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防尘防毒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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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防尘防毒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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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
职业卫生
防尘防毒
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与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或作业场所。
第三条术语
1.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危害因素: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职业禁忌症: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四条机构与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部:
(1)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执行。
(2)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定期组织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上报有关上级部门。
(5)组织和协助有关单位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新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3.人力资源部:
(1)负责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确保员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2)与已进、新进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员工,并以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写明。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当依照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附件的相关条款。
4.生产部: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等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5.各车间:
(1)把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特殊作业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禁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单位内部的检查,对车间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领导,采取措施整改。
(5)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6.工会负责组织监督公司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7.化验车间负责作业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取样检测。
8.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条职业病预防
1.职业病防治原则:
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2.各单位要优先考虑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3.各单位应加强设备和工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4.各单位在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采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生产。
5.各单位必须对有毒有害作业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和健康教育知识培训,主要包括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器材等。
6.各单位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7.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及其它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警示牌,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
8.各单位必须为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9.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10.各单位必须配合公司对其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11.各单位必须配合公司及地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的现状和实际情况。
12.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3.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
该建设项目验收时,必须提交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由安全部、各单位车间负责。
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变更或取消由安全部和车间共同确定。
3.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进行1次监测,各车间安全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
4.生产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采样与测定、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检测报告书中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评价,执行国家统一的监测和评价标准。
5.上级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状况的检查,由安全部负责统一协调。
6.化验车间对检测结果应存档,出具报告反馈给被检单位,检测报告报安全部。
7.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通过告知牌向员工进行公布。
第七条职业病健康监护与职业病例管理
1.依法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各单位凡安排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时,必须考虑其健康情况,符合要求的方可安排作业。
3.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
4.对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及时安排治疗、定期复查。
对确定不宜从事原有毒有害作业的,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排新的工作。
5.疑似职业病、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结束,疑有后遗症的,由市卫生防疫部门根据国家诊断标准做出诊断,并出具证明,同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报告,进行相关认定。
6.各单位出现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要立即通知安全部,进行急救,按照事故上报程序,公司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7.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患者诊断和治疗所需费用按照公司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防尘防毒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职责
1.安全部是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
2.安全部负责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与验收。
4.项目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更换。
5.仓库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财务部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
7.安全部负责对接触尘毒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8.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维护检修。
第四条控制程序
1.公司现有的尘毒职业危害因素有:
汽油、液化气、硫化氢、粉尘、MTBE、甲醇等。
2.安全部应依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
4.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1)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就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3)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4)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5)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
(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8)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
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9)安全部每年组织1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检测和评价。
检测、评价应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进行。
(10)安全部每年进行1次粉尘浓度监测,1次生产性毒物浓度监测。
监测结果由安全部根据《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进行分级,并将结果公示在尘毒所在岗位的公布栏里。
(11)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测定。
(12)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尘毒作业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岗位。
(13)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14)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1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15)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
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五条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改善职工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工的健康,使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三、职责与分工
(一)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并根据生产情况和实际需求提报采购计划,负责审批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发放,并监督使用。
(二)由仓库及后勤具体负责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
四、内容与要求
(一)劳动保护用品与保健品的配备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护性的辅助措施,应与生活福利待遇严格区分开来,全体员工应本着节约精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3.公司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4.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
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5.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安全部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6.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二)劳动保护用具(品)的管理
1.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2.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
3.凡发给集体使用的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
属于借用的,必须按期交还,如拒不交还者,照原价扣款并作出相应处罚。
4.凡从公司离职的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交清防护用品,否则安全部按使用期限折价,出具付款单交本人到财物部门交款后,方可办理调出关系。
5.防护用品是发给员工使用的,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或因其他原因较长时间未使用,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
6.劳动防护用品由供应部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7.仓库及后勤部门需收到安全部开具的劳保用品发放通知单后,方可进行发放,严禁无单私自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1.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2.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
防毒面具、防护服、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
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部审批、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5.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库内防护用品妥善保管,防止霉变或失效。
每月底由专人向安全部提报库存情况,以便合理提报购买计划。
6.劳动防护用具(品)具体使用要求:
(1)防护服、工作服:
①根据不同工作场所,穿着相应的防护服、工作服,其服装要按使用者的身长、体型,选用适宜的规格、型号。
②防护服、工作服使用者应穿着舒适,工作方便、安全,必须扣好衣扣。
③防护服、工作服要保持整洁,定期洗涤,工作中防止损坏和撕破,发现破损要及时缝补。
(2)绝缘靴、鞋和绝缘手套
①要根据使用电压等级,不同防护条件,正确选用合适的绝缘等级,不准越级使用。
②绝缘手套和绝缘鞋,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破损、裂口等缺陷,不准使用。
如有灰尘或尘渍等其他污物,应清洗干净,并完全干燥后,方可使用。
③使用绝缘手套或绝缘鞋,应将衣袖口或裤腿套入手套筒或鞋筒内。
④橡胶绝缘制品应尽量避免与酸碱及油类接触,并防止尖锐物刺破。
定期清洗,干燥后妥善保管。
⑤为保证安全,绝缘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耐强度复验,不合格品应停止使用。
(3)防尘用品
①防尘用品要根据粉尘浓度、分散度、粉尘性质、作业条件和劳动强度等,全面考虑适当选用。
②防尘用品在使用前要检查部件是否完整,如有损坏必须修理或更换,各部件连接处严密方可使用。
对面罩或送风口罩应检查管路、接头是否畅通,调节装置是否灵敏。
③佩戴位置要正确,系带或头箍调节适度,对面颜无压迫感。
④滤料要定期更换,更换时先检查滤料是否完整。
使用中如发现口罩积尘较多,则应检查滤料是否破损,呼气阀汽的密封性是否良好。
⑤各式口罩的主体口鼻罩,要常用肥皂水或清水洗涤,保持清洁。
清洗后的用品在通风处晾干,切忌曝晒、烘烤和接触油类、有机溶剂,以免变形、损坏。
⑥口罩应专人专用,用毕要装在塑料袋内,防止挤压损坏。
(4)防毒用品
①使用防毒用品应严格遵守使用规定。
②防毒面具使用前,一定要了解毒气性质,含毒浓度和使用场所空气中含氧量、环境温度,必须在规定范围和有效防毒期内使用。
③防毒面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和气密性试验,如外观检查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则不能使用。
④使用滤毒罐应选用于环境毒气相符的型号,并在有效防护期内使用。
其失效判断方法:
有指示剂的滤毒罐以指示剂变色为准;其他均应采用主观嗅觉法、称重法或登记作业场所毒物浓度,累计使用时间方法进行。
⑤防毒面具由使用者专用,做到妥善保管,讲究卫生,随时可用。
⑥防毒面具在使用中若发生故障,使用者在积极采取措施的同时,应迅速脱离毒区,不得延误。
⑦在冬季或低温场所使用,应防止面罩体变硬、折裂和呼气阀失灵。
⑧对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8%,毒物浓度大于2%的场所,或在密闭容器中作业,禁止使用防毒面具。
⑨在使用中严禁随便拧开滤毒盒盖,并防止剧烈振动和将水或其他液体溅到滤毒盒上。
⑩发现滤毒药剂失效,应停止使用,并迅速脱离毒区,更换药剂,不准在毒区内更换药剂。
(5)安全帽
①安全帽是防止冲击伤害的防护用品,应按国家标准选用合格品。
②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装配牢固。
③佩戴安全帽要牢固,帽衬顶端与帽壳盖应留有32~50毫米垂直缓冲距离,帽侧留有5~20毫米水平间距,拴好帽带,低头作业或活动时不能脱落。
④安全帽不可在60℃以上高温处,以免变型、变质。
禁止将安全帽当凳子坐或挪作他用,要妥善保管,防止污染和损坏。
⑤安全帽在工作中受到较大冲击后应停止使用,不准使用过期安全帽。
(6)安全带
①安全带是防止人身高处坠落伤害的防护用品,其选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有磨损、变质、金属件损伤等异常情况,均不能使用。
③使用时要系好各带,扣好卡子,挂绳要挂在牢固的物体上,锁紧钩环,不准低挂高用,挂绳长度应小于工作面至地面距离1米以上。
④使用时应避开高温物体,尖刺物和酸碱化学物,应经常保持清洁,用后用肥皂水和清水洗净晾干,并在金属件上涂油防腐。
(7)护目镜
①护目镜是保护眼睛不受伤害的防护用品。
根据防护对象不同,护目镜可分为防碎屑打击、防有害液体飞溅、防烟尘及各种有毒气体、防X射线、防辐射线、防激光、防微波及高频等。
②根据防护对象选用不同的护目镜,一定要按出厂时表明的遮光编号或使用说明书使用,切勿用错。
③一般车、铣、刨、磨工戴的平光镜要无气泡、杂质,表面平滑,镜架要圆滑,无锐角、镜片与镜架衔接要牢固。
(8)空气呼吸器
适用于较高浓度环境下的抢险救灾或其他缺氧环境下的特殊作业项目,其使用方法:
①首先开关向下背在身后,调整好肩带、腰带
②将面罩挂于胸前,按一下供给阀转换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快速插头、插好、插牢。
③逆时针旋转气瓶阀,(两周以上),检查压力表压力10Mpa以上
④佩戴好全面罩(用手压紧)深呼吸,感觉供气正常,将全面罩系带收紧。
⑤在使用过程中,随时观察压力表指示,当压力低于5Mpa时,必须撤离现场;
⑥使用完毕,将全面罩拿下,顺时针关闭气瓶阀,按下供给阀转换开关,泄压后,拔开快速接头,严禁带气拔开。
(9)防护用品的更新
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劳动保护工作将不断加强,劳动防护用品也将不断地扩大和提高。
因此,本制度未规定的其他防护用品,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
品种
配备范围
配备标准
安全帽
全体员工
1顶/30个月/人,以旧换新
服装类
夏季工作服
全体员工
1套/年/人
冬季工作服
全体员工
1套/1年/人
检修服
检修单位(按公司检修计划)
1套/年/人
工装
正式员工
根据公司计划
鞋类
绝缘鞋
电气车间
1双/年/人
防砸鞋
机修车间
毛巾
车间
4条/年/人(季度发放)
部室
2条/年/人(半年发放)
雨衣(分体)
各车间
1套/5年/人
雨鞋
1双/5年/人
手
套
焊工手套
焊工
6付/年/人
绝缘手套
电工
6付/年/人
乳胶手套
质检中心
根据岗位3-5付/月/人(一次性)
全挂胶手套
油品、沥青、加制氢、催化、
动力
1付/月/人
油品装卸车
2付/月/人
布手套、半挂胶手套、棉手套
油品(装卸车)机修
1付/月/人
沥青、电仪、油品、
2付/月/人
线手套
其他人员
根据工作情况公司领导批准发放
肥皂、洗衣粉
沥青、油品、催化、动力
4块肥皂、4袋洗衣粉/月/公用
质检中心
5块肥皂、5袋洗衣粉/月/公用
机修、电仪
3块肥皂、3袋衣粉/月/公用
其他部室、人员
1块肥皂/室/月/公用
防尘口罩
机修(焊工班)
12只/年/人
护目镜
机修、沥青、催化、动力
4只/年、火焊镜2只/年(公用)
员工个人劳保福利
进入公司满三个月(3/6/9/12月)
1份/每人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补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减少公司因人员流失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特制订本补充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离职员工。
第三条员工离职时,将所发劳动防护用品全数交回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为全新的,不予扣款;如已经穿着,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入职时间不满3个月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
2.入职时间满3个月未满6个月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的50%。
3.入职时间满6个月未满1年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的30%。
4.入职时间满1年离职的员工,不予扣款。
第四条以上劳动防护用品扣款金额由安全部提供,人力资源部负责在绩效工资中兑现。
第五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安全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全面地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定义
1.职业危害因素: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有害作业场所检测:
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检测。
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4.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
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3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0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第四条职责
1.安全部是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分级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检测、分级管理,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2.生产公司各车间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第五条管理措施
1.作业场所检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检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劳动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2.检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定点检测;
(2)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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