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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第一讲 刑法概说
〖考点大预测〗1.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2.刑法的各种解释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3.刑法的管辖权,重点考察刑法溯及力问题。
4.刑法客观主义的判断思维。
〖模拟题〗
【例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述案件说法正确的是(ABE)
A.既然实行“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罪刑法定主义,就意味着总有部分法益侵害行为不可能收到刑罚的处罚;【正确。
考查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的关系。
】
B.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该款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治安拘留。
【正确。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
C.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
”这里的“发生性关系”包括“性交之外的猥亵行为”。
【错误。
考查罪刑法定与扩大解释。
刑法区分了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D.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中的“犯”是指“犯罪既遂”,该种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错误。
当限制处罚范围的做法意味着限制国家的权力时,往往意味着保障行为人的自由,这是罪刑法定的真义。
】
E.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规定的“过失前款罪的”只包括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正确,如果刑法的文字表述有错误,在修改前应当阐明真义,进行补正解释。
将该款进行补正解释的实质理由在于:
(1)根据刑法总则第15条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成立犯罪;
(2)如果不进行补正解释,意味着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与故意实施该行为的法定刑相同,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
F.刑法第329条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但是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抢劫国有档案的的行为无罪。
【错误,根据当然解释,完全可以将抢劫评价为抢夺,认定为抢夺国有档案罪,如果抢劫的档案属于财物,则与抢劫罪想象竞合,从一重】
第二讲 构成要件该当性
〖考点大预测〗1.结果加重犯的限制:
对象限制、基本行为限制、加重结果限制、因果关系限制、量刑限制;
2.相当因果关系说;
3.结果必然发生、结果可能发生与因果关系的判断;
4.不作为的判断;
5.行为对象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例2】关于“不作为”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EFLN)。
A.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纯正不作为犯违反命令规范,其处罚依据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但是,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没有实质根据,有违罪行法定;【不违反罪行法定主义:
“禁止杀人”这样的禁止规范具有“复合性格”,其另一面是“必须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生命”这样的命令规范。
】
B.警察甲在自己家里看到歹徒疯狂用刀砍杀自己的妻子,在想到妻子已经发现了自己“包二奶”的情况,如果救助妻子可能会身败名裂后,悄悄离开家,故意不解救妻子,最终导致妻子被杀,警察甲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等价性问题:
警察的不救助义务原则上成立玩忽职守罪。
但是在考量如下情况下警察成立故意杀人罪:
(1)警察系现场唯一能够救助、保护被害人的人;
(2)其履行救助义务也相对比较容易;(3)其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心态极为明显。
】
C.消防队员接到救火报告后,基于泄愤报复等恶意,明确拒绝前往火灾现场,导致重大人生、财产损害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玩忽职守罪:
(1)消防队员拒不履行救火义务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行为,是纯正不作为行为。
纯正不作为的作为义务,不能直接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2)火灾的消除既取决于消防队员的努力,更受制于先前火势的大小。
消防队员前往现场,并不绝对地就能扑灭火灾,其明确拒绝救火的行为,很难说对结果有实质的、排他的支配。
】
D.医生接到病人的求助电话,拒不出诊救助危急病人,进而病人死亡的,医生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医生单纯拒绝救助病人的行为,原则上不能评价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此种行为只构成对医师义务的违反而已,但与故意杀人的行为不具有同等价值。
(韩忠谟语)】
E.在寒冷的冬夜,甲在人迹罕至的山路上交通肇事后,下车查看被害人后,发现被害人流血不止,如果不送往医院很快就会死亡。
甲发现四处无人,感到在这样的冬夜根本不会有车辆从这里经过,自己逃逸后也不会有人发现,但是如果自己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可能要赔偿给被害人一大笔钱,想到自己如果救助被害人今后可能面临的沉重负担,甲匆忙逃逸。
受害人在一小时后被冻死,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则上以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即可。
不过在被害人受伤后流血不止,若不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很快就会死亡;被害人受伤后躺在人迹罕至的山路上,;交通肇事发生在深夜,或者发生在寒冷的冬季等,肇事者对被害人放置不管的行为,本身包含着对被害人生命的现实危险性,单纯地对被害人放置不管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具有等价性。
】
F.出租车司机见酒后上车的乘客沉睡,不可能辨明意欲前往的方向,即将其抱下车,置于偏僻的路边,致使醉酒者冻死的,出租车司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可以基于功能保护关系所产生的义务成立故意杀人罪(a)行为人是否给结果发生的危险以重大原因(如先前行为的内容等);(b)防止该结果所必要的作为是否容易;(c)是否存在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其他人;(d)必须以法令、合同等为依据,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e)在有其他参与人的情况下,必须判断“归责于谁”。
】
G.饭馆老板A发现有顾客在店内发生口角,后来一方故意使用程度很高的暴力伤害他人时,不予阻止,也不及时向警察报告,最后被害人受重伤的,A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饭店不是危险源,A没有危险源管理义务】
H.甲发现一直在附近挨家挨户乞讨的乙站在自己门口要饭,就好心请他到自己家里吃饭,结果乙进入房间后,甲发现乙是身体极为虚弱的需要照料的人,但未对之进行照料,4小时后才将乙抱出房间,放到过道内,乙2小时后被他人发现,送到医院后很快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I.探险活动的共同体“驴友”甲、乙、丙、丁发现戊摔伤后为了不耽误旅游行程而完全不管不顾,自行撤离的导致戊死亡的,甲、乙、丙、丁均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J.甲在长期雇用的保姆发生严重疾病时,拒绝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导致其错过救治的最佳时机而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以紧密共同体为依据,扩大不作为义务的范围是不妥当的。
将遗弃罪的限制范围限于亲属之间乃是古代宗法社会以来的传统,但是,随着近代生产力的发达,事故频发,个人限于危险境地,无法自救的可能性增加,应当重新考量遗弃罪的适用范围。
遗弃罪的本质不仅仅是对义务的违反,而是对于生命法益构成威胁的危险犯。
(周光权语)H/I/J均构成遗弃罪。
】
K.甲为了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后者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有过失或者无任何过失)。
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的呻吟,但是没有对价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4小时后,甲死亡。
乙因其先行行为对甲负有作为义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乙因正当防卫而重伤甲,其行为不具有义务违法性,并不符合先行行为的条件,所以其不救助行为,不会成立不作为犯罪。
即使在防卫过当的场合,也只存在防卫人就其防卫行为(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
L.深夜,犯罪人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盗掘者救助十分容易的时候,盗掘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致使房主死亡,盗掘者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先行行为可以是犯罪行为,盗墓者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M.行为人甲故意重伤他人,在造成重伤结果并有死亡危险的情况下(如流血不止),甲扬长而去,被害人1小时后流血过多而死亡,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先行行为与记结果加重犯的关系:
可以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论处,否则会使绝大多数的一罪认定为数罪。
】
N.行为人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A重伤(已经构成犯罪),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乙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A死亡的,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过失犯罪与先行行为:
如果认为过失犯罪不是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则意味着甲的行为仅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这无法达到罪刑均衡,因此甲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例3】关于行为对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赌博罪中的赌资是行为对象;【错误,赌资是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B.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使用假币罪、假冒***罪中,伪劣产品、假币、假冒的***是行为对象【正确,出于行为定型的需要,有的犯罪工具也被认为是行为对象(本身不体现法益)】
C.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伪造的信用卡是是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但也是行为对象;【正确,出于行为定型的需要,有的犯罪工具也被认为是行为对象(本身不体现法益)】
D.每个犯罪都只有一个行为对象;【不是,如抢劫既侵犯人身,也侵犯财产】
【例4】关于结果加重犯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HIJ)。
A.行为人A对被害人B实施了伤害行为,由于B重伤,不能回家照料家中的母亲,致使自己的母亲饿死,对A认定故意伤害致死。
【错误:
加重结果的被害人限于基本犯的被害人。
】
B.行为人A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C而仍实施伤害行为,造成C死亡的,对A应认定故意伤害致死。
【正确:
对行为对象的范围不能作僵硬的限制,而应注意认识错误的情形以及基本犯罪行为的特点。
】
C.行为人在夜间入户抢劫,在劫得财物后仓皇而逃,在逃跑过程中过失将被害人家中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
对行为人可以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错误:
加重结果必须由基本行为(单一行为+复合行为的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造成,但是,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机会中的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
D.张某和王某因争车位发生争执,两人在车棚顶上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两人从车棚顶摔下,导致王某颈椎脱位并骨折,呼吸系统衰弱,最终死亡。
对张某可以适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
【错误:
造成加重结果的基本行为本身必须具有发生加重结果的特别危险性,如果基本行为没有该种特别危险性,只是由于偶然原因发生加重结果,该加重结果不能评价为结果加重犯。
由于从车棚顶摔下的行为不是张某一人所致,殴打行为本身并不足以导致王某死亡的特别危险,不能认定张某故意伤害致死。
】
E.强奸妇女致使被害妇女与其丈夫离婚的,可以认定刑法第236条的“其他严重后果”。
【错误:
实害犯→程度与性质不属于基本犯的结果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类型:
(1)抽象危险犯→实害结果: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144条);
(2)具体危险犯→实害结果:
放火致人死亡的(115条);(3)实害犯→性质相同的更为严重的实害结果:
伤害致人死亡的(234条);(4)实害犯→性质不同但更为严重的实害结果: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257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63条)。
】
F.A在抢夺B数额较大的财物时,过失导致B的身体轻伤,认定A犯抢夺罪,适用“严重情节”的刑罚;【不能,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原本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动用刑罚,如果选择加重的法定刑,便间接的处罚了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
G.行为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后,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应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错误:
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时或之后,被害人自杀自残或因自身过失等造成严重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
H.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造成重伤后,随手将烟头扔在地上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由于基本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故意伤害致死,只能认定故意伤害罪与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行为结束后,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导致严重结果发生的,不应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
I.在放火案件中,放火行为必然导致消防人员的灭火行为,故消防人员正常的灭火行为仍然不能避免消防人员死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认定为放火致人死亡。
但是,如果消防人员对情势判断失误,异常灭火行为导致自身死亡的,则不宜将该死亡结果归责于放火者。
【正确】
J.绑架、非法拘禁、拐卖妇女或儿童等行为,必然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犯罪人。
但是,如果警方由于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人质死亡的,则不能认定犯罪人的行为成立绑架致人死亡;【正确】
K.行为人进入普通住宅后,以为墙上挂的是普通绘画而实施盗窃行为,结果盗窃的是价值连城的世界名画的,对行为人应适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
【错误:
当刑法将财产损失或者数额较大作为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加重根据时,如果基本犯是故意,则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也应限定为故意,因为过失造成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不具有可罚性。
】
L.遗弃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
【错误:
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
【例5】关于结果加重犯的量刑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抢劫致人死亡的(含故意与过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其中,死刑只能分配给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不能分配给过失的结果加重犯。
【严格区分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对于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不宜判处法定最高刑。
】
B.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其中,死刑不能分配给致人重伤的情形。
【严格区分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对于致人重伤的,不宜判处法定最高刑。
】
C.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人在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属于“情节严重”,但是,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和果实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均为3年,因此只能适用3-6年的法定刑。
而不能适用7年以上的法定刑。
【在刑法对加重结果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量刑时应以加重结果触犯的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相比较,确定均衡的刑罚。
】
【例6】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轻轻的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乙的疾病,但是甲对此毫不知情。
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的客观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根据客观说,乙属于特殊体质者这一事实是客观的,所以存在因果关系;】
2、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的主观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根据主观说,由于行为人对乙的特殊体质不能认识,所以因果关系不存在;】
3、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的折中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根据折中说,由于一般人对乙的特殊体质有认识,所以甲的伤害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
4、试问行为人甲的罪责?
【即使根据客观说因果关系存在,但是只要行为人对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事实完全无认识时,否定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从而否定罪过,得出无罪的结论。
】
【例7】关于相当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03年.卷二.41题:
正确;介入被害人的行为】
B.甲欲杀乙,在河边对乙猛砍数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将其扔到河里,然后离去,15分钟后,乙被溺死,甲应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伤害行为是实行行为,后来介入的行为人自己抛弃被害人的行为,与前面的实行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是实行行为的延伸,行为人自然应当对最终的死亡结果负责】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
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
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介入第三者的行为:
03年.卷二.41题:
正确】
D.A重伤B,B住院时地震死亡,A不应对B的死亡结果负责;【介入了自然力:
自然界的变化,是一种异常的现象,地震的出现,是对B死亡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介入因素,切断因果关系。
】
【例8】关于不作为犯和结果加重犯及其他情况的因果关系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EFG)。
A.根据刑法第416条的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他人的举报时,如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进行解救,就不会造成严重结果,此时就可以认定不解救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
B.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并导致其重伤,李某在医院治疗期限,医生手术上有些微失误,李某的伤口感染死亡,张某需要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负责;【错误:
如果医生在抢救时发生重大失误,就可以认定是医生重大失误这一介入因素造成的死亡结果;但是,如果医生的失误很小,李某之所以感染,主要因为张某下手太重,该行为本身存在导致结果加重的可能性,可以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张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C.甲入室抢劫,乙按照甲的安排在室外望风,甲在翻入被害人H家里后,发现H及妻子S均在家里,甲在主卧室制服被害人S后,到处搜寻财物。
甲在使用暴力压制另一名被害人H的过程中,遭遇被害人反抗并大声呼救,即将H砍死。
事后,甲、乙二人携带赃物仓皇逃跑,甲对乙隐瞒了杀人的事实,乙要对H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乙即使没有亲手杀H,也要对H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乙的帮助行为和H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抢劫罪是重罪,在共同抢劫的场合,实行犯遇到被害人反抗时,对被害人使用杀伤的额暴力,并不是异常情况,而是经验上通常会出现的结果,因此,不能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在主观上,乙对H的死亡至少具有过失,甲事后隐瞒杀人的事实,对乙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没有任何影响。
】
D.某毛笔制造工厂老板,将一些中国山羊毛笔交给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加工前这些毛笔必须消毒,但老板没有这样做,四个女工因为感染炭疽杆菌而死亡。
事后发现,即便使用所规定的消毒剂消毒,仍无法杀死在当时欧洲并不曾有过的炭疽杆菌病毒。
如果老板明知有病毒仍让工人加工制作上述毛笔,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老板没有消毒的行为是过失,则老板无罪;【因为行为人应尽的义务是无效的义务,因此虽然违反义务制造风险,但该风险并未实现,因此,如果老板有故意致使女工受感染死亡,可成立杀人未遂,如果仅仅出于过失,则完全不可归责。
】
E.医生甲在知道病人乙对奴佛卡因过敏的情况下,为乙注射了可卡因,结果造成了病人的死亡。
如果能够确定注射同样剂量的奴佛卡因病人必死无疑的话,就可以排除医生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能够比较容易地得到证实,而且已经对行为对象带来了较之通常的危险明显要高的危险。
该案不存在明显较高的危险。
】
F.玩了一夜麻将的司机A因过于疲劳,驾驶面包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停车睡觉,以13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的另一大货车司机B急忙刹车,仍然发生了相撞事故,并导致A及同车的C、D、E共四人死亡。
但是,假设B以低于限速的10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由于A停车过于突然,B还是有极大可能会撞死A等四人。
B不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事后的鉴定报告分析,由于A停车过于突然,B即使彻底履行注意义务,结果也极有可能会发生的,就不能追究B的过失责任。
(周光权语)】
G.卡车司机甲未保持安全距离,而超越一辆自行车,车间距离只有75公分。
在超车时,原本已经酩酊大醉的骑自行车者乙,因为醉得厉害而瞬间向左闪,以至于跌落于车座后轮底下被车碾过。
事后确定,即使司机审慎地履行注意义务,保持安全距离,以乙酩酊大醉的程度,车祸仍然可能发生,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一个没有喝醉的被害人当卡车司机过近超车时,通常会向右闪,而不致被撞倒,也就是说如果在正常情况下,是否保持安全距离并不重要时,则“卡车司机撞死骑车人案”中的卡车司机不可以过失犯进行归责。
(周光权语)】
第三讲 违法性
〖考点大预测〗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对象条件
2.特殊防卫权的行使限制
3.被害人承诺的承诺权限和错误问题
【例9】关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EGH)。
A.甲运输毒品,乙明知甲实施犯罪,认为自己“黑吃黑”,甲也不敢报案,就着手实施暴力抢劫甲的毒品,乙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甲能够进行正当防卫;【如果允许“黑吃黑”,司法权在将来的行使就会受到影响,社会秩序就会受到破坏,所以,甲对财物的占有关系需要进行保护,乙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甲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至于国家事后依法追索甲占有的财物,属于另外的问题】
B.甲偷越国边境,乙将其打成轻伤,乙成立正当防卫;【错误】
C.甲进行非法经营,乙将其打成轻伤,乙成立正当防卫;【错误】
D.A和B在公园公然进行性交,C将A达成轻伤,C成立正当防卫;【正确】
E.甲盗窃金融机构,储户A将其打成轻伤,A成立正当防卫;【正确】
F.A假借省委名义向官员B寄信,试图敲诈B的现金。
B对此非常恼火,在想方设法得到A的地址后,指使C带领三名下属冲入A家中,将A关在室内,把其打得头破血流。
A情急之下,拼命反抗。
C等人见A居然敢反抗,下手更狠,A由此受重伤。
C等人遂离开现场。
事后,BC主张:
A是敲诈勒索,BC是正当防卫,而且A反抗,C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无需对A的重伤结果负责。
BC的辩解是正确的。
【即使A是敲诈勒索的罪犯,有权对A进行追诉的是司法机关而非BC,C的打击行为属于不法侵害,A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在A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场合,C不能再以防卫为借口进行攻击。
BC构成故意伤害罪】
G.司机完全依据操作规程进行了必要的观察后倒车,但有一个6岁的小孩飞奔过来,出现在车后,对此意外事件,行为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客观性,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H.刑满后不予释放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被关押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正确】
【例10】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
A.甲男非法拘禁乙妇女数十天,强奸数次,某天乙乘甲昏睡之际杀死了甲,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无罪,正当防卫】
B.女青年李某上山砍柴时遇到同村的张某,张某顿时起了淫心,要求与李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张某拔出柴刀进行威胁,并强行奸淫了李某。
强行奸淫后,张某穿裤子时,李某用柴刀朝张某的头部连砍两刀致其重伤,然后急忙逃走。
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错误:
张某的强奸行为已经结束,李某遭受性侵害的后果已经形成,行为人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条件已经丧失,防卫人的行为属于事后加害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有人认为,李某仍处于危险之中,张某仍可能再强奸,也可能杀人灭口。
但是,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危险是指实行行为实施当时所产生的实际危险,而不是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可能带来的危险。
】
C.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属于事先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错误: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
一是不危害公共安全,二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不能认为此时防卫属于事前防卫。
注意:
事先安置防卫装置的与事先防卫并不同。
】
D.甲在某写字楼安置了定时炸弹,定时炸弹将于10分钟后爆炸,此时,紧急疏散楼上的2000名工作人员已经来不及。
乙发现甲安装炸弹后用刀顶着甲说:
“我每数一下,如果你不说出炸弹的位置,我就会砍掉你的一个手指。
”在乙砍掉甲的第九个手指的时候,甲说出了炸弹的准确位置,避免的炸弹的爆炸。
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例11】关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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