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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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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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县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的申请与受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分项:
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三、办理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
石城县农业和粮食局
2、办理权限: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要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许可。
(二)审批内容
对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核
(三)法律效力
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活动。
(四)审批对象
在本县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五、审批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六)依申请注销
1)生产企业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饲料生产许可证》原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六、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1)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申请材料目录
序
材料名称
号
原
纸质
件/
份/电
复
数子报
印
件
件
材料来源/
要求
出具单位
1企业承诺书
原
1纸质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件
申请人提供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和精原
2
料补充料生产件
许可申请书》
复
2纸质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
上海农业网站下载填写,申请人提供
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3工商营业执照印
件
1纸质
的企业除外。
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具,申请人提供
企业组织机构原
4
组织机构框图
5
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
复印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技术、生产和质量机构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
职称证书
件
书复印件
图件
1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的企业
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提供
厂区平面布局原
6
图件
1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按比例绘制厂区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生产、检化验、生
申请人提供
资产的证明材料
12企业管理制度
复印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企业按照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定的主要
件
管理制度的名称、主要内容等
质
填写,申
请人提供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本企业的工商营
市场监督
纸
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
管理部门
质
外。
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
出具,申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请人提供
图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按比例绘制厂区平面
纸
布局图,并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
申请人提
质
等功能区,其中生产区应当标明生产车间、
供
原料库、成品库的基本尺寸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
数量逐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使用规范的饲料加工设
纸
备图形符号绘制。
申请人提
质
工艺说明应当反映主要生产步骤、目的、原
供
理、实施方式、实施效果等内容。
使用同一
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防
止交叉污染措施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
纸
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前处理室、
申请人提
质
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
供
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有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纸
的提供发票复印件。
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
申请人提
质
提供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
料
供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提供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纸
文本复印件。
申请人提
质
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有效的企业备案标准
供
文本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企
业标准草案文本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企业制定的原料
纸
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
申请人提
质
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召回、人员与卫生、
供
文件与记录等主要管理制度。
(1500字以内)
纸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由企业生产所在
环境保护
5、补发
序材料名号称
原件/复印件
份纸质/电子
要求
数报件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企业申
1
请
原件1纸质材料应真实规范申请人提供
2承诺书原件1纸质
6、依申请注销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遗失情形需提供)
申请人提供
序
材料名称
号
原件/复印件
份纸质/电子数报件
要求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1企业申请原件1纸质材料应真实规范申请人提供
企业生产许
2
可证
原件1纸质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农业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三)申请文书名称
《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七、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
无申请期限限制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期限:
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专家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
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专家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饲料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
已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有效
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饲料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续展申请。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审查环节: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
县农粮局应当自作出受理
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审核;县农粮局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拟在本县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产品生产的。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
县农粮局应当自作出受理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书面审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农粮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重新办理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
县农粮局应当自作出受理
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审核;市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重新办理是指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2)生产场所迁址的;
3)增加单一饲料产品品种的;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续展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
县农粮局应当自作出受理
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审核;县农粮局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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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饲料 生产 许可证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