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各级安全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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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各级安全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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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庄镇实验中学安全责任书
1、学校与各部门安全责任书
2、学校与班主任安全责任书
3、班主任与学生安全责任书
4、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安全责任书
5、家校携手,重视学生安全,为学生成长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稻庄镇实验中学关注学生安全告家长书
6、学校与学生专用车司机安全责任书
稻庄镇实验中学安全责任书
——学校与各部门负责人安全责任书
为了切实抓好我校安全工作,加强和规范师生的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财产的安全和师生的人身安全,确保社会稳定,要求各部门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把校园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确保建立“平安”校园原则,经校领导和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同志,担任治安安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所管范围的安全教育、预防督察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但发生案件要协助学校保卫部门查处案件。
为此,学院与各部门负责人特签订二O一七——二O一八学年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按照学校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对部门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落实不力、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要尤其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责任心,坚决杜绝人为因素造成学生丢失或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将层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责任双方保管。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执行,有效期: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
校长签名(学校章):
部门负责人签字:
稻庄镇实验中学安全责任书
——学校与班主任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做到班班讲安全,人人保平安,特制定校长与班主任安全工作责任书。
一、校长责任
1、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承担学校的安全工作及责任,负责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
2、负责研究制订所辖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提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全面贯彻上级组织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规定。
切实完善组织、队伍、档案资料、规章制度。
3、负责学校安全工作人员及师资的培训。
每学期开学后,学期中间,放假前要对学生各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每年要组织好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自我防患、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每年3月份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一)。
4、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类隐患。
如发生师生意外伤亡事故,要全力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凡发生师生死伤事件的要在2小时内向县教育局报告。
5、审批年级班级开展活动,开展的活动时,要安排足够的教师参加管理,不得乘坐车船状况不良和无牌证的车船,不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船,不得超员乘车船。
参加大型考试,负责学生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安全。
6、有学生住宿时,夜晚要有人值班。
治安状况不好时,要有教师轮班值班、巡逻放哨。
女学生宿舍有单独院,有女教师任辅导员,夜晚轮流守护。
学生上学,不允许在校外租赁房屋住宿;特殊情况,学校要和家长以及学生住地(户)的街道、公安民警联系,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班主任每周要巡查一次。
7、经常检查校舍情况,发现危房及时鉴定上报。
坚决杜绝师生在危房内上课、办公、居住。
8、校长负责与班主任、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负责考评和奖惩。
9、凡因管理问题或工作失误造成师生致残、死亡的,校长(园长)要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二、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的责任
1、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经常对教室及班级教学设施进行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2、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教育学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学生注意交通、食品、用电、游泳、上网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学生学会简单的自救自护的知识和方法,并切实使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
3、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一切合法权益,严禁侮辱、歧视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4、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发现学生言行举止有过激行为或危险行为,应及时给予教育和制止。
5、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或其它活动,应符合学生的年龄和身心特点,对于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的学生应给予照顾。
6、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外界侵害,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及时组织救护,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和通知学生监护人。
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发现学生未到校或擅自离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8、班级组织外出活动或其它校外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并报学校批准。
9、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因个人行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应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10、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责任双方保管。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执行,有效期: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
学校校长签章:
李红光班主任签字:
稻庄镇实验中学安全责任书
——班主任与学生安全责任书
为了教育学生从小树立安全观念,增强安全意识,做到安全上学,平安回家,现制定班主任与学生安全责任书。
一、班主任责任
1、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经常对教室及班级教学设施进行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2、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教育学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学生注意交通、食品、用电、游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学生学会简单的自救自护的知识和方法,并切实使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
3、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一切合法权益,严禁侮辱、歧视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4、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发现学生言行举止有过激行为或危险行为,应及时给予教育和制止。
5、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或其它活动,应符合学生的年龄和身心特点,对于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的学生应给予照顾。
6、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外界侵害,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及时组织救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和通知学生监护人。
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发现学生未到校或擅自离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8、班级组织外出活动或其它校外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并报上级批准。
9、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因个人行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应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10、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学生责任
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具有危险性或者危及他人行为的。
2、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人已经知道或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5、学生不开过份、有伤感情的玩笑,不进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不进黄、赌、毒场所,不接近不明的倒地电线等。
6、学生放学遵守交通规则,右侧路边行走,不得随意横穿马路,不准前拥后挤,不在马路上打闹。
7、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责任双方保管。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执行,有效期: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
班主任签字:
学生签字:
稻庄镇实验中学学生安全责任书
——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安全责任书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生的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依法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学校,学生监护人以及学生本人在学生安全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学校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传染性疾病或精神性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或受到伤害,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也知道,但未给予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规定的。
10、学校对未成年擅自离校或其他与学生人身安全相关的信息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未成年人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而造成伤害的。
1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责组织、管理未成年人职责期间,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
二、学生及未成人监护人(家长)的责任
学生或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具有危险性或者危及他人行为的。
2、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人已经知道或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未成年人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其他责任
1、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食品或其它消费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它个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时,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台风、雷击、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4、下列情形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校外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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