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度第2次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特殊教育工作行政协调会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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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第2次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特殊教育工作行政协调会议
95年度第2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工作行政協調會議
—學校應辦理事項
教育部重要業務宣導:
請依下列各宣導事項辦理:
一、加強性別平等及人權教育:
1、本部95年3月7日台特教字第0950033049號函送「國立教育廣播電台及國語日報社95年度宣導身心障礙學生人權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時間表」,請縣市轉請所屬學校加強宣導,請教師、學生及家長按時閱讀(收聽),以擴大其教育效果。
2、有關預防身心障礙學生遭性侵部分,本部已訂定處理準則,94年編撰之各障別身心障礙學生性別教育教師參考教材已建置在本部特教通報網,請加強宣導運用。
另請縣市加強辦理有關性侵害及性騷擾如何預防及處置等研習。
3、請於12月5日前將本(95)年辦理之人權及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成果送部彙整,分提人權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報告。
二、落實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與轉銜工作:
1、請加強辦理教師擬訂IEP與ITP相關研習,並加強督導及評鑑。
2、請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對於離開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應追蹤輔導6個月。
3、本部於95年辦理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訪視人員特教知能研習,設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查核表」(含ITP會議及內容),請督導所屬每年10月15日前至本部通報網填寫相關資料,並提供訪視人員至校查核。
三、請配合辦理資優班通報及資優法規修正後續配合事項:
1、本部95年5月19日台特教字第0950075185號函送縣市辦理國中資優學生鑑定過程適法性檢覈表,並規定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資優學生之鑑定事項者,該等學生即非鑑輔會應安置對象,不得於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辦理通報。
2、95年7月5日台特教字第0950099086號函規定,每學年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資賦優異學生之資料及所核定設立之各類資賦優異班級(含藝術才能班)資料,應請於每年8月31日前至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辦理通報。
重申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班(含藝術才能班)並無「實驗」、「試辦」及「籌設試辦」等班級名稱。
縣市未能於限期內至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辦理通報,而引用上述各法規為設立依據之班級,應一律依違反國民教育法常態編班規定辦理。
3、依7月20日、21日本部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召開之95年全國資優教育發展研討會討論共識,咸認為推動資優教育正常化發展,國民中小學除藝術才能班外,其他各類資優學生應一律採分散安置方式,且資優學生鑑定之鑑定標準應適度提高至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準此,本部已研訂「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10條修正草案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4、上該2種標準部分條文之修正,預定於95年9月份完成法制程序並發布,因縣市於辦理96學年度編班時應即依修正之規定辦理,爰請各縣市應及早規劃相關配合事項,且應按各縣市原核定班級之時程,擬訂因應策略或行動方案,其內容應包含加強宣導資賦優異教育之理念、修正法令宣導、縣市應配合修正之相關規定、規劃研習課程、資源班運作模式(含資源班課程與師資之安排)、個別化資優教育。
四、請確實依據「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調查專案工作進度管制表」嚴格管制各項工作進度:
1、請各縣市確實依據95年4月7日台特教字第0950050339號函送之「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調查專案工作進度管制表」嚴格管制各項工作進度,以利本案工作如期完成。
2、依據工作進度管制表各縣市應於95年6月25日起至8月31日止進行訪調及至本部通報網登錄問卷調查資料,以利本部委託單位(國立台南大學)撰寫調查報告。
五、定向行動班需求數與實際報名數落差過大,造成資源浪費,請審慎提報需求數,嗣後本部辦理各類班級如縣市提報需求與實際參與人數懸殊者皆列入紀錄備考。
六、本部特教相關專業人力資料庫已建置於本部特教通報網,請縣市進用人力時,優先參考。
七、請配合整合輔具資源:
依據95年內政部召開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與服務整合第1次聯繫會報提案二決議二,請本部函知各地方政府教育局配合該縣(市)之社政、醫政及勞政各部門整合輔具資源,以提供兼具整合性與可近性之服務。
八、95年度本部補助縣市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經費,如有繳回數,將於96年度各該縣市補助經費額度內依所繳回數相對扣減。
九、特殊教育通報網路例行業務時程表及機動性業務時程表皆已送交各縣市,請指定專人按時督導辦理情形。
十、請指派視障巡迴輔導老師,確實核對學校申請大字書及點字書學生上網通報及送書情形,務期每一位有需求之視障學生在開學前能取得書籍。
討論議案:
案由一:
資優教育之檢討與執行事項,請討論。
(提案單位:
特教小組)
說明:
1、部分縣市普設資優班,其鑑定安置、師資設備及教學與輔導,引起團體及家長質疑,認為本部應主動督導,使資優教育正常發展。
2、本部於95年7月20日及21日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召開全國資優教育發展研討會議,分六大議題,包括:
(1)鑑定與安置;
(2)課程與方案設計;(3)師資培育與支援系統;(4)輔導與追蹤;(5)弱勢群體資優教育;(6)評鑑與督導,其共識之結論(建議)列為本部及縣市推展資優教育之工作項目,其中立即辦理事項詳如附件,請討論。
附件
全國資優教育發展研討會結論建議中,應立即執行事項表
議題
結論(建議)
辦理單位
備考
一、
鑑
定
與
安
置
一、加強宣導正確的資優教育概念。
教育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發展與編製各種鑑定工具。
教育部
三、培訓專業評量人員。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加強推動資優教育方案。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國民中小學除藝術才能班外,其他各類學生一律採分散安置方式。
教育部(修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
六、適當控管藝術才能班及高中資優班的數量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七、鑑定時採多元、多階方式,初選、複選、初篩、複篩、學校初篩、老師初篩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八、提高資優學生鑑定標準
教育部(修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
二
課程與方案設計
一、開拓社區資源:
人力、機構、經費、網路等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區分性的課程設計與檢驗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獎勵課程與教學成果,並建立推廣機制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落實資優生充實與加速的彈性化方案設計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
師資培育與支援系統
一、加強師資培育
教育部
二、教師甄選應優先聘用合格資優教育教師,提升合格率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加強教師專業成長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充分運用社區資源,鼓勵家長參與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組織資優教育教師社群,提供經驗與輔導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
輔
導
與
追
蹤
一、加強心理輔導及情意課程,應以生命教育為核心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提供升學與生涯輔導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加強追蹤輔導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
弱勢群體資優教育
一、加強宣導如何協助弱勢群體資優生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調整弱勢群體資優生評量方式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推動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並予以追蹤評鑑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建立適當的學校輔導措施、提供適切的親職教育輔導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六
評鑑與督導
一、寬籌經費支援資優教育發展及評鑑工作
教育部(含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建立不同階段別、類別資優教育評鑑指標
教育部(含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建立評鑑優良結果之獎勵機制
教育部(含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強化各級學校自我評鑑及改進效能,建立退場機制
教育部(含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獨立辦理資優教育評鑑,不併入校務評鑑中
教育部(含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決議:
1、表列立即辦理事項,請直轄市及縣市、本部中部辦公室積極辦理。
2、本案將建立追蹤列管,預訂每季(3、6、9、12月)填報辦理情形,第一次辦理情形之填報為95年12月,彙報格式本部另函知。
案由二:
檢討國民中小學在家教育學生之鑑定與輔導問題,請討論。
說明:
1、「減少在家教育學生人數」一向為本部之特殊教育政策,並曾與縣市協調以每年減少10%為目標。
依據91-95年特教通報系統資料顯示,各縣市在家教育學生人數,91年度合計人數2,334人,95年度合計人數2,362人,增加28人。
(如91年至95年在家教育學生統計比例表)
2、為減少在家教育學生人數,各縣市除應落實縣市鑑輔會鑑定安置功能外,依民間團體反映,部分縣市仍對在家教育學生提供在家教育津貼亦是造成該縣市在家教育學生人數居高不下之原因。
(經查除金門縣、連江縣外,其餘23縣市皆提供在家教育學生教育代金)
3、此外,對於經鑑定需在家教育之學生,教育單位應提供適性之輔導,本部雖已多次請縣市對在家教育學生重新鑑定,如可以到校就讀者即應立即調整安置方式,並請對巡迴輔導教師服務狀況及輔導內容定期予以督導,但據民間團體反映,目前巡迴輔導部分除時間及次數不足外,輔導課程亦未盡符需求,。
決議:
1、請直轄市及各縣市鑑輔會重新鑑定在家教育學生之資格,並應於95年8月25日前完成鑑定後資料之修正。
2、另請每年定期評估在家教育者是否可到校接受教育之可行性,以確實降低在家教育學生數。
至於確定必須實施在家教育者,應加強提供輔導,以維護其教育權益。
三、對於在家教育學生被鑑定需接受在家教育之原因應予分類列明,俾利對於狀況改善者,可即時追蹤瞭解提供適當之就學服務。
案由四:
學前身心障礙特教問題,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
特教小組)
說明:
1、依據本部學校衛生委員會第1次會議委員提案表示,根據該委員之臨床發現,目前身心障礙幼兒受教場所不足、教師及家長對幼兒身心成長缺乏正確認知,亦未能善用醫療機構之專業資源,致無法協助身心障礙幼兒早期轉介和治療、或提供適宜之輔具。
經主席決議應就現有措施再予加強辦理。
2、有關身心障礙幼兒受教場所之供需不成比率一節,經本小組彙整各縣市95年推動學前身心障礙教育績效目標評核表,呈現資料如附。
3、至於家長及教師對於身心障礙幼兒身心狀況之認知及醫療資源之瞭解一節,擬請縣市舉辦相關研習及宣導,並請於9月中前提報成果以利於本部學校衛生委員會第2次會議提報。
決議:
1.請各縣市依照轄管身心障礙幼兒數,自行訂定3年內應達成分別就學公私立學前教育機構之比例目標,依該比例目標,逐年規劃增加公立幼稚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或應安置於普通班之人數,並請將規劃情形於95年9月底前報部。
2.請各縣市統計目前所設學前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其巡迴輔導教師每學期巡迴輔導次數,於95年9月底前報部。
案由五:
請辦理「特教合格專任教師在職進修聽障專精學分班」(提案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說明:
1.自特教教師登記辦法改以「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兩大類組辦理以來,各師資培育機構、特教系所畢業生均為身心障礙類教育通才,需具視障、聽障等專精能力之特教教師非常缺乏,影響各縣市國民中小學聽障學生教育甚大。
2.近3年來教育部已辦理「特教合格專任教師在職進修視障專精學分班」、「特教合格專任教師在職進修溝通障礙教育專精學分班」,惟未辦理『聽障教育專精學分班』。
3.各縣市如擬自行委託師培機構辦理進修學分班,又無法達到開班人數,亟需教育部協助辦理「特教合格專任教師在職進修聽障專精學分班」,以利各縣市選派合格特教教師在職進修,提昇聽障學生教學成效。
擬辦:
建請教育部於96年度優先辦理「96年度特教合格專任教師在職進修聽障專精學分班」。
決議:
1、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就所提「專精課程」提供具體資料(含課程),以利評估。
2、目前本部已委託各大學校院特教系及各啟聰學校分別開設「特殊教育教師在職進修溝通障礙學分班」、「教師在職進修手語培訓班」,俟上開班次辦理完竣後,如經評估另有需求辦理者,本部將調查其他縣市需求後,規劃辦理。
案由六:
建議通報網資優學生通報增列「縮短修業年限」、「提早入學」及「區域資優方案」選項,以利追蹤。
(提案單位:
台北縣政府)
說明:
目前通報網安置情形僅含資優班,其他資優教育方案之學生未能通報,為了持續追蹤學生適應及學習情形,建議增列各類資優方案學生之通報。
擬辦:
1、建議特教類別維持:
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才能、其他特殊才能。
2、建議安置情形包含:
集中式資優班、分散式資優班、縮短修業年限(下選→免修課程、逐科加速、逐科跳級、各科同時加速、全部學科跳級、提早選修高一年級課程、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提早入學、區域性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決議:
1.資優班通報班型分類應請依附表辦理,並請務必於每年8月31日前完成通報。
2.資優學生應經鑑輔會鑑定通過,通報時應列明文號,請於95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檢視並修正。
臨時動議:
案由一:
總統府第13屆十大傑出愛心媽媽所提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問題,如何處理案,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
特教小組)
說明:
行政院秘書長95年8月14日院臺內字第0950037301號函送本部,總統府「第13屆十大傑出愛心媽媽慈暉獎」得獎人訪視紀要一覽表。
所提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問題為:
(一)許多身心障礙類別不易被發現,造成身障生於求學過程中無法得到適切的照顧,甚至遭受老師及同學的誤解。
建議加強特教老師專業知識訓練、培訓種子考師、增設助理員,以保障身障生學習之權益。
(二)身障生家長反映,課後照顧時數以及床邊教育之時數,仍嫌不足。
建議增設特殊教育課後照顧中心,給予身心障礙學童課後照顧之服務,並且增加床邊教育時數。
二、上該問題與各縣市特教業務相關,請討論處理方式。
決議:
1.請各縣市政府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個案問題應本權責依其個別需求妥善處理。
2.本部每年皆補助各縣市辦理特教專業知能研習經費,請各縣市加強辦理所需要之各類別特教專業知能研習。
3.本部每年皆補助各縣市教師助理員經費,請依所訂規定妥善安排教師助理員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如補助經費不敷所需,應考量自編經費提供服務。
4.有關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問題,請依本部頒「教育部補助各縣市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案由二:
建請授權翻錄視障教科書有聲書以利學障生學習。
說明:
1.依據92年5月20日教育部第3屆第6次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議臨時動議之提案三決議:
「書刊出版品應轉換為語音、有聲書,以利輔助視障生、學障生學習。
請國家圖書館台灣分館處理。
」
2.前開決議雖已考慮視障及學障學生需求,惟教科書有聲書仍
只提供視障生使用,未包括有需求之學障學生。
擬辦:
建議提供視障生使用之有聲書能授權各縣市政府錄製供學障學生使用。
決議:
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只得為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重製資料,其適用對象未及於學障學生,故本案尚無法同意辦理。
資賦優異類通報類別說明
區分
學生特教類別
班級名稱
備註
集中式
一般智能
一般智能班
學術性向
1.數理
2.語文
3.社會
4.自然
新增班型聯繫小組後,資料庫增加選項
藝術才能
1.音樂
2.美術
3.舞蹈
4.戲劇
其他特殊才能
1.體育班
2.民俗班
分散式
一般智能
一般智能班
學術性向
1.數理
2.語文
3.社會
4.自然
新增班型聯繫小組後,資料庫增加選項
藝術才能
1.音樂
2.美術
3.舞蹈
不分類資優資源班
依服務學生之個別實際況狀填寫特教類別
資優個别方案
依學生個別實際況狀填寫特教類別
1.縮短修業年限
1-1.免修課課
1-2.逐科加速
1-3.逐科跳級
1-4.各科同時加速
1-5.全部學科跳級
1-6.提早選修高一年級課程
1-7.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
2.提早入學
3.區域性資賦優異類教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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