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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度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20年)
文本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
前言
莲都区是丽水市人民政府驻地,是丽水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位于浙西南腹地,瓯江中游,东邻青田县,南接云和县、景宁畲族自治县,西连松阳县,西北与武义县交界,东北与缙云县接壤,辖区土地总面积149345.56公顷。
2010年,全区常住人口53.66万人,地区生产总值168.88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15万元。
莲都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农业生产形势稳定,第三产业发展加快,尤其是工业经济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日用化工、制革、电机、服装等支柱产业,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动力。
《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于2010年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加强莲都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生态环境用地,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低丘缓坡综合开发试点项目的实施中遇到了新情况、新形势、新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科学统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低丘缓坡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耕地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迫切需要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创新土地资源配置机制。
为了更好地践行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理念,使保护耕地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节约集约更加扎实有效,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低丘缓坡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118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莲都区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复函》(浙土资函【2012】39号)文件精神,特对正在实施的《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修改。
附表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工业强区、绿色兴区、环境立区”发展战略,促进社会经济集聚发展,统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台地产业、坡地城镇”的发展目标,根据上位规划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8)《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
(9)《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
(10)《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1年)
(1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2、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划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2)《土地基本术语》(GB/T19231-2003);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4)《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2011);
(6)《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7)《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8)《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9)《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10)《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1)《丽水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6-2020年)》;
(12)《丽水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13)《丽水城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06-2020年)》;
(14)《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15)《莲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16)《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7)《丽水市区城乡一体化规划(2004-2020年)》;
(18)《莲都区旅游发展规划(2007-2020年)》;
(19)《丽水市莲都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2007-2020年)》;
(20)《丽水市莲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6-2020年)》。
3、指导性文件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低丘缓坡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1]1183号)
(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莲都区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修改工作的函》(浙土资函[2012]39号)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8)《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
(9)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
(10)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96号)。
第3条规划原则
1、上下结合原则。
规划目标和主要规划控制指标等应当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相互衔接。
2、因地制宜原则。
规划编制要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目标、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解决本区主要的土地利用问题。
3、相互协调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4、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编制过程中,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5、注重实施原则。
规划编制应切实可行,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6、节约集约原则。
规划编制应科学预测、合理布局、控制时序、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7、保护耕地原则。
在规划布局中,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资源,优质耕地优先纳入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基本农田质量有明显提升。
第4条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为2010年,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
第5条规划范围
区域规划范围包括高溪、峰源、太平、仙渡、丽新、黄村、双黄7个乡,碧湖、大港头、雅溪、老竹4个镇及岩泉、紫金、白云、万象、富岭、水阁、联城7个街道。
辖区土地总面积149345.56公顷。
其中岩泉街道土地总面积为5235.99公顷,紫金街道土地总面积5926.23公顷,万象街道土地总面积为846.54公顷,白云街道土地总面积为3357.33公顷,水阁街道土地总面积为7178.67公顷,富岭街道土地总面积为3739.66公顷,联城街道土地总面积为11112.49公顷,碧湖镇土地总面积为13428.44公顷,大港头镇土地总面积为9263.61公顷,老竹镇土地总面积为8163.59公顷,雅溪镇土地总面积为15764.14公顷,太平乡土地总面积为10557.16公顷,仙渡乡土地总面积为6414.18公顷,峰源乡土地总面积为17554.19公顷,高溪乡土地总面积为8496.40公顷,丽新乡土地总面积为8143.11公顷,双黄乡土地总面积为3816.85公顷,黄村乡土地总面积为10347.00公顷。
第二章规划控制指标
第6条规划目标
依据上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莲都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低丘缓坡开发等规划对土地利用提出的目标任务,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旅游用地资源和土地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土地产出效率;深入落实“服务市区、发展莲都、促进和谐”等各项举措,为强化中心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与全省基本同步实现现代化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第7条规划控制指标来源
本次规划修改控制指标主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1]40号),结合2006-2010年期间因省重点项目和低丘缓坡试点项目建设追加(核减)的规划指标及扣除2006-2010年实际执行的指标数后,最终予以确定。
第8条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1、耕地保护
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本次规划确定2020年耕地保有量指标为1453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13789.3925公顷。
2、建设用地控制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盘活建设用地存量,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本次规划确定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9356.0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为4170.041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4130.1616公顷。
2011年已使用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526.48公顷,2012-2020年尚可使用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3643.5616公顷。
3、集约利用和用地效益
严格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0.00平方米以内。
进一步提高用地效益,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30.90平方米以下。
莲都区主要规划控制指标见表F1。
第9条主要规划指标落实
依据各乡镇及中心城区的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态势,统筹城乡发展,分解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土地等规划控制指标,引导中心城区和各建制镇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各乡镇的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
其中基本农田比下达指标多落实了288.38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预留316.83公顷。
主要规划指标在各乡镇街道的落实情况见表F1和表F4。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10条土地利用区域定位
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以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为主线,引领丽水市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把莲都建设成为浙西南中等规模的现代都市,独具特色的新兴工业城市、山水生态城市和养生养老城市。
第11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原则
1、按照规划控制指标,统筹各业各类用地空间布局;
2、优先布局生态屏障用地,保障生态安全;
3、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4、重点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5、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合理配置中心城区和重点乡镇用地规模;
6、保护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优化旅游用地布局。
第12条土地利用总体空间布局
规划北部小安溪流域、东部黄村水库、东南边界大梁山山脉、南部大山峰等林场和白云山省级森林公园,以及大溪生态廊道为生态用地,重点保护生态公益林和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系统,构筑莲都区坚实的生态屏障。
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的区域核心地位,充分发展二、三产业;重点建设低丘缓坡综合开发试点项目,合理布局建设用地,依托铁路、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打造现代产业集群,积极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
在碧湖镇、老竹镇和丽新乡的优质耕地上形成主产粮区;在高溪乡、联城街道、丽新乡等乡镇大力发展特色生态农业、适度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在瓯江干堤沿线、南明山-东西岩风景区等区域发挥资源优势,发展生态旅游业。
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建设金丽温高速铁路、衢丽铁路、衢宁铁路、330国道、53省道、丽水机场、四都防洪堤、内河治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辐射带动全市的城乡建设和工业化进程。
第13条规划基数转换情况
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工作中对各地类图斑进行了分类转换,涉及高溪、峰源、太平、仙渡、丽新、黄村、双黄7个乡,碧湖、大港头、雅溪、老竹4个镇及岩泉、紫金、白云、万象、富岭、水阁、联城7个街道。
涉及土地总面积149345.56公顷。
1、规划基数转换的依据
(1)《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0号);
(2)201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2、规划基数分类转换基础资料情况
本次莲都区规划基数分类转换是以2010年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影像资料、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违法用地、审批台帐和批文等情况进行分类转换。
第14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农用地结构调整
全区农用地面积由2010年的135625.54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32019.91公顷,净减少3605.6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10年的90.81%调整至2020年的88.40%。
(1)耕地:
由2010年的16844.62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5495.38公顷,净减少1349.24公顷;
(2)园地:
由2010年的13953.60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2110.72公顷,净减少1842.88公顷;
(3)林地:
由2010年的101111.31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01036.87公顷,净减少74.44公顷;
(4)其他农用地:
由2010年的3716.01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3376.93公顷,净减少339.08公顷。
2、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全区建设用地规模由2010年的9419.18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3139.70公顷,净增加3720.5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10年的6.31%调整至2020年的8.80%。
(1)城镇工矿用地:
由2010年的4750.74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7680.96公顷,净增加2932.71公顷。
(21)农居点用地:
由2010年的2074.59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2027.97公顷,净减少46.63公顷;
(3)交通水利用地:
由2010年的1872.35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2459.78公顷,净增加587.43公顷;
(4)其他建设用地:
由2010年的721.50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970.98公顷,净增加249.49公顷。
莲都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情况见表F7。
3、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全区未利用地由2010年的4300.84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4185.95公顷,净减少114.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10年的2.88%调整至2020年的2.80%。
(1)水域:
由2010年的3054.53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3002.94公顷,净减少51.62公顷;
(2)滩涂:
由2010年的344.64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342.60公顷,净减少2.03公顷;
(3)自然保留地:
由2010年的901.68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840.41公顷,净减少61.27公顷。
三大地类调整方案见表1。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见表F2。
表1莲都区三大地类调整方案(单位:
公顷、%)
年份
土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2010
149345.56
135625.54
90.81
9419.18
6.31
4300.84
2.88
2020
149345.56
132019.91
88.40
13139.70
8.80
4185.95
2.80
第15条预留指标使用条件
规划新增建设占用土地预留指标和基本农田预留指标在莲都区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多划的耕地为基本农田预留指标,用于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占用。
主要用于重点交通、能源和水利建设项目;规划期内新增的重点城镇村基础建设项目、防灾救灾类项目、重要社会公益项目和涉及民生类项目;规划期内不能定位的旅游、农业等产业项目。
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需要在台账中核减相应的面积。
若规划期内累计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小于预留基本农田面积,可按照规定编制规划落实方案,并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若规划期内累计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超出预留基本农田面积,则超出部分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报批。
新增建设占用土地预留指标优先保障重要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民生、风景名胜、旅游、低丘缓坡开发、防灾救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污染企业搬迁、农业等产业项目;可落实在扩展边界内,用于各类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第四章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第16条规划目标
遵循“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15495.378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4077.9112公顷(含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多保的288.38公顷耕地),标准农田保护任务4246.67公顷。
莲都区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情况见表F3。
第17条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基本情况
以“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合理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1、以下耕地可以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水田等高等别耕地;相邻城镇间、交通沿线和集镇村庄周边作为绿色隔离带的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优质耕地。
2、以下基本农田原则上应该调出:
质量差、坡度大、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生态脆弱地区的耕地;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耕地;因重点规划建设需要确实需占用的耕地。
2010年莲都区基本农田现状为13942.61公顷,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4077.91公顷(含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多划的288.38公顷耕地)。
与现行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相比,本次规划修改中,规划调出基本农田613.13公顷,调出的基本农田主要是坡度较大、质量较次的基本农田和因重点规划建设确实需要占用的基本农田,主要集中在碧湖镇、雅溪镇、老竹镇、高溪乡、黄村乡等乡镇;规划调入748.45公顷,主要集中在联城街道、老竹镇、碧湖镇、高溪乡等乡镇。
第18条耕地和基本农田规划布局
1、耕地空间分布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并努力提升耕地质量。
规划期末全区耕地保有量任务为14535.00公顷,规划基期耕地面积为16844.6228公顷,期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2863.9819公顷,建设占用减少1213.2266公顷,其他减少3000.00公顷(主要是因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期末实有耕地面积15495.3781公顷。
耕地重点分布在联城街道、碧湖镇、大港头镇、老竹镇、雅溪镇、峰源乡、丽新乡等区域。
为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划期间,在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规划将3000.00公顷的耕地用于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大力发展水果、茶叶、毛竹、油茶等产业。
2、基本农田规划布局
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规划落实基本农田14077.9112公顷(含多划的288.38公顷耕地)。
规划在全区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本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以建设促保护,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建设水平。
规划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做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按照浙江省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保护责任,通过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达到了“田成方,渠相连,路相通,树成行”。
3、标准农田布局
已建成的标准农田面积4600.67公顷,其中储备库351.00公顷,主要分布在碧湖、老竹、高溪、丽新等乡镇。
规划实施占用的标准农田344.07公顷,在储备库中补划。
同时进一步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提高耕地质量。
第19条基本农田管制规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层层分解,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人;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设立保护标志等工作,强化保护措施和责任。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等农业设施建设;用于土地整理复垦的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
各乡镇(街道)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各地耕地资源实际状况,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多划出一定比例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多划的耕地是指日常按照基本农田管理的一般农田,要求必须落实到地块并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
第20条标准农田管制规则
落实标准农田的数量保护和质量提升双重目标责任;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占用标准农田的,要从储备库中进行补划。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
第21条规划目标
切实推进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到2020年末,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708.9322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4130.16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控制在4170.04公顷以内,含新增建设占用土地预留指标316.83公顷;新增城镇工矿用地2916.03公顷,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369.80公顷,新增基础设施用地603.7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0.0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30.90平方米以下。
第22条城镇工矿用地规划
结合莲都区土地利用现状、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低丘缓坡综合开发规划,确定形成“一心、一轴、三片、多点”的城镇用地空间布局。
“一心”,即以中心城区为整个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心,通过大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积极营造良好的商务环境,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形成物流、信息流等优势,增强中心城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功能,建设现代服务业积聚区;
“一轴”,即以瓯江干堤沿线为旅游产业发展轴线,围绕创建省级风景旅游度假区(瓯江风情旅游度假区)的目标,充分利用深厚的人文底蕴和优美的自然景观,建设生态旅游休闲带;
“三片”,即以碧湖、大港头、高溪为节点,建设综合生态经济区块,以丽新、老竹、联城为节点,建设生态旅游区块,以雅溪、黄村、双黄为节点,建设生态农业区块;
“多点”,即多个中心村,积聚人口,建设农村新社区,有序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范围,莲都区重点建设丽水经济开发区和丽水工业园区,规划形成产业集聚新平台,并辐射带动碧湖、高溪、大港头等乡镇的二、三产业发展。
规划期末莲都区城镇总人口66.05万人,城镇工矿用地7680.96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为116.29平方米。
第23条基础设施用地规划
以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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