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奥园养生酒店大堂装修工程合同条件09091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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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奥园养生酒店大堂装修工程合同条件09091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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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奥园养生酒店大堂装修工程合同条件0909121
室内装修工程施工
合同条件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鉴证编码
鉴证日期
楼盘名称
南沙奥园
组团区域
养生酒店
合同主题
大堂装修工程
甲方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南沙奥园养生酒店大堂装修工程施工事宜,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本着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南沙奥园养生酒店大堂装修工程
1.2、工程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南沙奥园内
1.3、工程内容:
工程承包范围及做法:
1、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
楼地面装修、天棚装修、墙柱面装修、楼梯及装修、户内门、卫生间/厨房防水、楼地墙面干燥防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效果图及交楼标准中规定的全部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
合同施工图纸资料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2、乙方理解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作视作为乙方的承包范围,乙方不得拒绝施工,且必须在甲方书面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如乙方对甲方发出书面文件载明的期限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文件后两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届时双方就完工期限进行商议;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文件后两天内没有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甲方书面文件规定的期限。
3、其他说明:
本合同范围不含以下内容,但乙方有义务配合上述工程,对影响效果的有义务免费指导:
◆独立工程:
智能化工程(可视对讲、报警系统等)、消防工程、白蚁防治工程。
◆活动家私、窗帘、地毯、卫生洁具、装饰灯具
4、保洁及垃圾清运:
按照初保洁标准进行保洁、完/竣工后建筑垃圾的清理及外运至建设单位指定垃圾场内。
第二条工程质量标准、验收和保修
2.1、按照现行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2.2、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合格标准,并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2.3、环境检测: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以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工程所在地市的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方面的规定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等文件执行。
若各种规范、标准条款有互相矛盾之处,应遵循较严格之条款且最新之条款执行。
2.4、保养维护期(质保期):
贰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建设方、甲、乙三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及验收日期以建设方最终确认为准。
2.5、保修期间,保修期内因材料质量、施工质量造成的任何质量问题,均属乙方的保修范围。
出现的质量问题及保修事项,原则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整改期间内没有到场处理,甲方有权自行委派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实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6、乙方承诺在保修期内至少每半年回访一次,回访比例不低于10%,并做好回访记录交甲方存档。
第三条工期与进度
3.1、合同工期:
70个日历天〔包含节假日〕,并按甲方总体进度要求施工。
开工日期暂定为2009年09月.日,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为准。
第四条承包方式及价款支付
4.1、承包方式:
采用总价包干的合同形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总包服务费、包室内环境检测、包税金、包验收、包施工后的场地清理等,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风险金及政府相关收费等)均由投标单位承担,在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4.2、合同造价:
元〔大写:
〕;具体构成如下:
4.3、计量规则:
按照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条件约定的计量规则执行。
4.4、支付方式:
按照下表进行支付,乙方若使用甲方资源或发生其他应扣款项时,甲方有权在同期支付时即时扣除。
支付期数
工程款支付节点
支付时限
支付基数
支付比例
累计支付比例
01
主要人员、机械进场
7天内
合同总造价
20%
20%
02
工程完成80%
7天内
合同总造价
20%
40%
03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
7天内
合同总造价
10%
50%
04
双方办理完结算
7天内
结算总造价
45%
95%
05
质保期满
15天内
结算总造价价
5%
100%
注:
乙方办理收款手续时,须提供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的工程发票给甲方,甲方通过银行划帐或支票方式支付,以支票支付时,乙方须由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以银行划帐支付时,乙方开户行及银行账号以合同中注明的为准。
如果乙方收款时不按合同要求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付。
第五条最终结算
5.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执行甲方之《结算管理规定》。
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并向甲方移交竣工验收备案所有资料(以备案管理机关要求为准)后,乙方应按照甲方预结算工作规程向甲方提交《最终结算申请报告》以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最终结算申请报告》及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后6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乙方,由双方共同完成最终结算后,由甲方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性文件。
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最终结算审核报告》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造成工程最终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5.2、如果甲方按乙方上报的最终结算报建设方审核,无论经建设方或建设方委托单位审核后,若经建设方、甲方确认的核减幅度超过5%(含5%)时,建设方可将该项目的结算工作顺延60天,以便详细调查,若建设方委托监理单位或其他咨询单位审核的,建设方要求甲方承担该项目的审核费用时,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3、《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为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该报告经各方审批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各审批人未全部签字或各审批人已全部签字但未加盖双方公章,《最终结算审核报告》都未生效,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合法依据。
5.4、工程结算审核采用二级审核原则,具体按甲方的管理规定。
二审结算书面文件经甲方有终审权的领导同意之后,双方在二审结算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方可作为最终、有效的结算文件,否则不视作已结算。
第六条现场签证的约定
6.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执行建设方之《签证管理规定》。
6.2、办理签证,须以建设方下发经建设方及监理公司盖章的完整施工图作为依据。
6.3、签证范围:
设计变更、隐蔽工程中图纸无法预料到的变化、图纸外增加工程、结构分隔等方面的调整可以签证,土建单元遗留的问题,可以委托装修施工单位施工,此处可以单独签证,但相应的需在土建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其他内容一律不予签证,视为已包含在合同包干价中。
6.4、签证项目不能出现以项、宗为单位;单项工程造价(估算)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签证项目不能以台班或工日为计量单位;可以用图示计算工程量的,不应拆分成材料、人工、机械分项签证,没设计变更图者,需在签证单或者其附件中提供详细变更图,此图需经监理和甲方共同确认。
6.5、图纸清单漏项的或本合同约定不给予签证者,不予以办理签证,即使办理了签证在结算时也将不被认可。
6.6、设计变更发生,但原设计未进行施工的,不发生签证,结算时以竣工图及设计院发出的正式设计变更为结算依据。
6.7、施工同期记录签证的内容与合同内容重复的签证无效;违反合同条款的签证无效,缺少项目总经理审批签字的签证无效。
6.8、签证时效:
所有施工现场签证手续必须在签证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不予签认。
工程完成交付后或结算时后补的签证及相关补签一律不予认可。
6.9、签证表格:
凡施工现场签证单表格必须统一按甲方规定的现行有效的《现场签证单》填写,且原件一式五份,即乙方一份,建设方四份(项目工程部、项目计财部、项目计财部合同预算组、集团计财部合同预算组各一份)。
6.10、现场签证单必须实事求是,如有证据显示乙方实施舞弊行为,作无效处理,并另赔偿合同暂定总价的1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
6.11、
签证的签名(盖章)顺序:
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公司盖章建设方盖公章
6.12、甲乙双方明确所有经济签证均需经本合同第34条约定的审批顺序审批认可后方有效,以上手续缺任何一项的签证文件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6.13、设计变更引起的签证或非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现场签证,单笔签证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且年累计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由建设方项目总经理签字审批并加盖建设方公章方为有效;非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现场签证,单笔签证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且年累计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方集团成本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加盖建设方公章方为有效;非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现场签证,单笔签证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且年累计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方集团分管技术的副总裁签字审批并加盖建设方公章方为有效;年累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方集团常务副总裁签字审批并加盖建设方公章方为有效。
符合上述条件的签证方为有效签证,上述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签字人如有变更的,以甲方最新通知为准。
6.14、本签证管理约定如有变化,以建设方现行签证管理规定为准。
第七条材料供应
7.1、本工程所需材料必须统一标准、样板进行采购,建设单位有权将清单上主材作为甲控乙购材料处理,即建设单位规定主材的样板由乙方自行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
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存放场地,乙方负责工程移交前的保管工作。
7.2、乙方采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均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规定,在使用前应提供材料样板(并做相应书面说明)和质量合格证等完整资料给甲方。
乙方供应的材料及半成品应符合甲方封存样板及标准的要求。
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建设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材料设备及有关材料质量证明,检验报告等进行现场验收确认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7.3、未经建设方许可,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材料标准样板要求的材料设备时,乙方负责修复、拆穿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4、本工程中甲控乙购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橱柜、抽油烟机、洁具、淋浴间、石材、抛光石、仿古砖、釉面砖)、木地板、电线、阻燃器、衣柜门、灯具、给排水管材、天花板材、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甲方有关文件。
若建设方中途更换主材料品牌规格,可按建设方最终确定的价格与更换前的价格差调整结算价。
甲控乙购材料的价值进入装饰、装修总承包商的合同价格中,
7.5、如果甲方批准更换《甲控乙购材料》的种类时,其价格业经建设方审核批准,结算时按照新旧材料差价×(1+合理损耗率%)×《工程量清单》中该项细目工程量予以调整综合单套价格。
甲方批准更换的甲定乙购材料的合理损耗率按《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版)》规定的损耗率确定。
7.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建设方或监理机构盖章认可后才能使用,费用不予调整;如果属于甲控乙购的,按照第7.5条的原则处理。
第八条甲方责任
8.1、甲方委派为代表,负责监督乙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办理工程量的核验、工程验收等事宜,但该代表的签字须加盖甲方公章后才有效。
除非本合同有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委托,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其他人员的签字都视为个人行为,甲方不予确认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2、开工前,确认乙方提供的可行性施工方案。
8.3、提供施工所需水源、电源接驳点,施工方自行按其要求完成所需水、电、管线及计量表的安装,但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水电费用价格标准按相应施工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季度发布文件规定执行。
8.4、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质量、安全及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8.5、协调各相关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8.6、按时办理竣工验收及相关手续,并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
第九条乙方责任
9.1、选派为乙方施工现场代表,并于开工前书面通知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本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承包工程施工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洽商签证等事宜。
9.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工程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转包或分包,直至终止本合同。
9.3、自行解决施工临时设施的搭建以及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9.4、负责从甲方提供的水电源接驳点至乙方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的接驳并承担接驳费用;负责施工期间用水用电费用,水电费的计取标准按相应施工期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季度发布的结算文件规定执行,每月25日前按实结算并在当月付款中扣回。
9.5、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方案及甲方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竣工和交付。
遵守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卫生环保守则,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如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6、乙方负责购买施工人员(含临时工在内的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现场财产和设备的保险并自行承担费用。
否则,发生任何事故,无论事故原因如何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7、乙方需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人数能满足节点工期的需要,现场施工人数不得少于施工组织计划中的要求,如人数不能满足甲方节点完成需要,乙方应负责增加施工人数,如乙方不增加,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自行增加施工人数,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9.8、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肆份,交总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审定、整合并归档,配合总包单位造册。
9.9、乙方提供两套经建设方确认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成同建设方结算后结算。
第一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中途单方拒绝履行合同,须付清应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给乙方,合同另有约定或乙方严重违约的除外。
10.2、乙方中途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则应支付甲方10%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并退回余下预付工程款,甲方结清已完成内容款项后终止合同。
如乙方的单方行为将造成或已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追索赔偿。
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严重违约的除外。
10.3、不论因何种原因或者任何方责任,乙方超领的工程款项,须要即时归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采用强制措施予以追缴。
10.4、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的不作为,或故意作为导致施工措施费用、保护措施费用的增加的,乙方应该及时免费处理,并接受甲方等同于增加费用的相应罚款。
10.5、非甲方原因,工期每延期1天,甲方有权罚款乙方1000元。
10.6、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无条件完成退场,并与甲方进行现场清理,核对已完工程量,移交相关资料,否则,乙方按20元/㎡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并视为乙方放弃证据保全等相关权利,已完工程按甲方单方提供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未完成的工程,第三方的进场,不视为破坏现场之行为,且第三方完成工程前,甲方不予支付结算款给乙方。
10.7、乙方在施工中不按规范组织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或返工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如不停工或返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
10.8、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和乙方接触到的甲方技术图纸及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一经发现,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暂定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0.9、甲方逾期付款,对于逾期付款的款项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甲方在逾期付款期间(不超过30天),乙方不得停工。
10.10、因乙方的工程质量原因造成工程需返工的,或因乙方不作为原因导致甲方工期进度受到或将受影响的,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如乙方不予以处理的,则甲方有权委派其他施工队进行施工,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费用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实际扣除金额以甲方及其委托单位的结算金额为准;同时,乙方须另行支付甲方本返工工程结算造价2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一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十级或十级以上台风、百年一遇的洪水、六级或六级以上的地震等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为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或政府普遍性的临时强制力或其他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的因素。
1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机构,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和监理机构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和监理机构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和监理机构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4、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一十二条合同解除
12.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2.2、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因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格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3、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按争议条款处理。
12.4、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12.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违约责任等与处理争议有关的条款的效力。
第一十三条其他
11.1、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已对甲方工地实际状况进行了考察,了解并知悉施工现场的各种状况及存在问题,并确认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就本合同含义向乙方作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乙方愿意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11.2、本合同取代之前双方就合同有关事宜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文件;本合同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11.3、如甲方有关工作人员主动向乙方索取贿赂(包括但不限于金钱、财物及其他一切利益)而乙方被迫给予贿赂或甲方有关工作人员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的,则乙方可直接反馈至奥园信访邮箱(邮箱地址为:
ayxinfang@)。
11.4、当甲方出现违约情形时,乙方有义务在甲方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并须分别同时抄报建设单位上级集团公司(即中国奥园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负责人、集团公司成本控制中心负责人,送达地址为: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集团办公楼,邮政编码为511495。
乙方同意:
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的,则乙方的行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主张违约责任,同时乙方承诺在以后任何时候不再就同一事项向甲方提出追究违约责任的请求。
11.5、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图纸、预算书或报价函、甲方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制度(甲方之《签证管理制度》)、甲方工程部根据合同发出的书面指令等均为本合同附件,如本合同条款与上述附件内容相矛盾的,除另有约定外,以更有利于甲方的约定为准。
11.6、甲方发给乙方的文件或传真均以合同中乙方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为准,若乙方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合同中乙方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将被视为有效,甲方按合同中乙方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给乙方的文件或传真视为甲方履行了传递文件的义务。
如因合同中乙方地址错误或地址变更没有书面通知造成送达不能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合同中乙方指定人员或乙方其他人员的签认手续亦视为有效的日常函件和途径。
11.7、争议解决:
合同双方须严格遵守本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使合同得以顺利实施。
如履行过程当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8、未尽事宜,由双方认可的附带文件、图表进行说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9、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各自的职责后自动失效。
11.10、本合同于2009年09月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签订。
附件:
1、工程施工图纸资料;2、工程量清单;3、主要材料定板清单表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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