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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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的管理,确保我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依法行政水平,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校准规范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
第三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或《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有迫切需要的,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可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
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或《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可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以下简称“校准规范”)。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统一管理和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71),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
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编制说明。
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国内外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说明实施规程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规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修订还应列出和原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
(二)试验报告。
对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通用技术要求,应用规定的检定或校准条件、方法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试验,用试验数据论证其适用性。
(三)误差分析。
运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是否科学合理,应列出测量不确定度(误差)来源、类别、合成的方法及包含因子等,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内容,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验证等。
(四)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译本。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征求有关计量技术机构、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送审稿及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有关附件,报送省局进行审定。
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审定
第十六条 省局组织对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送审稿进行专家审定。
审定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对于工作原理和检定/校准方法较为简单的校准规范也可进行函审。
第十七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审定专家人选由省局确定,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由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业组织、大专院校等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相关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应邀请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参加审定。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审定会议由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单位主持。
第十八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审定专家组应当审定下列内容:
(一)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性文件的协调性;
(二)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和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四)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合法经营或妨害公平竞争的条款;
(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会议审定意见采取专家组投票方式表决,至少应获得专家组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由专家组组长在审定意见上签字确认。
函审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回函赞成方为通过,必须附每位专家的函审意见和组长汇总的审定意见。
第二十条 审定意见为通过但须修改完善的,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对送审稿再次进行修改,经审定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形成报批稿报省局批准。
审定意见不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对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修改后,由省局重新组织审定。
第二十一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报批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报审、报批表;
(二)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报批稿);
(三) 编制说明;
(四) 专家组审定意见及相关材料;
(五) 试验报告;
(六) 误差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七) 征求意见汇总表;
(八) 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译本。
第五章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报批稿应在省局政务网公示(其中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在总局指定的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评估。
如确需进行相应修改的,修改后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报批稿应重新公示。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批准实施,计量校准规范经省局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批准后,省局赋予编号并统一发布。
省局对批准发布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目录予以公告,文本通过公开渠道予以公布;检定规程文本应同时在总局指定的网站公布。
第六章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现有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与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相应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发布实施、引用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相应技术规范应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六条 主要起草单位应对起草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当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况时,应及时向省局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省局每年组织对发布实施或距最近一次复审时间达到5年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进行复审。
复审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和批准。
复审后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不需修改的,确认继续有效,年份号不变,在文本上注明确认有效的年份;
(二)对需修订的,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制定计划,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负责修订,修订后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需废止的,省局公告废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自2015年9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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