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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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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C组贸易术语
包括四个贸易术语:
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支付可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
风险自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卖方负责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完成交货。
风险自完成交货时转移。
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卖方不仅负责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还要负责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买方承担风险的保险,支付保险费。
在C组贸易术语中共同特点是1、卖方必须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
在CIF和CIP中术语,卖方还要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缴纳保险费用。
而且应当指出C组贸易术语是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运合同。
术语后面跟的一个指定地点(目的港或目的地),并不是卖方交货的地点,而是卖方负担费用所至的地点。
2、在CFR和CIF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这一点和FOB一样。
在CPT和CIP中卖方必须向与其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交货,风险从交由承运人处置时起转移至买方承担。
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注:
CFR和CIF只适用于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CPT和CIP可以适用任何方式。
2.F组贸易术语
包括三个贸易术语:
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由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的装运港、指定地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风险从此时起由买方承担。
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和CIF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贸易术语。
在一些国家,国家鼓励出中使用CIF术语,进口使用FOB术语,由本国保险公司和承运人保险或承运。
FCA(FreeCarrier(namedplace))意识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由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即履行其交货义务。
如果指定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或指定人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如果指定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以外,当没有卸离卖方运输工具的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或买方选择的承运人支配时,完成交货。
风险自完成交货风险发生转移。
FCA可以适用任何运输方式。
在F组的贸易术语中,共同特点是卖方主运费未付。
由买方安排货物运输并支付运输费用。
应当注意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和费用划分是不同的:
FAS是以指定装运港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限风险转移,FOB是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作为界限风险转移,而在FCA中,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理人处置时起,风险转移。
前两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后者适用任何运输方式。
3.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以有形财产或者无形财产投资外国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
4.补贴,(subsidy)根据WTO《反补贴协议》的概念。
所谓补贴是指某成员国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支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与的利益。
5.20世纪初,国际贸易中开始频繁实施倾销(dumping)行为。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倾销是价格歧视的一种表现,即一种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卖高价,而在外国市场却卖低价。
法律上的倾销定义,通常引用《GATT》第6条的规定,即,倾销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被输入到另一国商业领域的行为。
我国2001年的反倾销条例的定义是,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6.汇付(买方直接付款)(DirectPaymentbyBuyers)
是买方(进口方)通过银行主动将款项支付给卖方的一种结算方式。
如果根据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和资金运动方面是否一致,可以把结算方式分为顺汇和逆汇,那么汇付是属于顺汇。
7.所谓托收(Collection)是指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8.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信用证,也叫商业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申请,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在信用证上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支付给卖方确定金额款项的一种书面凭证。
性质:
商业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代替买方信用为卖方提供的一种有条件付款的保证。
在信用证下,卖方通常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证,银行就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即便是开证申请人破产)。
因此,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不再需要担心发货后买方是否付款,因为卖方只需面对银行,满足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提交合格的单据)就可以获得银行的付款。
所以信用证对卖方而言是最安全的一种付款方式,是银行信用。
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比较常见。
9.《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框架性文件,主要对服务贸易的原则作了规定。
一般义务包括最好惠国待遇、透明度、相互承认标准等。
具体承诺包括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等。
有关服务贸易的谈判仍在民展。
(一)早在1974年东京回合谈判的时候,美国就提出了构架服务贸易协议的意见。
后来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列,并且授权总统对服务贸易领域不公平的做法使用301条款,后来还制定了超级301条款。
美国之所以这样积极因为其本国的服务贸易非常发达,所以它极力推动服务贸易跨越国界提供,并希望制定全球性规则保护服务贸易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发展。
在其倡导下,最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国际服务贸易及相关问题作为重要谈判议题,并成立了专门的谈判组。
经过艰难的谈判过程,终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早在1974年东京回合谈判的时候,美国就提出了构架服务贸易协议的意见。
后来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列,并且授权总统对服务贸易领域不公平的做法使用301条款,后来还制定了超级301条款。
美国之所以这样积极因为其本国的服务贸易非常发达,所以它极力推动服务贸易跨越国界提供,并希望制定全球性规则保护服务贸易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发展。
在其倡导下,最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国际服务贸易及相关问题作为重要谈判议题,并成立了专门的谈判组。
经过艰难的谈判过程,终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在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
(二)基本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即目标):
见教材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框架协议。
由6个部分,39个条文组成,它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概念、原则和规则、成员国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体和实质部分。
第二部分是成员国服务贸易承诺清单,它规定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本国服务业部门和分部门,具体承担的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义务以及限制条件。
第三部分是框架协议下的8个附件,规定了某些重要服务贸易部门的多边自由化规则,是关税贸易总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关税贸易总协框架协议第一部分为定义和范围、第二部分是一般义务和纪律,主要是最惠国待遇。
透明度义务、第三部分是最关键的,规定各成员具体承担的义务,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第四部分是关于逐步自由化安排、第五部分为机构条款,争议解决和实施、第六部分为最后条款。
框架协议下的义务分为两类:
一类是一般性义务,适用各成员所有服务贸易部分及国际服务贸易做法,不论其是否属于各成员在国际具体承诺表中列出的范围。
另一类是具体承诺的义务,主要是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这类义务性规定仅仅适用各成员在国家具体承诺表中列出的项目和领域,并在所列明的条件范围内适用,对未列明的服务贸易部门和服务贸易做法不适用。
(三)适用范围
1、适用的服务
GATS第1条冠以“范围和定义”之名,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其后的各款规定对“服务”“服务贸易”“成员的措施”等关键术语作出进一步说明。
服务:
根据GATS规定,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是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这一规定特别是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的含义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
一般来讲公共服务,即向社会一般公众提供的教育、医疗、公共交通、能源、供水等关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服务因为具有非商业属性决定了其生产和消费不宜完全由市场机制自发调整,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不应自由化,但是GATS推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已经迫使各国政府对本国公共服务实行自由化和向外国服务者开放。
服务贸易:
GATS从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界定服务贸易。
将其分为:
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四种。
也就是凡是通过任何一种方式提供服务的,都构成服务贸易总协定意义上的服务贸易。
成员措施:
措施是指任何措施,不论其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
对采取措施的主体而言,包括中央、地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其授权行使行政权的非政府机构。
在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
(二)基本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即目标):
见教材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框架协议。
由6个部分,39个条文组成,它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概念、原则和规则、成员国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体和实质部分。
第二部分是成员国服务贸易承诺清单,它规定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本国服务业部门和分部门,具体承担的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义务以及限制条件。
第三部分是框架协议下的8个附件,规定了某些重要服务贸易部门的多边自由化规则,是关税贸易总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关税贸易总协框架协议第一部分为定义和范围、第二部分是一般义务和纪律,主要是最惠国待遇。
透明度义务、第三部分是最关键的,规定各成员具体承担的义务,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第四部分是关于逐步自由化安排、第五部分为机构条款,争议解决和实施、第六部分为最后条款。
框架协议下的义务分为两类:
一类是一般性义务,适用各成员所有服务贸易部分及国际服务贸易做法,不论其是否属于各成员在国际具体承诺表中列出的范围。
另一类是具体承诺的义务,主要是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这类义务性规定仅仅适用各成员在国家具体承诺表中列出的项目和领域,并在所列明的条件范围内适用,对未列明的服务贸易部门和服务贸易做法不适用。
(三)适用范围
1、适用的服务
GATS第1条冠以“范围和定义”之名,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其后的各款规定对“服务”“服务贸易”“成员的措施”等关键术语作出进一步说明。
服务:
根据GATS规定,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是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这一规定特别是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的含义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
一般来讲公共服务,即向社会一般公众提供的教育、医疗、公共交通、能源、供水等关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服务因为具有非商业属性决定了其生产和消费不宜完全由市场机制自发调整,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不应自由化,但是GATS推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已经迫使各国政府对本国公共服务实行自由化和向外国服务者开放。
服务贸易:
GATS从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界定服务贸易。
将其分为:
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四种。
也就是凡是通过任何一种方式提供服务的,都构成服务贸易总协定意义上的服务贸易。
成员措施:
措施是指任何措施,不论其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
对采取措施的主体而言,包括中央、地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其授权行使行政权的非政府机构。
10.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也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增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地位,而对本国海外私人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保证。
11.限制性商业做法(restrictivebusinesspractices,另译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者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做法和行为。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
FOB、CIF、CFR是国际贸易实践中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
(一)FOB贸易术语
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的缩写,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应用最普遍的,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划分如下:
卖方1、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税费
2、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与买方充分通知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超越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责任:
1、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缴纳进口税费
2、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与卖方以充分通知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应当注意:
1、通知问题。
这个术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
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将船名、装货的时间、地点给与卖方充分通知。
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卖方的充分通知。
因为买方需要对货物保险,所以通知是为了买方及时给货物投保。
2、注意各国对FOB术语的不同解释,美国1941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把该术语分为六种。
只有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和FOB术语含义相似,所以对美贸易要注明适用的是那一个术语。
3、保险问题。
因为该术语卖方不承担对货物运输的投保义务,而买方仅仅对越过船舷之后的货物享有保险利益。
对于买方所投的保险,如果货物在交付前发生风险,卖方不能索赔。
所以卖方应对货物没有交付前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
(二)CIF术语
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的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手续、税费
2、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在指定的日期装运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3、自费投保、缴纳保险费,如果无明示的相反协议,按照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最低险别。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及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注意的问题:
1、该术语中,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一项义务。
但是如无约定,只需负责最低险别2、港口的名称是指目的港名称,指明运输费和保险费的计算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
卖方的交货义务在装运港交到船上完成的,所以风险的转移时间和费用的承担时间是不一致的。
案例:
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德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办理了议付。
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德国公司来电。
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
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
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B、德国公司应向中国公司提出索赔
C、德国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D、德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二)CFR术语
是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和CIF不同之处就在于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也就是说卖方要自行投保支付保险费用,其余的关于交货地点、双方责任、风险费用划分都一样。
适用CFR应当注意的是装船通知,因为买方要自行投保,因此,和FOB术语一样,卖方要给卖方货物装船予以充分通知,否则,由此造成买方泄漏货运险而引起的损失应由由卖方承担。
上述三种贸易术语共同点都在于:
1、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口,适合海上或内河运输2、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作为界限3、交货性质属象征性交货,即卖方提交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就等于履行了交货义务,就可以要求卖方或银行付款。
案例:
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谈判。
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的义务。
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
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
基于以上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贸易术语都要大。
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的运输险。
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双方都有可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的某项贸易术语。
三.问答题
1.国际经济组织的特征和类型
答:
国际经济组织是指若干个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成立的常设性经济组织。
其法律特征是:
(1)有明确的目标和宗旨。
即国际经济组织是为了实现成员间的一个或多个经济目标而成立的。
(2)国际经济组织往往是以条约或协议的形式而设立的组织。
所以这些协议是调整成员间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具有法律约束力。
(3)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的联合,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其权力是成员国通过条约赋予的。
国家之间的成员无论大小贫弱一律平等。
(4)国际经济组织在其职能范围内,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国际经济组织的类型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指成员资格向世界各国开放的、调整国际经济重要事务的国际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
(2)世界银行(WorldBankGroup)——WB
(3)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UNCTAD)是联合国处理有关贸易和发展问题的常设机构,简称“贸发会议”,是由发展中国家倡议并根据第十九届联大1995号决议于1964年成立的。
(4)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
区域性国际组织
(1)欧盟
(2)北美自由贸易区
(3)东南亚国家联盟
(4)安第斯条约组织
2.如何理解CISG的根本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有没有类似规定。
答:
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breach)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根据对公约的理解,根本违约所造成受害的重点在于受害方对合同的预期利益,即根据合同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这就是说,一方能否实现合同预期利益以及实现程度,将是判断另一方违约所造成损害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判断违约方违约性质的标准并不是受害方单方面的主观利益,而是能够根据合同本身评估出来的预期利益。
仅凭预期利益受到损害不能简单说就是根本违约,这里还强调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实质性的。
完全剥夺了受害方的预期利益。
根本违约的判定条件还包括违约方对违约后果是否预知。
即违约方或者一个正常的第三人处于违约人的同一情况下能不能知道违约后果的发生。
这是公约为检测预知性提供的主、客观方法。
它意味着,即使发生了我们上面提到的实质损害,但是如果从违约方角度看或者一个正常的第三人处在违约方的角度看对违约后果都是非预知的,违约方的违约也就不属于根本违约。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见书95页。
3.如何理解信用证中的独立原则和单证一致原则。
答:
信用证独立原则(autonomyofcredit)
UCP600第4条第1款的规定:
“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由此可见
(1)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
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2)一家银行在履行其义务时,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债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比如即使开立信用证的买方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也不能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已付的货款。
(3)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的规定是一致的,那么银行就要承担付款责任。
不论买卖双方对合同履行是否有争议(比如买方验货后发现数量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注意:
如果受益人交单不符合,或者超过期限交单,银行付款责任解除,但是并不意味着买方的付款责任也解除。
由此可见,信用证就是银行独立于买方进行付款,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只要卖方能及时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
例子: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有一单国际贸易,卖方美国乙公司按照甲公司信用证要求提供单据议付了货物。
甲公司被通知付款赎单,发现其中的提单、发票、装箱单等单据均属伪造。
提单上所记载的货轮根本没有到港。
甲公司以单据伪造为由要求开证行退还货款,开证行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审单义务。
拒绝退还货款。
法官应支持哪方观点?
单证严格一致原则
所谓单证一致指的是
(1)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
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不论其他关于基础合同履行如何,银行都要付款。
银行不审查信用证中没有规定的单据。
信用证不得附加没有单据的条件。
(所有的付款条件应当通过单据表明)。
“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
”原因是:
通过信用证付款的合同众多,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银行从事的是金融事业,对于买卖和其他的交易习惯、术语都不了解,所以如果附加没有单据的条件,银行没有办法无从判断。
比如:
信用证中规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德国,但是没有要求原产地证书,那么这样的条件被视为不存在。
(2)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亦应互相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者议付。
UCP600十四条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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