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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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总结
行政法总则
一、行政法概论
(一)行政法的特点
1、内容上的:
(1)范围广泛;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性;
(3)易于变动。
2、形式上的:
(1)法律规范数量繁多;
(2)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3)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
(二)行政法的适用规则(重点思考题)
1、层级冲突。
高法优于低法
2、同级冲突。
(1)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中央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3)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省较大市、经济特区的规章
3、新旧冲突。
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冲突。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变通冲突。
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重点思考题)
1、行政主体对所有相对人一视同仁;
2、行政主体应客观了解事实真相,不得主观武断;
3、行政主体应善意执法,排除偏见,不得恶意执法,滥用职权;
4、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应考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5、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应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提供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
二、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认定和分类
1、认定: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参加行政诉讼,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①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②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及参加诉讼;
③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分类:
Ⅰ、行政机关(职权行政主体)
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授权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
(2)国务院直属机关15个
(3)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4)地方行政机关
①省、市、县、乡镇四级人民政府
②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③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2、授权机关
(1)授权机关的概念
授权机关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以管理公共事务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2)授权组织的特征
①授权组织的职权来源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②授权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和非政府组织。
③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行使被授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授权组织的范围
①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
如消防大队、交警大队。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
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PS:
非政府组织
Ⅰ、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司。
如中国轻工总会,纺织总会;电信公司;石油天然气公司;烟草公司等。
Ⅱ、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
如铁路局、邮电局等。
Ⅲ、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大专院校、县级以上的卫生防疫站、商品质量检验所等。
Ⅳ、社会团体
如工会、妇联、消费者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如居委会、村委会。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1、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2、行政利害关系人是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利害关系人与行政相对人的区别
行政相对人:
(1)、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2)、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3)、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明显的利害关系。
行政利害关系人:
(1)、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2)、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3)、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三)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原告各有的主要权利
1、行政相对人的主要权利:
申请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
2、复议申请人的主要权利:
申请权、举证权、请求行政赔偿权、委托代理权
3、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权利:
起诉权、举证权、撤诉权、请求行政赔偿权、上诉权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特征、成立要件、合法要件
1、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6)无偿性(7)服务性
2、成立要件:
(1)存在行政主体;
(2)存在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
(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3、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①是行政主体所为;②在其权限范围内。
(2)行为内容合法
①有事实根据;②有法律依据;③合乎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
①法定形式;②法定步骤;③法定时限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重点思考题)
1、划分标准: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2、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立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为。
3、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
(1)对象不特定;
(2)具有普遍约束力;(3)只能适用一次;(4)不可诉。
具体行政行为:
(1)对象特定;
(2)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3)可反复适用;
(4)可诉。
(三)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和效力
1、制定主体
(1)国务院部、委、总局、国家局
(2)省政府
(3)省会市政府
(4)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政府
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有18个: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
(5)经济特区市政府
2、效力
(1)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2)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依据
(3)行政规章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
行政法分则
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设定、种类和判断标准
Ⅰ、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第11条)
(2)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
(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第14—17条)
(4)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第18—21条)
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仅限设定为期一年的行政许可)
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部门规章、省会城市政府规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政府规章、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Ⅱ、行政许可的种类:
第一类:
普通许可(第12条第1项)
1、普通许可的概念
对法律禁止的一般事务,依法定条件审批,称普通许可。
其目的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2、普通许可的特点
(1)许可事项属一般事务性质
(2)申请条件没有特殊限制
(3)办证适用普通程序,即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程序
3、普通许可的种类
(1)治安许可
①治安管理许可
A、枪支管理方面:
持枪证;枪支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枪支、弹药携运证;持枪通行证等。
B、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面: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
C、特种行业管理方面:
刻字业经营许可证;旅馆业经营许可证;收购废旧金属业经营许可证;网吧营业许可证等。
D、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管理方面: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警用电击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E、化学及放射性危险物品管理方面: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准运证。
②交通管理许可
③集会游行示威管理许可
④出入境、边防和外事管理许可
A、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方面——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B、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方面——签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履行证等。
C、边防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
①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营业执照)
②进出口许可
③固定资产投资许可
④烟草专卖许可
⑤水陆交通运输许可
(3)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许可
①土地使用许可
②森林采伐许可
③采矿许可
④捕捞许可
⑤石油、天然气开发许可
⑥排污许可
(4)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
①食品卫生许可
②核设施安全许可
③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④麻醉品生产使用供应许可
⑤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
⑥个体开业行医许可
第二类:
特许(第12条第2项)
1、特许的概念
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和特定公共利益行业的市场准入的事项,实行特别批准,称特许。
其目的是合理分配有限资源。
2、特许的特点
(1)许可事项属特别事务,有数量限制
(2)申请需特殊条件
(3)取得特许应当支付一定费用
(4)办证适用特殊程序,即招标、拍卖程序
3、特许的种类
(1)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如土地、海域开发使用许可;特定矿产资源开发许可。
(2)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许可——如无线电频率许可,公共交通、出租车经营许可。
(3)特定公共利益行业的市场准入许可——如电力、铁路、民航、通信、金融、证券、保险等垄断行业经营许可。
4、划分普通许可与特许的基本标准
(1)是普通的事,还是特别的事。
(2)许可申请需要一般条件,还是特殊条件。
(3)办证依一般程序,还是招标、拍卖程序。
第三类:
认可(第12条第3项)
1、认可的概念
对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由政府确定其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称认可。
其目的是提高从业者的水平。
2、认可的特点
(1)办理认可需通过考试或考评程序决定;
(2)取得认可即获得政府授予的某种资格、资质
(3)认可与申请人身份相联系,不能转让、继承
3、认可的种类
(1)职业资格的认可——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医师执照;教师资格;导游资格;引航员资格。
(2)职业技能的认可——讲师、教授、工程师职称
(3)特殊信誉、条件的认可——免检证、资质证、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类:
核准(第12条第4项)
1、核准的概念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的方式审定,称核准。
其目的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2、核准的特点
(1)许可的依据是技术性、专业性标准
(2)依据实地验收、检测、检疫的结果决定
(3)质量合格证、安全合格证与申请事项相联系,不能转让
3、核准的种类
(1)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
(2)防火安全建筑设计合格证
(3)油库、燃料库防火安全合格证
(4)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许可证
(5)电梯安装合格证
(6)生猪屠宰检疫合格证
(7)动植物进出口检疫合格证
第五类:
登记(第12条第5项)
1、登记的概念
对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确定其主体资格,称登记。
其目的是提供证明、信誉、信息。
2、登记的特点
(1)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记载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情况,确定其主体资格
(2)登记适用形式审查程序
(3)登记许可不能转让
3、法律规定登记的种类
(1)组织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登记
(2)物权登记——机动车登记、房产登记
(3)公民身份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户籍登记、身份证、暂住证等
行政许可登记仅限于组织登记
4、行政许可登记的种类
(1)公司登记
(2)商业银行登记
(3)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4)社团登记
(5)信托寄卖业(典当业)登记
(6)保安公司登记
(7)民事调查所(私家侦探所)登记
Ⅲ、行政许可的判断标准
(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
(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对象要素——行政行为针对行政相对人
(4)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5)目的要素——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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