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记卷第二十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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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记卷第二十三
俱舍论记卷第二十三
俱舍论记卷第二十三
沙门释光述
分别贤圣品第六之二
如是已说至治倒故唯四者。
此下第三明四念住。
就中。
一明别相念住。
二明总相念住。
此即明别相念住。
七加行中第二加行也。
结前问起 如是已说不净息念。
入.修二门。
由此二门心便得定。
心得定已复何所修 就颂答中。
初颂标名总举。
次两句出体。
次一句明次第。
后一句明唯四种
论曰至修四念住者。
释初两句 奢摩他。
此云止 毗钵舍那。
此云观
如何修习四念住耶者。
问
谓以自共相至除三余法者。
举第三.第四句答。
谓以自相别观身.受.心.法。
谓以共相别观身.受.心.法 问如何得知。
共相别观身.受.心.法 答如正理六十云。
以自.共相于身等境一一别观 又云。
或身念住观自相者。
谓观于身各别自性。
次身念住观共相者。
谓观身上与余有为俱无常性。
与余有漏俱是苦性。
与余一切法俱空.无我性(受等随应)文法蕴足论第五解身念住中。
以无常.苦.空.非我于身.受.心.法一一别观 以此等论证知。
共相别观身等。
除身.受.心三余一切法名法自性。
余文可知
传说在定至如应当知者。
显观成相。
毗婆沙师传说。
在定以一极微。
以一刹那。
各别观身名身念住满
问无表非极微如何说成满 解云此文且据碍色成满 或可。
此文亦通无表。
虽无极微有刹那故。
余受.心.法三种满相如应当知。
皆非色故无有极微。
以刹那观。
虽无为法无有刹那。
且据有为从多分说 又解若有为以刹那无常别观。
若无为以空.非我别观。
故言如应当知
何等名为四念住体者。
此下释第五.第六句。
此即问也
此四念住至所缘别故者。
开章总答。
正理云。
何缘故说三种念住。
为愚行相.资粮.所缘三种有情故说三种
自性念住至三种念住者。
此释初章。
自性念住以闻.思.修三慧为体。
即此三慧亦名三种念住言释名者。
自性是慧名念住者。
慧由念住。
或令念住故名自性念住
相杂念住至俱有为体者。
释第二章。
相杂念住以慧及慧所余俱有法为体 言释名者。
慧由念住 或令念住故名念住。
念住相应及俱有法与念住相杂名相杂念住 问如何得知相杂念住亦摄慧耶 答如显宗三十云。
三中相杂能断烦恼。
非二能断。
太减增故。
然相杂言亦摄慧体。
慧与俱有互相杂故 又正理六十云。
自性念住非不亦能断诸烦恼。
体是慧故。
然名自性谓无所待。
断烦恼时必待余法。
故断烦恼位慧立相杂名。
由此所言相杂念住能断烦恼。
理善成立
所缘念住至诸法为体者。
释第三章。
所缘念住以慧所缘诸法为体。
以一切法无不皆是慧所缘故 言释名者。
慧由念住 或令念住故名念住。
身.受.心.法。
是念住所缘名所缘念住
宁知自性是慧非余者。
问。
宁知自性念住是慧非余
经说于身至循观用故者。
引答可知
何缘于慧立念住名者。
问。
自性是慧应名慧住。
何缘于慧立念住名
毗婆沙师至由楔力持者。
答。
斧由楔持能破于木。
慧由念持于境得转。
此即从因为名
理实应言至便住不谬者。
论主释云。
理实应言慧令念住。
从果为名。
是故于慧立念住名。
随慧所观念能明记。
引论及经。
皆由慧观念便得住 无灭梵云阿尼律陀。
旧云阿那律。
或云阿尼楼豆讹也
然有经言至各有三种者会释经文。
然有经言问此四念住由何故集 由何故灭。
经复答言。
食集故令身集。
由段食故身得增长。
触集故令受集。
由触因故受果得生。
名色集故令心集。
由名与心为相应.俱有等。
由色与心为依.缘等心果得生 又解约四识住色蕴是色。
受.想.行是名。
识是能住即是所集。
是故除识。
作意集故令法集。
由作意起故令此法中余心所起。
若食.触.名色.作意四因灭故。
如次令身.受.心.法四果灭若依此经念住有四。
如何乃言慧为自性。
论主释言。
应知彼说三念住中。
所缘念住以念于彼得安住故名所缘念住。
又四念住别名随所缘。
于所缘中。
或缘自相续身。
或缘他相续身。
或缘自.他相续身。
三种异故。
俱谓缘自.他。
一一念住缘自.他.俱各有三种。
三四即成十二念住。
故彼经说。
所缘念住。
四念住中虽身.及法。
亦通非相续 此中且据相续以论 或从多分说
此四念住说次随生者。
释第七句。
明四次第生
生复何缘次第如是者。
问
随境粗者至如是次第者。
答。
随境粗者应先观故。
于四种中色粗先观。
于后三中受粗先观。
如手等痛。
于后二中心粗先观。
法最细故所以后观 法中想等虽复粗心。
法中涅槃极微细故。
与极细法合施设故。
据细以论。
故最后说 或诸欲贪于身处转。
故四念住观身在初 然贪于身由欣乐于受。
或由欣乐受故观受第二 欣乐于受由心不调故第三观心 心之不调由惑未断。
惑是法摄故第四观法
此四念住至不增不减者。
释第八句。
明唯有四。
四念住中观身不净治彼净倒。
观受是苦治彼乐倒。
观心无常治彼常倒。
观法无我治彼我倒。
又正理云。
或为对治段.触.识.思食。
如次建立身等四念住。
故唯有四不增不减
四中三种至名为杂缘者。
显四所缘有杂.不杂。
四中前三一一别观唯不杂缘。
第四所缘通杂.不杂。
若唯观法名不杂缘。
于身等四。
或二合观。
或三合观。
或四总观。
二二合观有六。
三三合观有四。
四合观有一。
总有十一名杂缘法通名法故。
先不杂缘身.受.心.法。
从不杂缘法念住后无间引起杂缘法念住
如是熟修至苦空非我者。
此即第二明总相念住。
七加行中第三加行也。
彼观行者居缘总杂法念住中。
唯观所缘身等四境修四行相。
观诸有为皆非常性。
观诸有漏皆是苦性。
观一切法空.非我性。
杂缘法念住总有三种。
谓二.三.四唯总缘四名此所修。
前杂非唯故与差别 问婆沙云三义观.七处善。
此论何故不说。
三义观者。
谓次第观蕴.处.界也。
七处善者。
谓观色苦。
观色集。
观色灭。
观色道。
观色爱味。
观色过患。
观色出离。
前之四种观色四谛。
色爱味言重观色集。
色过患言重观色苦。
色出离言重观色灭谛。
先观集者随说次第。
不言道者。
以诸能观多是道故。
受.想.行.识各七亦然。
应言三十五。
不过七故但言七处善 解云亦应说有。
而不说者略而不论 又解三义.七处声闻作。
佛.及独觉不作。
此中通据三乘加行。
是故不说彼二观门 问三义观.七处善何位起耶 解云在杂缘法念住后。
总相念住前加行位起此二种。
故正理六十一云。
论曰杂缘法念住总有四种。
二.三.四.五蕴为境别故。
唯总缘五名此所修。
彼居此中修四行相。
总观一切身.受.心.法。
所谓非常.苦.空.非我。
然于修习此念住时。
有余善根能为方便。
彼应次第修令现前。
谓彼已熟修杂缘法念住。
将欲修习此念住时。
先应总缘修无我行。
次观生.灭。
次观缘起。
以观行者先观诸行从因生灭。
便于因果相属观门易趣入故。
或有欲令先观缘起。
此后引起缘三义观。
此观无间修七处善。
于七处善得善巧故。
能于先来诸所见境立因果谛次第观察。
如是熟修智及定已便能安立顺现观谛。
谓欲.上界苦等各别。
于如是八随次第观修未曾修十六行相。
彼由闻慧于八谛中。
初起如斯十六行观。
如隔薄绢睹见众色。
齐此名为闻慧圆满。
思所成慧准此应说。
次于生死深生厌患。
欣乐涅槃寂静功德。
此后多引厌观现前。
方便勤修渐增渐胜。
引起如是能顺决择思所成摄最胜善根。
即是所修总缘共相法念住 解云此显杂缘法念住后。
是总缘共相法念住前加行。
一修无我行。
二观生.灭。
三观缘起。
或有欲令先观缘起。
四缘三义观。
五修七处善。
六闻慧学作十六行观。
七思慧学作十六行观。
八深厌生死欣乐涅槃。
此并是总相加行。
从此便能引起如是能顺决择思所成摄最胜善根。
即是所修总缘共相法念住也。
此中且据未离欲染故。
言总相思慧所摄。
若已离欲。
总相念住即修慧所摄。
故正理六十一云。
若有先离欲界染者。
依色界摄修所成慧。
厌患生死欣乐涅槃。
多厌行俱作意次第能引异类暖善根生。
诸有先时未离欲染依思所成慧引暖善根生故。
彼不应作一向执
修此观已至皆慧五除得者。
此下第四明暖等四善根。
七加行中后四加行也。
就中。
一明善根观行。
二诸门分别。
三明善根胜利。
四明三乘转根。
五明修果久近 此即明善根观行
论曰至故名为暖者。
释初句可知
此暖善根至如后当辨者。
释第二.第三句。
亦可解
此暖善根至十六行相者。
释第四句。
此亦可知
如是暖顶至唯法念住者。
释第五句及第六句中皆初法
以何义故.名.初安足者。
问
谓随何善根至四圣谛迹者。
答
后增进时至钦重心故者。
释第六句中后四
此顶善根至与前有异者。
释第七句。
于四谛理忍可最胜故名为忍。
及此位忍无退堕故名为忍法。
又正理云。
世第一法虽于圣谛亦能忍可。
无间必能入见道故。
必无退堕。
而不具观四圣谛理。
此具观故偏得忍名。
故偏说此名顺谛忍。
余文可知
然此忍法至十六行相者。
释第八句。
忍有三品。
下.中同顶具观四谛。
修十六行。
此总相说。
若别分别。
于中品忍虽初具观上.下八谛。
行相渐略至后位中谛亦渐略。
次后当说
上品有异至不相续故者。
释第九.第十句。
上品有异。
唯观欲苦。
与世第一相邻接故。
由此上忍唯观欲苦。
由此义准。
暖.顶及下.中忍善根。
皆能具缘三界四谛义已成立。
于暖等位无简别故 谓瑜伽师已下。
显中上忍两位分齐 对治道等。
等取余七谛。
举后等前。
于一一谛能缘行相三十二种。
及所缘境上.下八谛。
随其所应渐减渐略。
唯二念心思惟欲苦齐此已前名中忍位。
后一刹那名为上忍。
故正理六十一云。
忍下.中.上如何分别。
且下品忍具八类心。
谓瑜伽师以四行相观欲界苦名一类心。
如是次观色.无色。
苦.集.灭.道谛。
亦如是观成八类心。
名下品忍。
中忍减略行相.所缘。
谓瑜伽师以四行相观欲界苦。
乃至具足以四行相观欲界道。
于上界道减一行相。
从此名曰中品忍初。
如是次第渐减渐略行相所缘。
乃至极少唯以二心观欲界苦。
如苦法忍.苦法智位。
齐此名为中忍位满。
上忍唯观欲界苦谛修一行相唯一刹那。
此善根起不相续故 问中忍如何减行减缘 解云行相有三十二。
所缘有八谛。
谓欲苦上苦。
欲集上集。
欲灭上灭。
欲道上道。
各有四行。
如其次第从后向前减行减缘。
第一周以四行相观欲界苦。
如是乃至以四行相观欲界道。
后以三行观上界道。
减上界道下一行相。
第二周以二行观上界道复减一行。
第三周以一行观上界道复减一行。
第四周以四行相观欲道谛不观上道名曰减缘。
减缘之时亦虽减行。
减缘摄故不名减行。
如上道谛余七谛亦尔。
唯于缘中不除欲苦.及与一行。
总而言之。
上.下八谛。
谛减三行。
三八二十四周减行。
七周减缘。
唯留欲苦.及与一行 又解云二十四周唯减行。
七周减行亦减缘。
望能缘边名减行。
望所缘边名减缘 问如何得知。
谛谛之下先减行。
后减缘 答如正理论云。
于上界道减一行相。
从此名曰中品忍初 古德解云。
于八谛中减七谛名七周减缘。
于欲苦谛减三行名三周减行 七周减缘此亦可然。
三周减行此即不尔 问若先减行应不能修彼所减行。
何故婆沙云。
问增长忍一切时修十六行耶。
答不尔。
或时十六。
或时十二。
或时八。
或时四 解云虽减行相未至减缘。
犹缘谛故亦能修所减行。
若至减缘不修彼行。
夫修彼者欣慕故修。
既不缘彼谛。
所以亦不修彼行。
故论云。
随略彼所缘不修彼行相。
故得有时修十六。
无修十五.十四.十三故。
得有时修十二。
无修十一.十九故。
得有时修八。
无修七.六.五故。
得有时修四。
无修三.二.一 问若修十六与下忍何别 解云得修虽同。
行修即异 问上.下八谛各四行相。
既言减行先减何行 解云上.下八谛。
谛各四行。
总三十二。
于中唯留欲苦一行拟入见道。
余三十一如名次第从后向前渐渐除之。
一周减一。
乃至终尽。
缘既从后向前渐除。
除行亦应尔 问欲苦四行留何行耶 解云将入见道有二行者 一见行者。
于中有二。
着我见者作非我行相。
着我所见者作空行相 二爱行者。
于中有二。
我慢增者作无常行相。
懈怠增者作苦行相。
于此四.人应以此行拟入见道即留此行。
故婆沙一百九云。
问何等补特伽罗依空入正性离生。
何等补特伽罗依无愿入正性离生耶。
答若见行者依空入正性离生。
若爱行者依无愿入正性离生。
唯除菩萨。
虽是爱行而依空入正性离生。
又见行者复有二种。
着我见者依非我行相入正性离生。
着我所见者依空行相入正性离生。
诸爱行者亦有二种。
我慢增者依非常行相入正性离生。
懈怠增者依苦行相入正性离生。
复次若利根者多依空入正性离生。
若钝根者多依无愿入正性离生(已上论文)。
夫增上忍。
世第一法。
及苦法忍。
行相皆同故引为证 问于见道中余三谛下各有四行作何行耶 解云随先串习即作此行。
又依西方德光论师解减行云。
上.下八谛。
谛各四行。
如名次第拟仪相当皆相系属 如于后时应以欲界苦谛下无常行相入见道者。
于自谛下从后向前先除非我。
次空。
后苦 若以苦行拟入见道。
先除非我。
次空。
后无常 若以空行拟入见道。
先除非我。
次苦。
后无常 若以非我拟入见道。
先除空。
次苦。
后无常。
除欲苦谛四行。
既尔。
除上道谛四行亦然
如以欲界无常入见道。
先除上界道下出。
次行。
次如。
后道。
以道属无常故后除也
若以苦入见道者。
先除出。
次行。
次道。
后如。
以如属苦故后除也 若以空行入见道。
先除出。
次如。
次道。
后行。
以行属空故后除也 若以非我行入见道。
先除行次如。
次道。
后出。
以出属非我故后除也。
如欲苦下行相从后渐除。
上界道下行相应系属彼欲界行相。
如欲界说先后除之。
如除上界道下四行。
除余六谛各四行相随应皆尔 准此应知。
于见道中所起行相。
系属增上忍时行相者即先起彼行 又德光解云。
无常.苦是爱行。
空.非我是见行。
如于后时减欲苦谛四种行相先后次第。
减余七谛行相前后应知亦尔。
减欲苦下四行相者。
如以无常拟入见道。
先除空。
以空除我所故先除。
次除非我。
以除我故后除。
此二是见行故先除也。
后除苦行。
以此苦行与无常行同爱行故 若以苦行拟入见道除空.非我如前说。
后除无常。
以无常行与此苦行同爱行故 若以空行拟入见道。
先除苦以懈怠增故。
次除无常以我慢增故。
带于我故。
见行相涉。
在苦后除。
此二并是爱行者起故先除也。
后除非我。
以非我行与此空行同见行故所以后除 若以非我行相拟入见道。
先除苦.无常如先说。
后除空行。
以空行相与非我行同见行故所以后除。
如欲苦下四种行相不定先后随应而除。
除余七谛四种行相应知亦尔。
除上界道四行相者。
如以欲界无常入见。
先除道下行。
以行属空故。
次除出以出属非我故。
次如除以如属苦故。
后除道以道属无常故 若以苦入见道。
先除行。
次除出。
次除道。
后除如 若以空入见道。
先除如。
次除道。
次除出。
后除行 若以非我入见道。
先除如。
次除道。
次除行。
后除出。
皆准前释。
如除上道四种行相准欲苦下四种行相。
除余六谛各四行相应知亦尔。
准此应知。
于见道中所起行相应合系属增上忍者。
即先起之。
德光所解于理为胜。
若不尔者。
谛各四行起何行耶
上品忍无间至故名最胜者。
释第十一句。
于上忍后即生第一。
如上品忍。
缘苦谛行修一行。
唯一刹那。
有漏名世。
胜故第一。
能作等无间缘有士用力离同类因引圣道生故名最胜
如是暖等至重现前故者。
释第十二句。
暖等善根皆慧为体。
若并助伴皆五蕴性。
然除彼得。
勿诸圣者暖等善根重现前故。
本起暖等为求圣道。
既得圣已。
理不应起加行善根。
以无用故。
然得圣已有成暖等。
若得为体即有暖等重现前过。
由此暖等非得为体 问何故四沙门果得是沙门果。
暖等上得非暖等耶 解云沙门果体成就所显故。
得是沙门果。
暖等善根圣不重起故。
得非暖等 问若得是沙门果。
起后果向道前果得现行。
应相杂乱 解云果得虽起。
所得果法即不现行。
故不相杂。
故正理六十一云。
又沙门果诸相续得。
虽亦许为沙门果体。
而无八圣位相杂失。
以诸安住胜果道者果摄所得法必定不行故。
安住果者胜果道摄。
诸所得法亦不成故
此中暖法至亦能修故者。
此下别明行修.得修念住行相。
此明暖法初修.后修。
初修暖位由此种姓先未曾得。
初缘谛起势力嬴劣要同分者方能修故。
不能傍修余谛念行。
后增进时.由此种姓先已曾得已缘谛故。
势力强盛不同分者亦能修故。
故能傍修余谛念行。
夫顺决择皆顺见道。
见道位中唯法念住。
故于初位现唯法念。
故婆沙云。
然顺决择分善根顺见道故。
初起位中现在皆唯修法念住(已上论文)后稍容豫于四念住随应现修。
又苦.集.道有色.受.心.及余法故具四念住。
灭唯无为但有法念。
又增进位应言修十三念住。
谓苦.集.道各四念住。
灭谛唯法。
不过四故名修四念
顶初安足至未来十六者。
此明顶法初.后两位修念住.行相。
初顺见道现唯法念。
由曾习故而能傍修余谛念住及余行相。
后位容豫故四念住随应现修
忍初安足至不修彼行相者。
此明忍位初.后能修念住.行相。
渐近见道似见道故。
故初.后忍皆唯法念。
故婆沙一百八十八云。
问何故初忍及增长位。
皆唯法念住现在修耶。
答以忍近见道故。
与见道相似。
如见道中唯法念住现在修。
忍亦尔(已上论文)由曾修故傍修余谛念住.行相。
然于增进略所缘时。
随略彼所缘不修彼行相。
由心欣欲。
引得令生。
减略所缘心有所舍故不能修。
若略所缘即不修行。
未至减缘行具能修故。
故正理云。
差别说者。
略所缘时随略彼所缘不修彼行相。
谓具缘四。
具修十六。
若缘三.二.一修十二.八.四(已上论文)言增进者。
重缘已去名为增进。
或略缘.行已去名增进
世第一法至似见道故者。
此明第一行修.得修.念住.行相。
世第一法缘欲苦谛。
以欲苦谛粗显易观故。
观欲苦入于见道。
法念现修未来四。
随一行现修未来四。
无异分力故不能傍修余谛念行。
似见道故唯法念现修。
唯修自谛念住行相。
故婆沙一百八十八云。
问世第一法亦是曾得种姓。
已缘谛起行相。
何故唯同分修非不同分。
答世第一法。
是极邻近见道善根。
最与见道相似。
如见道中唯同分修非不同分。
世第一法亦尔(广如彼说)
已辨所生至二舍性非得者。
此即第二诸门分别。
初一句标总名。
第二句修所成。
第三句所依地。
第四句所依身。
第五.第六句二依得。
第七.第八.第九句圣.凡舍。
第十句得久近。
第十一句非重得。
第十二句舍体性
论曰至名顺决择分者。
释第一句
依何义建立顺决择分名者。
问
决谓决断至顺决择分者。
答。
决谓决断。
择谓简择。
决断.简择谓诸圣道。
以慧为体性。
以诸圣道能断疑故名决。
及.能分别四谛相故名择。
分谓分段。
此言意显所顺唯是见道一分非修.无学决择。
圣道总有三种。
所谓见.修.无学三分。
见道唯是决择之一分故得决择分名。
此四善根能为胜缘。
引决择分顺益彼故得顺彼名。
顺是其因。
决择分是果。
从因及果为名。
故此名为顺决择分
如是四种至独是上品者。
释第二句。
四皆是修非是闻.思。
唯等引故 虽同修摄。
四中前二是下品摄。
以俱可动。
犹可退故 忍中品摄。
胜前暖.顶二善根故。
有后第一为其上故。
所以名中 世第一法独是上品。
由三品不同故分四种。
若论暖.顶.忍位不同皆有三品。
此中且据束九为三摄四善根 若依正理。
由下.中.上及上上品分为四种 又婆沙第六云。
答总有三品。
谓下.中.上。
暖是下品。
顶是中品。
忍及世第一法是上品。
广如彼说
此四善根至及欲七地者。
释第三句。
此四依六。
谓四静虑.未至.中间。
欲界中无。
阙等引故。
余上无色地中亦无。
以是见道近眷属故。
又无色心不缘欲故。
于欲界苦先应遍知。
于欲界集先应断故。
故无色界无有见道。
无见道故亦无暖.等。
此四善根是有漏故。
能感色界五蕴异熟。
为圆满因不能牵引。
憎背有。
故。
故唯依色 颂说或声。
显二异说。
谓暖.顶二 尊者妙音说。
依前六及欲七地 此非正义。
故正理破云。
对法诸师不许彼说。
非闻.思所成顺决择分故
此四善根至一刹那故者。
释第四句。
此四善根依欲界身起。
人.天九处。
除北俱卢。
唯依欲九身。
以依彼身容入见道。
彼是见道近眷属故。
余不能入故不依彼。
前三善根三洲初起。
后生天处亦续现前。
第四善根天亦初起。
一刹那故。
又婆沙第七云。
问何故天中不能初起。
答彼处无胜厌离等作意故。
问恶趣中有胜厌离等作意。
何故不起此善根耶。
答恶趣中无胜依身故。
若有胜厌离等作意。
亦有胜依身者。
则能初起。
此类善根。
欲天中虽有胜依身。
而无胜厌离等作意。
恶趣中虽有胜厌离等作意。
而无胜依身。
人中具二故能初起
此四善根至非择灭故者。
释第五.第六句。
此四善根唯依男.女。
不依扇搋.半择.无形.二形。
前三善根男.女二身俱通得二。
第四女身亦得男.女身中二种。
世第一法。
可为男故。
故得男身世第一法。
依男唯得男身善根世第一法。
增上忍时已得女身非择灭故。
此人毕竟更不为女。
所以不得女身第一 问前三善根位亦有男.女身得非择灭。
依彼暖等为修。
不修 解云即由此因证不修也 又解得世第一法必不为女。
故不修女。
前三容有成男.女义。
设非择灭亦互相修。
又正理六十一云。
此四善根唯依男.女。
前三男.女俱通得二。
第四女身亦得二种。
勿后得男身不成暖等故。
依男唯得男身善根。
圣转至余生亦不为女故。
暖.顶.忍位容有转形。
故二依善根展转为因性。
世第一法依女身者能为二因。
女得圣已容有转得男身理故。
依男身者但与一因。
已得女身非择灭故 又婆沙第七云。
问此暖.顶.忍.世第一法依何身起。
答依男.女身。
问依女身得女身所起暖。
为亦得男身所起暖耶。
答得。
如得暖得顶.忍亦尔。
问依男身得男身所起暖。
为亦得女身所起暖耶。
答得。
如得暖得顶.忍亦尔。
女身于女身所起暖亦得。
亦在身亦成就。
亦现在前。
于男身所起暖得。
而不在身。
成就。
不现在前。
如说暖.说顶.忍亦尔。
男身于男身所起暖亦得。
亦在身亦成就。
亦现在前。
于女身所起暖得。
而不在身成就。
不现在前。
如说暖说顶.忍亦尔。
女身所起暖与女身所起暖为因。
与男身所起暖亦为因。
如说暖说顷.忍亦尔。
男身所起暖与男身所起暖为因。
不与女身所起暖为因。
所以者何。
胜非劣因。
彼是劣故。
如说暖说顶.忍亦尔 解云俱舍前三男.女互得。
第四善根依女得二。
依男唯一。
不说为因。
正理说得文同俱舍。
前三男.女展转为因。
第四女为二因。
男非女因。
婆沙前三男.女互得。
女为男因。
男非女因。
不说第四为因相得。
旧婆沙云。
男不得女暖等善根。
译家误耳。
俱舍不说为因。
婆沙不说第四善根为因相得者略而不说。
准余论解 问正理.婆沙既说不同。
如何会释 解云正理.婆沙论意各别 正理依一道义。
前三善根依身虽复男.女不同。
或转男为女。
或转女为男。
而暖等一约依身别分为男.女。
如一戒体于转形位。
容依苾刍.及苾刍尼。
由形不同说为二戒。
可言苾刍.及苾刍尼俱得二戒故。
前三善根应知亦尔 言为因者前三善根男.女互得为同类因。
第四善根女可为男。
故女得二。
与二为因。
男不为女故男不得女唯一为因 婆沙依多道义。
谓有多类暖等依身各别 言得者前三男.女通得二种。
一亦得亦在身亦成就亦现行。
一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现行故知各别。
第四善根女可成男故女得男。
男不可成女故男不得女
言为因者依女身中善根劣故与二为因。
依男身中善根胜故唯一为因 上来虽说一道多道。
多道当婆沙评家义。
一道当婆沙不正义 又解正理.婆沙俱依多道义。
婆沙约所依胜劣显道胜劣。
所以胜非劣因正理论意男.女所依虽有胜劣。
而能依道展转为因。
如依九地圣道虽有所依胜劣差别。
而能依道展转为因。
俱舍或同正理。
或同婆沙。
皆无有妨 又解四种善根。
男.女异身皆互相修皆互为因。
诸论但说前三善根男.女互得者。
得前三已容为男.女。
所以别说。
得世第一必不为女故言不得。
理实而言。
未来女身虽得非择灭。
依彼第一亦得修也。
婆沙论言前三善根女与二为因。
男唯一因。
且据一相以说。
以实而言。
男亦与女为因。
以有下.中.上品别故。
若不尔者岂可男身下品暖等。
非与女身上品为因。
第四善根男.女互为因。
释所以者如前得说 又解正理据现转形为男.女说。
婆沙据一期身男.女异说。
故有差别
圣依此地至异生亦无退者。
释第七.第八.第九句。
舍诸善根总有三种。
一失地舍。
二命终舍。
三退舍。
圣依此地得此善根。
失此地时善根方舍。
失地言显下地命终迁生上地。
异生于地若失.不失。
但命终时失众同分必舍此善根。
故正理云。
圣身见道力所资故。
此四善根无命终舍。
宁知命终舍唯异生非圣。
以本论说卵.胎中异生唯成就身不成身业故。
岂不异生先依下地起暖法等后生上地亦必定舍暖等善根。
无如是失。
以彼异生尔时舍善根。
由舍同分故。
谓住死有无圣道资舍诸善根。
非由上地中有等起。
若诸圣者住死有中由圣道资不舍暖等。
但由上地中有等起舍下善根。
舍时虽同而所由别。
是故异生无失地舍。
圣者必无由命终舍(已上论文)初二善根不但由失地.命终舍亦由退舍。
由死.退舍唯异生非圣。
由失地舍唯圣非异生。
忍及第一异生亦无退。
命终.失地随应舍故
依根本地至极猛利故者。
释第十句。
依四根本起暖等善必三生满。
彼于此生必定得见谛。
厌生死心极猛利故。
若依未至.及与中间。
厌非猛利或入.不入。
又婆沙第六云。
依根本地起暖等者。
现身必入正性离生。
所以者何。
彼由圣道引暖等故。
依未至定.静虑中间。
起暖等者。
此则不定。
所以者何。
彼由暖等引圣道故(解云根本乐道圣道易起。
能引暖等故现入圣。
未至.中间是其苦道圣道难起。
由暖等引故。
依彼地或人.不入)。
又正理六十一云。
依根本地起暖等善根。
彼于此生必定得见谛。
以根利故厌有深故。
依未至.中间起暖等者于此生不必得入见谛。
有余师言。
依根本定起暖等者。
此生必定得至涅槃。
厌有深故 俱舍师难云。
如得暖等人有六种姓。
复言暖等通依六地。
又下文说。
一随信行离染故成七十三人。
又四通行中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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