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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一种新的发展权
碳排放权一种新的发展权
[摘要]近年来,国际社会逐渐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权来看待,其法理依据主要有: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等。
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
的分配应考虑发展需要、人口数量、历史责任以及公平正义
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应逐步实现从“差别原则”到“共同责任”的转变,在加强与发展中的大国协调的同时,适当支持小岛国联盟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要求,并重视碳排放权分配中的发展权问题。
[关键词]气候变化;碳排放权;发展权
近年来,随着全球极端天气现象的不断出现,气候变化
问题成了国际舆论关注的焦点。
尤其是伴随着迈向后京都时
代(2012-2020年)的步伐日益加快,碳排放权分配问题再次
国家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碳排放权的分配不但关系到中国未来的发展空间,而且涉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
因此,从发展权的角度研究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分配问题,
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碳排放权的定位
(一)气候变化与碳排放权的产生
碳排放权是指权利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自然
或者法律所赋予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这种权利实质上是权利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
[112。
。
碳排放权的产生与人类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密切相
关。
早在20世纪70年代,科学家们就已经把气候变暖作为
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提了出来。
1988年,世界气象组织和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简称IPCC。
同
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保护气候的第43/53号决
议,指出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
简称《气候变化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应率先对付气候变化
及其不利影响,在20世纪末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降到其1990
年水平。
1997年,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应在2008—2012年间,将其温室气体的排放
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其中欧盟将削减8%,
美国将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将削减6%。
由于《京都议
放权如何分配就成了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
(二)碳排放权的主体
关于碳排放权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国家。
《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是从国
际公平的角度出发,以国家为单位来界定一国的碳排放权的,在国家减排责任中区分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不同阶
段的“国家碳排放总量”(NationalTotalCarbonEmissions)的
指标。
以国家为主体的国家碳排放权虽然注意到了国家层面的公平,但是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
2、群体。
以群体为主体类型的群体碳排放权,主要是
指各种企业或营业性机构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获得排放指标从而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群体碳排放权具有可转让性,这是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的基础。
3、自然人。
以自然人为主体类型的个体碳排放权,是
指每个个体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不论在何处,都有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自然权利。
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的分配应更多地着眼于个体碳排放权问题。
(三)碳排放权是一种新的发展权
众所周知,“发展权既是一项独立的人权,也是实现其
”。
他人权的前提”。
1977年,联合国人权与和平司司长将发展
权归入一种新的人权,成为“第三代人权”。
1979年,联合
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
是发展问题。
”因此,把气候变化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在此基础上,将碳排放权作为
种新的发展权来看待,也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例如,美国学者波斯纳(EricA.Posner)、森斯坦(CassR.Sunstein)
和格林(BryanA.Green)都承认,碳排放权是一种发展权。
肯
尼亚内罗毕大学的穆马(AlbertMumma)和豪达斯(David
Hodas)认为:
“排放权实际上代表发展权,是为了满足一国及其国民幸福生活的需要。
”阿马蒂亚?
森(AmartyaSen)根据可
持续人文发展理论,提出“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扩大人的选择范围,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此外,格林还进一步指出:
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还应当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责任”。
事实上,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权的碳排放权有两层涵义:
第一,碳排放权“是一项天然的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与社会地位和个人财富都无关的权利”;第二,“碳
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如此。
、作为发展权的碳排放权的法理依据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基础
自1990年联大为缔结防止气候变化公约而开始政府间
谈判以来,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波恩协定》、《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马拉喀什协议》、《德里宣言》以及“巴厘路线图”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它们在加强全球共识和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并为碳排放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气候变化公约》。
《气候变化公约》申明:
“应当以
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
认识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得到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促进可持续的发展。
保护气候系统免遭人为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适合每个缔约方的具体情况,并应当结合到国家的发展计划中去,同时考虑到经济发展对于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是
至关重要的”。
2、《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也明确将量化的排放
限制和减排承诺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努力联系起来。
例如第
2条第1款规定: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3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第3条指出: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g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此外,《巴厘行动计划》也提及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并
中国家基于发展需要的碳排放权
(二)碳排放权的理论依据
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公
平正义原则,为作为发展权的碳排放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1、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法院卫拉曼特雷(Weeramantry)
法官曾经指出: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组成部分,这不仅因为其具有必然存在的逻辑,也在于全球已普遍、广
泛地认可该原则。
”根据《布伦特兰报告))(BrundtlandReport),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
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气候变化公约》无疑是可
第4款规定,“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促进可持续的发展”第4条第7款指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
公约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发展权以及改变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的义务。
京都议定书》第2条第1款也将减排承诺与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
2002年8-9月,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在南非约翰
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考虑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问题成为谈判的新思路。
同年10月,《气候变化公约》第八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德里宣言》,“首次在国际文件中明确提出应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这是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又一新进展”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第2条也规定:
我们应该合作起来以尽快实现全球和各国碳排放峰值,我
们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碳排放峰值的时间框架可能较长,并且认为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消除贫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仍然是首要的以及更为重要的目标,不过低碳排放的发展战略对可持续发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2、“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thePrincipleofCommon
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在地球生态系统整体性的基础上,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都负有共同的责任,但各国承担的具体责任又因能力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了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七规定,“各国拥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气候变化公约》
则是第一份在条文中明确使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措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
此外,《气候变化公约》第3条“原则”、第4条“承诺”都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要求。
而《京都议定书》通过以发达国家量化减排、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方式,进一步贯彻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可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明确承认:
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
虽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际上还没有被看做有
约束力的国际法,但是在国际环境条约中它已经成为了确立责任分担安排的基石。
因此,发达国家对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在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的分配中,鉴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石地位仍不可动摇。
正如温家宝总理在2009
‘共同
年12月哥本哈根气候峰会领导人会议上所强调的:
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和基石,应当始终坚持。
3、公平正义原则。
气候变化不仅仅是一个生态问题,
也是一个公平问题。
“如果不解决气候变化与正义之间的相互影响,就绝不可能成功应对气候变化。
”因此,公平正义原则是作为发展权的碳排放权的理论依据之一。
首先,《联合国宪章》序言庄严地宣布“大小各国平等
权利之信念”,并在第1条确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的宗旨。
其次,界人权宣言》第1条和第2条分别规定: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他种身份”。
最后,按照罗尔斯“正义的两个原则”理论,“每个人对与其他人
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前者为平等自由原则,后者为差别原则与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
因此,在考虑世界各国对碳排放权的分配问题时,必须
坚持公平正义原则。
诚如罗尔斯所指出的:
“所有社会价值一一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一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
三、作为发展权的碳排放权的分配
(一)现有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
其中较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紧缩与趋同方案(ContractionandConvergence)。
1990
年,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GlobalCommonsInstitute,GCI)倡议的“紧缩与趋同方案”主张,发达国家从现在的高排放逐渐降低到人均水平,发展中国家则从目前较低的排放水平逐渐增加到世界人均水平,从而使全球的人均排放量在目标年达到趋同,并最终实现全球稳定的浓度目标。
有学者在此
基础上提出了“两个趋同”的分配办法,即2100年各国的人均排放趋同、1990年到趋同年(2i00年)的累积人均排放趋
同。
组”提交了《关于(气候变化公约)的议定书提案要点》,旨在根据《气候变化公约》附件一国家对全球增温的相对历史贡献来区别和划分它们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减排责任和目标,其中越早工业化的国家需要承担的减排义务就越大。
巴西案文一出笼就引起了科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一些新的分配方案。
3、多部门减排分担方案(Multi-sector,Convergence
ApproachofBurdenSharing)。
2001年,荷兰能源研究中心
(EnergyResearchCentreoftheNetherlands,ECN和挪威奥斯陆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CentreforInternationalClimate
andEnvironmentalResearch—Oslo,CICERO在“三部门方
法”(Triptych)的基础上合作开发了一个更复杂的全球“多部门减排分担方案”。
它主要将世界各国的国民经济划分为发电、工业、民用、交通、服务、农业和废弃物等七个部门,并按照各国各部门人均排放趋同的方法确定部门排放限额。
4、国际减排责任分担体系评价框架(FrameworktoAssess
InternationalRegimesforBurdenSharing,简称“FAIR模型”)。
2001年,荷兰国家健康与环境研究所(NationalInstitutefor
PublicHealthandtheEnvironment,RIVM)开发了“国际减排
责任分担体系评价框架”,将以历史责任为基础的分担方法扩展到了发展中国家,其多阶段参与法把发展中国家承担的减排义务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基准排放情景阶段、碳排放强度下降阶段、稳定排放阶段和减排阶段。
5、满足人文发展基本需求的碳排放方案。
该方案将碳
排放分为用以基本生活需要的碳排放和奢侈、浪费性的碳排放,强调人均排放是人的基本发展权之一,减排方案必须能够同时保证国际公平和人际公平,减排的具体目标应当与联合国的人文发展目标结合起来考虑。
由上可见,上述种种方案虽出于不同的利益取向而各有
侧重,但它们要么回避历史责任,要么忽视发展权或其他因素,因而不是完全令人满意的方案。
换言之,统一的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排放权分配制度,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来。
(二)影响碳排放权分配的因素
鉴于国际社会已有碳排放权分配方案存在缺陷,笔者认
为,在制定碳排放权分配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发展需要。
“发展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特别是经济和社
会权利的重要基础”,“因为一个社会若没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就不可能为其成员实现自己的社会和经济权利提供条件或给予保障,即为社会成员提供积极的公共服务,并保障其达
到最低生活标准”。
因此,碳排放权的分配一方面应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生存需要,保障其公民的基本能源需求和物质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最不发达国家是迄今气候变化的最大受害者”,因而确定后京都时代的减排目标要以代内公平为基础,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发展中国家
台匕
只有通过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能力,才能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
2、人口数量。
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对气候、环境等全球
公共产品拥有相同的权利,任何国家都无权在人均排放方面高于其他国家。
因此,排放权的分配考虑人口因素,意味着从另一个侧面承认排放权就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体现了人类生存、发展和利用自然
资源的平等权利。
此外,人均排放权原则也符合伦理正义。
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的历史累积排放总量和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要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
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自1840
年以来,全球70%的二氧化碳来自美国、俄罗斯、德国、英
国、法国、日本、加拿大和波兰。
而世界资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Institute)的资料显示,自1850-2003年历史累积排放最多的国家是美国,占29%,其次是欧盟,占26%。
因此,发达国家理应承担历史责任,对其行为引发的后果负
责,并为其行为付费。
有鉴于此,在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分配中,发达国家必须考虑其过去提前耗用的排放空间,并相应地扣减其未来的排放额度,从而实现“矫正正义”
(CorrectiveJustice)。
4、公平正义原则。
《气候变化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
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
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
方面要考虑国家层面的公平,保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同样的排放权。
诚如有学者所言:
“如果不在北方和南方之
间实现更大的公平,关于有效保护气候的一切呼吁都是徒劳
Equity),以保障所有人尤其是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
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从而实现人类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公平的发展权。
5、其他因素。
进行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的分配时,还
应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如地理条件、资源禀赋、能源效率、产业结构、技术水平、人类发展指数(HumanDevelopment
Index)等。
这些因素都能对碳排放权指标的分配起到一定的
矫正作用。
关于碳排放权的分配问题,从表面上看是发展中国家和
发达国家之间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地球环境的争论,但本质上是各主要国家和利益集团关于21世纪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战略的较量,其影响可能涉及几代人。
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如何寻找化解气候变化问题的巨大压力之策,显得尤为紧迫。
(一)从“差别原则”到“共同责任”的转变
前已述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世界各国合
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
然而,该原则现今正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近年来饱受批评,有被抛弃的危险。
例如,美国一直强调,由于没有给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设定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所以它拒绝批准
京都议定书》。
而一些欧美学者也认为:
“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条约中,发展中国家完全有理由享受差别待遇。
然而,《京都议定书》似乎沿着区别责任的方向走得太远,以致偏离了共同责任的轨道。
该原则不应解释为对共同关切事项需要有区别责任。
把某些国家排除在外,貌似公平,实则影响了整个目标的实现。
”另一方面,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格局的变化也导致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正在被削弱。
1997年《京都议定书》制定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
国家碳排放量在国际上所占的比例并不高。
然而,随着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高速发展,它们的排放量也迅速增加。
“如果作为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发展中大国,没有被施加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那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就会超越《气候变化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的限制。
是指发达国家的责任,也是指每个国家的共同责任”。
前提下,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大国一起逐渐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逐步实现从“差别原则”到“共同责任”的转变,应当是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在哥本哈根会议前夕,中国政府主动作出的减排承诺,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这种趋势的反映。
(二)强调由贸易和投资引起的转移排放问题
近年来由贸易和投资所导致的转移排放问题日益引起
世界各国的重视。
在2008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波恩会议上,印度学者就提出应该让发达国家对外国直接投资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新增排放负责,从而为发展中国家拓展更多的出于自身发展需要的碳排放空间。
事实上,由于国际分和贸易的影响,发达国家纷纷利用中国低廉的生产成本,把低附加值、高能耗的产业转移到中国,使中国在全球经济体
系中扮演着“世界工厂”的角色。
这种世界经济贸易格局使来源于欧美国家的消费占到了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左右。
因此,在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的分配中,应当考虑这
因素。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原则。
(三)利益诉求的差别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分化,因而应寻
找新的联盟
在当今全球气候政治舞台上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国家集
团,它们复杂的内部关系已经完全超越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所谓“南北鸿沟”或“两个世界”的简单二分法。
其中发展中国家内部不同集团间的利益诉求也有很大差别。
例如,小岛国联盟最担心海平面上升,因而强烈要求严格执行减排方案;最不发达国家则特别关注未来资金援助问题,而不是排放权的分配。
而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等“基础四国因其经济、社会发展仍处于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之中,国内
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和人口处于贫困状态,所以反对对其施也日益受到质疑。
一些欧美学者认为:
“如果仍把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但无法创建一种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框架,而且对整个世界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而必须加以区别。
事实上,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围绕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
的分配与技术转让等问题的博弈双方,主要是以美、欧为代
表的传统大国和以中、印为代表的新兴大国。
因此,在未来
家身份参加谈判以外,也应注意到发展中国家已经分化的事实,在加强与发展中大国协调的同时,适当支持小岛国联盟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要求,以应对发达国家的压力和挑战。
(四)重视碳排放权分配中的发展权问题
中国参与气候变化领域国际活动及履约谈判的首要任
务,是为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及可持续发展而争取应有的发
府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维护《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
的大势所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另一方面坚决维护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强调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压倒一切的优先任务,并立足于发展权的实现,坚持赋予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的脆弱群体和穷人以更多的
总之,碳排放权的分配问题与各国的未来发展空间密切
相关。
因此,从发展权的角度来研究碳排放权的分配问题,或者说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权的理念,可以为人们设计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机制提供更多的思路和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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