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规划修编与二调成果衔接完善及规划数据库检查验收方案00605xg.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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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规划修编与二调成果衔接完善及规划数据库检查验收方案00605xg
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
成果衔接完善及规划数据库
检查验收方案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工作,保障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顺利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及规划数据库建设任务,统一全省土地规划衔接完善及数据库建设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对规划数据共享和应用的需求,根据相关规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依据
1、《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
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4、《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
5、《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
6、《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
7、《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0-2009)
8、《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1-2009)
9、《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2-2009)
10、《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
资发〔2011〕3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1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21号)
1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规函〔2011〕68号)
14、《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检查汇交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规函〔2012〕34号)
15、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八省区(济南)会议精神
16、《山东省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检查验收办法》
17、《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0〕1281号)
18、《关于切实搞好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意见》
19、《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中有关问题的函》
20、《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工作的意见》
21、省、市政府批复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2、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的各县(市、区)二次调查数据库成果、汇总数据及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图层
23、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检查汇交工作会议精神
二、检查验收组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及规划数据库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
设区市批复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衔接完善方案和规划数据库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检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核验收;省政府批复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衔接完善方案和规划数据库由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检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验收;省政府批复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数据不再变动,其规划数据库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务院审批的11个设区市规划不再变动,报部审核同时报省厅备案。
省检查验收工作由厅规划处会同耕保处、地籍处、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省遥感技术应用中心等组织进行,必要时邀请部专家参加。
市级检查验收可参照以上组织方式进行。
三、检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检查验收以市为单位提交1套成果材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材料(纸质卷宗及电子成果)和规划数据库成果。
1、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检查验收的请示;
2、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衔接完善情况和规划数据库成果的审查意见;
3、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调入基本农田情况的现场勘验报告;
4、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方案;
5、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情况面积统计表(见附表1);
6、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前、后主要控制指标表(见附表2);
7、城市规划图件及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8、省政府审批的中心城区和乡镇,衔接完善前、后图件;
9、省厅关于各市、县异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异地补划和基本农田多划情况的批复;
10、市级、市级所辖县(市、区)、县级所辖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调控指标表(见附表3);
11、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及《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有关标准要求的补充说明》报送数据库成果,成果中必须有相应质检任务及软件自动生成的自检报告结果、检查错误记录表;
12、规划数据库原格式电子成果(中地或苍穹格式)1套;
13、其他材料。
四、检查验收程序
(一)市级检查验收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一是对设区市批复权限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完善方案和数据库建设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并出具检查验收意见;二是对省政府批复权限范围内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完善方案及数据库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市级审查意见,同时汇总各县(市、区)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成果。
(二)省级检查验收
省厅对省政府批复权限范围内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完善方案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土地规划数据库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组一是集中时间以市为单位对所辖县(市、区)提交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材料和规划数据库成果进行内业检查,二是对有关问题现场实地抽验核实,成果合格的出具检查验收意见。
五、成果检查要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材料检查要点
1、提交材料的相关题目需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情况,不能出现调整或修改的字样。
2、县(市、区)规划完善要确保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突破衔接后的指标。
3、除原已报省厅备案或批复的跨县指标调整外,本次规划衔接完善各指标不能跨县调整。
4、规划衔接完善方案内容,一是应包括衔接前规划数据与二次调查差异情况、衔接范围、指标调整的内容和方法、数据关系、涉及行政区划指标调整等衔接情况;二是列出规划完善地块的位置、地类、面积、类型、质量等情况,说明涉及基本农田的情况,做到文图数据一致;三是规划完善理由要充分,对应《关于切实搞好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意见》的7条理由出具证明材料。
5、规划衔接完善方案与相关表格数据。
衔接完善前规划指标与原省政府批复备案的规划文本指标应一致。
6、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异地代保已经省厅备案的(以耕保处备案为准),相关县完善方案中都要说明。
7、基本农田调入调出的,必须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调入的基本农田必须是15度坡以下的耕地。
调整后基本农田应更加集中连片,其地块和图斑数量应不大于二次调查成果中基本农田的数量;调整后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数量应少于二次调查成果中的数量。
8、规划衔接完善前后图件(县级中心城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发生变化的,应标注地块编号和面积(涉及基本农田调入及调出的,对照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图件,必须进行标注)。
(二)规划数据库成果检查要点
1、数据库质量检查
利用部下发的“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V1.3”对提交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规划数据库标准格式数据进行自动和人机交互检查,生成检查纪录表和检查报告。
按照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检查汇交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规函〔2012〕34号)要求,检查结果除可以标记例外的情况外,其他应为零错误。
2、规划指标检查
(1)重点检查县(市、区)及中心城区规划数据库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预期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预期性)、中心城区控制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规模(预期性)等指标。
确保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规模不突破(原建库格式数据保留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地块的标注,提交的标准格式数据成果不再标注);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拆旧区”规模,应大于等于“异地安置区”和“建新区”规模之和;“拆旧区”复垦耕地应大于等于“异地安置区”和“建新区”占用耕地之和。
(2)检查市、县(市、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与原审批规划文本指标的一致性。
重点检查市、县(市、区)中心城区的允许建设区范围不超原审批规模(不含省分配给市县的整治挖潜指标),所属乡(镇、街道)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衔接后规模。
(3)检查有条件建设用地区范围合理性
检查有条件建设区面积是否超出新增指标(含整治挖潜指标)的20%。
3、成果一致性检查内容
(1)规划数据库成果与相应规划衔接完善成果的一致性。
(2)上下级规划数据库空间要素一致性,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和重大项目布局。
(3)规划数据库成果间一致性,包括电子文本与表格一致性,栅格数据(规划修编成果图件)与矢量电子数据(规划数据库成果)一致性,各栅格数据之间一致性。
(4)空间与非空间数据一致性。
4、基本农田图层检查
(1)基本农田合理性检查
将规划基本农田图层与二次调查基本农田图斑层空间叠加,检查基本农田是否存在25度坡以上耕地;是否存在除耕地、园地、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以外的地类;园地、林地的数量是否小于二次调查基本农田的相应数据。
(2)基本农田集中度检查
将规划基本农田图层与二次调查基本农田图层叠加,检查基本农田的集中程度。
规划的基本农田的地块和图斑数应小于二次调查基本农田地块和图斑数据。
(3)基本农田质量等级检查
将规划基本农田图层与农地分等成果叠加,检查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规划基本农田的平均等级不应低于二次调查基本农田的平均等级。
(4)多划基本农田汇总检查
利用规划基本农田调整图层中的“说明”字段的标注内容,汇总多划基本农田,检查是否存在除耕地以外的地类,并检查与规划文本的一致性。
六、成果报批与备案
(一)成果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及规划数据库成果经省、市检查验收后,省厅将以市为单位分批上报数据库成果,报部审查。
1、全部成果通过部审查后,省厅根据对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及规划数据库检查验收情况,拟定《关于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及规划数据库建设成果实施的请示》,报请省政府审批,具体附件包括:
(1)省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后主要规划指标附表。
(2)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及规划数据库建设情况的报告(包括四个层次内容:
全省规划衔接完善及规划数据库建设情况、6个市规划数据库建设情况、133个县级规划衔接完善及规划数据库建设情况、408个乡级规划衔接完善及规划数据库建设情况)。
(3)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及规划数据库审查意见。
2、各设区市可参照以上方式,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规划衔接完善与规划数据库实施审批。
(二)成果备案
省、市政府对规划衔接完善与规划数据库成果审批后,各市将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规划文本、说明和图件成果(与报部审查通过的规划数据库成果一致)4套上报省厅备案;市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乡(镇、街道)规划批复文件、规划文本、说明和图件报市局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严格标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成果质量过关,务必6月20日前将成果上报省厅。
凡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二)从6月份开始,省厅将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成果提交的顺序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进行验收;8月1日起,省厅将以验收合格后的规划数据库成果为依据审批用地报件,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将停批用地报件。
附表表1**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情况面积统计表
单位:
公顷
乡(镇、街道)
衔接完善后允许建设区面积
衔接完善后
有条件建设区面积
衔接完善后基本农田面积
其中:
调减
其中:
调增
其中:
调入
其中:
调出
县(市、区)合计
表2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二次调查成果衔接完善前后主要控制指标表
单位:
公顷
序号
乡
(镇、街道)
衔接完善前主要调控指标
衔接完善后主要调控指标
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建设用地总
规模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
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建设用地总
规模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
县(市、区)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表3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
二次调查成果衔接调控指标表
指标
二次调查
数据
(2009年)
原审批规划目标
(2020年)
衔接后规划目标
(2020年)
指标
属性
总量指标(单位:
公顷)
耕地保有量
约束性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约束性
园地面积
预期性
林地面积
预期性
牧草地面积
预期性
建设用地总规模
预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约束性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预期性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
预期性
增量指标(单位:
公顷)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
预期性
新增建设用地占农用地规模
--
预期性
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
--
约束性
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
--
约束性
效率指标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平方米)
--
约束性
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规模
(公顷)
--
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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