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英杰法条串讲郭明龙民法分则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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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英杰法条串讲郭明龙民法分则讲
2011民法授课提纲(串讲阶段)
第一部分债法总论
第一章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什么是债?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履行给付行为的财产权
注意:
如何理解债的核心是请求权:
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
债权的效力:
受领保持力、请求力、强制执行力
请求权的范围:
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二)债权的特征:
与物权相区别
1.债权客体为给付行为:
物权客体为有体物九天考资
【问】为什么物的买卖关系之标的不是“物”?
2.请求权:
物权为支配权
(1)债权系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比较常见的不作为形式:
不为营业竞争;不泄露商业秘密;禁止离职后从事同业的约定(竞业禁止);不为特定行为等
(2)物权系支配权,物上请求权虽然属于请求权,但系支配权衍生,将“我的”物返还给我,破产法上“取回权”之理论基础
3.相对权:
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具相对性,一般不能成为侵权法保护之客体,但第三人侵害债权例外。
例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
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卷三单选6题)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
4.相容性与平等性:
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
(1)何谓相容性与平等性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破产别除权、劳动债权优先权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3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平等性之例外:
债权人代位权
《合同法解释
(一)》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4)平等性之例外:
预告登记后的不动产债权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任意性:
物权的法定性
(1)债权之任意性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物权法定
例题: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
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卷三单选11题)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答案〕D
6.暂时性:
物权的永恒性
二、债的分类
1.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区分标准:
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区分意义:
替代履行;所有权与风险转移(限于特约)
2.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区分标准:
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区分意义:
选择权的行使
例题:
甲对乙说:
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
乙同意。
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
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卷三单选9题〕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B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区分标准:
债的主体是否为多个
区分意义:
多数人之债的特殊性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区分标准:
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之债的基本规则:
对内按份、对外连带
区分意义:
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考点:
连带债务人内部协议的效力
总结:
民法上的连带之债:
◆①合伙;②企业法人的分立;③共有;④夫妻共同债务;⑤委托监护受托人有过错;⑥物业费中的业主连带责任;
◆代理制度中的六个连带责任(《民法通则》65、66、67条,民通意见81条)
◆担保法中的四个连带责任(《担保法》12条、18条、19条;《担保法解释》第7条)
◆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合同法》267条、272条、313条、409条)
◆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包括:
①多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10、11条)
②网络间接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
③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侵权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1条)
④高度危险作业中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75条)
⑤建筑倒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三、债(合同)的相对性
(一)债之相对性的表现
债的关系只约束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其它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
债的相对性的表现:
1.涉他合同:
(合同法第64、65条)
(1)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债的主体
(2)违约责任——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合同法第121条)
3.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消法第35条)
4.转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224条、房屋租赁解释15、16、17条)
5.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合同法第254条)
(1)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6.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17、318条)
7.旅游经营者责任(旅游司法解释3、4条)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例题:
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
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统考卷三第5题)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答案〕C
(二)债之相对性的例外
例外:
债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74条)
(1)代位权: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起诉,债务人为第三人
(2)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2.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合同法229条、房屋租赁解释20条)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第403条)
4.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
5.单式联运合同中的区段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13条)
6.不动产债权的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
7.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团责任(旅游司法解释第10条2款、16条)
第十条第二款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章债的发生原因
一、概述
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之债;缔约过失责任
意定之债:
合同、单方允诺
例题:
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
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
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
(08卷三多选第56题)
A.承揽合同之债
B.委托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D
二、单方允诺之债
考点:
悬赏广告的性质
《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三、无因管理之债
1.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注意:
A.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物——不构成无因管理(假想的无因管理)
B.纯粹为自己之利益——不构成无因管理
C.既为他人利益,又为自己利益——构成无因管理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4)不违背他人明知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2.法律效力
(1)管理人向受益人要求管理费用
(2)管理人非故意、重大过失致损,不负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的范围
(1)必要费用
(2)因管理所负债务
(3)损害赔偿
总结:
无因管理一可兼为自己利益;二是目的不达不影响成立;三是轻过失免责;四是必要费用要给付;五是无偿行为;六是事实行为。
例题1: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7卷三多选第53题)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ABC
例题2:
张某外出,台风将至。
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09卷三单选12题)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
例题3: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卷三多选第55题)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答案〕BCD
四、不当得利之债
1.成立要件
(1)一方受益
(2)一方受损
(3)受损受益有因果关系
(4)受益无法律上原因
2.类型:
(1)给付不当得利
Ø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
Ø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排除情形:
Ø给付为履行道德上义务的
Ø清偿未届期的债务
Ø明知无债务而清偿
⏹不法原因给付,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但不法原因存在于受让人一方时不适用上述规则
例题1: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
“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卷三单选第2题)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D
(2)非给付不当得利:
主要是无权处分行为
总结:
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反射利益、强迫得利、道德义务之履行、清偿未届期的债务、不法原因之给付
例题2: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2005卷三单选10题)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
3.法律效力:
返还不当利益
(1)返还包括孳息
(2)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
(3)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所受利益
注意:
受损人恶意的不受保护(禁止强迫得利)
民通意见131: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串联知识点:
孳息: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例题3: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
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卷三单选第7题)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答案〕D
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构成与责任免除、减轻
一、侵权责任法保护客体(侵权责任法第2条)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人身权
1.人格权
(1)生命权
(2)健康权(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与身体权(肢体、器官、其他组织完整性)
(3)姓名权(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干涉、假冒、盗用)
总结:
(4)名誉权(民意101)
①管辖: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②原告:
受害人本人;死者名誉侵权的,近亲属做原告
③新闻侵权中的被告:
原则上依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a.只诉作者,作者为被告
b.只诉新闻单位的,新闻单位为被告
c.诉作者和新闻单位的,作者和新闻单位为共同被告
d.在c项情形下,若作者与新闻单位有隶属关系且系职务作品的,只列新闻单位为被告
④侵权责任形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5)肖像权(民通100,民意139):
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不得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6)隐私权:
个人生活中与公众无关且不欲为他人知晓的私生活信息、私人活动和私生活领域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游司法解释》第九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
侵害隐私权与侵害名誉权的区别与联系
例题1: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
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5卷三单选19题〕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答案〕A
例题2: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000卷三单选第4题〕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答案〕B,现在应当修改
(7)婚姻自由权
2.身份权
(1)亲权与亲属权、配偶权
(2)监护权
总结:
3.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二)财产权
1.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2.其他财产权益
二、归责原则
一般过错
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
无过错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6条第1款)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含义:
何为过错?
注意义务之违反
(1)故意
(2)重大过失
(3)一般过失
例题:
李某患有癫痫病。
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
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2003卷三多选第48题〕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答案〕A(不宜选BD)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一般侵权责任之构成
(1)主观过错
(2)违法行为
●违反成文法——侵犯法定权利
●违反公序良俗——侵犯合法利益
(3)侵害事实(现实损害、危险)
(4)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联系;
●介入因素致因果关系中断
例题1:
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5卷三单选第20题〕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答案〕B
3.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
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标准:
过错要件,谁来证明?
——认定过错与推定过错
(2)注意:
认定过错为一般,推定过错为法定例外
(3)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58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倒塌适用第86条无过错责任)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8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0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含义:
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2.情形:
(1)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工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
(3)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4)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5)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三)公平分担损失——非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分担损失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3条)
3.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87条)
4.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31条)
5.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
6.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如见义勇为(侵权责任法第23条)
(1)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权人承担责任;
(2)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如果损害因自然原因引起,可以借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责任法24条
例题:
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
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
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卷三单选11题〕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
三、多数人侵权责任
(一)有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连带责任
1.共同侵权责任
主观有共同过错:
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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