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注册安全师《安全实务》共性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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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注册安全师《安全实务》共性知识点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事故类别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坍塌011冒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害
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4.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4.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1 ̄2人死亡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千人死亡率:
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计算公式:
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6.2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计算公式:
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
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计算公式:
百万工时伤害率:
A=(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6…………(3)
6.4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计算公式:
伤害严重率:
B=(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6…………(4)
6.5伤害平均严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
计算公式:
N=B/A=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5)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计算公式:
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吨))×106…………(6)
万米木材死亡率=(死亡人数/木材产量(立方米))×104………(7)
防止能量意外释放的屏蔽措施主要有下列11种:
(1)用安全的能源代替不安全的能源
(2)限制能量(3)防止能量蓄积(4)控制能量释放(5)延缓释放能量(6)开辟释放能量的渠道(7)设置屏蔽设施(8)在人、物与能源之间设置屏障,在时间或空间上把能量与人隔离(9)提高防护标准(10)改变工艺流程(11)修复或急救
博德的因果连锁理论:
1、控制不足——管理2、基本原因——起源论3、直接原因——征兆4、事故——接触5、受伤---损坏一一损失
安全原理:
系统原理的原则
(1)动态相关性原则。
(2)整分合原则。
(3)反馈原则。
(4)封闭原则。
人本原理的原则
(1)动力原则。
(2)能级原则。
(3)激励原则。
(4)行为原则。
预防原理的原则
(1)偶然损失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
(3)3E原则。
即工程技术(Engineering)对策、教育(Education)对策和法制(Enforcement)对策。
(4)本质安全化原则。
强制原理的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
(2)监督原则。
安全文化作用及功能:
(1)导向功能
(2)凝聚功能(3)激励功能(4)辐射和同化功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原则。
系统性原则。
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则。
综合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
(4)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5)了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
(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7)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10)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防灾减灾管理制度。
(12)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13)应急管理制度。
(14)安全奖惩制度。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
(3)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
(4)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岗位安全规范。
(6)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7)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三同时”制度。
(2)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3)定期维护检修制度。
(4)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5)安全操作规程
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2)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
1)起草。
2)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
3)审核。
4)签发。
5)发布。
6)培训。
7)反馈。
8)持续改进。
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7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4项)
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
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的主要内容和时间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3.培训时间(2、3同负责人)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3、4与主要负责人培训的不同处)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
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1次。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安全设施分为: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⒉控制事故设施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⒊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⑼灭火设施:
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⑾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⑿逃生避难设施:
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⒀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为了防止事故发生,采取的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防止其意外释放的安全技术措施。
常用的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有:
①消除危险源。
②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
③隔离。
④故障--安全设计。
⑤减少故障和失误。
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意外释放的能量引起人的伤害或物的损坏,或减轻其对人的伤害或对物的破坏的技术措施称为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该类技术措施是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事故的扩大,避免引起二次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常用的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有:
①隔离。
②设置薄弱环节。
③个体防护。
④避难与救援。
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①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②漏电保护。
③绝缘。
④电气隔离。
⑤安全电压。
⑥屏护和安全距离。
⑦连锁保护。
机械安全技术措施:
①采用本质安全技术。
②限制机械应力。
③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
④遵循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
⑤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
⑥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包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包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赂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包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2、工作损失价值3、资源损失价值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附录A)6、其他损失费用
集中趋势的描述指标:
算术平均数、几何平均数、百分位数与中位数。
离散趋势的描述指标:
全距、四分位数间距、方差、标准差。
事故上报处理部门及上报时限: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调查,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省级、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可授权委托。
单位负责人1小时上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逐级上报不超过2小时。
30日内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60日内,延长不超过60日)。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厂级安全教育内容:
安全风险辨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考核奖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
车间级安全教育:
本岗位工作及作业环境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典型的事故案例,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班组级安全教育: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分析方法和控制对策、事故案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生活护理费按月按照生活不能完全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上残补助金(一次性):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临时用电设备5台及5台以上或者设备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5台或50kw以下可不编制组织设计,但要编制安全用电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也必须经过“编制、审核、批准、验收”的管理程序。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内容:
1、现场勘测。
2、确定(电源进线、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
5、设计配电系统。
(配电线路、装置、接地装置、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6、设计防雷装置。
7、确定防护措施。
8、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的主要技术文件,应符合的要求: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其他用电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技术交底,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响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2、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4、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由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小于1kV的4米,1-10kV的6米,35-110kV的8米,220kV的10米,330-500kV的15米。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小于1kV的6米,1-10kV的7米,35kV的7米。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起重机严禁越过电力线进行作业)。
电压/kV<11035110220330500
安全距离m垂直1.53.04.05.06.07.08.5
水平1.52.03.54.06.07.08.5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小于等于1035110220330500
最小安全距离m1.72.02.54.05.06.0
搭设防护性遮拦、栅栏时应注意:
1、可用竹、木脚手架杆作防护立杆、水平杆;可用木板、竹排或干燥的篱笆、安全网等作纵向防护屏。
2、各种防护杆的材质及搭设方法应按竹木脚手架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搭设的防护遮拦、栅栏应有足够的机构强度。
3、搭设和拆除时应停电作业。
4、如无法设置遮拦则应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不得强行施工。
绝缘、屏护和间距直接接触触电的防护措施。
接零保护是间接接触触电的安全措施。
接地装置(工作接地、重复接地、防雷接地)
工作接地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不超过100kVA电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欧.m的地区,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欧。
重复接地工作接地外,在专用保护线PE上一处或多处再次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当系统发生碰壳或接地短路时,可以降低零线的对地电压;当零线发生断裂时,可以使故障程度减轻。
TN系统中保护零线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每一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姆,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欧姆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姆。
防雷接地分为自然接地体和人工接地体。
自然接地体有:
(1)埋在地下的自来水管及其它金属管道(液体燃料和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除外);
(2)金属井管;(3)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大地接触的或水下的金属结构;(4)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基础等。
保护范围之外的,应按地区年平均雷暴日安装避雷装置。
50m1532m4020m9012m。
最高且最后退场设备设避雷针覆盖其他设备。
自备电源采用专用保护零线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配电系统,并符合以下规定:
(1)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2)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3)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施工现场配电线路(室外和室内线路)室外线路主要有绝缘导线架空敷设(架空线路)和绝缘电缆埋地敷设(电缆线路)。
也有电缆线路架空明敷设的。
室内线路有绝缘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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