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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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承包方以及在我公司区域内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秉持“一切风险皆可控制、一切事故皆可预防”的理念和“以人为本、立足防范、持续改进、构建和谐”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公司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规章制度,为公司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组织保障,组织开展公司防火检查,组织制定公司消防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分管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其它副职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做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安环部是公司消防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规划、应急预案并检查督促落实;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检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跟踪;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对各单位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验收;组织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统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其它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消防管理机构设置,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内容的审查,监督建设项目消防设计落实;组织消防设施设计验收。
(三)宣传管理部门利用群团组织及媒体加强消防宣传。
(四)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第三章建设项目消防安全“三同时”管理
第八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其它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其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第九条完成的消防设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按照规定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接受消防设计审查机关抽查或备案。
第十条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消防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期间,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按照消防设计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消防验收或备案。
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厂区各生产场所、人员活动休息场所、办公场所、库房、配电室等区域均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选择根据现场火灾类型确定。
第十四条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取拿、不影响疏散的位置;灭火器摆放应稳固、名牌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不应超过1.5米,底部离地不应小于0.08米,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室外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结合现场水源、消火栓的设置,综合考虑灭火器的设置位置,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2具,不宜大于5具。
第十六条灭火器、消火栓应该设置明显的标识,不得在灭火器、消火栓周围堆放杂物,人员操作位置或取拿路径上不得有阻挡。
第十七条灭火器应按照规定的年限进行维修、充装、报废和更换。
同一建筑物内的消火栓、水带、水枪应采用同一型号。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灭火器、消火栓台账,画制位置图和疏散逃生图,每月对灭火器、消火栓完好情况最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九条灭火器在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统计使用情况,提出更换、补充请求,消防管理部门核定后交由营销采购部门采购或充装。
消火栓在使用后,应将水带清洗、晾干、盘卷后,折挂放于消火栓中保存。
第二十条应保持消防通道、应急逃生通道的畅通,不得在消防通道、应急逃生通道摆放物品、堆放杂物,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应保持安全出口畅通,不得闭锁。
各单位每月应对逃生通道、应急出口的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保证完好。
第五章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消防控制室应保持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值守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值班值守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并配备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消防控制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随意触碰设备,严禁吸烟或动明火,严禁使用大功率设备,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和堆放杂物,保持消防控制室卫生。
第二十四条消防管理部门组织完善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值班值守人员职责、应急程序及流程等内容,建立健全消防控制室相关记录台账。
第二十五条消防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对消防控制系统、报警系统等进行一次监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章易燃易爆场所、重点防火部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易燃易爆场所主要包括:
油库及加油设施、锅炉房等具有燃烧爆炸风险的区域。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超温超压警示装置;电缆及电缆沟、电源开关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公司重点防火部位包括:
整流所、变压器室、天然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和区域。
易燃易爆场所属于重点防火部位。
第二十八条重点防火部位应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持应急通道和出口畅通。
重点防火部位需临时动火和用电,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准作业。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明确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每月不少于2次进行消防检查。
第七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每名员工每年接受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管理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员工“四懂四会”;
2.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消防设施的性能、火场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将消防培训纳入对新入职员工、转岗复岗员工三级(四级)安全培训的范畴,在员工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宣传部门应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内部报刊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组织活动或会议,消防安全由组织者负责,在会议或活动前,强调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组织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其中公司级每季度开展一次,分厂(模块)每月开展一次,车间(工区)每周开展一次,重点防火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检查。
第三十四条防火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是否存在违章行为;
2.消防警示标识是否齐全,逃生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标识、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消防物资是否完好、在位;
4.重点防火部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5.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6.其它应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防火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如实记录,按照“四不推”和“五定”原则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所在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生产装备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做好防雷设施的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防雷设施检测。
第三十七条公司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在重点防火部位动火,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其它部位动火,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作业所在地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批。
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外来施工单位作业需要动火,由施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新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需要动火的,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动火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区域火险隐患进行排查,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经监护人员确认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第三十九条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无火灾风险后方可离开。
第八章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消防管理部门应组织各单位开展火灾风险辨识,根据辨识结果组织制定公司级火灾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火灾风险,制定本单位火灾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管理部门应组织各单位每年最少开展一次火灾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培训。
组织各单位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监督各单位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四十二条发生初期火灾,现场人员应就近使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灭火,防止火灾扩大。
如发现火灾超出扑救范围应立刻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拨打火警电话,同时向单位负责人、消防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第四十三条单位负责人、消防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四十四条事故救援结束后,消防管理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属于地方应急管理部门、集团调查的事故,各相关人员应协助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损坏、毁灭相关证据证物。
第四十五条事故调查结束后,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确定的防范措施和经验教训,事故所在单位应认真组织落实,消防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追责决定和公司相关规定,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1.出现人员伤亡参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2.未出现人员伤亡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经济损失1-10万元比照轻伤事故,经济损失10-100万元比照重伤事故,事故损失100万元以上比照死亡事故。
第九章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对在公司消防条件改善、火灾预防、火灾应急处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根据贡献大小,给予500-3000元奖励。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对火灾事故、火灾隐患隐瞒不报,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履行消防责任不到位等行为,给予500-5000元的绩效考核或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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