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建设 市场监管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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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监管的若干意见
甬水建〔2012〕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建设
市场监管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水利局,东钱湖旅游与湖区管理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大榭开发区社管局,国家高新区城管执法局:
两年来,各地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促进了全市水利建设的稳步推进。
但是,近期在水利建设项目检查中发现,部分项目仍存在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不到位和随意更换等现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挂靠投标、串标围标、虚假恶意投诉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专家评标不公正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巩固并深化专项治理成果,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3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市场准入管理
(一)严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准入条件。
凡从事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参加工程建设活动。
无水利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一律不允许参加全市各类水利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招投标和建设活动。
对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证)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律不允许其参与水利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投标。
非水利部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市场。
各地在监管中必须严格把关,全面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备案管理。
(二)全面实施市场主体行贿犯罪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及在建工程查询制度。
水利项目招标资格审查中,项目法人必须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省水利厅等厅局的要求,做好建设市场主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水利项目中标公示期间,项目法人必须按照省水利厅的有关要求,对中标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相关人员是否有在建工程进行查询,如经查询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或有在建工程的,则应取消中标资格。
(三)创新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机制。
要构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监管,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业绩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外地进甬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省外水利施工企业进甬办理备案前,必须已通过省水利网上公示,参与我市水利项目投标时,提供的相关业绩材料必须与省水利厅网上通过公示的业绩相一致;要加强各类水利施工项目备案管理,在水利网站上建立信誉档案进行项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级审批的水利项目,项目法人应将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建设责任主体登记表”报送市水利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由县(市)区负责审批的项目,项目法人报送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切实做好招投标行政监管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水利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
认真贯彻执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水利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自2012年5月1日起,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等九部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精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招标投标核准备案程序,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市级审批的水利项目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对中标单位提供的业绩资料进行考察核实时,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中标资格。
(五)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水利评标专家的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按照《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甬政发〔2010〕26号)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做好水利评标专家的推荐、入库资格审查、日常监督管理、标后评估和年度综合考评等工作,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水利评标专家行为。
(六)进一步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
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业行政监管工作,加强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审查,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督,促进招投标交易工作规范有序。
(七)妥善处理招标投标举报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认真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异议及投诉事项,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当出现有争议的异议或投诉时,应立即启动由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协调机制,同时要发挥市水利工程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投诉问题。
要制止投诉依据证据不足或投诉事实不清,造成市场混乱等行为。
经查实,如投诉人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驳回并提出警告,存在虚假恶意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水利工程建设进度。
三、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管
(八)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按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要结合水利建设实际,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探索实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BOT(建设-经营-移交)等建设管理模式。
对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推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项目采用打捆招标等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利于有效组织实施和强化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健全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工程“四个安全”。
(九)严格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认真履行签订的承包合同,信守合同承诺,合理安排优化资源配置,保证人员、重要设备材料按计划及时进场,满足建设进度要求。
要优化施工计划,制定完善度汛方案、技术措施,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关键人员必须要按投标文件承诺保证月驻工地时间,并不得随意更换。
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大中型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是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是合同工程约定的工程内容已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三是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四个月,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十)规范建设监理行为。
监理单位要依照现行规程规范,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配足现场专业监理人员,严格监理程序,强化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据实填写监理日志,及时上报监理月报;严格施工企业关键岗位考勤制度,对施工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总监理工程师要按投标文件承诺保证月驻工地时间。
对小型水利工程可分类打捆选择监理单位,进行集中监理,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
(十一)加强设计和检测服务。
设计单位要规范设计行为,严格执行强制性规范标准,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要求提交设计图纸,按规定明确派驻工地设计代表,并做好技术服务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
检测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程序,要现场抽取真实样本进行检测,严禁弄虚作假,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对其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十二)加强水利行业自律。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认真履行承诺,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市水利工程协会要建立联系政府与企业的协调机制,及时反馈水利企业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反映企业诉求,为政府制定、修订政策法规服务,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行业行为。
激励水利施工企业创优夺杯,抓紧制定奖励评选办法,开展评选、奖励及表彰工作,适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水利施工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十三)加大对建设主体的不良行为查处力度。
要按照《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加大对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规范建设行为,对发现的各种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法规及时作出行政处理,给予通报或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重点对虚假恶意投诉、围标串标、借挂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机械设备未到位、关键岗位人员到位率低、人员随意更换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切实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管理
(十四)严格项目合同管理。
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要按照标准文本签订合同,并在15日内将合同报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和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签订虚假合同。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的动态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不履行投标承诺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十五)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要建立健全履约阶段的现场关键管理人员到岗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总监应在施工合同履约期内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现场到位率,对未按规定到位的,项目法人应严格根据合同规定作出相应的违约处罚,并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关键管理人员在岗考核连续3个月未达到15天的,应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作出不良行为通报并进行公示。
(十六)严格规范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变更。
关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擅自随意更换。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严重疾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不得更换。
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书面核准备案手续,要求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其中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不得参加其他水利项目的投标活动。
大中型水利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关键人员发生变更的,由施工或监理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未通过核准的变更手续一律无效。
五、切实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十七)加快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要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门户网站,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逐步实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项目法人单位提供信息并上传,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布。
(十八)建立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加快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标后跟踪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水利建设市场运行与监管的各个环节,按照建立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
各级主管部门网络信息平台逐步建成后,各类信息均需以网上公告(或公示)的信息为准,为避免弄虚作假,各级有关主管部门不再提供各种证明文书,外地单位以其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公告(或公示)的内容为准。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
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意见
抄送:
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监察局。
宁波市水利局办公室2012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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