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农信社改革与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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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农信社改革与发展
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农信社改革与发展
【摘要】中国农村经济落后,社会资金相对贫瘠,农民经济收入相对不高,导致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与谋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筹资环境不佳,贷款风险控制难,维权难,经营发展难等一系列问题,要推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实现改革目标,就要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土壤”,形成农信社自身良性循环,以及与其他系统有机协调发展的金融生态链。
二是积极改进中介,服务、社会诚信、司法协助等外部环境建设,改善农村金融生态“气候”环节。
三是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农村信用社良好发展的金融生态“营养”环节,四是农信社要加强自身建设,更好的服务“三农”,进而改善农村金融环境。
经过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
一、当前农村信用社在支持服务“三农”和谋求自身发展中,受当地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存在以下问题:
(一)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同业竞争日益加剧,筹资工作整体环境欠佳,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难。
(土壤环节)
一是由于政府的帮扶措施得不到完全有效的落实,对农村信用社开户上歧视性做法仍客观存在;
二是由于自身结算体系不健全,金融品种少,服务功能弱,没有获得平等竞争的“入场券”难以有效吸引客户;
三是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资金积累能力普遍不高,加之金融同业竞争日益加剧,农村资金分流渠道增多,资金倒流城市现象日趋严重,农村信用社整体筹资难度赿来赿大。
(二)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界干扰大,农户提供有效抵押担保能力较弱,农贷投放及风险控制难。
(土壤环节)
一是农业是弱质产业,没有相对规模、产业链健全的盈利主产业支撑。
农村信用社所处的是一个农村社会资金相对贫瘠,农民经济收入相对不高的地域,一方面农户大额农业贷款需求增加,另一方面,目前农民因受房屋“两证”不全,承包土地、山林无承包权证等因素制约,能提供大额贷款合法有效抵押担保的能力十分有限,贷款保证多以原始的个人“道德信誉、公众口碑”为抵押品。
虽说全国没有建立征信系统,可农民连历史记录、可考的历史资料都没有,除房屋和生活资料外,没有财产可供抵押。
“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是目前农村大额贷款借贷关系的真实写照,受这种信贷投放环境的影响,农民“贷款难”和信用社“放贷难”矛盾日见突出,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信贷支农资金的投放以及良性信贷机制的建立,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已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金融生态的平衡和优化,进而阻碍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等改革目标的实现。
二是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属于高风险、低效益产业,决定了农村信用社投入农业产业的资金风险较大,加上现阶段农村大额贷款需求增加,特别是中国入世后,传统的农业将到强大的冲击和严峻考验,产业风险急剧上升,农村贷款风险因素将增多,风险控制难度将随之增大。
(三)社会信用发育程度不高,逃废赖金融债权现象严重,农村信用社维权难。
(气候环节)
一是农民对所有制的含义进行简单理解,“公”的就是国家的、共产党的,拿党和国家的东西如“子女用父母的东西”一样。
而且,国家是一切资源的本源。
“私”就是个人,个人的东西都是贵重的,来之不易,有借不还不道德。
信用社是公的、国家的、党的,“不贷白不贷,贷了也白贷”。
二是由于社会信用发育程序不高,企业改革过程行为不尽规范,合作金融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环境不尽人意,逃、废、赖、避金融债权现象严重。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收贷仍是农村信用社进行维权必要的也是最终的手段,但现实依法收贷工作却令人大失所望,“执行不到位”、“司法打白条”的现象较为普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现阶段农村信用社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的成本高,难度大,实际收效低下。
(四)农信社改制的试点模式,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对(改制前后)农信社经营的干预。
(气候环节)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模式设定将农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级政府负责。
尽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政府部门政绩观、区域信用文化及县联社法人的双重角色等原因,在现阶段仍不能有效的防止政府对信用社合法经营的干预。
(五)政策待遇不公平,竞争起点不一致,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难。
(营养环节)
农村信用社虽不是政策性银行,但承担了许多的政策性任务,特别是在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支农扶农措施,辅助国家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的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做出了很大的利益牺牲,而政策上却不能享受到与商业银行同等的待遇,参与市场竞争的起点不一致,如商业银行保值储蓄贴补由国家财政补偿,不良资产可进行剥离,农村信用社却无此政策,由于政策待遇不公,竞争条件不同比,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难消化,难以轻装上阵,当前经营发展举步仍很艰难。
(六)、改革配套措施到位不同步,各级地方政府主动参与和支持改革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宏观体制方面的管理责任、扶持政策还未完全科学、切实、有效的落实,。
(营养环节)
诚如国务院对农信社改革方案中所明确的,将对农信社的管理权交给省级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要求市、县政府在改革期间:
因地制宜地制定对信用社的扶持政策,帮助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及时协调解决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化解农信社风险,清收坏账,提供优惠政策,减征或免税。
为支持信用社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稳定信用社存款,财政预算单位在信用社开立账户。
承诺给予信用社的扶持政策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这些要求意味着谁救助谁出钱,要各级政策提供“免费午餐”,在财政相对紧张的情况下,扶持政策要想完全科学、切实、有效的落实,促使地方政府主动参与和支持改革存在一定的难度。
同时相关政策既缺乏长期持续有效的扶持政策规定,更缺乏一种长远的政策扶持机制,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生成和发展,责、权、利的不统一难以有效解决信用社先天不足导致的营养不良,消化功能不好的问题。
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重要意义
一是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才能坚定农信社为“三农“服务的方向。
在深化改革中,要想农信社更好的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真正达到信贷款支农的目的,客观的讲,仅靠硬性规定贷款比例的做法并不能扭转这种趋势。
农信社贷款流向是和农村和农业经济的低回报率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只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回报率一直处于较低状态,资金流向的“非农化”现象就不会消失。
反过来,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也会进一步恶化农村和农业经济投资环境。
只有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才能恢复农信社发放农业贷款的信心和动力,实现双赢,推动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二是改善农信社所依存的金融生态环境,才能促进农信社改革目标的实现。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长远目标是:
通过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成为产权明晰、治理完善、内控严密、机制灵活、财务良好、资本充足、可持续发展的现代金融企业,为“三农”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要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现这个长远目标,诚然需要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努力,扎扎实实做好每个阶段的改革工作,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在为社会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过程中,才能赢得自身的发展,抓住深化改革试点的契机,带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但不可或外力的推动与支持,只有通过加强农村信用社所依存的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才能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的实现。
三是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生态环境,才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金融生态环境包括金融机构依法自主经营权、保证金融发展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等。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依存经济,越是市场化,就越具有依存性。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由此形成的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一个地方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一个地方如果信用环境不好,金融机构就不敢投放信贷,外地客商也不敢前来投资,资金的良性循环、资源的有效配置,乃至经济的健康运行都无从谈起。
地方政府要关心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更要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只有企业讲信用、政府讲信用,建立人人守信的和谐社会,才能更快、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农信社的改革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是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土壤环节”,形成农村信用社自身良性循环以及与其他系统有机协调发展的金融生态链。
(一)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的整体改革,依赖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推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从整体优化原则出发,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实现金融机构的多元化,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有序竞争和合作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完善相关立法制度,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法律保护。
尽快建立起以此为主要内容的生态调节机制。
1、加快合作金融配套法律制度建设步伐,健全农村信用社法律保障体系,规范农村信用社经营和管理,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以及作为平等金融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通过健全和完善维护金融债权的程序性法律法规,保障农村信用社债权的实现;为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
通过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实现农村信用社机构的优化和整合;通过整治社会信用环境,完善信息披露等社会征信制度,有效遏制逃废债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发生,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打造一个公平合理的法律支撑体系。
2、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理顺有关的法律关系,以保护债权为中心,明确债权人的有关权利,为金融生态的平衡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规范有序的社会信用秩序,解决优先受偿权和抵押物在债务人违约后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填补动产抵押的法律空白。
尽快出台以保护债权为中心的新《破产法》,进一步明确债权人的有关权利,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应优于一切其他债权,对有关欠债不还的债务人(企业和个人)应享有无条件的破产起诉权。
为金融生态的平衡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规范有序的社会信用秩序
(三)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和农村担保机制,为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和增强支农服务能力,提供社会保障机制。
积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村信贷资金安全、效益。
同时,为解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分散农村信贷资金风险,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贷款担保公司,以解决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既为农户和中小企业开辟多种抵押担保形式,又保证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效益和安全,化解当前农民“贷款难”与信用社“放贷难”之矛盾。
(四)强化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促进银企融资良性循环,加强政府信用建设、信用惩戒制度的建设。
依法加大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行为的惩戒力度。
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实施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措施予以制裁。
不断完善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增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使银行同业能充分实现资源共享,预防贷款发放的潜在风险。
广泛开展信用镇、信用村、信用企业创建活动,要通过深入的宣传发动,全面促进信用观念增强。
把金融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作为衡量和考核信用环境建设好坏的手段,从不良贷款比例、企业逃废金融比例、规范改制企业比例、贷款利息收回率等四个定量指标和不良贷款降比动态指标来衡量各个地区的金融信用环境状况,对金融信用等级较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彰,金融部门在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对金融信用等级差的地区,实行“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金融部门在信贷支持上实行疏远政策。
(五)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自我约束。
逐步确立农村信用社市场主体地位。
硬化企业的财务约束、市场约束和法律约束,强化公共金融教育,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金融活动各种直接和间接干预,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提高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二、气候环节:
外部环境是金融业运作的基础,积极改进中介,服务、社会诚信、司法协助等环境建设,改善农村金融生态。
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持续发展。
(一)提高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建立统一、高效、可靠的中介登记、评估机构,为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提供基础平台。
(二)政府、工商和执法部门要与农村信用社建立协作机制,联手控制各种形式的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从源头控制企业逃废债金融债务,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司法部门要加强司法协助,大力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实行“先服务,后收费”,主动介入到农村信用社维权活动中,全面清理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执行情况,提高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结和执结率,对金融部门起诉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特别是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的金融案件,要重点督办,并限期审结和执行,为金融安全保驾护航。
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切实解决法律白条问题。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保护金融债权。
企业改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建立政府、银行、企业间的沟通机制,积极协调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采取强有力措施依法加大企业改制中不讲信用、故意逃废债行为的纠偏力度,组织和领导各职能部门严厉打击社会上恶意逃废债金融债务行为。
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积极恢复金融功能。
(四)减少行政干预程度,加快市场化进程。
通过金融改革,改善金融生态的内在结构,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体系,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市场体系建设,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
三、营养环节:
任何生命生长过程中,都离不开必要的营养元素的哺育,欲使其健康快速成长,甚至还要提供一定的催生剂和助长素。
对于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而言,就是需要一定的配套、长期的优惠政策予以护航、扶持和辅佐,从而对农信社的改革与发展产生保驾、推动、促进。
“三农”的发展问题是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的重大问题,而农村信用社是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能否稳健发展同样是事关现代化全局的问题,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农村信用社良好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从加入世贸后的宏观大局出发,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全局出发,制定优惠改革政策,为农村信用社的休养生息提供发展机会和宽松环境,使得农村信用社在弱化风险中,轻装上阵,实现自身的快速、稳健、持续发展,真正成为支持“三农”发展的主力军。
(二)废止资金开户上对农村信用社的歧视性、限制性政策,积极主动扶持农村信用社壮大资金实力。
允许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基本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以存入农村信用社系统为主,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助其壮大资金实力,改善负债结构,降低经营成本。
(三)货币政策要考虑给农信社必要的区别对待。
放开农信社的存贷款利率,加快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步伐;考虑农村资金来源有限而资金需求较大的现实情况,降低农信社的存款准备金率或适当提高农村信用社上存资金利率,解决利率“倒挂”问题,弥补农村信用社因筹资成本高而致的经营劣势;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的倾斜力度,适当降低利率,延长再贷款期限,给予一定的价值让渡;针对农村资金供求季节性强的特点,在央行为农信社开办特种存款的同时为农信社资金的的余缺调剂提供更多便利;对县及以下的邮政储蓄由中央银行低价返还给农信社用于支持“三农”发展。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相关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公平合理的政策环境,消除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政策障碍,为壮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增加农业的信贷投入提供政策保障。
(四)国家在对待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问题上,充分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针对农信社经营领域、服务对象和所起作用的特殊性,形成一种税赋制度,以保障农信社能够得到必要的、长期的税收优惠和扶持,为农村信用社创造休养生息的机会,帮助其逐步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为“三农”服务的作用。
一是允许农村信用社在税前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建立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基金库,专项用于由于政策、机制原因形成的风险的弥补。
二是对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或减免营业税。
三是营业税缴交地方税部分分期予以返还,返还部分转入风险基金库。
四是提高农村信用社呆账准备金提取率和固定资产折旧率。
(五)建立持续、长效的国家政策扶持机制,帮助农村信用社彻底化解历史包袱,逐步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为“三农”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从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扶持政策来看,大多具有一次性的特征,只能部分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问题。
而建立持续、长效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机制,不仅是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所必须,也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所必须。
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但最根本的还在于农村信用社自身努力。
(一)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使自身成为独立、健康的市场主体。
建立起一个较好的组织和制度架构,从制度上保障自身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培养自身的“四自”能力。
(二)农村信用社要调整经营理念,树立经营意识、创新意识、市场意识、服务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研究金融新产品,创新服务手段,不断培育的发掘新的效益增长点,从传统的粗放型经营向利用高科技的集约化经营转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合理调整网点结构,适应竞争需要,建立和疏通结算渠道,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完善内部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高度重视和着力追求发展的可持续性,努力达到规模适度增长,金融服务不断优化,效益持久提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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