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人变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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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人变更
劳动合同法人变更
【篇一:
公司换了法人代表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公司换了法人代表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王某等20人于2007年1月份与沂水县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07年1月至2010年1月。
2008年下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效益开始滑坡。
2009年1月,单位更换了法人代表后,为实施减员增效,企业通知王某等人合同已到期,要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等人提出,当时签订的合同终止日期是2010年1月,不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厂方声称,现在已经更换了负责人,原来订立的合同已由3年改为2年。
王某等人不服,以企业不能单方更改合同期限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篇二:
劳动合同法,调动】
篇一:
合同约定与岗位调动
案例:
那么,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合同的事先约定而变动员工的工作岗位?
公司这么做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探讨问题提醒企业的员工:
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合同的事先约定变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对于合同中明确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为此,《劳动合同法》第29条又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由此可见,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的双方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是当事人的责任。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标签:
劳动合同
签订次数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一、探讨该问题的意义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调动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种情况一般涉及各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如下安排:
①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解除;②新用人单位(上述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
当然,也有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前一份劳动合同正好到期终止,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据此,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调动所引发的工龄是否累计的问题已经得到明确。
但是,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调动,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是否也应当连续计算呢?
关于这点,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目前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答案。
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第三次续订时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因此,探讨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调动时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如何认定的问题,实质是
要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劳动者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否产生以及何时产生。
二、对于恶意规避行为已有相关立法例
虽然,上述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但早在2008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在它们联合颁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针对相关问题做了值得参考的规定。
该《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
”
笔者认为,广东省的上述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用人单位被认定为故意规避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况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
但是,该条只是针对用人单位存在恶意之情形,而未涉及不存在恶意的正常人事调动情形。
三、正常人事调动情形下,劳动合同签订次数的计算
本文所谓的正常人事调动,是指用人单位因经营发展之需,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将劳动者在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调动。
这种情形,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应当如何计算呢?
笔者认为,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1.情形一:
前一份劳动合同正好期满终止,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与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主要理由有几点:
①《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立法意图是希望纠正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规定关联企业间调动时的缔约次数连续计算,
有利于该立法目的的落实;②规定劳资双方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签署无固定期合同的理由在于,第三次签合同这一事实,一定程度说明了劳资双方已经有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而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调动并与各关联企业轮流签订合同的情况,应视为与一个统一的“资方”多次建立合同关系,上述“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依然存在;③《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工龄应当累计,而在缔约次数方面,参照该条规定进行连续计算符合立法初衷、亦无不妥。
2.情形二:
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各方约定新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原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
这种情形,应当视为各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
上述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新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应被计做一次签约。
但是,这份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应当累计。
也即,如果上述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的劳动合同正好是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那么虽然在变更用人单位主体时签订合同的行为不计做一次签约(即签约当时劳动者无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当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续订合同时应算做第三次续订,此时劳动者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情形三:
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的期限重新计算。
这种情形不属于合同主体变更,上述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新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被计做一次签约,并应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次数累计。
即,如果上述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的劳动合同正好是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那么劳动者在与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属于第三次签订了,劳动者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时应明确的问题
劳动合同期限内如发生人事调动,劳资双方通常会签署一份变更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该协
议一般会约定:
①原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工资福利等的结计日期;②是否存在补偿金支付问题;③劳动者离职前的交接义务;④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结清的条款;⑤劳动者具有与新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义务;等等。
笔者认为,鉴于本文的以上论述以及目前相关立法并不完善的现状,该变更协议有必要明确以下两点:
①本次劳动合同关系的变更目的是企业经营发展所需,各方确认用人单位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主观故意;②新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原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劳动者此次基于变更协议而与新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增加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
包子
2014年1月13日篇三:
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
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
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
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
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
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
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
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
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
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
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篇三:
2015年最新劳动合同范本ok】
劳动合同
甲方(聘用企业):
公司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性别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籍贯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
备注:
1.合同内容应使用电脑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笔填写,不得采用复写或复印;
2.合同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经当事人按印认可;
3.合同正本必须由甲乙双方按盖骑缝印章,以示唯一严密。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
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1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
自起至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
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
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止,期限为天。
第2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第3条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如提
供不真实的证件或伪造简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4条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可临时性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乙方
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乙方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后,继续履
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岗位,则必须与甲方协商,经得甲
方同意后可变更劳动合同。
第5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
量标准。
第6条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
因工作需要,
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工作地点。
第7条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
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全体职工和乙方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
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
工资,休息日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9条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
乙方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10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
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
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11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
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12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
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公司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13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第14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
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
①年月日至年月日,月薪(含职务和养老、工伤、医疗、
失业、生育保险金)元,年终固定奖金元,年终浮动奖金0至元;
②年月日至年月日,月薪(含职务和养老、工伤、医疗、
失业、生育保险金)元,年终固定奖金元,年终浮动奖金0至元;
③年月日至年月日,月薪(含职务和养老、工伤、医疗、
失业、生育保险金)元,年终固定奖金元,年终浮动奖金0至元;
协定事项:
(1)如乙方泄露待遇情况,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没收应付乙方全部年终奖金。
(2)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发放任何奖金。
(3)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计
件工资制度执行。
(三)其他工资形式。
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40条中明确。
第15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25日之
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标准
并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16条甲方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公司制
度予以支付加班工资。
第17条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
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或甲方的规章制度支付乙方工资。
第18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
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
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
手续。
第19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在订立本合同时,乙
方确认已接受甲方的公示并理解和接受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第20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
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21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
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22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23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24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①岗位技能:
如期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②管理要求:
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③合作意识: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④员工心态:
忠诚可靠、积极上进……
⑤其它:
承担个人风险,为董事会和员工负责……
2.严重(具体情形参见甲方奖惩管理条款)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的;
3.严重(具体情形参见甲方奖惩管理条款)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
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5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26条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者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28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29条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30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
若甲乙双方就补签或续订合同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视同合同延续,期限从到期之日起最长不得多于6个月。
视同延续期限到期时如双方仍未签订新劳动合同,则视同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如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31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本合同终止。
第32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33条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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