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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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模板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重点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的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和扶持计划类别为:
(一)事前资助方式,包括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前沿领域中试、国家/省项目配套共四类扶持计划;
(二)事中事后资助方式,包括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重大工程包、产业化事后补助、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业公共服务机构、高端论坛和展会共十类扶持计划;
(三)市场化融资资助方式,包括产业化股权资助、融资贴息、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共五类扶持计划。
第四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基本业务流程主要分为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确定拟扶持项目计划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编制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下达扶持计划和项目批复文件、拨付资助资金、项目日常管理和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负责项目受理审核、下达批复、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批准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
(二)编制、执行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根据需要委托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办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四)建立专项资金失信行为名单并对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包括评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金融机构等,各机构分别负责下列工作:
(一)评审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建立并维护专家库、项目信息库,受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材料查验和现场核查,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变更调整论证、项目中止核查等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申报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受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合作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股权代持机构、银行、担保机构和设备融资租赁公司等。
股权代持机构负责制定合作股权投资机构遴选标准并实施动态管理,代表市发展改革部门对被投企业进行出资,实施财政股权资金投后管理和退出。
银行、担保机构和设备融资租赁公司负责独立对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开展风险审核评估,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或融资支持,受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开展资金使用监管、不良贷款追偿、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单位主要负责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按照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合法、规范使用资助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三章申报基本要求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申报单位一般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三)守法经营,可以提供实施申报项目所必需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保障;
(四)所提交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符合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
(二)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六)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根据企业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情况,对单个企业获得专项资金的最高资助额度予以分档(不含产业化股权资助扶持计划中的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近3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4亿元;
(二)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0-100亿元(含10亿元)的,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近3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
(三)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1-10亿元的(含1亿元),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近3年累计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亿元;
(四)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1亿元以下的,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近3年累计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扶持计划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项目单位依照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线申报。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每批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有无重复申报、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
对于通过初审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组织项目评审或核查,其中对国家/省直接配套项目,无须进一步核查,直接以国家/省批复文件和项目初审结果为依据,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对于未通过初审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项目受理系统向申报单位反馈初审的结果及未通过原因。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或核查,并委托其他有关第三方专业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评审服务机构收到项目评审委托函后,根据不同扶持计划类别的评审要求,分类开展项目评审或核查工作,其他有关第三方专业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一)对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前沿领域中试、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建设和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重大工程包、产业化事后补助申报项目,由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评审服务机构共同组织现场核查,评审服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
专家评审环节应重点评估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等情况,现场核查环节应重点核查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专家在评审阶段提出的须进一步核查的问题;
(二)对于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业公共服务机构、高端论坛和展会申报项目,由评审服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
(三)对于股权资助申报项目,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负责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股权代持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资质核查、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核查、尽职调查报告复核等工作,形成拟投资企业核查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
同时,由评审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评审服务机构共同组织现场核查,评审服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
(四)对于融资贴息申报项目,由评审服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核查和补充工作,形成项目核查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
材料核查环节重点核查项目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合规性、贷款合同(协议)或债券凭证有效性等情况;
(五)对于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申报项目,由评审服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核查工作,重点核查申报单位资质、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等内容,形成项目核查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
对于核查通过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其纳入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项目信息库并向合作金融机构开放,合作金融机构完成融资授信审批程序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履行放款手续。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以评审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核查报告、国家/省项目批复文件等为依据,经复核后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编制扶持计划,并对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完善扶持计划后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五条拟资助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集体研究决策无异议的,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周期、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总投资、拟补助资金、专家评审分数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分年度编入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
对于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同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项目受理系统向未予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不予支持的原因。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市发展改革部门预算指标后,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和项目批复文件(必要时可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资助金额及资金使用用途等。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所属计划类别和项目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分类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一)对于事前资助项目,对非预算管理单位采用监管银行方式管理,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监管银行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凭批复文件或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预算管理单位,将资助资金分年度纳入项目单位部门预算;
(二)对于事中资助项目,根据项目关键节点或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将资助资金分期拨付至非预算管理单位的监管银行专用账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单位部门预算。
对事后资助项目,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三)对于股权资助项目,将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拨付至股权代持机构专用银行账户,由股权代持机构依照项目批复文件以及投资合同(协议)对被投企业进行出资,将项目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监管银行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凭批复文件或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对于融资贴息资助项目,将贴息资金分年度拨付至项目单位监管银行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凭批复文件、利息偿付证明材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对于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资助项目,将贴息和担保补贴资金拨付至合作金融机构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复文件、利息及担保费偿付证明材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复文件或合同所明确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在项目月报管理系统填报单位经营数据、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进展等信息。
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财政资助资金购置设备及工器具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对项目完成进度、资金投入和专项资金使用、项目重要信息变更等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延迟项目进度,如确因下列情况导致项目批复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书面备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一)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且完成法人变更登记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因工作调动、出国(境)、疾病死亡或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产品市场需求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执行期被迫延迟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四)根据项目执行实际需求,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用途需要调整且资金调整幅度不超过20%的。
对出现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发生重大调整、项目执行期延长超过1年、财政资助资金使用调整幅度超过20%等情况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对申请变更内容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对于通过专家评估论证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同意项目予以调整的批复;对于未通过专家评估论证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变更调整。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无法按照原计划实施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对项目予以撤销或中止处理,视情况收回资助资金及孳息:
(一)项目未实施或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和目标、总投资等无法按照批复文件或合同内容完成的,项目单位应该主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撤项申请并且说明撤项原因。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并将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收回市财政;
(二)项目单位因为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必要时可以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并将项目单位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收回市财政;
(三)项目不符合中止条件且项目单位拒不配合办理撤项并退还资助资金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撤销项目,并将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计划,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对于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验收申请材料一般应包括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执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软件、实物产品等研究成果的第三方检测(测试)报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合同或协议,发表论文、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项目批复要求的其他重要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项目在执行期间发生批复内容变更的,须在验收申请材料中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与批复等证明材料。
对于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资助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为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对于事后资助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项目除外)以及上级部门已经完成验收的国家/省配套项目,可以不再组织验收。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资料查验、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多种形式组织项目验收,验收过程应对项目相关原始财务票据进行核查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对于项目已经按照批复要求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完成,专项资金使用基本合理,自筹资金基本到位,验收材料基本完备的,可以认定为项目符合验收要求,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通过验收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未及时申请验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分类处理:
(一)项目单位提出在建项目因客观原因难以如期验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要求其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限(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在项目单位整改期间暂缓受理其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
其中,高校或科研机构逾期未验收项目占其所有未验收项目的比例低于25%(含25%)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暂缓受理逾期未验收项目所在申报单位的二级部门(院、系、所)新申报项目,高校或科研机构逾期未验收项目占其所有未验收项目的比例高于25%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暂缓受理申报单位所有新申报项目;
(二)项目单位未提出验收计划或解释逾期未验收原因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提醒项目单位及时申请验收,项目单位经提醒后逾期6个月以上仍未申请验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撤销项目,并将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收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论:
(一)验收意见为通过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验收通过的通知,并将结余的财政资助资金收回市财政;
(二)验收意见为须进行整改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待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验收;
(三)验收意见为不通过或项目单位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予以主动撤销或中止处理。
项目单位主动配合退还资助资金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并将项目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收回市财政;项目单位拒不配合退还资助资金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将项目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收回市财政,并将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抽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合同、项目单位自评价报告等材料进行资料查验和现场核查,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本部门专项资金失信行为名单,并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一)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多头申报、申报材料主要经营指标数据不真实、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项目进展严重滞后、资助资金使用不规范以及其他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列入专项资金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二)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拒不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检查、评估、验收、整改、撤项以及退还资助资金,或在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专项资金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操作规程所涉及的项目投资构成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
其中:
(一)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等;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
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
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项目执行期利息等。
第二十七条本操作规程所适用的各类扶持计划的具体申报要求、具体资助标准、项目管理机制等按照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执行期间,我市新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或措施在重点领域、计划类别、资助标准等方面与本操作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出台的政策或措施要求执行。
附件1
事前资助方式扶持计划具体申报要求和资助标准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以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突破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制约,强化对我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相关机构设立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实体。
(二)具体申报要求
1.项目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3.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4.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项目须通过验收;
5.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6.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组建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提升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三)资助标准
1.工程研究中心组建项目:
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2.工程研究中心提升项目:
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二、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以产业关键技术集成开放和社会公共资源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依托相关机构设立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公益性特点的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二)具体申报要求
1.项目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研发和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3.申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以提供技术开发、工程化研究、试验验证、分析测试、研究咨询、技术交流与合作等专业化、共性服务作为主要任务,可以通过对外提供服务的收入维持公共服务平台日常运行;
4.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项目须通过验收;
5.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6.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组建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提升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三)资助标准
1.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组建项目:
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2.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项目:
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三、前沿领域中试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以加快工艺、技术、产品高效转化为目标,支持相关机构建设中试基地或中试生产线,跨越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化应用的“最后一公里”障碍。
(二)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具有建设中试基地和中试生产线的资格和实施条件;
2.技术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市场前景,处于中试阶段或即将产业化阶段,须提供技术成果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试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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