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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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草案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和保障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实施扩大出口战略中的作用,高质量、高水平建设世界“小商品之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和《中国(义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框架方案》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国贸试验区)。
国家和省规定的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国贸试验区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目标定位】推进国贸试验区建成世界领先的国际小商品贸易中心、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都市区、全球电子商务核心功能区和“21世纪数字丝绸之路”战略门户,提升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国际竞争力,建设营商环境最优、全球小商品贸易最便利的改革示范区。
第四条【先行先试】鼓励和支持国贸试验区就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先行先试,推行改革备案制。
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改革原则】国贸试验区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引领“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建立与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六条【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建立国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国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决定国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国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国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第七条【主体性质】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为经济板块的开发模式,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全面独立行使国际贸易改革领域省级权限、设区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国务院、省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负责国贸试验区建设、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贸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行政管理制度,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实施国贸试验区各项发展规划,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三)负责国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招商引资、开发建设、人力资源、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四)协调海关、边检、金融监管、税务、气象、邮政、移民管理等部门在国贸试验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职责;
(六)统筹发布国贸试验区各项公共信息,开展对外联络和交流;
(七)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其工作机构按照“最多跑一次”理念和协同高效优化原则综合设置,并由省级相关部门直接管理和指导。
管委会与省建立直接请批关系,与金华市政府为报备关系。
试验区内基层党建、平安建设、征地拆迁以及社会管理等事务,实行属地管理。
第八条【授权委托】省人民政府根据国贸试验区开发建设和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管委会授予相关的省级管理权限。
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
管委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部门配合】海关、边检、金融监管、税务、气象、邮政、移民管理等部门驻国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驻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国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国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支持国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承担国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与驻区工作机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十条【公布清单】管委会、驻区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权力和责任事项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规划建设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管委会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组织编制国贸试验区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国贸试验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国贸试验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科学控制开发强度,实现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
国贸试验区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国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一体、地上与地下统筹开发,优化片区功能、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国贸试验区设立重点建设区,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发建设。
探索新型区港联动开发模式,建设内陆示范引领型保税港区。
第十四条【产业规划】管委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需要,制定并实施产业发展规划。
鼓励和支持国贸试验区企业技术创新、贸易方式创新和产业集群创新,推动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实体市场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促进产业结构性调整和产品技术升级。
第十五条【出口进口转口】国贸试验区依托国际商贸城,实施贸易与产业联动,推动市场创新发展,提升出口产品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
支持新型保税港区、铁路口岸、航空口岸、国际邮件互换局、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等开放平台建设,创新打造进出口商品展贸平台、配套加工区,发展跨境电商、现代物流等产业。
第十六条【科创、产业共建】国贸试验区依托金义综合保税区、双江湖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平台,培育发展国际教育、国际交流、科技研发、总部经济、先进制造等产业。
第四章贸易与投资
第十七条【自由贸易原则】国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在货物、服务、资金、人员往来方面实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前管理制度】国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对外商投资,一般实行与内资相同的准入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负面清单执行。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外商投资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单一窗口和综合平台】国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建立涵盖国际贸易各方经营主体、集各种贸易方式的跨部门国际贸易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商务、市场监管、海关、海事、边检、税务、外汇、航空、铁路等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义新欧”中欧班列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范围。
第二十条【内陆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国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与境外之间为“一线”管理,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建立与国际贸易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内陆海关监管模式,实现通关安全便利化:
(一)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允许境内区外非保税货物、口岸货物进入保税港区;
(二)境外进入区内的货物,可以先进区、后报关;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小批量日用消费品进口,实行进口免证免备案管理;
(三)允许境外入区货物在保税状态下按规定进行保税展示交易;
(四)实施一体化报关,确定为查验的进口货物,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口岸海关或者义乌海关查验。
出口集装箱在义乌海关放行的,货物抵港即可直接装船出口,口岸海关不再二次检查;
(五)企业在规定环节向海关一次性备案的企业、进出货物信息等,可以在保税港区各项海关业务中重复使用,不再二次备案;
(六)其他海关通关监管创新措施。
海关杭州关区和宁波关区应当建立与国贸试验区国际贸易发展相适应的通关一体化运作机制,完善跨关区快速通关模式,对进出口转关、转检货物原则上不重复查验。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在国贸试验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新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实现通关安全便利化:
(一)实施进出境货物分线分类分级的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推行检验检疫通关全程无纸化、低风险、最大限度快速放行;
(二)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三)对小额小批量出口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实施即报即放,信用放行等放行模式,实施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分级管理;
(四)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商品外,通过浙江省内口岸进口的进入国贸试验区市场的货物,可以根据货主要求转往义乌海关清关,实施检验检疫转检。
第二十二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国贸试验区实行内外贸易一体化发展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鼓励和规范各类中小微企业参与国际贸易。
国贸试验区内实施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市场监管、互联网等监管措施和办法。
国贸试验区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制定配套政策、优化管理流程等方式,推动适合义乌小商品特点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跨境电子商务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市场采购贸易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场采购贸易相适应的海关制度】海关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对诚信守法、管理规范的经营者提供便利的通关服务,并对其出口商品予以优先验放。
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实行简化申报。
适用简化申报措施的商品,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提交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清单。
第二十五条【市场采购贸易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制度】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实行采购地检验。
推行检验检疫便利化,实施备案和分类管理,对备案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单位、发货人的代理人,采用验证监管、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
第二十六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国贸试验区应当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以及跨境电商公共机构和组织等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收征退、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提供便捷高效的配套服务和便利。
国贸试验区支持开展保税备货、境内交付模式的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业务。
鼓励跨境电商行业开展跨国家、地区、行业之间的交流,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第二十七条【创新电子商务发展管理模式】国贸试验区应当创新电子商务发展管理模式,打通平台、支付、关汇税通道,完善信用、交易、支付、登记、安全认证、投融资、国际联网备案等支撑体系。
鼓励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企业依托公有云平台,按需租用存储、计算、网络等基础设施资源,应用设计、生产、营销、办公、财务等云服务或构建特色云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人员出入境便利】国贸试验区简化有关单位和组织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的审批流程,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出入境、停居留便利。
对接受区内有关单位和组织邀请开展商务贸易的外籍人员,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境免签和临时入境便利。
对区内企业因业务需要多次出国、出境的中国籍员工,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便利。
第五章金融创新与财税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创新原则】国贸试验区内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探索建立与国贸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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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 国际贸易 综合 改革 试验区 条例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