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量化管理办法11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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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量化管理办法1121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校科发〔2010〕4号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
办法(修订)》等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等科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
1.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
2.云南财经大学校级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3.云南财经大学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为打造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法学、哲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学科协同发展的高等财经大学,进一步落实“教学立校、科研强校、服务活校、特色兴校”方略,实现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共同发展,结合我校科研发展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考核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的专职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和教辅部门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
其他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等)的科研成果也可按本办法进行登记和考核。
第三条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公开发表的论文、译文、艺术作品、研究报告,公开出版的著作,通过鉴定或结项的科研课题、计算机软件和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科研成果,均为考核与登记科研工作量的范围。
内部发表的论文和印刷的著作原则上不计工作量。
但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的内部成果,提供有效证明后方可计算科研工作量。
进行考核、登记的科研成果须是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成果,且成果明确标识“云南财经大学”为我校教职工的第一署名单位;但我校教职工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做博士后研究期间,允许以“云南财经大学”为我校教职工的第二署名单位。
第四条科研工作量以“分”为统计单位。
科研处根据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已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组织工作进行计分和统计。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定额与减免办法,根据学校人事分配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论文类科研成果的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各类论文的基本分值
公开发表
未公开发表
特别
期刊
权威类期刊
核心A类
期刊
核心B类
期刊
核心
C类
期刊
D类(一般)
期刊
中央、
国务院
内参
部委
内参
省、
直辖市
内参
地市
级政
府、厅级部
门内参
AA
类
A
类
BB类
(CSSCI)
B
类
300
100
45
40
25
20
15
10
40
30
25
15
(二)在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和译文,社会科学类每篇应不少于3000字,自然科学类每篇应不少于2000字,否则减半计分;7000字以上的正刊论文,根据刊物级别每千字加1—7分,分别按权威类、核心AA类、核心A类、核心BB类、核心B类、核心C类、D类(一般)期刊每增加1000字分别加7、6、5、4、3、2、1分,但加分总额不得超过其基本分值的50%。
(三)发表在省部级以上报纸且字数超过1500字的理论性文章视同论文。
其他成果,包括访谈、书评、通讯报道、股市评论、知识介绍、人物介绍等,字数超过1500字以上,每篇计2分;字数在1500字以下800字以上的,每篇计1分;低于800字的,不计分。
(四)以书籍形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及学术期刊增刊、特刊、专刊中的学术论文,每篇计5分。
(五)在连续出版的以书代刊上发表的论文,参照同级别学术期刊正刊计分。
(六)两人或多人署名的论文,第一作者的工作量按每篇论文计分的70%计算,其余30%的工作量在第一作者以外的作者中平均分配。
(七)期刊类别的确定,按照《云南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目录》的规定。
第七条著作类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一)著作类科研成果,包括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辅资料、工具书、辅导书等。
对著作类计分引入“出版社系数”进行计算。
以新闻出版总署主管、中国版协主办的《中国出版年鉴》(2008卷)为参考,将出版社分为一类出版社、二类出版社和三类出版社(见附录一《出版社级别划分》)。
一类出版社系数为1.5,二类出版社系数为1.3,三类出版社系数为1。
(二)由多人合作完成的著作类成果,第一著者或主编(译)、副主编(副主译)首先提取总分的30%,其余70%的分值按参加人员实际工作量分配;不能判断各自工作量的,按参加人员数平均分配。
由论文集组编而成的著作,按编著类成果计分,所有组编人员只能分配总分值的30%。
如果主编是我校人员,由主编提供分配方案报科研处备案;如果主编是校外人员,按参加人员数平均分配。
(三)学术专著是就某一专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自己独立见解的专门性著作。
学术专著以20万字为基准,每部10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减4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
(四)编著以20万字为基准,每部6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2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
(五)译著以20万字为基准,每部6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2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
(六)教材、教辅资料或教学参考书以25万字为基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
每部教材基准分值分别为:
国家级(如教育部明文指定的规划教材及国家部委明文委托的教材)每部20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3分;
省部级(如省教育厅明文委托的省统编教材)每部10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2分;
其他教材每部6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1分;
对于出版后被认定为教育部规划教材的,自认定之日起按教育部规划教材标准计分。
(七)知识性出版物,如工具书、读本、汇编等,以及古籍整理著作,以10万字为基准,每部3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1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
(八)为鼓励著作类成果成为精品,对于再版或修订出版的著作类,第二版及以后版本按新版著作的80%计算科研工作量;在每个版本中,每增加一次印刷,按该版次的50%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八条科研项目(课题)计分标准
(一)科研项目是指科研人员承接的国内外各学术基金组织以及各级政府机构、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包括理论研究、咨询研究及其它应用性研究在内的各类科研任务。
科研项目的成果必须在科研处备案并通过结项(包括取得结项书、专家鉴定、成果采纳证明、视同结项等形式)后方可计算科研工作量。
根据项目来源渠道不同,将科研项目分成十类:
A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科技部重大计划项目、国家“973”项目或“863”项目重点项目,每项1000分。
B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包括“单列学科”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973”项目或“863”项目一般项目,每项500分。
C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等)、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教育部基金重点项目,每项300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其他项目(包括西部项目、地区项目、单列学科一般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等),每项270分。
D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筹经费项目、国家科技部自筹经费项目或专项任务项目、教育部基金重点项目,每项计200分。
E类:
教育部规划项目每项120分,自筹经费项目90分;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含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省级一般项目每项100分,重点项目150分,自筹经费项目或专项任务项目80分;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单列学科”重点项目每项100分,一般项目80分,自筹经费项目或专项任务项目60分。
F类:
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重大专项每项100分,重点项目80分,其他项目50分。
G类:
其他部委和相应学科最高学术团体(如会计学对应的中国会计学会)通过竞标等方式立项的科研项目,每项100分。
H类:
横向课题以该项目划拨到学校财务处实际经费为依据,每万元计10分。
I类:
校级重点项目每项60分、一般项目30分。
J类:
国际(包括境内外)合作项目参照横向课题标准执行。
(二)横向科研项目必须在校科研处登记备案,科研经费拨入我校财务账户,方可按上述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
(三)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主持人按课题组成员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分配,项目主持人首先分配总分的30%,然后再与全体人员进行第二次分配,分配方案报科研处备案;我校教职工参与校外人员主持的纵向项目,按参与总人数平均分配剩余的70%(即总工作量的70%),但排名在第四名及以后的最高限额为该项目总工作量的10%。
我校教职工参与校外人员主持的横向项目但科研经费未拨入学校财务账户的,不计工作量。
(四)校级以外的纵向课题在研期间可预支科研项目分值,但累计不超过40%,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专利分为:
发明专利每项计300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100分,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60分。
第一完成人占30%,剩余的70%由第一完成人按照各成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教职工的,我校教职工按参与总人数平均分配剩余的70%(即总工作量的70%),但排名在第四名及以后的最高限额为该专利总工作量的10%。
第十条公开出版的音像制品(如光盘、磁带、电子版)按10分/盘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系列作品最高不超过100分。
图书的配套光盘不再另计。
“盘”以播放时间30分钟为标准,每超过或减少3分钟的,加计或扣减1分。
第十一条文学、美术、音像、摄影、软件、词曲创作、声乐及音像作品演(播)出、播放等均属作品类成果,在正式期刊上发表或正式出版的,参照社会科学论文的计分原则计分;插图或照片刊登在著作上:
图文均为本人视同著作计分;图文分离,按每幅计2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刊登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按期刊级别、页面计分。
参赛、参展的按照其级别核定其科研工作量。
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计算机软件,以6000行代码为基准,计60分,每增加或减少200行代码,加计或扣除1分。
参加公开的国际(欧、美等先进发达国家)艺术展按80分/项计分;参加国家有关部委举办的每五年一次的全国美术展或每四年一次的全国音乐大赛等,按40分/项计分;参加国家有关部委举办的一年一次的全国美术展或一年一次的全国音乐大赛等,按25分/项计分;参加省级有关厅(部、局)组织的展览,按15分/项计分;参加各市、地州有关部门组织的展览按5分/项计分。
第十二条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成功并验收合格的,参照对应级别的科研课题计算科研工作量。
具体对应办法见附录二。
第十三条我校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科技竞赛获得奖励的,每项获奖分别按国家级特等奖120分、一等奖6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省级特等奖40分、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的分值计算指导教师的科研工作量。
有多名指导教师的,由第一指导教师负责分配,分配方案需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教师与学生合作发表论文,在计算教师科研工作量时,教师与本科生合作发表的论文,视同教师独立完成该论文;教师与我校研究生合作发表的论文,视同教师为第一作者。
第十五条加分标准
(一)被国外出版物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加80分;摘要转载的,每篇加20分。
(二)被国外翻译出版的专著,每部加100分;被国外学术刊物摘译的专著,每部加20分。
(三)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字数在3000以上的摘要转载视作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加100分;字数在3000以下的摘要转载,每篇加30分;低于3000字的,每篇加计15分;被存目索引的,每篇加6分。
(四)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字数在3000以上的摘要转载视作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加50分;字数在3000以下的摘要转载,每篇加20分;低于3000字的,每篇加计10分;被存目索引的,每篇加4分。
(五)被全国性年鉴(如《中国经济年鉴》、《中国财政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中国会计年鉴》等)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在3000以上的摘要转载视作全文转载),每篇加50分;字数在3000以下的摘要转载,每篇加20分;低于3000字的,每篇加计10分;被存目索引的,每篇加4分。
(六)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在3000以上视作全文转载),每篇加30分;字数在3000以下的摘要转载,每篇加15分;低于3000字的,每篇加计8分;被中存目索引的,每篇加3分。
(七)被国内其他出版物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加10分;摘要转载的,每篇加3分。
(八)被重复转载的学术论文,科研工作量可重复加分。
第十六条科研工作量的登记与审核
科研工作量按自然年度考核,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教职工可以随时登陆学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每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提供原始材料并打印科研成果登记表,经所在部门审核签章后,由科研秘书统一报科研处。
科研处复核后,确认科研成果和科研工作量。
各单位和教职工必须在规定日期内统一核报工作量,过期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2007年)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录1:
出版社类别划分
附录2: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与科研课题对应关系一览表
附录1:
出版社类别划分
一、一类出版社
是指在出版界中享有较高学术权威和较大影响的出版社,具体包括:
1.科学出版社2.商务印书馆
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4.人民出版社
5.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6.中华书局
7.高等教育出版社8.中国青年出版社
9.人民教育出版社10.人民文学出版社
1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2.民族出版社
13.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4.新华出版社
15.中国统计出版社16.教育科学出版社
17.中国金融出版社18.经济科学出版社
19.外文出版社20.经济管理出版社
21.中国法律出版社22.机械工业出版社
23.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二、二类出版社
包括以下类型的出版社:
1.国家各部、委、局主管的其他各类出版社;
2.“211工程”大学出版社;
3.各省、市、自治区的人民出版社和科技出版社;
4.近三年内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荣誉称号的其他出版社。
三、三类出版社
除一、二类出版社之外的其他合法出版社。
四、其他相关事项
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出版社的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上述原则裁定。
出版社类别的调整程序参照中文学术期刊分类目录调整程序。
附录二: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与科研课题对应关系一览表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名称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级别及其与科研课题对应关系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特色专业
二类特色专业视同C类中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一类特色专业视同C类中的国家社科基金计划单列项目(教育学类)。
重点专业、特色专业视同E类中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
品牌专业、特色专业、重点专业视同I类中的校级重点项目。
精品课程
视同C类中的国家社科基金计划单列项目(教育学类)。
视同E类中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任务项目。
精品课程、重点课程视同I类中的校级一般项目。
教学团队
视同C类中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视同E类中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视同I类中的校级重点项目。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视同C类中的国家社科基金计划单列项目(教育学类)。
视同E类中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任务项目。
视同I类中的校级一般项目。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视同C类中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视同E类中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
视同I类中的校级重点项目。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视同C类中的国家社科基金计划单列项目(教育学类)。
视同E类中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任务项目。
视同I类中的校级一般项目。
精品教材、优秀教材
比照《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第七条”计算
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
比照《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计算。
教学名师工作室、小语种教研室
视同E类中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
备注:
1.以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向科研处申报科研工作量时,需出示项目立项批文和期末评估验收合格证明。
2.教材类项目按照《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第七条”计算科研工作量。
3.凡是以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科研科研工作量的,只统计科研工作量并计发科研工作量酬金,但不参加学校科研奖励,由教务处按照学校规定另行奖励。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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