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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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心得
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心得
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心得
篇一:
反家暴讲义
反对家庭暴力,创建最美家庭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五种:
家庭暴力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⒈肉体摧残式。
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⒉精神迫害式。
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⒊性虐待式。
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⒋虐待体罚式。
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⒌经济虐待式:
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案例:
9岁的被害人张琼丹系上诉人向和平与张继云的亲生女儿;2011年9
月16日,向和平在与张继云离婚后,独自抚养张琼丹。
因张琼丹不好好上学并多次离家出走,向和平为了教训张琼丹,让其好好读书,于2014年4月4日7时许,使用一根长约4米的尼龙绳及一根长约60厘米的棉绳将张琼丹捆绑在家中卧室的床脚处,并且不向张琼丹提供饮用水及食物。
自2014年4月4日7时起至同年4月9日18时期间,向和平每天早
施春香因为孩子拍了一晚上的门而没有去帮助而深深自责,就想着给她们提供帮助。
有一次,施春香看到乐燕总不给小女儿换尿不湿,就跑到乐燕家,让给小女儿换尿不湿。
尿不湿取下来后,一股恶心的臭味扑过来。
孩子的下身4处溃烂。
她说赶紧用毛巾洗洗,乐燕说没有毛巾。
施春香立刻回到家里,找来了红霉素眼药膏拿到乐燕家,让乐燕给孩子涂药。
施春香对乐燕说,下次出去的时候不要将门锁住,我们邻居可以也照看孩子。
乐燕立即提议,将房门的钥匙留在施春香处。
施春香经常帮助照顾孩子,有一次她发现乐燕连续好几天没有回来,害怕了,就把钥匙还给了乐燕。
乐燕家的对门邻居张宇,有一天下午,一女子突然有人敲他的门,张宇打开门后看到是一个20多岁的女子,后来张宇才知道她是对面女主人乐燕。
乐燕这次是来借大米的,“你随便拿吧”,张宇说。
乐燕就开始挖袋子里面的大米。
从此乐燕一发不可收拾,“米、面、油、盐、菜”啥都借,一般是下午3、4点的时间来借的较多。
张宇分析,乐燕晚上经常外出,到天亮才回来。
然后一觉睡起来开始借东西做饭吃。
乐燕还有的时候也来借烟抽。
在以后的接触中,张宇逐渐了解到,乐燕是邻居两个孩子的妈妈,在夜总会上班,但是乐燕很少回家。
2013年2月底,李文斌因为吸毒被警方抓走后,乐燕就很少回来了。
对乐燕家的情况,当地社区和派出所都是了解的。
曾有人提议把两个孩子送孤儿院,但因其有父母,不符合条件送不掉。
李文斌被抓后,社区决定每月拿出800元钱用于救助乐燕和两个孩子。
这笔费用是交给片警监管的,片警每一周或10天去乐燕家了解一次情况。
2013年6月21日9时许,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时,发现家中无人应答,乐燕手机处于关机状态。
王平元觉得事有蹊跷,便叫来锁匠将门打开,发现两名幼女一个在门边,一个在
床边,均已没有呼吸。
此时距李文斌刑满释放还有2个月另10天。
2013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造成两个孩子死亡的祸根是毒品。
数年前,李文斌所在的村庄进行拆迁安置,李文斌有两套房还有补偿款,可是在毒品的摧毁下,家里的一件件东西都被变卖。
最后,连自己的女儿也没有保住。
三、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我国目前与治理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有:
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5年3月2日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对家庭暴力重拳出击。
重要的措施有:
㈠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
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
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篇二:
对于反家暴法的建议
对于反家暴法的建议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这时存在于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为了维护妇女以及其他家庭弱势成员的权益,国家决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我对于家暴法的出台有如下的几点意见:
1.正确的规范家暴的时间范围
当家爆发将要出台的消息登陆网络时,网友们产生了热议,其中几点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人们对于恋爱同居以及离婚后前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归入家暴法的范围之内,对于这点,我个人是持否定态度的,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确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就这个定义来说,夫妻关系应该是一种按照程序缔结的夫妻双方的人生关系契约,而无论是恋爱同居还是离婚后的前夫妻,他们之间是已经不再存在这种契约关系的,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于一般的路人是差不多的,而家暴法是就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的调整,也就是说是家庭成员才使用这个法律。
离婚的前夫妻一是感情已经破裂,二是他们已经解除了这种契约式的关系就此他们已经是如同一般路人之间的关系了,所以他们所发生的暴力行为不该归家暴法进行管理,而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或者刑法来进行调整,对于他们的这种判断主要是从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感情基础进行的判断。
而对于恋爱同居关系,我们觉得就要视情况而定了,一,如果同居
关系人是以夫妻名义来进行同居关系的话,我觉得还是需要承认他们之间合法夫妻关系的,这主要是出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如果我们将这种夫妻名义的同居视为非法同居的话,那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很有可能是直接归治安管理处罚法管了,但是治安处罚法是一个大范围的行政法,他没有办法向专门的法律那样做到本法域内面面俱到,所以他是没有办法好好的保护实际上是夫妻之实的妇女的权益的,而家暴法是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他相对于处罚法来说更能保护弱势妇女群体的利益,而国家制定家暴法的初衷就是能更好的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我们是有这个必要认为夫妻名义的同居是事实婚姻的,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妇女的利益。
二,如果双方当事人只是同居在一起,那么我们可以或者说应当认为女方当事人并没有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想法的,女性在社会家庭中是弱势的群体,国家制定家暴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但是当事人就是不爱惜自身的权利的话,那么国家还对他进行保护的话,那就是对于一部分人的偏见,对一部分人的溺爱,这是极不公平的,双方当事人恋爱同居只是出于他们之间对爱的一种追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达到了家庭成员的程度,如果他们结婚登记了,那他们就完成了质变,不然的话他们现在的同居只能是一种量变,他们之间的还是没有能够达到那层关系,不该归家暴法管。
2.网络热议条款:
网络冷暴力该入法条吗?
这是在微博上热议的一条关于家暴的法条,如今在现代科技日益发达,像腾讯qq这种网络社交工具也渐渐地和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密不
可分的关系,这时有网友提出问题:
当双方在用qq等聊天工具进行聊天时,对方只是用“恩”,“哦”,“啊”等词进行回复时,我们可不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冷家暴,毕竟现在聊天工具基本上是替代了我们的手机等信息交换工具,而两个人在进行网络聊天时一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关注对方当事人的信息,只是敷衍了事的回答,对方当事人确实有时时会感受到对方对自己的不重视,从而使家庭冷暴力出现,以上就是网友对于网络冷暴力的解释,接下来我将陈述自己的观点。
首先我认为网络冷暴力的提出确实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产物,但是我对于他是不赞成的理由有两个:
第一,在家庭中收到家暴伤害的一般是弱势的女性,而女性对于冷落是非常敏感的,这是相对于男性而言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的,在进行网络交谈的时候由于不是进行面对面的交谈,所以双方是很难知道对方的真实情况的,所以就很容易出现男性的当事人不方便或者说不能与女方当事人交谈的情况出现,而女方当事人由于不是亲临现场不知道情况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毕竟网络交谈比起面对面的交流还是有着很多的差距的,他的优点也就只是局限在便捷上了。
二,这想法条的制定会较大的激化家庭矛盾而不是保护家庭成员,在本来就已经存在矛盾的家庭的当中,夫妻双方本来就对彼此抱有意见,或者已经到了要离婚的地步,结果就因为对自己不理睬,原本还有可能的调节的家庭矛盾因为这个法条的出现而变得遥不可及,受到冷落的一方会这么想:
你竟然冷落我,法律可是不准许你冷落我的,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结果还没离婚,就被对方以冷暴力的告上法院,而原本存在的调解希望也被这个法条终结了。
因为它的存在使得家庭成
员只是想用法条来解决问题而不再是交谈与沟通了!
3.家暴法的保护对象是该加入男性的
上面一条的讨论显示了网友与时俱进的想法,这也说明现在的社会与以前相比已经大不相同了,而我提出家暴法的保护对象也该加入男性也是有此考虑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女性的地位相比较解放以前已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虽然还没有到与男性平起平坐的地步,但是确实是已经大幅度上涨了,女强人就是对社会上的一些比较强势的女性的称呼,而这些年来有着男性在家被妻子家暴但是求救无路的情况,有的男性甚至到妇联求救,请妇联的人管管自己的媳妇,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男人一直是强势这个词的代名词,但是现在人们该改改老观念了,在现代家庭组成中也是存在着性格软弱,或者说过于温顺的男性,他们的性格使得当他们遇到的妻子比较强势的时候他们的地位反而会是家庭中较低的,这时需要我们反思与关注的!
反家暴,拥安宁。
篇三:
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心得体会(自动保存的)
促进性别平等,妇联干部努力永远在路上
——学习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心得体会
金秋十月,我有幸走进了省委党校,参加了湖南省妇女干部培训学校组织的2015年妇干班的培训学习。
学习时间一个月,学习内容丰富,开篇第一堂课就是妇干校校长刘艺教授给学员们解读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以中央名义下发后,立刻引起热议,这份全覆盖群团工作的重要文件值得思索的东西太多了,刘教授在一堂课里以极精炼而又生动易懂的语言向我们展示了她思索和研究的成果:
《意见》对群团工作进行了定位,群团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的工作,是重要的工作法宝。
《意见》对群团工作进行了定调,新形势下群团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提高,不能停滞不前。
《意见》对群团工作进行了定性,群团工作要增强“三性”——群众性、政治性、先进性。
并对群团工作定向、定规、定策。
妇联工作是群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妇女和儿童提供服务,以我从事街道妇联工作的现状来看,妇联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如何加强群团工作,如何提高群
团工作水平,如何更好地为妇女儿童服务,如何让男女平等国策真正深入人心,为促进性别平等做出努力,这是每个妇联干部都必须认真思索的事,从我个人自身实际出发,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一、认真学习,启迪思维,更新观念,拓宽思路。
学习理论知识,反复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领会精神。
再次学习潘萍教授《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当代价值》的课件及笔记内容,提升理论水平。
学习业务知识,唐娅辉教授所讲的《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选择》、《构建反家暴干预机制》与促进性别平等密切相关,这些课值得再次学习并阅读与此相关的书,如〈新婚姻法的理解》等,尽可能多地掌握与妇联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
学习提升个人幸福感的知识,有关德性的知识,有关亲子教育的知识,婚姻的经营,女性礼仪,阳光心态的塑造等,这些知识的掌握有利于单位人际关系的处理,有利于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多学习,做个快乐的人,提高幸福指数。
二、态度,改进作风,热心工作,诚心为民。
因为自己是街道的兼职妇联主席,并且在一个经济开发区工作,对征拆、双创、党建等中心工作投入精力多,对妇联工作不积极,学习了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后,我觉得自己首先得端正态度,正确认识妇联工作。
妇联服务的对象是妇女、儿童,他们是
每个家庭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组成,这部分人员的幸福安定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妇联工作不是应付敷衍,而要认真对待。
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要有自豪感,要有热情,“干一行,爱一行”。
要改进作风,多下社区、村,了解妇情,体贴妇情,设身处地为其着想,为他们提供确实需要的帮助,开展活动要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鼓励群众参与,吸引群众关注、参加。
三、深入思考,适当建议,形式多样,寓教于乐。
群团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工作,妇联工作也必定是要为中心工作服务的,促进中心工作的完成,作为妇联干部如何开展妇联工作,一定要深入思考,保持清醒的琡头脑,找准工作的切入点,以妇联活动促进服务于中心工作,精密计划,做好方案,适当建议,建议一旦被采纳主要进一步完善方案,精心组织,寓教于乐,做好活动结果的评估、总结。
活动不仅要寓教于乐,多式多样,而且要推陈出新,讲究质量。
这次妇干班的培训学习了解到了很多有益的项目,这些项目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落到了实处,这样的有益项目值得引进、争取。
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的广泛运用,活动要充分考虑新技术的使用,中文里点评文学伤口时有一句话叫做“越有民族性的东西越具有世界性”,这句话用于发展地方旅游文化业有异曲同工之妙。
社区、村妇联组织,广大的妇女同胞是文化事业的一支生力军,作为妇联干部要充分发掘地方特色文化,让女人们有
一展所长的舞台,女人有自己所的事业,能实现自我价值,能赚到安有立命的钱,这就是妇女解放,这就是促进性别平等。
性别平等,是一个遥远的目标,为达到这个目标,妇联干部唯有一直努力下去,有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这股东风,有了妇联干部的努力,遥远的目标有了一点一滴的接近都是值得骄傲的胜利。
篇四:
反家暴活动总结
反对家庭暴力促进社会和谐
——玉潭小学“反对家庭”活动总结
11月25日上午,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反家暴意识,倡导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确保每位同志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家庭、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区工会的统一要求,我校在全体教职员工中,开展了反家庭暴力建设和谐家庭“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宣传活动。
田校长在解读《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活动围绕“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防止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夫妻间发生家庭暴力无过错方的权利、受暴者应保存哪些证据”等热点难点问题,校长亲自培训,将反家暴宣传活动推向了深入。
通过这次活动,提高了广大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增强了教职工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为平安和谐家庭、社会创建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篇五:
面试热点:
反家暴入法
【热点概述】
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
稿)》,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
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规定,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专家观点】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说:
“这部法律所要解决的就是要预防和
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反家暴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文明倡导法、和谐促进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明侠表示,防范家庭暴力,必须给予受害者以法律上的赋
权,我国此前在立法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已经为全国性反家暴法律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对反家暴法出台有很大的好处,说明出台反家暴法在中国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已经有了很好的示范。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既有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也有对我国各地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无疑是令人惊喜的。
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些堪称亮点的规定,如将反家暴纳入警察、法院、检察院、妇联、民政等反家暴核心部门的业务培训和统计;设定法定人群遭受家暴时相关机构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庇护所;设立了警察处置家暴的告诫制度等。
【模拟练习】
根据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我国已婚妇女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
形式家庭暴力的比例是24.7%,另有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在近一年来,遭受过父亲和母亲的体罚。
而面对家暴,大多数人都诉诸于沉默,认为家丑不可外扬。
2014年11月25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谈谈你的理解。
【中公答案】
长期以来,我国“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使得在家庭中男女地位始终无法做到完全平
等,同时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人物品”,如何对待属于家庭内部的事。
而大多数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也认为是自己家的事而难以启齿,或由于现行的法律尚无配套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从而使得这一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家庭暴力不仅伤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
和身心健康,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相处,影响了子女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更是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有法可依是法治进程的第一步。
我国首部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预防和处置、人身安全保护制裁和处置,它的出台完善了国家社会领域的立法,为反家暴工作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助于预防和打击暴力行为,为受害人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为保护民众权利、维护社会和谐助一臂之力。
但是家庭空间的私密性决定了外部的法律干预必然存在“遗忘地带”,法律干预无法解
决“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表述困境,也不可能脱离夫妻关系中的道德、文化和情感等因素的束缚。
因此,反家暴法重在框架与引导,一是为夫妻双方提供行动框架和权责边界;二是为夫妻双方提供交往和相处的行为引导,最终实现家庭消融家暴。
家暴入法只是一个开始,在寻求法律手段的同时,还应该积极推进社会文明和个人素质的整体提升,培养新型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
当下,特别要改变三个认识:
一是家庭暴力只是“舌头碰到牙”,是难免的事;二是“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过日子;三是“家丑不可外扬”。
家暴不应公之于众,不能诉之于法,解决这些问题当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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