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广告片制作及发布委托合同非常实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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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片制作及发布委托合同非常实用
电视广告片制作及发布委托合同
甲方:
**市**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甲方:
**市**有限公司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鉴于:
1.甲方基于制作发布电视广告片,从而达到宣传企业形象,提升品牌形象及知名度,提高甲方产品销量之目的;
2.乙方是具备电视广告片制作及相关经营能力,资信状况不存在瑕疵且经营手续完备、齐全的合法经营者;
3.甲方拟委托乙方制作电视广告片(以下简称“广告”)。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制作和/或发布电视广告(以下简称“广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广告的基本情况
1.1广告的主题:
1.2广告的画面和/或内容:
1.3广告的时长:
1.4广告的规格:
(音质画质规格)
1.5广告片的创意:
1.6广告的载体:
乙方应给付甲方符合该广告目的播放媒体播放规格要求的广告之承载媒介(以下简称为“专业磁带及拷贝”)。
1.6其他:
第二条发布媒介
2.1广告将在(以下简称“媒体”)发布。
2.2发布形式:
第三条广告的制作
3.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广告录制/拍摄脚本。
在广告录制/拍摄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录制/拍摄脚本进行修改。
录制/拍摄脚本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2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按双方确认的录制/拍摄脚本完成的样带/片,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意见对样片进行修改,直至甲方以书面方式确认。
3.3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合同规定,制作完成广告,并将录制的内容无水印的专业磁带及/或拷贝交付甲方。
如因交付的专业磁带及/或拷贝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播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
如因乙方制作技术问题,致使录制效果未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制作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由此导致逾期交付应按本合同9.3条执行。
3.4本合同签订之日或签订后日内,甲方可指定监理人对广告制作过程和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广告片制作的每个环节必须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监理人验收合格且书面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
3.5如果广告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媒体播放要求而无法发布或者被责令/决定停播的,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对广告进行修改,直至甲方满意并适于播放,此等修改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6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广告后,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制作广告,终止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作出。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在当日立即停止原有制作行为。
甲乙双方可就乙方停止前所做工作协商费用支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终止受托制作广告。
第四条广告制作费、广告发布费及支付
4.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广告制作费元人民币(包括前期和后期制作的所有费用及相关税费)、广告发布费元人民币。
合同总价为元人民币。
4.2广告制作费支付时间:
4.2.1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拍摄脚本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制作费总额的%,即元;
4.2.2乙方将广告样片及录制的内容无水印的专业磁带及拷贝交付至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制作费总额的%,即元;
4.2.3甲方将广告样片提交至电视台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准予播放,并确定播放时间表后,须向乙方支付制作费总额的%,即元;
4.2.4广告在甲方的目的媒体中播放2个月后,且未发生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不符合媒体播放要求而无法发布或者被责令/决定停播等情况,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尚未支付的制作费。
4.3广告发布费支付时间·
4.4支付方式:
4.5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第五条发布日期和时段
5.1广告的播放日期和时段安排如下:
第六条广告发布
6.1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广告的制作,并向甲方提供制作完成的样带。
样带以·载体提供。
甲方对样带的质量与内容进行确认后,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得到通知后方可在媒体上发布广告。
6.2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对已经甲方确认的广告样带进行改动。
6.3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如期完整播放广告。
6.4如果广告在本合同5.1规定的播放日期和播放时段没有播放(即漏播),则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顺延,并免费加播·次。
6.5如果广告在本合同5.1规定的播放时段没有播放,但在同日的其他非本合同规定时段播放(即错播),则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顺延,并免费在本合同规定时段加播次。
6.6如果媒体在本合同5.1规定的播放日期和播放时段临时播放其他节目(即改播),则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顺延,并免费加播次。
乙方还应当在改播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媒体改播其他节目的原因。
6.7如果因媒体播放系统故障、其他技术故障或者广告录音(像)带问题等原因造成广告播放质量不佳或播放中断,则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顺延,并免费加播次。
6.8因广告含有违法或不宜播放的内容被政府主管机关责令停播,或者电视台确有合理理由认为广告含有违法或不宜播放的内容决定停播广告,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修改广告直至适于播放。
如果因为上述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当返还全部或部分已收取的广告发布费。
(返还方式及数额标准双方需要具体约定或者参照下述公式计算。
)
返还部分广告发布费按下述方式计算:
(1)每次平均广告发布费=广告发布费总额÷总播放次数
(2)可播放次数=已收广告发布费÷每次平均广告发布费
(3)返还比例=(可播放次数-已播放次数)÷可播放次数
(4)应返还广告发布费=已收广告发布费×返还比例
6.9除非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或甲方自身原因造成外,广告如出现错播、漏播、改播情形,乙方均应承担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并按本条相应条款改正。
第七条播放监测
7.1方负责聘请与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的广告播放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费用应由方承担,监测期间与本合同5.1规定的播放日期相同。
如果监测机构由乙方聘请,乙方应当向甲方出示聘请协议之正本,其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7.2监测机构在广告播放期内应每隔时间分别向甲方和乙方提供广告播放情况报告,该报告作为了解广告播放情况和甲、乙双方解决有关广告播放争议的依据。
7.3乙方应当在广告发布结束后向甲方提供广告播放统计报告,其中包括收听(看)广告者的年龄段、地域(省、市)、比例、性别、行业、职业、教育程度、月收入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相关权利和侵权责任
8.1广告及其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述广告之制作样稿、甲方所提供之素材等,其所有知识产权权益为甲方所有。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该广告及其相关资料的全部或部分片断,或将广告及其相关资料部分或全部提供、转让给第三方。
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应将其因此获得的收益无偿交付于甲方,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8.2非由乙方设计或制作广告之情形下,甲方应当保证广告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其他权利,亦不构成针对他人的不正当竞争。
如果广告存在对上述一项或多项权利的侵犯,或者构成针对他人的不正当竞争,从而遭到相关权利人的举报或起诉,要求赔偿和/或停止发布广告,应由甲方单独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但是,乙方在审查广告时应尽审慎义务并向甲方指出及提出修改建议,以防止上述情况发生。
8.3非由乙方设计或制作广告之情形下,甲方应当保证广告不含有任何违法或歧视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如果乙方因为含有该等内容而受到处罚或起诉,则应由甲方单独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但是,乙方在审查广告时应尽审慎义务并向甲方指出及提出书面修改建议,以防止上述情况发生。
8.4由乙方设计制作广告时,乙方应该同时签署《承诺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乙方违反《承诺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广告制作费,并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同时补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承担的任何赔偿、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造成广告不能继续发布的,乙方还应返还全部已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广告费,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按照逾期未付的价款的 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5%。
。
9.2如果乙方制作的广告不能通过甲方的验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广告制作费和发布费。
9.3由乙方制作的广告,如果乙方没有能够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逾期超过·日,则甲方有权:
(1)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广告交付之日;或
(2)决定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制作费和发布费,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9.4如果广告逾期播放,则每逾期一日按广告发布费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每逾期一日播放日期顺延日。
如果逾期超过日,则甲方有权:
(1)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广告实际播放之日;或
(2)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广告制作费和发布费,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9.5非因甲方原因致使广告自始无法播放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广告制作费、发布费,并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9.6非因甲方原因致使广告中途终止播放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广告制作费和部分广告发布费,并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返还部分广告发布费的方式及数额标准均应按照本合同6.8的规定执行。
9.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总价的3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
10.2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在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遭受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或经公证机构出具。
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本合同已失去意义,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部分或全部广告费(如有),返还已收取的广告费按照本合同6.8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保密
11.1保密信息是指尚未对外披露的或公众尚未知悉的信息,在本合同下包括但不限于:
广告样带、广告创意、设计、实施方案、技术手段、产品信息、服务信息、各方企业内部信息及其各种形式的载体,例如会议记录、图纸、笔记、手册、图片、批文、草稿及其他文件资料等。
11.2除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或者应有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披露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
在依法必须披露的情况下,披露者应当立即通知对方,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生效命令不得为之。
11.3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其雇员披露必要的保密信息,但应当确保其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各方应尽的保密义务。
11.4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而终止,除非保密信息已经对外披露或已经为公众所知。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2.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修改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其生效方式如12.1之规定。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3.1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通知
14.1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
(1)当面递交
(2)传真(3)特快专递(4)电子邮件之中任何一种方式送达下述双方地址,并于收到之日视为送达。
甲方:
**市**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联系人:
联系人:
14.2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项下的联系人时,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该等联系人的变化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其它
15.1本合同的解释应当以条款中文的通常意义为准,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15.2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的内容和含义。
15.3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甲乙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其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
乙方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15.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本合同构成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所有事项之约定和理解的全部。
双方在此之前形成的针对本合同所述事项达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和/或口头协议、备忘录和理解全部失效,并为本合同所取代。
15.6如果本合同中存在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则该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15.7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5.8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页(此页无正文)
甲方:
**市**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年·月·日
承诺函
本设计单位接受**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进行·设计工作。
本设计单位在此向**公司陈述、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本设计单位承诺,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合法性,保证不侵犯任何单位、个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商业秘密和其他民事权利。
上述保证责任不因**公司对有关文件的签署、接受设计单位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认可创意、审核确认作品等)或向设计单位支付合同价款,而受到影响或者部分、全部免除。
二、本设计单位承诺,在接到**公司通知后5日内,即向**公司提供作品及其制作中所使用的素材(甲方提供的素材除外)、硬件及软件、广告制作技术及广告整体形式所涉及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肖像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就许可使用相关权利的承诺函、授权证明或许可使用证明文件,并承诺不构成针对第三方的不正当竞争。
三、本设计单位承诺在按**公司要求对广告进行修改之前,将尽审慎义务来确保**公司所提供的内容和所要求的制作工具、方法等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任何合法权利且未违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本设计单位承诺按**公司要求所修改后的广告符合本合同各条款之要求。
四、如果第三人就**公司使用设计单位提供的作品提出或指控**公司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则本设计单位承诺将在接到**公司通知后5日内,与该第三人积极协商,并尽量达成和解。
如果该第三人向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指控**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商业秘密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旦上述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作出对**公司不利的判决、裁决或决定或者**公司就此纠纷与该等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本设计单位将在上述法律文件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按照其规定,支付或承担法律文书中应由**公司支付或者承担的有关费用、赔偿、诉讼费、仲裁费及律师费等。
如果上述判决、裁决、决定禁止**公司继续使用设计单位提供的作品或者和解协议约定**公司不得再继续使用设计单位提供的作品,则本设计单位将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此承诺函经设计单位签署后生效。
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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