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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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期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为火灾事故,确保基建期各场所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2×1000MW机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
3 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3.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3.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3.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3.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09】
3.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14
3.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简称《典规》)(DL5027-2015)
3.7《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8《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
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3)
3.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3)
3.12《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14年)
3.13《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控体系》
4 专业术语及定义
4.1本规定所称的“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与场所;
4.2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场所”是指基建现场中进入介质的氨区、制氢站、氮氧站、储煤场、机组的油系统及油箱、油站、制粉系统等;
4.3本规定所称的“禁火区域”是指防火重点部位即为禁火区;
4.4本规定所称的“一级动火区域”是指燃油储存区域,氢气系统和制氢站或氢气储存区域,汽轮机油系统,乙炔及氧气站,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物品储存区域,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脱硫系统作业区域,酸碱存储区域,脱硝系统作业区域,氨区,冷却塔填料区,以及公司根据基建期各阶段管控重点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4.5本规定所称的“二级动火区域”是指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5职责
5.1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基建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明确动火审批权限、作业许可范围、工作流程,明确各承包商相关职责;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动火单位安全管理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监督整改;
(四)负责建立培训、考试机制;
(五)负责确定基建期间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
(六)负责明确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消防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职责。
5.2监理单位的职责:
负责检查、监督各动火单位安全管理程序的实施情况,审核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监理责任。
5.3承包商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动火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申报、审批、许可的要求;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消防管理,明确责任人及职责,并动态检查监督;
(三)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动火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教育台账;
(四)负责编制施工现场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
(五)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或部门报告、反馈。
5.4调试单位的职责:
负责试运期间与运行值长实现“双签发”动火工作票。
6管理制度编制原则和标准
6.1编制原则
6.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标准以及榆林能源集团制度要求;
6.1.2符合榆林能源集团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理念。
7管理制度执行程序
7.1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重点:
(一)在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组织专业设计中,应编制动火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二)施工现场应视重点部位和动火作业需要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要制定风险预控措施,履行安全技术交底程序。
(四)对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区现场周围动火作业要实施有效的监督。
动火单位应建立现场动火作业执行情况动态检查机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在间断或终结时应仔细检查所辖范围,并消灭遗留火源。
(五)凡在禁火区域、防火重点部位以及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六)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按《发电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履行动火工作票程序。
(七)施工现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油罐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到达五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
(八)施工现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责任区负责人等发出警报,同时组织自救、启动火灾应急预案。
(九)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应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
7.2确定并公布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区域:
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区域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区域(公司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及危险场所,下同):
(一)设备系统进油的油区、集中油库、储油罐、各类油泵房内;
(二)已充入介质的供氢站、储氢罐区、氨区、乙炔及氧气站,以及储存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物品库房等围墙内(含室内);
(三)充入氢、乙炔等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系统及氢冷发电机等设备;
(四)已充入介质的各类油管道系统、氨、酸管道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
(五)已安装完设备、电缆的蓄电池室、通信机房、集控室、单元控制室、计算机机房、档案(资料)室、变压器、电动机、汽车库、电缆隧道、电缆沟道、电缆竖井及夹层内等;
(六)单体调试开始后的锅炉制、给粉设备及系统,输煤系统的设备(包括储煤、输煤)间等部位;
(七)进行防腐作业及施工完毕的脱硫脱硝设备及系统,冷却塔填料区域。
7.3在一、二级动火区域内办理各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视其工作内容及场所,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一)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结束后拿回现场进行回装;
(二)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三)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方位压缩到最低限度;
(四)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五)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六)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用、恢复运行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七)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八)一级动火工作票应当天开工当天办理,并于当天结束。
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工作票许可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九)动火工作票应由公司相关部门、调试单位、承包商有动火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签发。
其他人员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无效。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十)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公司按《发电安全管理体系》的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现场监护。
7.4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及各级审批人员的安全责任:
1.审核该项工作是否必要;
2.动火工作票上所列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3.工作现场是否安全。
(二)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实施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动火工作间断或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6.在密闭空间动火应保证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便空气流动;动火人员佩带防护用品;
7.杜绝非动火作业人员动火。
(三)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1.负责配备必要和足够的动火现场所需的消防器材及设施;
2.负责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氧气含量,不满足安全要求时,禁止动火;
3.始终监视动火现场的状态,防止火警发生,一旦失火应及时扑救;
4.动火间断或终结时检查现场又无残留火种。
(四)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1.全面了解动火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2.仔细检查所使用的动火工具,确保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要求及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的要求;
3.按动火工作负责人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五)动火工作的监护:
1.一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单位部门(专业工地)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监理单位专职安全人员、专(兼)职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单位部门(专业工地)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监理单位专职安全人员、专(兼)职消防队人员或义务消防队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确定合格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六)动火工作票的审批管理:
1.工程基建处生产准备部门应制定动火工作票严格的审批、许可、收执、监护、变更、终结、存档流程、原则。
2.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对安全措施负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变动安全措施。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现场监护人应经考试合格,并经基建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由安全监察部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时在生产准备值长处备案。
4.公司消防部门、工程部安全专业组、动火申请单位均应对动火工作票进行登记,并实施动态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7.5工程部安全专业组、监理单位应不定期对现场动火工作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在每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监督整改。
8本制度管理职责
8.1安全监察部根据本制度检查评价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度进行修订或升版,修订或升版流程按照管理制度修订、废止程序的要求和流程进行。
8.2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
8.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9检查与评价
9.1检查完善修订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下发执行。
9.2本制度检查人每12个月对本制度检查一次,并把检查与评价结果及改善本制度的建议反馈至制度负责人。
9.3本制度检查人是安全监察部安监人员。
9.4检查人要不定期对开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行为及时纠正。
9.5承包商、监理单位的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作业工作程序。
9.6本制度评价人为公司的分管副总经理。
10附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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