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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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等,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生产性质、特点及状况,对企业的各项安全活动以制度文本的形式加以规范和明确,确保在生产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引用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5.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05.01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06.01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3.15实施)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01.01实施)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11.01施行)
要点说明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条二款“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载明下例内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设备、设施、工艺等状况,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的规定,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而制订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本单位的具体体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管理制度包括: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等。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目的
1)为使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及时纠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制度。
2)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果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实施相关的整改工作。
2、管理职能
1)单位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单位领导、工会和相关部门参加。
2)部门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安全主管、车间主管、组织工会、技术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等相关负责人参加。
3)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工会、技术组、工艺组、电工、兼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4)班组的安全生产检查,由班组长负责人组织并实施。
3、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2)查安全生产“三同时”及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3)查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完好。
4)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状况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5)查员工的安全生产作业行为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6)查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和消防设施是否在良好状态。
4、检查形式
1)安全生产日查
(1)管理人员,对所管辖的区域按安全(措施)要求进行检查。
(2)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布置任务时进行的安全措施交底落实情况及操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检查。
(3)操作人员上岗作业前,检查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使用的工具、设备性能完好及相关安全措施落实。
(4)各部门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部门安全、消防全面控制检查。
(5)中午、晚上下班后应检查电源、气源是否切断,火种是否熄灭,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岗位。
2)安全生产周查
每周各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完好,作业人员是否存在“三违”现象,安全文明生产和现场安全工作到位情况。
3)安全生产月查
(1)每月底由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对全厂的生产区域和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2)每个月安全主管部门要根据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情况,组织安全专项检查。
4)季节性安全检查
(1)每年夏令之前,对防暑降温的设施、设备的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2)梅雨季节来临之前,对安全用电进行检查。
(3)台风季节的安全检查。
(4)冬令季节,对防寒防冻设施的安全检查。
5)专业性安全检查
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安全、技术、设备等人员参加,根据单位生产特点,特种作业和设备设施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
具体有:
电气安全、起重机械、吊索具、压力容器、机动车辆、化学危险物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安全检查、防火安全检查。
6)国定等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
(1)每年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日前对生产现场各安全措施落实、设备性能进行检查。
(2)厂区内的防火重点部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变配电室、储存库等。
(3)对加班人员的行为检查。
7)安全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1)确定每周四为本单位安全活动日。
(2)确定每年6月为本单位安全月,进行安全系列活动。
(3)对全厂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活动情况检查。
8)隐患整改
所有的安全检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必须落实整改,做到“三定”:
即定具体整改责任人、定具体整改措施、定具体整改时间。
实行“二不推”:
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单位,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在生产中遵章守纪、安全操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特制订本制度。
1、本厂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2、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3、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本厂人事部或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到具相关资质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5、班组长和安全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由本厂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内容为: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6、新任命、晋升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本厂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7、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8、必须对所有新进本厂职工、首次使用的劳务工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即:
本厂级教育、车间级教育、班组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总时间不少于12学时。
9、职工在本厂范围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离岗(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等)六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10、对进入本厂生产区域的作业人员,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建档,每级教育时间不少于2学时,禁止文盲入厂。
一级教育由业主(即合同甲方)单位安全环保科负责教育,未设安全环保科的,由安全部负责教育。
11、对临时进入本厂生产区域参观、访问、办事的外来人员,由接待单位负责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陪同入厂。
12、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预想当班危险因素,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情况。
13、各单位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
安全教育活动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班组安全教育活动时间每月不少于三次;公司、部门安全教育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
14、班组安全教育活动可采取学习文件、讨论交流、收看录像片、上课辅导、抽考提问、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
15、作业区主管(车间、部门领导)和安全员应对下属活动组每月的安全教育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安全主管部门每季对各部门的安全教育活动记录进行检查。
16、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7、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1、目的
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我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患于未然,确保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全厂各部门、车间、班组。
2、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1)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好,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班级及个人。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事故、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5)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6)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7)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8)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3、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部门和个人,公司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1)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1)凡不按公司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视情节罚进行作业部门或个人30—100元/次,各种作业票、证涂改、代签、越级审批无效。
(2)违反用火、用电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规定的视情节罚:
20—50元/人、次。
(3)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200元/人,在禁烟区内的各单位辖区内,发现烟头、烟灰等迹象罚责任单位200元/个;
(4)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10/人。
(5)凡由于工作时需用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完工后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扣罚施工部门50—300元/处。
(6)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入厂罚款50/元/次,罚所经门卫责任人10元/次。
(7)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20元/人、次。
(8)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火、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100%。
(9)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入厂、调岗、复工教育的,扣罚责任单位100/人、次。
(10)各类事故隐患不按《限期整改通知书》按期完成的,扣罚20—50元/项。
(11)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次。
(12)各种作业票、证未经监护人、安全负责人签字的视为无效,扣罚责任单位20元/次。
(13)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起。
(14)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20—30元/人、次。
(15)进入高危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扣罚50元/人。
2)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施、设备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9)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10)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单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其它未尽事宜,将按有在规定办理。
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制订的依据为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
3)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事故分类:
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3)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4)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5)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6)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7)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8)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3、事故等级
1)特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1)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生产、技术、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火灾、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部负责;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负责;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执行。
2)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
报告上交时间:
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4)发生重大事故,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
5)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订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微小事故由本公司处理,报安监部备案。
6)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
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7)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
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8)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9)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10)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11)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的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设施的增添、使用、报费、检修维护、运行管理、设备事故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1.2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个部门。
2、范围
2.1企业的各种设备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2.2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消除设备设施的缺陷和隐患。
2.3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2.4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
2.5对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要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2.6起重设备:
2.6.1起重设备必须建立齐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2作业前和作业时,必须做到“四检查”和“二不准”。
“四检查”即:
⑴检查行车、葫芦刹车的可靠性。
⑵检查行车各部件或三脚架是否牢靠。
⑶检查钢丝绳有否损坏,钢绳卡具是否紧固。
⑷检查起重物件绑挂是否牢靠。
作业“二不准”即:
⑴起重物不准跨越人和设备上空。
⑵起重物不准超过葫芦和行车的设备吨位。
2.7电机设备
2.7.1各种电机设备必须装有完整的防雷、接地设施,并灵敏可靠。
2.7.2电气的防爆性能,继电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调整。
2.7.3各种电机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并要按期检修、保养。
2.8建立设备台帐,定期进行维护,并保存维护活动的记录。
2.9建立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生产车间“设备设施台帐”、“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对设备出现的故障和检维修情况及时记录进“设备设施技术档案”中。
2.10做好其它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工作。
3、设备设施的新增、使用、报费、检修维护、运行管理、设备事故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3.1新增设备管理规定
3.1.1本企业各部门需增置的安全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3.1.2经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装修项目或增置电器及机械设备。
3.1.3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3.1.4施工安装,由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登记单”方可使用。
3.2使用设备管理规定
3.2.1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与人事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培训,安装维修部门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3.2.2使用人员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的程度,特种设备应持证上岗操作。
3.2.3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3.2.4维修部门要指派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情况,并列入员工工作考核内容。
3.3报废设备管理规定
3.3.1设备年久陈旧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之前,设备处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3.3.2使用部门将“报废、报损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程序审批;申请批准后,交付采购部办理,新设备到位后、旧设备报损、报废。
3.4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
3.4.1发生设备事故,设备处主管、值班人员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
3.4.2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等做记录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3.4.3设备处主管、值班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报主管负责人。
并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3.4.4人为事故应根据情况按“奖惩条例”的条款及处理权限,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分。
属设备自然事故,维修部门进行处理,采取防护措施。
3.5设备检修保养规定
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建立“设备设施台帐”,“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对设备出现的故障和检维修情况及时记录进“设备设施技术档案中”。
3.6设备日常维修管理办法
3.6.1本企业使用部门的设备发生故障,须填写“维修通知单”,经部门主管签字交维修部门。
维修工作完毕,应在“维修通知单”中填写有关内容,经使用部门主管人员验收签字。
3.6.2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各级维护与管理人员能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依据设备运行的状况制订相应措施。
3.6.3建立健全的设备巡检措施,各作业部门要对每台设备,依据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
专业维修人员要负责对重点设备的巡检任务。
3.7设备故障处理办法
3.7.1设备发生故障,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当班记录中详细记录。
3.7.2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故障,必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3.7.3在安排处理每项故障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事故扩大影响。
六、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全厂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2、工作时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在车间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车间现场。
3、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辆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6、各工位应配置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扳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丝代替。
9、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10、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室)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4、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
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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