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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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1.民事诉讼有什么特点?
答: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与调解、仲裁这些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1.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
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同时,若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而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2.仲裁有什么特点?
答: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的方式。
其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经济性;
7.独立性。
3.哪些纠纷不适用仲裁?
答: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但《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此外,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什么是和解?
答: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但是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
当事人不按照和解达成的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5.什么是调解?
答:
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调解的形式主要有:
1.民间调解
即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组织的主持下,通过相互谅解,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方式。
民间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2.行政调解
是指在有关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处理纠纷的方式。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3.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制作调解书的形式,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仲裁的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证据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答: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7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7.书证具有证明力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
书证的证据力。
书证要具有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其一,书证是真实的;其二,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作用。
8.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答:
下列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诉讼代理人;
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
4.鉴定人员;
5.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9.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答: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10.怎样申请证据保全?
答: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仲裁法》第46条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11.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范围有哪些?
答: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象包括: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如当事人主张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如当事人的资格与行为能力等问题。
3.证据事实。
如书证是否客观真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
4.习惯、地方性法规。
12.不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有哪些?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13.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将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在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侵权纠纷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事实加以证明。
另一方面,关于免责事由就应由行为人加以证明。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结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4.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答:
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弥补一般原则的不足,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将按照一般原则本应由己方承担的某些证明责任,改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方法。
证明责任倒置必须由法律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15.如何收集证据?
答:
证据收集,是指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获取证据的行为。
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收集证据:
1.当事人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保全,前已详述。
16.什么是举证时限?
答: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17.什么是证据交换?
答: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明确争议焦点,集中辩论;有利于法院尽快了解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尽快了解对方的事实依据,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与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18.什么是质证?
答: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9.什么是认证?
答: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其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在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过程中,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0.什么是诉讼管辖?
答: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1.什么是级别管辖?
答: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都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2.什么是地域管辖?
答: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实际上是着重于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的关系是:
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23.什么是移送管辖?
答: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4.什么是指定管辖?
答: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5.什么是回避制度?
答: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6.诉讼参加人包括哪些?
答:
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他们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主体。
27.什么是当事人?
答: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
28.什么是诉讼代理人?
答: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
29.什么是委托代理人?
答:
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与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30.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吗?
答: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仅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
特别授权可以行使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若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无权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
31.什么是财产保全?
答:
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将会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32.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
财产保全有两种,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33.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答: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采取诉前保全,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4.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答: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2.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若情况紧急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5.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如何确定?
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其中,"请求的范围"一般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指本案的标的物。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6.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答:
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7.什么是先予执行?
答: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应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38.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答: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在诉讼过程中。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
39.什么是普通程序?
答: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普通程序分以下几个阶段:
1.起诉;
2.审查与受理;
3.审理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40.起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起诉的方式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形式是以书面为原则的。
但当事人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也可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1.审查与受理的期限是多少?
答: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不服的,可以上诉。
42.开庭审理包括哪几个步骤?
答: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43.什么是第二审程序?
答:
第二审程序又叫终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也因无当事人的上诉而无从发生,当事人的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前提。
44.上诉的条件有哪些?
答:
上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上诉人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2.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
3.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
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
只有当双方的上诉期都届满,均未提起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4.须递交上诉状。
上诉应提交上诉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也应在上诉期内补交上诉状。
45.对上诉案件的裁判可能有哪几种情形?
答: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维持原判。
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如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
即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46.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裁判后,该裁判发生如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47.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答: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48.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
答: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其程序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49.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答:
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50.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答: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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