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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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细则目录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乙级)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裁量基准
7.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裁量基准
8.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先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裁量基准
10.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11.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生事故后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12.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罚裁量基准
1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1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处罚裁量基准
15.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1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处罚裁量基准
17.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18.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处罚裁量基准
19.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裁量基准
20.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21.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22.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按登记备案的处罚裁量基准
23.安全评价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24.安全评价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2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的处罚裁量基准
2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裁量基准
2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2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裁量基准
2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裁量基准
30.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3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裁量基准
3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3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3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3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36.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37.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行政强制裁量基准
38.查封或者扣押设施、设备、器材行政强制裁量基准
39.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行政强制裁量基准
40.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强制裁量基准
41.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企业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2.省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3.省级安全社区的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4.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取缔处理裁量基准
45.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6.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8.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9.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0.应急预案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乙级)
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乙级)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皖政〔2014年〕76号)(省安全监管局权力目录)第1项,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乙级)认定,包括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乙级)认定和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乙级)认定等2个子项。
一、总体要求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安全评价机构(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采取监督检查,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检测检验报告》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安全评价(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依法开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并报经省政府安委会批准。
根据省局执法力量和全省安全评价(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
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安全评价(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评价和检测检验的内容制定。
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
《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被检查机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
对有证据证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乙级)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1.安全评价机构(乙级)
(1)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
(2)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是否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4)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5)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6)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7)是否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8)是否按规范进行档案管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
(1)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
(2)检测检验人员是否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3)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是否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
(4)检测检验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是否存在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
(6)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7)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跟踪检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开展许可后的跟踪检查:
1.安全评价机构(乙级)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乙级)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2)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且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3)是否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是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5)专职安全评价师是否按照规定配置;
(6)法定代表人是否通过规定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7)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8)安全评价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出具;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
(1)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乙级)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2)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3)是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
(4)是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是否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职称和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6)是否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
(7)检测检验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出具;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抽样检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安全评价机构(乙级)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机构(乙级)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抽查。
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评价导则》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抽取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机构(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的监管档案。
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评价机构(乙级)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乙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申请机构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租赁协议等)复印件;
(4)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复印件;
(5)专职安全评价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四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6)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
(11)通用设备清单及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匹配的专用装备清单复印件;
(12)本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框图、平面图复印件;
(4)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复印件;
(5)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机构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7)在编人员的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8)其他资料(如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租用设备协议、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安全评价机构(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予以受理、许可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实施严格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评价机构(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
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监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五)《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皖政〔2014年〕76号)(省安全监管局权力目录)第2项,项目名称: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包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等2个子项。
一、总体要求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采取监督检查、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开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并报经省政府安委会批准。
根据省局执法力量和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
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内容制定。
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
《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被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
对有证据证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1.非煤矿山企业
(1)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变更;
(3)是否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否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5)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按照规定开展;
(7)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按照规定发放,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8)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安全生产主要制度建立情况;
(9)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的管理;
(10)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11)事故隐患的排查、管理;
(12)作业现场的管理,危险作业的管理
(13)安全距离、出口的管理;
(14)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应急预案;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变更;
(3)是否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否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5)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按照规定开展;
(7)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按照规定发放,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8)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安全生产主要制度建立情况;
(9)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的管理;
(10)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11)危险物品的管理;
(12)事故隐患的排查、管理;
(13)作业现场的管理,危险作业的管理
(14)安全距离、出口的管理;
(15)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应急预案;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跟踪检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开展许可后的跟踪检查:
1.非煤矿山企业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变更;
(2)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3)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6)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其他从业人员是否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8)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9)是否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是否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2)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变更;
(2)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是否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企业是否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6)企业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7)企业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8)企业是否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9)企业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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