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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文化
第五章礼制与法治
——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之比较
中国人崇礼,礼的基础是等级秩序与道德约束,故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将德治作为政治的最高理想。
西方人倡法,法的核心是制度约束与权利平等。
因此,从罗马帝国以来,建立稳定有效的法治秩序一直是西方社会的管理目标。
第一节克己复礼与维权奉法
1.德主刑辅的礼治理想
礼治作为治国之道,有点德治化的意思,它介于德治与法治之间,结合了他们的一些特点——它将社会风俗,民间习惯转变为统治者的意志,表现为官方意识形态,而不是纯粹的民间规约;它以祭祀,礼仪为主要方式,通过影响人们的心理,情感,意志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的目的,而不是依靠国家专政机关的强制保障实施。
有学者称“礼制”为仪式化的法制,也可以说“礼制”是国家道德。
在中国,“礼治”,“德治”,甚至“法治“都是治国的手段,也就是说任德也好,任法也好只是统治者对工具的选择而已,这就必然使任何社会规范都成为有限的规范,坦率地说任何规范都不对权力者构成制约,这就使中国的“礼治”带上了“人治”的色彩。
中国的“礼治”:
(1)礼以德为价值核心,历史上的德法之辨别,最终形成“德主刑辅”模式。
(2)礼制所维系的等级秩序,以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确定了人的亲疏关系与等级名分,并各有相应的服御体秩,相处仪节,所谓爱有差等,长幼尊卑区分明确,稍有逾越便可视为违礼僭越。
(3)对君主道德品质的期待与依赖是“礼治”的又一特征。
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远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不过刑治而已。
首先,传统“德”,“法”之选不过是胡萝卜与大棒之选,规范选择远没有超出手段层次;其次,法家讲法并未建立法制体系,而现代法治最根本的特点是制度化,虽然法能够上升为一种制度,成为治国之依据,但它也可以成为统治者手中任意使用的武器,这就是“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区别;最后,传统等级社会没有将法律置于权力之上,甚至给王权和整个官僚系统以超越法律的地位,权大于法,权必乱法。
只有建立法律制度并将这一制度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法”成为整个社会包括权力行使的依据,这样的社会才称得上“法治”社会。
2.以制约王权为目标的法治
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人们之所以能够普遍遵从法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律反映了上帝的意志,法律是天赋的。
伯尔曼认为:
西方法律至上的理念来自于超现实的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信仰的帮助。
一切法律源于上帝的旨意,那么信仰法律就构成信仰上帝的一部分。
国际法学家认为法治有两大理念,首先,无论法律的内容如何,国家的一切权力应该要根源于法,而且要依法行使;其次,法律本身应当以“尊重人性尊严”这一崇高价值为基础。
在近代西方社会,人人都是“法律的臣仆”,这一法治信念已成为一般人的共识。
第二节
学术界公认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是民法落后,重刑法轻民法,诸法合体,以罚代法。
民法被认为是保障公民权利最重要的法,可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民法却始终空缺着。
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其中主体是指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而拥有独立人格的人。
没有权利剩下的就只有义务了,这体现为公民必须遵守刑法所规定的种种“不得”的义务。
中国驻法国外交官唐林与法国驻中国外交官佘敷华讨论两国文化的幸福观时,佘敷华说:
“对我来说,幸福有三要素——成功,金钱,爱情。
”唐林则引孟子语说:
“我的幸福也有三要素——‘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
中国封建法典权利与义务向最高统治者和最广大劳动者两头分离,成为最明显的特征,封建法律体现的是等级社会的不平等权利关系。
义务本位的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人的权利,因而也不具有独立人格,缺乏主体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在实际上没了根基。
人性论是建构人生观的重要依据,也是确认人权的重要依据。
西方社会有一个观点,即满足人的自然本性所具有的诉求表现为人的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但这个自然权利必须通过社会规范加以确认,才能变成现实权利,这个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西方伦理价值并不要求脱离物质基础,虽然他们有柏拉图,有中世纪的宗教,有新柏拉图主义,但其文化主流的价值选择还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现实幸福。
荷马时代的英雄就是会聚敛财富的人,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将幸福的要素确定为:
健康,财富和德行。
甚至新教教义也认为财富是上帝对勤劳智慧者的奖赏。
资本主义时期人们更是视财富为个人成功的标志,是幸福的核心内容。
他们对人的自然本性持肯定的态度,以求自保,求生存,求幸福生活为其天赋权利。
个人主义与权利本位相呼应,必以天赋人权为基础。
西方天赋人权平等自由的原则刺激了个人主义的发展。
个人主义在理论上得到支持,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西方文化首先对个人权益和权利给予了绝对正当,合理的肯定,因为社会的存在是个人存在的基础,而为维护社会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仅以保障个人权利为限。
它将个人权利的维护视作目的,而将维护社会的存在视为手段。
西方法治追求的良法,就是判断是否符合人性趋乐避苦,求生恶死的本性;是否公平地对待所有的人。
因为只有这样的法才符合自然法精神。
西方法律的第一要义是“天赋人权”,第二要义是人人平等。
既然人人平等,那么,个人的自由仅以他人的自由为限。
在西方法律中,特别警惕公权对私权的侵犯,特别警惕以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国家名义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其法律表现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对行政权利的限制。
在美国的政治态度中素来有两大厌恶:
一是厌恶政府干预人们的生活,所谓“管的最少的政府是管的最好的政府”;二是厌恶“社会福利”的思想。
他们相信丰衣足食是上帝对劳动者的奖励,而贫困饥饿是上帝对懒汉的惩罚,给贫困的人送吃穿不仅违背了这一原则,而且还是以国家名义对富有者私人利益的侵犯。
第三节德治与法治的社会实践
法律出于皇帝,皇帝本身就是法律,这是中国封建专制立法的基本前提。
中国传统礼法不是以保护民权为目标,而是以维护王权为目标,因此必以圈定公民行为范围为基调,以刑罚为表征,于是礼法与安分守己过日子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并无关系;传统礼法制度依据封建等级制度设立种种不平等条件,尤其维护“忠”,“孝”等级,官官相护,利益相倾,即使惹上官司也只有百姓遭殃,故而人们唯恐避之不及。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方面是对法律的冷漠与疏远,另一方面是对温文尔雅的礼治的接受和依赖。
国家法律制度缺乏对公民私权利的规定与保护,而社会生活中的民事纠纷却不能因此而不存在,于是调解这些纠纷的乡规民约和中国特有的家法就特别发达。
中国隆礼尚和的士人阶级长期以来也排斥法律的规范方式,两相呼应渐渐形成中国文化特有的厌诉心理。
“使无讼”的观念势必使助人打官司的律师制服发展不起来。
希腊人能言善辩,罗马人擅长打官司,这差不多成了希腊罗马人的个性特征。
罗马帝国初期,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告状争利的人越来越多,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程式诉讼取代旧式诉讼而盛行起来。
程式诉讼简化了手续,不要求诉讼当事人双方在预审过程中的任何固定形式的行为和套语。
另外,程式诉讼扩大了适应范围,它可以在罗马与非罗马公民中使用,这使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和商业贸易有了法律的保障。
程式诉讼应当时社会公民捍卫自己财产权,人身权的需要而产生。
与此同时,在罗马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律师制度,诉讼当事人双方为各自的利益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慷慨陈词的辩护是法庭决定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
因此,人们纷纷求助于对深奥,复杂的罗马法了如指掌的法学家,请求他们给予法律帮助。
罗马法学家便以律师工作的方式指导诉讼当事人正当伸张权利,指导法官办案,为订立契约的当事人双方撰写合同文书,对于各方面的法律咨询予以口头解答,从而跻身司法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谋利益。
第七章主观的诗与客观的诗
——中西文学比较
传统中国文学以抒情表现为中心,重视诗人的主观情意的表达。
西方古典的文学传统则更加关注反映客观现实,借以引导读者认识自己的生存状态与生活中的真善美。
第一节中西神话中的神性与人性
中国神话的大部分作品属于原生态和过渡态神,具有以下突出特征:
1.描述自然现象,表达人类征服大自然愿望的作品异常丰富。
2.神灵大多是自然神
3.神话的单一性
4.中国神话尽管神多,但关于神祇的记载是非常简单的,都是零星的,片段式的有关事件的概述。
作为故事主角神,没有明显的个性,没有复杂的心理活动,事件是整个故事的中心,人物的刻画受到故事发展的限制。
较之中国神话,希腊神话的主要表现有:
1.折射人际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作品居多。
2.神灵大多是自然神兼社会神或比较纯粹的社会神
3.神话的内容相对集中,风格较为统一,有完整的谱系。
4.希腊的神话在流传的过程中,一般都有一个比较完整,有起有落的故事框架。
如果说希腊神明因为其感性化的特征而成为希腊人和后来的西方人所向往的美之理想,那么中国神明则由于其历史化的变形而成为中国人世代敬仰的道德楷模。
在中国神话中表现出的浓郁的伦理意识,侧重于现世道德教化,而忽略对彼岸理想的信仰。
由于这种伦理意识的制约,中国神话中的那些具有超越色彩和宗教形而上学倾向的遐思冥想都被淡化,消除,或者拉回到伦理范畴中重新加以诠释。
结果使得“怪力乱神”都被排除到正统文化思维的视野之外,富有原始浪漫情调的神话传说成为道德教化祭坛上的牺牲品。
在中国神话的历史化改造过程中,诸神失去了自然属性和狂想色彩,却获得了历史属性和道德色彩,体现出中国人对“德”的尊崇——合乎规范的社会行为比知识和理论本身更值得尊重这一文化特质。
在古希腊神话中的诸神,以其形体的健美和智慧的卓越而成为希腊人的生活理想。
神对于凡人来说是一种更高的现实,是一种美的理想。
神构成了人生的另一种存在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超越了他自身的有限性和缺憾性。
希腊人通过对神的崇拜和交往而体验着一种超凡脱俗的神性生活。
神并不比人更有道德,只是比人更有力量,更美。
希腊神明既不像中国神明那样是一些毫无个性特征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伦理符号,也不像基督耶稣那样是一个毫无感性色彩的令人望而生畏的“精神”偶像。
他们是一些活生生的血肉之躯,既高于现实生活又活在人们中间。
他们在道德上的不完满性恰恰构成了他们个性丰满性的基础。
第二节诗性的抒情与史诗传统
中国文学和西方文学相比,大体上说,西方文学显得直截了当,率性任真,中国文学则喜欢委婉曲折,含蓄深沉;西方文学倾向于锋芒毕露的深刻广大,中国文学则倾向于绵里藏针的机智微妙;西方文学尚一泻千里的铺张,中国文学则尚尺幅万里的浓缩。
第三节类型化群像与独异的个体
西方文化基本上是以个人为中心的,追求个性解放和现世享乐,追求自我的存在和价值。
体现在文学形象上,便形成了以具有独特个性的中心人物,即所谓ie“英雄”为主线的叙事模式。
而中国儒家文学造成了中国人重群体关系,轻个体自我的文化心态则不同。
在中国文学中,作品往往“写一群或一组人物,而不是集中笔墨去写孤立的个别主人公”,其中的个人也“不可避免地承担着由社会界定的具体功能的角色,换言之,只有在其他个人的整体背景下,这个人才是完整意义上的个体。
”
纵观中国的古典长篇小说,以一两个主人公为核心,形成贯穿作品始终的情节主线的并不多,相反《水浒》式的由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叙事单元连缀而成的结构却更为典型。
这样的作品通常不会集中笔墨去写个别的主人公,而是像中国绘画的散点透视那样,逐渐展开一组主人公的群像。
类型化是中国叙事艺术中塑造人物形象的常见手法之一,这种方法通过运用刻意强化或夸张渲染的技巧突出人物思想性格的某一侧面,使之形成一种鲜明的性格倾向,以在作品的情节构造或人物关系中发挥某种形成矛盾冲突,推动股市进程的功能性作用,此种最典型的是中国传统戏曲中的角色类型划分。
另一方面,中国小说中的不少中心人物却性格模糊,软弱,犹豫,退缩,易变,妥协和稀泥常成为此类人物的性格元素。
中国小说多讲知识学养,少述体力功绩;偏重可进可退的灵活,轻视精神意志之坚定;常注意群体英雄之共相,而少集中于黑格尔所谓的“举世关注的人物”身上。
有学者指出中国古典小说中英雄价值的失落。
然而,这种中心人物塑造上的模糊性和灵活性也许恰好体现了中国哲学的价值导向,所谓大象无形,难得糊涂,功成身退,以及与世推移,随人从己的权变,无为之类或许被视为做人的更高境界。
因此,中国文学中个体对理想的追求,往往呈现出一个圆转的趋向,即从反制约开始,最终皈依到大统之中。
从荷马史诗开始,西方文学就将塑造富有人格魅力和独特个性的英雄作为叙事作品的主要目标。
西方长篇小说沿袭史诗传统,大多围绕英雄式的主人公展开情节,表现个人追寻自我,力求自己的个性在外在环境中得到确认的主题,社会大多是为人物提供客观活动背景而不作为主观规范场所,人是一个独立体,人物行为的驱动力和规范是内在的,人物的张力场也只是内省的产物而非外加的结果,人物常常思考着自己“必须怎么做”而不是“应该怎么做”。
第四节中西悲剧比较
中西悲剧从外在表现形态看,有以下三方面不同。
1.不同的悲剧主人公。
按西方观众的审美心理,悲剧,是“对最重要最伟大的人物的一种模仿。
”传统的西方悲剧都以皇家贵族和英雄豪杰为主角。
在西方人的眼中,悲剧的主人公和英雄是同义词,英雄本人是时代骄子,却遭遇深重不幸,其身份和际遇形成强烈对比,因而具有震撼力量。
与西方悲剧相反,中国古典悲剧的主人公一般是弱小善良,无辜受害的小人物,尤其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妇女。
观众从她们的遭遇中所获得的悲剧美感,不是由于其地位的高贵和命运惨痛的比照,而是因为善良本性和悲苦结局的反差。
这些薄命女子越是娇小,柔弱,温顺,和善,当她们备受摧残,堕入苦难的深渊时,就越发显得无辜,凄惨,痛苦和可悲,令人生出不尽的同情和怜悯。
2.不同的悲剧冲突。
西方悲剧所揭示的是人与无法制伏的异己力量的抗争与冲突。
与西方悲剧不同,中国古典悲剧主要描写主人公凄惨的遭遇,而不是剧烈的冲突。
中国戏曲的悲剧冲突还往往带有伦理评判性质。
3.不同的悲剧结局。
别林斯基认为,英雄在结局必须死去,“如果没有这个牺牲或死亡,他就不成其为英雄,便不能以自己个人为代价实现永恒的本体力量,实现世界的不可逾越的生存法则。
”可见西方悲剧的结局是英雄用生命去斗争,是冲突的白热化。
与西方悲剧相反,中国苦戏往往以喜剧的形式结尾,所谓先苦后甜,苦尽甘来,是冲突的和解。
中国文化缺乏怀疑和否定的力量,中国人往往对不合理的东西采取容忍态度,反对矛盾冲突。
由于怀疑和否定能力的减少,中国古典悲剧便将本是血淋淋,残酷的人生悲剧“转化”为相安无事,团团圆圆的太平景象。
在中国古典悲剧中,难以看到悲剧本体一往无前,恣意汪洋的意志力量。
中国悲剧人物的内心常常被一些封建教条所占据,只有一些片面的“忠,孝,义”等。
这些人物不敢向传统观念挑战,他们的外在行动当然不能和西方悲剧人物一样大刀阔斧。
小人物充当悲剧主角也是中国人对不合理现象容忍的结果,因为小人物就像路边的小草,任人们的脚踩却一点也不反抗。
这些善良弱小的人物没有能力也没有想到积极地创造幸福,但又不甘心受苦到底。
因此中国悲剧只好依靠外在的力量实现结尾的大团圆,以便获得“诗的正义”,即中国人所说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这种快乐的结尾从表面看是受苦人的希望,实际上却是被迫害者的精神鸦片。
观众看了这种戏,虽然可以高高兴兴地回家,但心中积极进取的欲望却被大大地削弱。
中国悲剧的这些特征是由其保存型的文化所决定的。
第六章写意与写实
——中西艺术比较
从总体上来讲,中国艺术体现出强烈的写意性,程式化和整体感,运动感,追求内容与形式的高度和谐。
西方艺术则体现出强烈的写实性,科学性和真实感,在追求内容与形式的和谐的同时,常常也表现出偏重形式的倾向。
第一节心物感应与模仿现实
1.意与境谐的交融转换
在古代中国,对宇宙本源的认识最具有影响力的是“道”本原说。
对这样一个浩瀚无边,无始无终,无所不在的感知对象,人们只有通过“无视无听,抱神以静”的静观过程才能加以观照。
故在老庄看来,包括艺术美在内的任何事物只有还纯返朴,才能回归于道,从而获得永恒。
艺术美也只能以无法限定的形式加以表现。
这样,哲学中的宇宙本原论与对艺术美的本质探源得到了融合与统一。
人的心灵是与宇宙精神同存同化的,没有独立于宇宙之外的人的主体,也没有独立于人之外的宇宙世界,当观照者达到坐忘的虚静之境时,全部的精神都被融入宇宙之中,便可感到宇宙的真实存在的一切。
由于对宇宙自然理解的主体化,因而在中国艺术家的心目中根本没有客观自然这个概念,即便是在用直观形象表达情感的绘画,雕塑,戏剧等艺术领域,也根本不可能是感官捕捉到的客观世界的规则再现,而是一个为意念重新构造出来的表象的世界。
中国艺术的所谓写意,是以主观表现为出发点的艺术表达方式,即以不同的艺术形式描绘客观事物在作者心中的投影,以意统形。
作品中的大千世界,均经过主观的提炼乃至改造,甚至形成某种主观化的图式。
不求形似,但见气韵。
中国画家流连山水,并不对大自然做一笔一画的模仿,并不关心对象的数理形式——几何比例,光线对色彩的作用和物理时间,他们只是把自己化入宇宙万物之中,去体味道之浑茫,在一丘一壑,一花一鸟中发现无限,进而体现无限。
书法中汉字的笔画结构本身具有中国式的建筑美。
书法特别重视对自然的体味,讲究意与境谐。
晋人尚韵,唐人尚法,宋人尚意,明清尚态。
建筑艺术作为一种实用艺术,也体现出对意境的追求。
如果说宫廷,陵墓,宗教建筑为实现其现实功能和精神功能而呈现出较为统一的高大森严的审美特征的话,那中国园林艺术所全力追求的则正是上述建筑所无暇顾及的意与境谐的交融转换。
中国戏剧是世俗艺术的代表,在将音乐,舞蹈,文学,绘画,雕塑综合起来并加以精致化的同时,也将这些艺术的写意性传统继承发展下来,无论是剧作,表演,音乐,还是服装,化妆,舞美,无不借意显实。
总而言之,中国艺术所描绘的并不是人的视听对外在世界的体验的积累,也不是艺术家主体投射到某片自然景物后创造出来的,而是艺术家主体与大自然进行充分的交融转换后从心灵中生发出来的。
2.忠实于客观的艺术态度
相对于中国艺术的写意性,西方艺术的写实性特点更为明显。
从整体上讲,人与自然的分离以及靠认识来把握世界的方式,使西方人与自然宇宙不可能达到有机融合。
受此宇宙意识和认知方式的制约,西方艺术的美学致思总是趋向于认识外在世界的合规律形式。
而形式的美无疑首先是诉诸感官上的东西——事物的性质特征等。
西方艺术的这种导向外部形象世界的美学致思方式,使得西方艺术更注重外在客观世界的捕捉。
因为“以目睹的具体实相融合于和谐整齐的形式,是他们的理想。
”
总而言之,西方艺术受西方宇宙意识制约和外向型美学致思的引导,总体上选择了科学化的道路,并呈现出渗透着一定主体色彩的忠实自然的风格。
艺术的进步往往离不开科学进展,如透视学,解剖学,色彩学,光学,心理学等,离不开物质材料的更新。
这一点与中国艺术发展主要依靠人文科学的进展和艺术家的悟“道”的深入程度大相径庭。
第二节中和婉约与激扬奔放
从艺术品的美学风格上看,中国艺术在儒家倡导“温良恭俭让”的中庸哲学熏染下,注重情感表现的委婉与节制,向往怨而不怒,哀而不伤,乐而不淫的温婉柔情和温柔敦厚的含蓄有致。
西方艺术则崇尚刚性之美,倡导英雄主义与悲剧精神,在艺术作品中充溢着率性的铺张,浪漫的激情和深沉博大的气势。
1.宁静淡泊的闲情逸致
中国艺术的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中和之美”。
王羲之的《兰亭集序》之所以被推为古今第一,万世楷模,尽善尽美,关键就在于“志气和平,不激不厉。
”正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所总结的:
“在中国诗里,所谓‘浪漫’的,比起西洋诗来,仍然是‘古典’的;在中国诗里,所谓坦率的,比起西洋诗来,仍是含蓄的。
”
2.灵肉冲突的生命体验
从人类思维发展史看来,认识思维总是从这种片面性向另一种片面性发展的,人们所具有的寻求圆满的欲望和认识的每个具体阶段不可能完满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永远是人的认识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
在艺术领域里,西方人将人与自然,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彻底分裂,以便对审美客体进行深入剖析,再将感性经验上升为理性知识,严格地条理化,系统化。
在西方人看来,心与物的这种永恒对峙和距离决定了人的不断地自我否定,并在这种灵与肉的冲突中不断取得进展,而表现或模仿这种否定与冲突,正是艺术家的生命体验。
这种超越机制正是人类创造力不竭源泉。
由这种距离产生了终极标准和超验标准,这两种标准的设定,使人类在不断的进取中又意识到自身的局限性。
人类的认识与创造亦由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迭进过程产生超越性。
“天人相分”“以苦为乐”自我否定,这些文化精神表现在西方艺术中便是人对物的驾驭,表现和批评,物对人的反证,刺激与诱惑。
第三节中西艺术的形式构成
1.散点透视与用线造型
西画的线条主要是为了精确描绘物体的真实感,线条只是形体在空间中准确位置的描画。
传统西画中的线条,从属于表现的对象,离开了所要表现的形体,结构,明暗等具体内容,便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而在中国画中,线条的作用则远远超出了塑造形体的要求,成为表达作者的意念,思想,感情的手段,中国画的线条与它所描绘的形体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依附关系,因而获得了极大的自由,使画家可以更多地追求形体之外的东西,并赋予它更多的内涵,使线条本身便具有某种意义,有了脱离形体而单独存在的美学价值。
2.从具象,印象到抽象的艰难探索
相对于古今一脉的中国艺术而言,西方艺术的形式构成则显得多姿多彩,从总的发展趋势看,大致走过了从崇尚逼真的具象作品到强调抒写印象再到重视形式与精神的抽象艺术的探索历程。
正如中国艺术努力拓展线条的表现力一样,西方艺术努力扩展具象描摹的表现力,也达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西方现代艺术无可否认地有其自身的弊缺,尤其在追求形式构成的突破的时候,较少地注意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甚至影响作品的欣赏和艺术生命长远流传。
但它所具有的超越机制,不断在艺术领域探索的天性是贡献于人类使其得以永远进取,不断进步的精华所在。
在西方传统的理性艺术中,人对物的这种绝对把持把人推向上帝般神性地位。
而在西方现代艺术中,人们又用怀疑的剑刺死了上帝,摧毁了自封的神性地位,使自己的精神漂泊无依。
西方艺术向何处去,只有拭目以待,静观其变。
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
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
要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且产生热烈的感情,那是最基本的。
他必须获得对美和道德上的善有鲜明的辨别力。
否则,他——连同他的专业知识——就更像一只受过很好训练的狗,而不像一个和谐发展的人。
——————爱因斯坦
河的赐予与海的磨砺
一.中华文化的自然基础
1.幅员辽阔,腹地纵深。
境内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580条,流域面积超过1万平方公里的河流有79条,其中仅长江,黄河,黑龙江,珠江等几大水系的流域面积就达数百万平方公里。
2.复杂多样的地形面貌。
这里不仅又上千条巨川大河,也有绵延的崇山峻岭,仅平均海拔4500米以上的世界屋脊青藏高原面积就达200万平方公里,占整个疆域的五分之一。
还有塞外的荒漠,北部的草原,中西部沟壑纵横的黄土高原,广袤无垠的东部平原,四面环山的大盆地和1.8万公里的海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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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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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与草原游牧社会的交互渗透和影响推动了中华文化的发展。
)
3.气候温暖湿润
温带区域占国土面积的90%以上。
4.半封闭的边缘地形。
一方面,面对浩瀚的太平洋。
另一方面,在内陆地区的外缘,有西南部的崇山峻岭和充满烟瘴的热带大林莽,它使中国与东南亚地区的文化交往与传递变得艰难。
这固然促使中华文化能够沿着自己的方向独立发展,创造与众不同的文化品格和文明成果,并能保持自成一体的延续性。
但是同时也给它带来了自我封闭的保守意识和自诩世界中心,盲目自尊的大国心态。
二.西方文化的自然基础
1.欧洲西,南,北三面环海,东与亚洲接壤。
在这块面积与中国相仿的土地上,海岸线长达3.8万公里,平均每260平方公里就有1公里海岸,其海岸线比率高居世界各洲之冠。
这块半岛形大陆的外缘还有不少向海中伸出的大大小小的半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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