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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业
案例十三
行业别:
进出口贸易业
数据内容:
培训办法13-2
学分制度作业要点13-6
培训与晋升体系13-8
师资管理作业要点13-11
××公司培训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与目的
为增进同仁工作技能与知识,使其有效发挥潜能及提升绩效,并配人力资源运用与发展,将同仁成长与公司发展相结合,特依据「人事管理规则」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办部门
一、整体性、共通性之培训:
由培训专责部门主办。
二、个别性、专业性之培训:
由人事(管理)部门或指定之专业部门主办。
第三条 培训方针
一、先教正派做人,再教稳健做事。
二、提升人力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建立团队共识,谋求组织发展。
四、以人为本,协助同仁职涯规划。
五、落实经营理念,奠定企业永续经营。
第四条 培训体系
为使培训与同仁职涯、公司发展相结合,特订定「培训体系」,以作为各项培训规划遵循之依据,依实施方式区分为下列三大类:
一、O.J.T(OntheJobTraining-部门内培训):
管理者透过工作关系,针对部属之技能、知识及态度,施予工作教导或心理辅导,以培育部属并协助成长之培训。
二、OFF.J.T(OffJobTraining-部门外培训):
依培训之对象区分为下列三种项目-
(一)新进同仁培训:
为使新进同仁充份了解公司经营理念、组织概况、规章制度与未来发展,并熟悉工作内涵,期能尽速适应工作环境,于初任期间所规划之培训。
(二)阶层别培训:
为充实各阶层同仁之工作能力,依应具备之技能、知识及态度而规划之培训。
(三)职能别培训:
为提升专业技能与知识,或强化特殊业务需要,依各职能所规划之培训。
三、S.D(Self-Development-自我启发培训):
同仁为个人成长而自行申请进修奖助至外界参加进修,或因应工作轮调培养多职能工作专长,而由主办部门统筹办理之培训。
第五条 培训与晋升
为使培训与晋升相结合,得另订定「学分制度作业要点」,作为培训运作之依据。
第二章 培训之执行与评估
第六条 年度计划
主办部门应就次一年度之经营计划及职务培训,拟订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计划与实施
一、主办部门应于培训实施前一个月,针对培训之内容与预算等,拟妥「培训实施计划表」,经呈权责主管核准后实施。
(一)主办部门为培训专责部门者,应呈董事长核准。
(二)主办部门为人事(管理)部门或指定之专业部门者,应呈总经理(或事业部主管)核准。
二、未列入年度计划之培训,如有必要实施时,应于实施前一个月拟妥「培训实施计划表」,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
三、主办部门于培训前应详细规划;培训期间应掌握学员学习情形、出勤状况及上课秩序,以确保培训之成效。
第八条 出勤管理
一、学员若有紧急状况或非本人亲自处理不可之情事需请假时,应填写「培训请假单」,依下列权责主管核准后,于开课前三日送达主办部门存查:
(一)五职等以下人员呈处长核准。
(二)六职等以上人员呈总经理(或事业部主管)核准。
二、学员于培训期间,应依照课程安排时间出勤,如有缺勤(缺课、迟到、早退)之情事,除悉依「人事管理办法」之出勤规定办理外,所属部门亦需分摊培训费用。
三、学员于培训期间之考勤管理由主办部门负责,如因故需请假者应依第一项之权责主管核准后,转主办部门存查并列入出勤记录。
四、无故未参加培训之学员,除应依「人事管理办法」之出勤规定办理外,得由主办部门会知人事(管理)部门,呈报做适当之行政处分。
第九条 总结与评估
一、主办部门应于培训结训前举办座谈会,或要求学员填写意见调查表,据以评估培训效果并作为改进参考。
二、主办部门应确实建立同仁之培训受训历程,以作为晋升与培育之参考依据。
三、主办部门于培训执行后,应于一周内将执行成果、费用支出及学员意见汇总填写「培训总结报告」呈核权责主管,影印送财务部门结算费用。
四、主办部门应于结训后,汇集有关讲师及讲义等培训资料,并妥善整理保存,以作日后培训之参考。
五、主办部门应定期追踪培训之执行成果,评估学员之学习行为及工作绩效,以作为培训改善之依据。
第十条 讲师之延聘
一、各类师资之延聘以内聘为原则,惟依课程需要得外聘之。
二、主办部门应主动与讲师沟通教学目标,并要求对授课内容详加规划,事先提出教材。
三、主办部门得定期办理内部讲师培训,以储备师资及提升讲师素质、教学品质,有关「师资管理作业要点」另订之。
第十一条 教材之编制
各项培训内容应详加规划,以期落实理念、规章之精神,及工作技能、专业知识之传授;主办部门并应根据长期人力发展之需要,编订各类适用之教材供培训之用,并视实际需要修订之。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一、本办法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制定。
二、本办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修订。
学分制度作业要点
第一条 法源依据及目的
为能有计划性、持续性与进阶性的培育人才,并使培训与晋升、工作轮调相结合,特依据「培训办法」订定本作业要点。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八职等以下同仁。
第三条 培训与晋升体系
为使同仁明确各阶层必修之学分数,特依营业、服务、幕僚分别订定「培训与晋升体系」,以作为同仁参加培训遵循之依据。
第四条 考评作业
一、学员应依培训时间出勤,若有缺勤(缺课、迟到或早退)之情事,该课程(科目)之学分一律不计。
二、培训中心于培训期间或结束后,应就课程内容举办测验或要求缴交作业(书面报告),其取得学分之条件如下:
(一)以测验方式:
成绩需达七十分以上。
(二)以缴交作业(书面报告)方式:
依时限缴交并经任课讲师或培训中心主管评核通过;若逾时者一律不计学分。
三、培训中心于培训期间,应依学员之出勤状况、学习情形及上课秩序等作为考核依据,若学员表现影响纪律者,将以退训方式处理。
第五条 培训之记录与运用
一、培训中心应确实将同仁研修取得之课程内容与学分数建文件管理,以作为晋升、工作轮调及考核之参考依据。
二、各阶层同仁需研修完该阶层之必修学分数,始符合晋升资格要件之一,且于晋升时附「受训历程数据」经权责主管核示。
第六条 实施与修订
本作业要点经呈董事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七条 施行日期
一、本办法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制定。
二、本办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修定。
营业同仁
培训与晋升体系
职等
管理职
非管理职
参加
培训
对象
晋升路径
与
时间(月)
研修课程
(必修学分数)
晋升路径
与
时间(月)
研修课程
(必修学分数)
营
服
幕
八
经理
代理处长
↑(12)
经理
经理(代理处长)级进阶教育(20学分)
专员(36)
经理代理处长
经理
七
↑(12)
副理
↑(12)
襄理
襄副理级
进阶教育
(20学分)
襄理、副理
六
六
│
五
↑(6)
代理主管
↑(6)
营业主任
↑(6)
●代理主管、主任级进阶教育(20学分)
代理主管
营业主任
营业专员
五
资深高级
业务代表
↑(12)
资深高级
业务代表
进阶培训
(20学分)
资深高级
业务代表
四
高级
业务代表
↑(6)
高级一级
业务代表
进阶培训
(20学分)
高级业务代表
一级业务代表
三
一级业务代表
↑(3)
二
初任
职前培训
(10学分)
新进营业同仁
说明:
1.“”表「必修」之课程与学分数;另依据组织需要规划「选修」之课程。
2.各职称同仁需研修完该阶层必修之学分数,始符合晋升资格要件之一。
3.因工作轮调转任不同职务时,依新任之职等职称参加该阶层必须之学分数;唯同仁可依需求研修新任职等职称之前一阶层之学分数。
服务同仁培训与晋升体系
职等
管理职
非管理职
参加
培训
对象
晋升路径
与
时间(月)
研修课程
(必修学分数)
晋升路径
与
时间(月)
研修课程
(必修学分数)
营
服
幕
八
经理
代理处长
↑(12)
经理
经理(代理处长)级进阶教育(20学分)
专员(24)
经理代理处长
经理
七
↑(12)
副理
↑(12)
襄理
襄副理级
进阶教育
(20学分)
襄理、副理
六
六
│
五
↑(6)
代理主管
↑(6)
服务主任
↑(6)
代理主管、主任级进阶教育(20学分)
代理主管
服务主任
服务专员
五
资深高技
(二)
↑(12)
资深高技
(一)
↑(12)
高深技师
(二)
↑(6)
资深高级技师
进阶培训(20学分)
资深高级技师
四
高深技师
(一)
↑(6)
高级一级技师
进阶培训(20学分)
高级技师
一级技师
三
一级技师
(二)
↑(6)
一级技师
(一)
↑(3)
二
初任
职前培训
(10学分)
新进营业同仁
说明:
1.“”表「必修」之课程与学分数;另依据组织需要规划「选修」之课程。
2.各职称同仁需研修完该阶层必修之学分数,始符合晋升资格要件之一。
3.因工作轮调转任不同职务时,依新任之职等职称参加该阶层必须之学分数;唯同仁可依需求研修新任职等职称之前一阶层之学分数。
幕僚同仁培训与晋升体系
职等
管理职
非管理职
参加
培训
对象
晋升路径
与
时间(月)
研修课程
(必修学分数)
晋升路径
与
时间(月)
研修课程
(必修学分数)
营
服
幕
八
经理
代理处长
↑(12)
经理
经理(代理处长)级进阶教育(20学分)
高级专员
(24)
经理代理处长
经理
高级专员
七
↑(12)
副理
↑(12)
襄理
襄副理级
进阶教育
(20学分)
一级专员
(24)
副理
襄理
一级专员
六
六
│
五
↑(6)
代理主管
↑(6)
股长
↑(6)
代理主管、主任级进阶教育(20学分)
专员
(24)
代理主管
股长
专员
五
一级主办
↑(12)
一级主办
进阶培训
(20学分)
正式一级主办
四
主办
↑(24)
主办、一级经办进阶培训(20学分)
正式主办
正式一级经办
三
一级经办
↑(12)
二
经办
↑(3)
初任
职前培训
(10学分)
新进幕僚同仁
说明:
1.“”表「必修」之课程与学分数;另依据组织需要规划「选修」之课程。
2.各职称同仁需研修完该阶层必修之学分数,始符合晋升资格要件之一。
3.因工作轮调转任不同职务时,依新任之职等职称参加该阶层必须之学分数;唯同仁可依需求研修新任职等职称之前一阶层之学分数。
师资管理作业要点
第一条 依据及目的
为配合培训业务之执行,有效提升教学品质与成效,并妥善运用讲师人才资源,以利技能、知识及经验之传承,特依据「培训办法」订定本作业要点。
第二条 讲师分类
依担任工作性质区分为专任讲师与非专任讲师。
一、专任讲师:
任职于培训中心,经培训从事课程教授及相关业务之规划与执行。
二、非专任讲师:
经培训中心遴聘培训担任之。
第三条 专任讲师
一、资格:
经营绩效良好或熟悉专业知识,且对培训业务有意愿或兴趣者,经培训中心审查通过,依「人事管理办法」任用规定任用之。
二、工作内容:
有关培训之课程教授、教材编制、开班督课、内部师资培训及相关业务之规划与执行。
第四条 非专任讲师
一、资格分级:
(一)T1级讲师:
五职等以下同仁且绩效良好者。
(二)T2级讲师:
六、七、八职等同仁且绩效良好者。
(三)T3级讲师:
九职等以上同仁。
二、培训:
培训中心得依年度培训计划遴选讲师由人事(管理)部门提报符合前述资格之同仁参加培训。
三、钟点费:
依据培训计划将讲师钟点费列入培训费用预算中,并于培训结束后支付给讲师;其每小时(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算)支付费用标准如下:
师资级别
T1
T2
T3
上班时段
三○○元
四○○元
六○○元
非上班时段
四○○元
五○○元
七○○元
注:
事业部主管以上同仁不予支付。
四、图书补助:
讲师于编写或修订教材、教案时,如需参考其它书籍、教学媒体、教具或辅助教材,得经培训中心同意采购之;而其所有权归属培训中心所有,并凭发票或收据核实申请补助。
第五条 讲师配合事项
一、各类讲师不得无故拒绝授课安排,并应主动协助各类培训规章及课程设计之修订或建议。
二、培训中心得依培训业务之需要,指定各类讲师编写或修订教材、教案、测验试题。
第六条 考核
为确保教学之品质与效益,培训中心得针对讲师授课过程,以问卷或其它方式进行评核,以作为遴聘之依据。
第七条 奖励
培训中心得依讲师授课品质、学员反应、教材编写及配合程度等综合表现,对于绩优者,提报权责主管给予奖励。
第八条 授课纪录与运用
培训中心负责将各类讲师之讲授课程、时数建档管理,以便提供人事(管理)部门作为调迁、考核之参考。
第九条 实施与修订
本作业要点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条 施行日期
一、本办法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制定。
二、本办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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