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装修和家具采购的业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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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装修和家具采购的业务处理
办公场所装修费用和家具采购的会计处理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经营、办公场所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多数采用一般装修,其主要特点是装修材料低档,装修工艺简单,装修费用低廉。
装修支出只构成主体建筑物原值的一小部分,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其影响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整体实力的不断提高,装修日益向豪华型发展,有的装修费用达到工程总造价的30-50%,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而前一次装修对后一次装修的可利用价值低,有的甚至完全没有利用价值,也就是说可收回的净残值少。
另外,装修一般在5-8年就必须更新一次,对于豪华商场、高级宾馆酒店等服务场所及写字楼等办公场所的装修间隔期可能还更短。
所以,如何针对装修这类一次投资大、重修间隔期短、残值回收低、比主体建筑结构更新快的特殊业务,采用恰当的会计核算方法,对正确核算企业资产和经营成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部分装修费用核算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之比较
装修的会计核算,主要体现在对装修的计价与摊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运用这两个方面。
在不同产权约束条件下,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对企业经营、办公场所的装修的入账计价、摊销有着既相同又有区别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装修的会计核算带来明显的差异。
当前,在装修业务方面,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相一致的方面主要有:
一是新建固定资产的装修。
这类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房屋、建筑物……。
而固定资产应以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新建项目的初始装修费用是构成某项房屋、建筑物所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的一部分,工程竣工决算时已含有装修分项的决算,在投入使用时,按经审核或审计确认的总造价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同时作为计算房产税及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基础。
二是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
如果是对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等经营办公场所进行的装修,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这部分的装修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而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同时,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也存在区别的方面。
一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将除初始装修外的二次或多次装修作为改建项目则必须按上述规定重新计算经装修后的固定资产原值。
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在原有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时,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提足折旧后可作为递延费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作为日趋高档化、豪华化的二次装修或多次装修工程除保持原有用途外,完全符合其中
(1)、
(2)项的标准。
第二部分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关于装修核算
的规定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以某一中高档装修宾馆为例:
宾馆总造价1.8亿,预计使用年限为3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3%,按8年重新装修一次,在其经济寿命期内共进行重新装修有四次,原始装修部分造价为7200万元,假设以后每一次的装修支出均是前一次装修的120%,每次装修时发生残值收入200万元。
这样在使用租入固定资产进行装修时的每次装修支出(包括初始装修)均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用自有的房屋、建筑物进行多次装修后的固定资产原值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则分别为:
第一次初始装修后的某宾馆原值=10800+7200=18000(万元);
第二次装修后的某宾馆入账价值=18000+7200×1.2-200=26440(万元);
第三次装修后的某宾馆入账价值=26440+[7200×(1.2)平方]×1.2-200=36608(万元)。
第四次装修后的某宾馆入账价值=36608+7200×(1.2)3次方-200=49050(万元)。
第五次装修后的某宾馆入账价值=49050+7200×(1.2)4次方-200=63580(万元)。
如果采用上述资产处理的会计及税务政策,仅就自有房屋、建筑物装修业务的核算,前一次装修费用所确认的资产价值在后一次装修完成后仍然无法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随着装修次数的增加,被装修过的资产“泡沫”越算越大,其结果必然是虚增固定资产价值,造成虚盈实亏,对正确计算折旧和摊销、计提减值准备等政策带来实质性的影响,这实际上也是对稳健性(谨慎性)、配比性等会计原则的背离。
第三部分针对装修业务的特殊性,科学选择会计核算方法
从工程学的角度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以美学原理为依据,采用适当的材料和正确的结构,以科学的技术工艺及正确的施工方法对建筑的内部、外部固定表面和可移动设备的布置,进而塑造一个美观实用、具有造型艺术的整体效果的环境气氛,它附属在主体建筑物之上。
一座主体建筑物的主要功能在其自然寿命期内基本上是固定不变,而装修则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环境和人们审美观的变化而变化发展。
装修既有初始装修也有二次装修、多次装修,而每一次重新装修都是对前一次装修的扬弃与升级,使建筑物在新的环境下满足企业的经营需求。
那么针对装修业务的这一特殊性其会计核算方法要怎样选择呢?
有一种意见认为,装修的更新速度快,如果将其与附着的房屋、建筑物等主体部分一同计算折旧,一起计提减值准备,不论是税法规定的不低于20年的折旧年限还是企业会计政策所选择30-40年的折旧年限都不能满足装修部分价值转移、补偿的需求,应考虑将装修部分单独计价,单独提取折旧和减值准备。
另一种意见认为,初始装修成本并入房屋建筑物总造价,两次装修以后的装修费用参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大修理的项目核算,不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入账,在可预计的下一次装修期间分年度平均摊销,其入账金额应为本次装修改造的总支出减去收回的残值。
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仍按选定的年限,若有出现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事项时再计提整体资产的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备抵项目。
上述第二种处理方法较第一种处理方法相比,固定资产原始值的整体得以充分反映,且在其经济寿命期内基本保持不变,如果考虑固定资产的减值因素,也是计提整体资产的减值准备。
而对于多次进行的装修支出已作为费用在各期损益中摊销,既符合会计谨慎性、真实性原则,又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规定相吻合,即收入与支出相配比。
并且在具体的会计处理实务中具有各项核算资料完整、真实、具体,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对象、范围明显,计算简便明了,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与补偿与其实物形态的新旧程度基本同步,完全避免了装修后房屋、建筑物等经营办公场所固定资产价值的虚增,使各年度的税后净利润(假设其他条件不变)保持均衡。
装修业务对传统会计、税务政策运用的是近几年来随着经营场所装修高档化、豪华化而显现,并随更新周期的加快而加剧。
各种会计核算方法都有其优缺点,我们认为:
对于这类依附于主体结构,自然寿命短于主体建筑物,但又充分发挥主体经营场所必要功能和体现企业经营档次的装修业务应当作为一项特殊的资产类项目进行认真的研究与探讨,在初始装修资本化、二次装修费用化的同时,加强对与装修业务有关的工程、技术、造价等信息来源的收集分析,逐步完善对不同行业,不同档次的装饰装修的会计核算和资产的税务处理,以满足企业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的基本要求。
附:
租入办公楼筹建期装修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二)》规定:
“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6、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上述原则处理。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筹建期间,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仍应予以资本化,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或的不同的用途。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凡屋房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期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
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
国税发[2003]70号、国税函[2000]906号:
“金融保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税务上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仍然是予以资本化,分期税前扣除。
所以筹建期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支出,如果企业已按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资本化,可按规定分期摊销:
在筹建期内,所提折旧(摊销)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正常生产经营期间,计入成本费用科目。
只要按税务规定的年限摊销就不必进行纳税调整了,短于税务规定的摊销年限,应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附2:
新建办公楼和办公场地装修,新买的办公桌椅,电脑、空调如何处理?
1、单买的办公桌椅计入低值易耗品,电脑计入固定资产。
2、空调的处理
(1)空调价值在20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单独核算.
(2)价值在2000元的空调以及办公家具在"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领用时可以按一次性摊销法核算,也可以按"五五"法摊销核算,这要看你单位以前对低值易耗品核算的方法,应保持一致,如以前没有核算过低值易耗品,建议按一次性摊销法核算.
3、新建办公场所,由施工单位统一购置的空调和办公家具等建议单独开票和计帐。
这样,买的空调和办公家具等不可以计入工程,每个季度都要交房产税的。
附3:
新建和改良办公楼进行固定资产结转应附以下资料作为凭证附件:
1、施工单位的发票
2、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批复原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原件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4、自制的固定资产转资清单(要有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盖章或签字,如工程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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