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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职社联制度汇编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联合会
2013年10月
目录
一、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3
二、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8
三、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条例———————13
四、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审核制度—————————18
五、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标准———————20
六、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活动——————22
七、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年度考核评优制度—————24
八: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换届选举制度———————27
九、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组织使用室外场地管理办法———29
十、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活动审批通过条例
——————35
十一、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导师制实施办法—————37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团联合会或“学社联”。
它是在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院党委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由本校所有学生社团在平等的基础上组成的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校团委批准成立,并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在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下,由我校在籍学生以自愿为原则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及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循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积极、健康的活动内容和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多层面地组织并引导学生社团有计划、有成效地开展活动,从而活跃校园学术文化氛围,推动校风建设,进一步开拓学生视野,为同学们提供更多的锻炼与实践机会,提高并拓展我校大学生的思想觉悟和综合素质。
第四条本会在“团结,合作,创新、与时俱进”精神的指引下,遵照“严格管理,积极引导,稳定发展”的原则,肩负以下职能:
(一)协调各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社团工作的统一建设,带领和引导广大同学成为热爱祖国,热爱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以抓校园“精神文明”和“社会实践”为中心,配合学校开展校风及学风建设,广泛拓展学习领域,积极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文体活动,为广大同学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提供广阔的舞台空间。
(三)收集、了解兄弟院校学生社团活动的信息,在交流经验的基础上,经常研究总结,从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探讨社团建设的发展。
(四)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协调学校与各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
对各学生社团的工作和活动等进行管理,协调与监督,使之正常运转。
(五)定期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过程、效果及水平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根据评优缺席,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评优,并根据评优结果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对表现不理想的社团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以创造一个良性竞争环境,务必使各社团健康发展。
(六)启动学生社团形象工程建设,推进学生社团网络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工作及活动的文字报道,努力的促进我院学生社团活动朝着社会化,公益化的方向发展。
(七)统一协调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申请和安排,合理调配社团日常活动的时间、场地及设施,向各社团提供有效的帮助和建议。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属本章程第二条所称学生社团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三)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该组织成员的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以相对独立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四)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实施监督。
(六)通过正当方式参与本会的管理工作。
(七)其他应由本会会员行使的正当权利。
第七条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基本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严格按照组织章程有序开展活动。
(三)服从本会的领导,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在社团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积极维护本会形象,勇于同损害本会和学生社团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准时参加本会的工作例会,定期向本会汇报社团工作及财务收支状况。
(六)行使本章程所赋予的权利时,不得妨碍他人行使同等权利。
(七)其他应由本会会员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细则遵照《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三章组织成员
第九条每学年初,本会统一招收组织新成员。
招新时,自愿报名和社团推荐的学生首先认真填写报名表,然后由各部正副部长对其进行面试。
通过面试者即成为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组织成员,由本会统一发放工作证。
第十条本会组织成员在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所属部门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组织机构、活动内容及方式的改革自由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享有接受干部培训的权利。
第十一条本会组织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接受本会主席团与有关部门的安排和建议,积极配合各组织部门开展活动。
(三)牢记本会宗旨、言论正确、积极向上,在公共场合,注意维护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和本会形象。
第十二条本会组织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一)学生毕业,自动退出本会。
(二)根据个人自愿原则,经该同学向上一级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本会并取消组织成员资格。
(三)严重违反工作制度、违法乱纪等影响本会名誉,甚至败坏我院名誉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永不复用。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的组织成员,经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可予以开除。
第四章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代表大会是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以下简称为“社团代表大会”。
社团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本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社团联合会三分之二人数以上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四条社团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委员、本会组织成员代表和学生社团代表组成。
本校在籍学生经预约登记后均可取得旁听资格,预约工作必须在大会召开1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五条社团代表大会代表享有就社团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所有议案应于社团代表大会召开一周前向筹委会提出,并由筹委会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社团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六条社团代表大会代表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倾听我校各学生社团会员的呼声,反映其意见。
(二)按时出席社团代表大会。
(三)其他应由社团代表大会代表认真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社团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主席团决议。
(二)选举新一届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
(三)决定本届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方针。
(四)审议并通过本会章程。
(五)其他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社联
第十八条本会由校团委对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进行监督和具体指导。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是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执行机构,简称委员会,本会部长级以上的学生干部(包括主席团)、学生社团代表,以及熟悉并热心学生社团工作且对学生社团活动具有独到见解的有关人士,经相关程序后均可成为委员会委员。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月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条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社团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解释本章程,监督其实施情况。
(三)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协助。
(四)审议主席团对各部部长的任免决定。
(五)其他由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13至15名委员代表组成(总人数必须少于委员会委员人数)。
委员会闭幕期间,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委员的提案。
(二)拟制本会职权范围内的一切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管理条例。
(三)决定对某学生社团的审查、限期重组、解散等事项。
(四)违反校纪校规,不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基本制度,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负责任的委员,经常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取消其委员会委员资格。
(五)其他应由常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组成学生社团联合常务委员会主席团,简称主席团。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社团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委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拟制本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
(三)召集委员会筹备下届社团代表大会的召开。
(四)定期召开社团大会(社团会长参加),合理有效地引导各学生社团工作,全面考核学生社团运行情况,向院团委提出建议,并具体组织年度评比表彰工作。
(五)对申请成立的新社团进行初步论证,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上报院团委。
(六)对违反本会规章制度的学生社团进行严厉批评,报院团委备案,予以惩罚。
(七)任免各职能部门学生干部。
(八)对本会学生干部和工作人员写出学年鉴定。
(九)其他应由主席团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下设办公室、宣传部、策划执行部和人力资源部、外联部五大日常工作机构。
上述机构在社团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委会闭会期间对主席团负责,处理学生社团事务。
(一)主席:
全面主持本会的整体工作,负责召开各类有关会议,指导和监督各学生社团开展工作,负责审批各学生社团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根据本章程向院团委或其他主管机构提交大型活动的方案。
(二)副主席:
协助主席全面开展本会的管理工作,强化本会管理,具体分管本会各部门和学生社团的活动。
加强本会的对外联系,争取社会上的支持,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和合作,扩大对外影响。
(三)办公室:
负责本会的文秘工作和本会信箱的日常管理,以及各学生社团新学年的注册工作。
对本会的重大工作进行总结,并做好社联的大事记,收集整理本会各部门及各社团的工作总结。
同时负责本会的财务及财务设备的保管,负责对各学生社团活动预算进行审核。
定期向主席团汇报本会财务收支情况,并在每学期初将各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制表向全院公布。
(四)宣传部:
负责本会活动的宣传和推广,规范管理学生社团在本会宣传栏张贴各类海报、通知,并做好本会宣传橱窗的管理。
做好本会活动工作刊物的筹划,预审学生社团的原办刊物,组织报道本会和学生社团重要会议与各类重大文化活动的报道。
制作维护本会网页,全面推进本会和各学生社团的活动工作网络信息化。
(五)策划执行部:
协助其他部门完成本会日常工作的计划,做好本会各类大型活动的策划,协调安排好各学生社团的各类活动,全面了解并配合各社团的工作,协助各社团解决日常运作存在的问题;加强学生社团活动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本会内部与各学生社团的联络;负责接收各社团资料,通知各社团出席社团大会,传达学院相关指示和社联工作安排等。
(六)人力资源部:
对本会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做出鉴定,对不符合学生社团干部要求的人员的提出批评、建议,依照本章程和《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对我院各学生社团进行全面考核,做好本会和学生社团评估资格的核定等;负责社联干部和各社团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拓展学生工作的综合素质,激发成员的潜能,培养各成员的团队精神;
(七)外联部:
是我会对外交流的外交机构和桥梁,负责我会与外联系的各种事宜。
同时外联部对本会及各社团成员具有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负责维护各社团,特别是各社团会员的最根本利益,及时反馈社团,尤其是会员日常提出的问题,并进行妥当处理。
第六章学生干部聘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团的选举产生:
(一)本会新一届主席团成员的候选人由本会主席团提名,并交由社团代表大会民主协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二)主席团和办公室将各候选人的材料进行整理并上报院团委,由院团委审核并最终确定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名单。
(三)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本会办公室主任、各部门部长的选举产生:
(一)本会新一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部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并交由委员会民主选举。
(二)主席团和办公室将各候选人的材料进行管理并上报院团委,由院团委审核并最终确定新一任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门部长的名单。
(三)办公室主任、各部门部长的任期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关于本会一般学生干部的聘用规则:
(一)本会一般学生干部的聘任为两部分,本会直接招聘80%的人员,各学生社团推荐20%的人员。
(二)各学生社团务必于本会招收新学生干部期间递交成员推荐材料,并协助本会办理其工作调任手续。
(三)所有新聘任的学生干部,必须经过一个月的试用,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成为本会的正式成员。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本会成员的工作效率,本会部长级以上的成员原则上不可参加其他的学生组织工作,其他组织成员最多允许再参加一个学生组织工作。
第七章财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于学院的支持和各社团上缴的会员费。
(按一定比例上缴)
第三十条本会活动所需经费由财务部总体掌握,统一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十一条活动完毕后,有关部门可向财务部提交购物发票,经办公室和主席团核实后,予以报销。
第三十二条本会采取由主席不定期对办公室财务情况进行审核的方式,监督办公室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经费须由常委会讨论决定,并由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八章学社联各院(系)分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方便对我社团会员的管理,下设九大系院分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分别为:
学社联工商管理系分会、学社联财经系分会、学社联信息工程学院分会、学社联艺术设计学院分会、学社联旅游管理系分会、学社联机械与电子系分会、学社联珠宝学院分会、学社联建筑工程系分会、学社联外语系分会。
第三十五条:
我分会享有以下权利:
(1)对所在系专业型社团行使管理、协调、监督和协助的权利。
(2)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由常委会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修订后的章程提交社团代表大会认可后具体组织实施。
特殊情况下,由常委会请示学校有关部门后,直接实施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并及时向社团代表大会通报。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条例,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地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修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规定》,特拟制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团委批准成立的,并在团委的指导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下,由我校在籍学生按自愿原则组成,在遵守宪法和校纪校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及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团体组织。
第三条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遵照”严格管理,积极引导,稳定发展”的原则,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生社团应该坚持“团结协作,携手共进”的原则,包括各学生社团之间以及与外校间的团结,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协作,相互取长补短,密切配合,共同进步。
第五条学生社团必须承认并遵守本条例,维护社团成员的正当利益并积极为该组织,为本校争取荣誉。
第六条学生社团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基本宗旨和任务:
(一)繁荣校园文化,陶冶思想情操,弘扬校园主旋律。
(二)培养兴趣爱好,提高专项技能,增强创新意识,引导会员成才。
(三)学生社团完善管理应采用多种形式,努力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层成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四)学生社团会员证,印章的制作:
(1)学生社团会员证必须经过校团委和社联批准,并由社联监制,备
案;
(2)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刻印公章,必须统一使用“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印章。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在籍学生1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要求的综合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的处分,并愿意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依照本条例拟制对该社团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规范章程。
(三)有固定的名称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四)有必要的活动设施及一定的成立资金。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该学生社团不予以成立:
(一)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的。
(二)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四)以籍贯为纽带(如同乡会等)的。
(五)其他不应予社团成立的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和有效书面证明(专业型社团必须)。
(五)有关支持单位的推荐书。
(六)依据实际情况应呈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成立宗旨及具体任务。
(二)社团活动性质(学术性、实践性等)活动范围及主要活动方式。
(三)社团招收成员的范围及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社团组织机构的产生办法、权限、议事规则、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的罢免程序。
(五)会费的缴纳、经费的来源、财产管理及使用细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社团的终止程序。
(七)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凡发起成立各社团者,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根据此等文件对该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调查、评估,通过后报校团委批准,校团委批准并予以公布后,该学生社团成立。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活动的组织,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十五条新成立的学生社团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为期一周的宣传活动和新成员的招收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需创办内部刊物时,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另外,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期初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社团基本情况调查表》(内容:
社团内部的制度建设情况,上学期活动总结,财务状况和新学期工作计划及构想等),并进行注册。
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社团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注册或缓期注册,注册结果报院团委备案后,予以公布。
(不予以注册的情况有:
社团内部管理混乱,经费的管理,使用出现严重漏洞的。
)
第十八条取消注册资格的学生社团,其负责人在提出完善的改进方案并取得成效后,可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重新注册申请书,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注册是对其合法地位的确定,没有注册的学生社团必须停止一切活动。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全体成员代表大会依照本条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的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社团发展方向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社团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社团负责人。
(五)监督社团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换届时,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接班。
换届前五日,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新的社团负责人名单以及个人简历在换届完毕后的一周内必须提交给学生社团联合会。
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后,予以成立。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的负责人:
(一)受党级、团级、校级处分者。
(二)一学期有两门或以上功课不合格者。
(三)社团的主要负责人,不可由校团委、学生会部长或部长级以上、学社联部长或部长级以上的学生干部担任,且每个社团只允许有一个正会长(特殊情况除外)
(四)有其它违反校规或损害社团利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依照本条例和社团章程组织日常活动,招收社团新成员并进行考核培训,对社团财务进行管理并负责召集社团成员大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二十五条各社团可设立分支组织,分支组织的一切责任由所属的社团承担。
各社团负责人及其下所设的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及其他规章制度,热爱社团工作,以身作则,带领社团成员办好该社团。
第二十六条如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在各自章程及有关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积极有效地开展“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和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活动立足于“强调普及,突出专业,创造精神,服务同学”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活动与院、系重大活动相冲突时,一律以院、系活动为主,服从院团委的组织安排。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地的商业性活动或从事其他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但若确实需要为活动赞助商进行形象推广或进行其他商业性活动的宣传,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经院团委的批准,方可进行活动。
支持单位或其他人不得以任何包办、代办或其他方式干涉社团的工作或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每月一次的社团大会,会上,各社团的负责人必须对该社团的工作以及财务进行汇报,并提出未来一个月的工作计划或其他应在大会上讨论的问题。
第三十条各学生社团每学期始末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工作计划与总结,以便学院统筹安排。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按各自提交到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计划开展工作。
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时,必须提前五天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申请书,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报院团委或有关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开展活动。
活动完毕后,必须上交活动总结,所有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文字资料必须以电子文档和打印的形式上交,以备存档。
第三十一条活动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活动发起原因、活动主题、流程、时间和场地。
(二)经费的预算和产生方式。
(三)如有指导老师的,应写明其姓名与联系方式。
(四)邀请参加者的范围。
(五)宣传方案和活动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应当有必要的自我宣传。
在社团宣传前,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呈交宣传计划书,其中包括宣传内容等,学生社团原则上应该用大小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规定的纸幅作宣传,并张贴于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定的地方,张贴期限为三天。
第三十三条宣传的内容不得格调低下,有损学校声誉及社团形象。
过期纸幅应由社团派专人收起。
任何社团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撕毁非己社团正常宣传期中的纸幅,宣传时不得损坏学校的公物。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活动如需申请桌椅,应报学生社团联合会,经院团委的批准后,并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出据批准凭证后,方可向学校的有关部门借取。
桌椅的借取和归还都由社团自己派人搬运。
如所借的桌椅有损坏,应由该社团的负责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应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年一度的“社团活动展”中招收新成员,社团招收新成员的时间为期一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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