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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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
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
篇一:
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
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
职称评定工作1983年9月暂停以后,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都进行了检查。
现将几年的工作情况和今后改革职称评定制度的意见报告如下:
据1983年底统计,全国获得职称的人员共5950000人。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94000人,占获职称人员的%;中级职称人员1530000人,占%;初级职称人员4325000人,占%。
几年来,职称评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增强了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中的责任感,提高了他们的社会地位,促进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稳定了专业技术队伍。
通过对学术、技术、专业水平及成就的考核和评价,激励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精神,促进了人才的成长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发现了大批中青年优秀人才,为提拔一大批合乎四化条件的干部创造了条件。
实践中虽然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论资排辈、降低标准、扩大评定范围和片面强调学历、论文等问题,但是主流是好的。
在职称评定工作中,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职称既具有称号性质,又具有职务因素,两者混在一起;与职责分离,但又作为工资晋级的依据;没有数量限制,一旦授予、终身享有等职称制度本身的缺陷。
二是由于多年来工资基本冻结,都希望能通过职称评定解决待遇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为了适应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形势,对职称评定制度需要进行改革。
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由于限额已满而不能在本单位、本部门就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别的单位或部门去任职,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科学技术交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离退休应坚决按国家有关制度执行。
这样的改革,将有利于克服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上长期存在的积压、浪费人才的弊病;有利于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打破禁锢人才、一潭死水的局面,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改变人才结构不合理的状况,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几项规定和要求:
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必须对主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档次、适用范围、不同单位类别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任办法和审批权限等作出原则规定,报国家科委核定。
所设各档次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应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经核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在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中各级人员的合理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拟定所属部门和地区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报国家科委备案。
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备案前需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准;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中央国家机关的限额,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中央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事业单位,应由中央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统一领导部署;属地方的事业单位由地方科技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进行。
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准。
增资指标未经批准不能突破。
受聘担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
由于全国各地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部门的具体职责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因此,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在制定主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时,应给下属部门和单位以结合实际灵活执行的余地。
考虑到实现干部队伍四化的需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应有一定的学历要求。
出任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一般应相应具备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
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为了广开才路,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虽不具备相应学历也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在检查过去职称评定工作的基础上,对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应承认其具有受聘或被任命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并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适当的专业技术职务;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本报告经中央正式批准颁发后,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应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应首先作好职称改革的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批准,逐步展开。
各单位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应大体在1986年或稍长一些时间内完成,所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从1985年7月1日算起,并按规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但是,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成功。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篇二: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
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
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自1978年开展职称评定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各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由于职称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经验不足和历史遗留问题太多等原因,职称评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983年9月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整顿。
当前,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需在总结过去职称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革职称评定制度。
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项基础建设。
目前,我国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发展,我们要充分把握这个有利时机,着手革除历史上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上的各种弊端,打破那种禁锢人才、一潭死水的局面,逐步建立起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都能在与本人的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更好地为振兴经济,发展科技、教育,繁荣文化贡献力量。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得各行其是。
中央决定成立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国改革职称评定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要严格把住质量关,不能降低标准,切忌滥竽充数。
为了防止地区、部门、行业之间进行不恰当的攀比,造成思想混乱,报刊在宣传报道上要十分慎重,要坚持多做少说或只做不说;对于专业技术职务的定编、晋升比例和增加工资多少等一律不公开报道。
要结合形势政策教育,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讲清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调动广大知识分子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应根据本通知和报告的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精心指导,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批准,逐步展开。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过去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无论现在是否担任专业技术职务,都应给予妥善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广大知识分子寄予厚望。
尽管我们国家的经济力量还很薄弱,我们仍要尽一切可能逐步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我们相信,在广大知识分子的共同努力下,职称改革工作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成功,我国的广大知识分子一定会在四化建设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
职称评定工作1983年9月暂停以后,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都进行了检查。
现将几年的工作情况和今后改革职称评定制度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据1983年底统计,全国获得职称的人员共5950000人。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相当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一级的)94000人,占获职称人员的%;中级职称人员(相当讲师和工程师一级的)1530000人,占%;初级职称人员4325000人,占%(其中相当助理工程师一级职称的1930000人,相当技术员一级职称的2395000人)。
几年来,职称评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增强了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中的责任感,提高了他们的社会地位,促进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稳定了专业技术队伍。
通过对学术、技术、专业水平及成就的考核和评价,激励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精神,促进了人才的成长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发现了大批中青年优秀人才,为提拔一大批合乎四化条件的干部创造了条件。
实践中虽然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论资排辈、降低标准、扩大评定范围和片面强调学历、论文等问题,但是主流是好的。
在职称评定工作中,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职称既具有称号性质,又具有职务因素,两者混在一起;与职责分离,但又作为工资晋级的依据;没有数量限制,一旦授予、终身享有等职称制度本身的缺陷。
二是由于多年来工资基本冻结,都希望能通过职称评定解决待遇问题。
(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为了适应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形势,对职称评定制度需要进行改革。
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由于限额已满而不能在本单位、本部门就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别的单位或部门去任职,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科学技术交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离退休应坚决按国家有关制度执行。
这样的改革,将有利于克服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上长期存在的积压、浪费人才的弊病;有利于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打破禁锢人才、一潭死水的局面,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改变人才结构不合理的状况,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三)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几项规定和要求:
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必须对主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档次、适用范围、不同单位类别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任办法和审批权限等作出原则规定,报国家科委核定。
所设各档次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应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经核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在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中各级人员的合理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
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拟定所属部门和地区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
理结构比例,报国家科委备案。
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备案前需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准;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中央国家机关的限额,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中央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事业单位,应由中央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统一领导部署;属地方的事业单位由地方科技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进行。
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准。
增资指标未经批准不能突破。
受聘担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
由于全国各地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部门的具体职责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因此,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在制定主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时,应给下属部门和单位以结合实际灵活执行的余地。
考虑到实现干部队伍四化的需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应有一定的学历要求。
出任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一般应相应具备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
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为了广开才路,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虽不具备相应学历也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在检查过去职称评定工作的基础上,对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应承认其具有受聘或被任命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并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适当的专业技术职务;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本报告经中央正式批准颁发后,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应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应首先作好职称改革的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批准,逐步展开。
各单位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应大体在1986年或稍长一些时间内完成,所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从1985年7月1日算起,并按规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但是,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成功。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篇三:
新形势下我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探析
新形势下我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探析
摘要:
我国职称制度改革发展至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已较以前的及时职务任命制和技术职称评定制有了很大的进步。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不但是新时期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使用的迫切需要,也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去伪存真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问题对策先进性
在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新形势下,如何重新审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在执行中更加忠于制度的初衷,同时做出一些适应改革需要的调整,使其更好地发挥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使用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开创专业技术人员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新中国职称制度的发展历史是新中国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一个缩影。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称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以技术职务任命制为标志的计划体制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以技术职称评定制为标志的停滞与恢复阶段;第三个阶段是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标志的改革阶段。
有部分专家将第三阶段又细分为两个阶段,将1994年至今划分为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该阶段在仍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职称制度主体,同时逐步推行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延伸,因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起始于1986年,实施时间最长,影响深远,在专业技术管理改革中具有重大意义。
1986年,适时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在转轨过程中并存与冲突的"七五"期间,力行近十年的改革开放到了一个关键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基本奠定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基础,并大力加强技术改造和智力开发,为90年代经济和社会的继续发展准备必要的物质技术和人才的后续能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在六个系统51个单位试点的基础上,从1986年起在全国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1986年初,中央先后发布《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核心的职称改革工作正式展开。
按照部署,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先在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展开,其他系统、系列只限于试点。
为适当加快改革步伐,中央要求1987年事业单位分期、分批开展职称改革,中小学和企业要在1988年完成,国家机关逐步展开试点。
截至1988
年,共批准下发了29个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1989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出现了暂时停顿。
1990年为进一步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人事部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1994年人事部印发《1995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明确指出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行实施深化职称改革方案,建立起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三种制度并存的基本框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专业技术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先进性
强调资格和职务并重,较为全面
技术职务任命制侧重职务与工资待遇紧密挂钩,而忽视了对人才的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制度侧重了职称的评审认定,而忽视了职称作为一种职务的聘任以及相关待遇的兑现。
二者未能平衡好职称作为个人荣誉、称号或者作为职务使用上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职称两个特征职能的作用。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资格和职务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有助于发挥各自优点。
强调岗位职责和工资待遇相统一,较为公平
以前职称制度的主要弊端是职称与岗位职责相脱离,同时,作为工资晋升的依据,在数量上没有限制,一旦授予,终身享有。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以明晰岗位职责为前提,有利于克服平均主义,实行按劳取酬,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强调内部流动和外部流动相结合,较为灵活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一方面有利于人才在单位内部根据岗位设置和聘任需要而流动,另一方面对由于限额已满而不能在本单位、本部门就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还可以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别的单位或部门任职,有利于促进人才的外部流动,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改善人才结构,打破人才禁锢、死水一潭的局面。
总之,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于一旦获得终生享有的学位、学衔等称号,它的设置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出发点,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要求,与工资待遇密切相
关。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首先通过资格评定的方式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予以认可,然后通过职务聘任的方式,将岗位要求和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工作责任、薪资待遇等统一起来,最后通过设置聘期的方式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这种集评价、使用、待遇三位一体的人事管理制度,符合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对于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动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推动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设计走在了人事制度改革的前沿,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至今已实施近二十年,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完善,但受一些因素影响,在执行中还存在些许偏差:
岗位设置不够科学,因"人"设岗替代因"事"设岗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施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因"事"设岗,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明确职责,规定任职条件和任期。
没有专业技术岗位就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就无从谈起。
然而不少单位在实际管理中往往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情况进行岗位设置,甚至根据是否会影响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待遇进行岗位设置,对于上级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控制指标数量多多益善、比例用足占满等思想根深蒂固。
这严重背离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基本原则,造成岗位设置不够科学合理、职务聘任与工作需要相脱节。
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轮流坐庄"替代"唯贤唯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的晋升都是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考核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评聘质量。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是比较常用的专业技术考核方式,通常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科学、完善的考核制度能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使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既有压力更有动力。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考核工作多流于形式,走过场现象比较严重。
考核优秀的名额有限,一般申报评审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考核优秀又有一定要求,不少单位就采取"轮流坐庄"或搞成了"按需分配",使考核和聘期工作表现完全脱节,严重挫伤了专业技术人员钻研业务和提高工作能力的积极性。
竞争机制难以形成,"论资排辈"替代"优胜劣汰"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目的是要打破专业技术人员的铁饭碗,在人才管理中引人竞争机制,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但受传统观念的制约以及落后的管理体制、社会大环境、工资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中,很难完全消除人们主观上的"同情分"、把握好老同事老朋友的"人情关"。
特别是在范围相对小的单位,考虑到照顾面子、工资待遇等问题,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的现象时有发生,聘期管理形同虚设,"聘任终身制"的不正常状态难以打破。
"没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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