站进行披露。
完善信用评级。
2007年开始对债券评级实行双评级制度,不仅要对债券的发行主体做出评级,也要对债项做出评级,要求评级机构在开展评级业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要持一个公正的独立的立场,所以对债券评级机构的要求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债券评级机构收费比其它中介机构容易很多,债券评级机构在进场以前要跟企业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这个服务合同是要拿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而且必须是企业支付了相应费用之后才能进场进行工作,债券评级机构不能对企业做出一个评级的承诺。
评级机构除了对债券做出评级以后,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出具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目前市场上认可的评级机构有5家: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九)批准(核准)机关
债券的核准机关是国家发改委,旧规定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08年1月2日发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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