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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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实施主体】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责任划分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条【责任划分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社会共同职责】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学习消防知识、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七条【共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省政府附加职责】省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九条【市、级政府附加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编制和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
第十条【乡镇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开展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及群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
(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政府派处机关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火灾调查职责】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部门共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职责】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三)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挥扑救火灾,承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六)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演练,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科技部门职责】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创新纳入科技计划,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规划。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特殊行业、民爆物品等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二)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配备专兼职消防民警;
(三)负责消防行政拘留案件的办理,侦办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四)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协同联动机制,在灾害事故现场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加强涉事单位人员的管控,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消防民警;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六)协助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或者按照规定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指导和开展消防立法工作。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四)检查、指导各类施工工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负责将施工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劳动合同规范、建筑工人教育培训内容;
(六)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七)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在客运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公共交通和公路水运行业交通基础设施等经营单位的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二)督促、指导公路隧道、公路施工驻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收费站、直属院校等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消防应急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消防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四)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运输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消防技能培训考核。
第二十九条【商务部门职责】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文化和旅游部门职责】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旅行社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监督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负责承办的旅游展会、旅游节会活动消防安全工作。
指导开展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推动消防文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卫生健康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学会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病人)疏散逃生和火灾应急救护技能;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第三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根据优抚政策,对消防救援中伤亡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褒扬抚恤。
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煤矿井下、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
(三)对审批范围内批准开办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烟花爆竹等单位和场所加强监管;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中需政府救助的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第三十四条【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职责】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消防条件的,不予核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负责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实施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新闻出版和电影主管部门职责】新闻出版和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和电影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出版业、印刷发行业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和协调电影播出机构定期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部门职责】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指导广播电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加强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体育部门职责】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其承办的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能源管理部门职责】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负责督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文物部门职责】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研究文物消防安全对策,制定文物消防安全政策,组织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一条【人民防空部门职责】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职责】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林业草原部门职责】林业草原部门负责草原(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防火期的火险预测预报,组织实施重点火险区治理。
第四十四条【金融监管机构职责】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监管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证券业机构、期货业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第四十五条【铁路主管单位职责】铁路主管单位负责本系统内铁路的客运列车、车站和直接为运营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等单位及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的消防安全工作。
负责铁路系统内各单位、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履行、督促系统内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十六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部门职责】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十七条【通信部门职责】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部门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职责】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第四章单位职责
第五十条【单位共同职责】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消防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六)制定和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其服务、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特殊单位职责】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监控操作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消防安全评估营业执照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五十三条【同一建筑物内各方职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等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五十四条【特定行业组织职责】煤炭、煤化工、石化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单位职责】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定期对居民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社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履行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工作职责。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追责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责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本领域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
第六十条【责任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责任3】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参照条款】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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