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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讲义
本课程我们学习了《国际法与中国》、《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家主权豁免》以及《国家责任》四大专题。
这在国际法领域中属最基础但也最重要的内容。
就各专题而言,希望大家至少掌握如下知识要点:
1、国际法的概念(定义、性质、效力等);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和经历的阶段。
2、《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识别”的传统国际法渊源;近年涌现的其他国际法渊源。
3、国家主权豁免范畴中,“绝对豁免论”和“相对豁免论”的基本内容;《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下,国家豁免的主要例外(即,商业交易)的相关内容,以及其他七类例外各是哪些。
4、作为国家责任前提的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解除行为不法性的特殊情形;国家责任的内容(形式)。
•国际法专题
授课教师:
龚红柳
(保留所有版权)
•《国际法与中国》
第一讲
•“国际法”的内容有哪些?
总论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条约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组织法
•联合国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人权法
•国际法律责任
分论
•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国际环境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争端法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武装冲突法
–本课程争取涵盖的专题
•一、国际法与中国
•二、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三、国家主权豁免
•四、国家责任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备选)
•可以参照的教材
•1、什么是“国际法”?
•简言之,就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的法律。
•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否为法律?
•关于法的传统定义: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
–“它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
–“它通过规定某种权利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
•问:
在定义上,“国际法”是否与上述“法”所契合?
•2、国际法的“效力”
•国际法的“效力”:
是其对各国的拘束力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在于国家本身的意志
–此“国家意志”是指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法律上)
•而此国家意志的协议受国家之间来往关系的需要所支配(法律之外)
•国际法是否为国家所遵守?
•1、各国政府承认国际法的拘束力吗?
•2、国际法经常被遵守着吗?
•3、对国际法的严重破坏是少数例外吗?
•4、违反国际法会导致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吗?
•3、“国际法”之称谓
•基本演变过程:
•格老秀斯的万民法
•jusgentium)
•→万国法
•LawofNations
•→边沁的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
•有争议的名称
•超国法
•SuperanationalLaw
•越国法
•TransnationalLaw
•人类法
•LawofHumanity
•世界法
•WorldLaw
•4、国际法简史
•起源:
•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出现,以国家主权的形成为标准,
•始于1648年的《维斯特伐利亚和约》
–神圣罗马帝国下的约300个封建诸侯国获主权独立
–“集体干涉制度”
•近代国际法的两大阶段
•阶段一
•1648年《维斯特伐利亚和约》~~1815年维也纳公会
•国际法规则制度萌芽:
–“条约必须遵守”
•(pactasuntservanda)
–和平解决争端
•谈判、调解、仲裁
–集体干涉制度
•阶段二
•1815年维也纳公会~~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
•国际法的领域从欧洲扩大到欧洲以外其他地方,但仍保持“欧洲中心”的性质。
•现代国际法:
第一阶段
(一次大战至二次大战)
•首个世界性国际政治组织--国际联盟(TheLeagueofNations)成立【《国际联盟盟约》】:
–国际社会正式步入“有组织”状态(现代国际法的两大标志之一)
•史上首个国际司法组织设立:
国际常设法院
•1928年的《非战公约》:
–在法律上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改变了战争的法律地位
–现代国际法之另一标志
•首次国际法编纂会议于1930年在海牙召开
•现代国际法:
第二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国际社会进一步组织化
–联合国的成立
•从废弃战争到禁止武力的使用
–在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中出现了“国际人道主义法”
•国际经济法的丰富和发展
–《1947年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1995年成立)
•科技进步对国际法的推动
–产生了国际航空法、外空法、国际环境法等新领域
•5、当代国际法之“新”特征
•新的挑战和任务:
限制主权vs.维持主权
•全球化(Globalization)
•国际法的范围扩充和内容深化
•动态(Dynamic)的国际法
•学说上之不确定性
•接受的不断减低
•6、古代亚洲是否曾形成“国际法”?
•古代中国的国家理念:
中国世界秩序”
–以世界之地理、文化及政治中心自居
–春秋战国时代:
有“际”无“国”
–秦以后:
有“国”无“际”
–中国称周边国家和民族为东夷、西戎、南蛮和北狄(Barbarian)
•古中国的外交关系
•政治上:
君臣关系,中国皇帝对属国的赦封制度
–西方使节参拜清皇帝的礼节难题:
三拜九叩(Kowtow)
•经济上:
“朝贡制度”(TributarySystem-贸易的托辞)
–自汉朝起,明朝精确化,清朝承继之
•古中国的外交关系
•中国以外“次级“中心的逐步形成,如日本;一些小国向多个中心朝贡称臣。
•“中心“之间的冲突:
–《尼布楚条约》-中外第一个近代条约,具有平等性质。
•《尼布楚条约》(1689)
•缔结目的:
严格拘束俄国,保障中国边疆不受外来攻击。
•康熙皇帝作出让步,放弃把俄国看成贡国的传统态度,派团到域外去谈判。
•代表团中有两名耶稣会士
•徐日升(Peresia):
平等互惠系万国公法之主要原则
•条约在内容、写法、签字、盖章、交换等方面均是平等的。
•国际实践被严格遵守,甚至采用拉丁文为正式条约的作准文字。
•7、国际法传入中国
•1839-1840年:
林则徐广州禁烟,利用了西方国际法的知识
–法尔泰著:
《万国法》/魏源:
《海国图志》
–致信英女皇,指出鸦片之害,敦促停止这项贸易
•19世纪60年代:
美国教士丁韪良将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成中文,即《万国公法》,由清政府总理衙门出版。
由此,国际法被正式、系统介绍到中国。
–《万国公法》“在影响不亚于《圣经》的翻译,尤其是:
总理衙门“暗自”援引该文中的国际法原则,成功解决了1864年普鲁士公使扣押荷兰商船的外交事件。
–然而,对《万国公法》的反应中外均是毁誉不一。
–《万国公法》引起的中外反响
•中方
•中国方面半信半疑。
他们不相信国际法是支配国家质检关系的原则和规则,认为他的用处只是作为“制服领事官”之法。
•为此书作序的兵部尚书董恂被指责为讨好洋人。
•国际法被疑为一种陷阱。
强硬派斥责温和派为“破坏儒家传统的罪人”。
•外方
•《华北捷报》(NorthChinaHerald)第721号(1864年5月21日):
•“我们是否提供了将来某个时期用来攻击我们的武器,或者,这种武器将转而取得新的征服,现在是无法确定的。
•我们现在的目的应该是在蒸汽还在接近气源时堵住它,引导它流入正当的途径。
”
•8、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制度”
•第一个强加于中国的条约是1842年在英国炮舰“汉华丽”上签订的南京条约。
•它是在英国舰队炮轰和英国军队袭击南京城的威胁下强迫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它是军事力量迫使中国投降的结果。
•它标志着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耻辱时代–西方侵入和强加不平等条约的时代。
•不平等条约强加于中国的屈辱一百年
(1842--1947)
•这个时代维持了一百多年之久。
•直至1947年与英美两国缔结新条约,在原则上废除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以及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实际上以及名义上废止一切不平等条约为止。
•不平等条约制度的特色:
–武力和不平等
–各国攫取的特殊权利和特权多种多样
–领事裁判权制度
–条约口岸制度:
租界
–9、中国对国际法的应用和研究
•“国际法”一词最初由日本学者创用并重新译入中国,取代“万国公法”的称谓。
•清末时期
–国内:
•同文馆(1962年):
翻译及讲习--国际法
•公法学会(1898年):
中国首个国际法学学术团体
–留学:
到日本学习国际法
•清代国际法学的地位和作用
•1、开启西方法学的“东渐”历程。
自此,翻译外国法学著作成为中国法学发展的一大内容,而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开始逐渐影响中国。
•2、由于清政府的关注,国际法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正式确定。
•3、始于“公法学会”,国际法研究多是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中国缔结的条约:
–研究条约
–结合条约来研究国际法
–从国际法的总的方面来研究条约
•中华民国时期(1949年以前)
•国际法教学(1919,“五四”运动)
–北大、清华、北洋大学、东吴大学等
•涌现一批接受西方教育、学有成就的国际法学家。
–《法意清华》
•实践:
–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部分租借地
–关税自主
–维护国家完整:
“满洲国”问题
–参与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建立
•创建联合国;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民国时期的国际法研究
•1、研究国际组织
•2、翻译西方国际法著作
•3、研究国际法史和中国古代国际法
•4、结合列强侵华史实,研究诸如不平等条约、租界、势力范围、门户开放、领事裁判权等专题,撰写一些专著或论文。
•5、编纂条约和进行外交史的研究。
•新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
(基本停留在改革开放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4年:
中印、中缅联合声明
–1955年:
万隆会议十项原则
–1974年:
国际经济关系的15项基本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因新中国的成立而引发的国际法问题:
–承认问题
–继承问题:
条约、国家财产
–国籍问题:
印尼华侨的双重国籍、边民的国籍(中缅、中尼)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国际法学者
周鲠生教授:
《国际法》(上、下)册
李浩培教授:
《条约法概论》
陈体强教授:
《国际法论文集》
王铁崖教授:
《国际法引论》
•选入重大国际组织工作的
中国国际法专家
•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
–徐谟、顾维钧、倪征日奥、史久镛(院长)、薛捍勤
•前南国际刑事法院法官:
–李浩培、王铁崖、刘大群
•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赵理海、许光建、高之国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倪征日奥、黄嘉华、史久镛、薛捍勤
•世界贸易组织:
–上诉机构成员:
张月娇
–专家组成员:
曾令良、朱揽叶、张玉卿。
。
。
•10、中国的和平发展战略与当代国际法
•与国际法律秩序的交叉关系:
–“和平崛起”vs.国际上的合法使用武力
•国际安全法律问题
–国际集体安全体制
•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法律问题
•国际人权的斗争与合作的重大法律问题
•“社会责任运动”的国际法问题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与改革
•联合国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
–中国不接受其强制管辖
–尚未与其他任何国家订立将国际争端提交该法院解决的协议
–也未向国际法院提交任何国际争端或案件。
•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
–中国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
–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
–中国的活跃参与
•谢谢!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二讲---
⏹授课教师:
龚红柳
⏹(保留所有版权)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法的定义:
⏹“【1】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
⏹【2】有法律拘束力的
⏹
⏹【3】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对【1】的理解:
⏹何为“国家之间的关系”?
⏹为何是“主要调整”?
对【2】的理解:
是否有法律效力?
是否被遵守?
对【3】的理解:
是怎样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解
⏹形式渊源(FormalSources):
⏹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和形成方式。
--宪政体制
⏹实质渊源(MaterialSources):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其存在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渊源”解
⏹形式渊源–有否?
⏹实质渊源–有否?
⏹定义:
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特别:
Sourcesand“Evidence”ofInternationalLaw”
⏹《国际法院规约》下所确定的“传统”国际法渊源
⏹关于“国际法院”
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
⏹国际法院是当今世界上采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国际机构。
⏹“二战”之后,人类经历了“两度惨不堪言的战祸”,深感有必要设立一个国际司法机构来推动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维护国际和平和伸张正义。
于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作为宪章一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下称规约),1946年国际法院宣告正式成立。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每3年改选5人,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法官的产生,系由常设仲裁法庭(根据1899年的海牙条约设立)按照“各国团体”的提名,或如果一国在常设仲裁法庭没有代表,则由该国政府专为提名候选人而临时委派之“国家团体”提名,交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进行选举,以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
国际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均由全体法官秘密投票选举产生。
⏹关于“国际法院”
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
⏹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双重管辖权限
⏹诉讼管辖(取决于当事国意愿)
⏹咨询管辖(只面向国际组织)
⏹受理范围:
有关国际法的任何问题
⏹职能:
通过解释和适用国际法(阐明和澄清),为后者发展铺平道路。
⏹为何是从国际法院的视角?
⏹就国内法而言,立法者所立自然为“法”。
⏹而就国际法而言,并无统一、超然之立法者。
⏹故只得退其次而求,转向执法者:
执法者所“执”亦为“法”。
⏹国际法领域的执法者?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
⏹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
⏹1.TheCourt,
⏹whosefunctionistodecide
⏹inaccordancewithinternationallaw
⏹suchdisputesasaresubmittedtoit,
⏹shallapply:
⏹第38条第1款之(子)
⏹(子)
⏹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
⏹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a.
⏹internationalconventions,
⏹whethergeneralorparticular,
⏹establishingrulesexpresslyrecognizedbythecontestingstates;
⏹第38条第1款之(丑)
⏹(丑)
⏹国际习惯,
⏹作为通例之证明
⏹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b.
⏹internationalcustom,
⏹asevidenceof
⏹ageneralpractice
⏹acceptedaslaw;
⏹第38条第1款之(寅)
⏹(寅)
⏹一般法律原则
⏹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c.
⏹thegeneralprinciplesoflaw
⏹recognizedby
⏹civilizednations;
⏹第38条第1款之(卯)
⏹(卯)
⏹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
⏹司法判例及
⏹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d.
⏹subjecttotheprovisionsofArticle59,
⏹judicialdecisionsand
⏹theteachingsofthemosthighlyqualifiedpublicistsofthevariousnations,
⏹assubsidiarymeansforthedeterminationofrulesoflaw.
⏹《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
⏹法院之裁判
⏹除
⏹对于当事国及案
⏹外,
⏹无拘束力。
⏹ThedecisionoftheCourt
⏹hasnobindingforce
⏹except
⏹betweentheparties
⏹and
⏹inrespectofthatparticularcase.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2款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
⏹法院
⏹经当事国同意
⏹本“公允及善良”原则
⏹裁判案件
⏹之权。
⏹2.Thisprovisionshallnotprejudice
⏹thepoweroftheCourt
⏹todecideacase
⏹exaequoetbono,
⏹ifthepartiesagreethereto.
⏹《国际法院规约》所确定的
国际法渊源
⏹条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s)
⏹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Custom)
⏹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PrinciplesofLaw)
⏹司法判例(JudicialDecisions)
⏹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TeachingsofHighlyQualifiedPublicistsofVariousNations)
⏹公允及善良原则(exaequoetbono)
⏹1、国际条约
⏹条约的定义
⏹是指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后者相互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条约的分类:
⏹“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规约》第38条语)
⏹造法性条约vs契约性条约
⏹条约的具体形式(名称)
⏹公约(Convention)、条约(Treaty)、协定(Agreement)
⏹宪章、盟约、规约(Charter、ConvenantorStatute)
⏹文件、总文件或最后文件(Act、GeneralActorFinalAct)、议定书(Protocol)
⏹换文(ExchangeofNote)、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宣言(Declaration)
⏹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DeclarationorJointCommunique)
⏹专约(Convention)、组织宪章(Constitution)、临时协定(ModusVivendi)、补充协定(Arrangement)等。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条约的不同名称仅表示缔约方和缔约程序等事项有差别,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并无二致。
⏹条约是否成为国际法渊源,取决于其是否能“确立诉讼当事国所明示承认的规则”。
条约本身的类别不重要。
⏹对缔约国而言,条约具法律约束力(“约定必须信守”),故条约为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尤其缔约国普遍。
⏹对非缔约国而言,条约无论如何普遍,总要由其以实践默示同意方获普遍适用之效力。
在此,其“法律渊源”之地位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
⏹定义:
是接受为法律之“通例”(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地位:
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但也是最重要的渊源。
其他国际法渊源(如条约)往往需通过之作用。
⏹形式:
是“不成文”者,其存在有赖于查明相关证据。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
(至少有3种情形)
⏹国家间外交关系,见诸:
条约、宣言、外交文书等。
⏹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见诸:
其决定、判决等。
⏹国家内部行为,见诸:
国内法规、行政命令、判决等。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
⏹物质要素:
各国的一般实践、惯例、做法
⏹持续性、一致性和一般性
⏹心理要素:
接受为法律
⏹“法律确信”(opiniojuris)
⏹案例:
哥伦比亚诉秘鲁庇护案(国际法院,1950年)
⏹“一般法律原则”解
⏹强调“为文明各国所承认”,暗示应指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的共有原则,而非简单视为所谓国际法原则。
⏹作为国际法渊源,实质是国际法院在无习惯或条约可适用的情况下,比照适用国内法之“一般法律原则”(通常融入司法推理中)以变通解决。
⏹最经常比照适用国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的领域集中于证据、程序、管辖权等方面。
由此,国际法成为一种适于司法程序的可行制度。
⏹“一般法律原则”解
⏹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较有限
⏹已运用者,如:
⏹诚信原则(bonafide)、禁止食言(estoppel)、信守约定(pactasuntservanda)、已决事项不再理(resjudicata)等。
⏹案例:
泰国柏威夏寺案(国际法院,1962年)
⏹“司法判例”解
⏹地位:
不是正式渊源,而是辅助渊源(原则之辅助方法”),但仍是国际法存在之权威依据/证据。
⏹涵盖范围:
⏹主要指国际法院及其前身(国际常设法院)的判决。
⏹强调服从《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
⏹说明国际法院不适用“遵循先例”原则,否定普通法国家的判例制度–Art.38中的“Court”字样
⏹与判决作为“辅助方法”之定位相匹配
⏹5、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性质:
同属辅助渊源。
何如此定位?
⏹以“权威最高”作为限制条件
⏹Gidel的海洋法学说,Guggenhiem、Verdross及Ro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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