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毒物乙醇检测试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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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毒物乙醇检测试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
法医毒物(乙醇)检测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
范
为加强法医毒物(乙醇)检测实验室管理,提高检测质量,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对法医毒物(乙醇)检测实验室的配置,案件检材(样本)的采集、包装、存放、送检、检测以及相关样品登记、检测记录、鉴定文书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法医毒物(乙醇)检测实验室配置要求
(-)检测实验室区域设置
法医毒物实验室总体布局应减少潜在的对样本的污染、检测结果的影响和对人员的危害,各区域必须独立设置。
实验室各区域应当有明确的标记,仪器专人专用,避免不同工作区域内专用设备和物品的混用与干扰。
相关规范、方法有
要求或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各区域环境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文件,并实施必要的监控。
1.1采样室:
用于对生物学样本采集、包装及照片固定
等。
1.2样本储存室(柜):
用于对样本分类存放。
1.3样本预处理室:
用于对样本预处理、试剂配置等。
1.4样本检测室:
用于气相色谱仪对待测样本检测。
1.5气源室(柜):
仅用于存放气体钢瓶。
1.6天平室:
仅用于样本或标准物质的精确称量。
2.1灭菌室:
用于对实验器材、器具进行消毒等。
2.2危险品保存室:
用于存放某些危险试剂或物品等。
2.3洗涤区:
用于清洗检测样本所需的器件。
(2)实验室仪器配置
用于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应当加以唯一性标识及状态标识。
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当定期进行量值溯源,必要时进行期间核查。
1.1分析天平(0.1mg)
1.2旋涡混合器
1.3离心机(4000r)
1.4微量移液器
1.5玻璃器皿
1.6恒温水浴锅
1.7烘箱
1.8通风柜
1.9冰箱
1.10乙醇标准物质
1.11气相色谱仪或顶空气相色谱仪
2.1制纯水设备
2.2分析天平(0.01mg)
2.3低温冰箱
(三)实验室人员配置
至少配备3名具备法医毒物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才可开展相应的检测项目。
1.岗位要求
1.1司法鉴定人:
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1.2司法鉴定人助理:
取得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2.培训要求
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司法鉴定人助理完成省厅规定的教育培训要求。
(四)实验室试剂配置(乙醇检测)
乙醇检测实验室用水为GB/T6682规定的二级去离子水。
乙醇和叔丁醇均为色谱纯。
实验室的乙醇标准品应当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以不少于5个不同系列浓度的乙醇标准溶液通过气相色谱仪测定做标准曲线,以此用于待测样本乙醇含量的定量和内部质量控制。
(五)乙醇检测实验室资料
1.实验室操作手册或作业指导书
1.1实验操作:
乙醇检测方法和结果分析规范流程。
1.2仪器操作:
仪器的使用、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
1.3试剂配制:
试剂的配制、保存作业指导书。
1.4其它:
生物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计算机文件和数据控制作业指导书等。
2•说明书
2.1试剂说明书。
2.2仪器设备说明书。
3.记录
记录信息应充分,包括案件信息、环境条件、实验记录、图谱、计算结果等,确保该检测结果的可溯源。
3.1案件登记:
案件受理记录,检材采集或接收、后处理记录,鉴定文书签发记录等。
3.2实验记录:
检验过程中样本的提取记录,气相色谱仪检测记录,检验结果图谱、数据分析记录等。
3.3仪器记录:
仪器运行记录,仪器维护保养记录等。
3.4其它:
实验室温湿度记录,冰箱温度记录等。
4•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二、法医毒物(乙醇)检测程序及要求
(一)司法鉴定受理
司法鉴定受理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受理规则》执行。
(二)检测流程
1.样本釆集
在样本室采集样本,应当至少有两名司法鉴定人在场,采样人员应核对被检人的身份信息。
采样分A、B两份,每
份体液量(血液、尿液、组织液等)不少于2niL。
采集后应当注明唯一性标识的编号(该编号不能含有被检人姓名)和采样时间,并照相固定。
样本及时转交受理室工作人员。
2.样本接收
2.1鉴定方采集的样本:
样品受理室工作人员接收样本,分别为A、B两份,核对采集时注明的唯一性标识和采样时间,核对无误后,贴上鉴定方的唯一性标识后,A样本由鉴定人接收用以检测,B样本由执法部门保存。
2.2执法部门送检的样本:
样品受理室工作人员接收样本,分别为A、B两份,核对送检方的唯一性标识(该标识不含有被检人姓名)和采样时间。
核对无误后,贴上鉴定方的唯一性标识,照相固定后,A样本由鉴定人接收用以检测,B样本由执法部门保存。
3.样本检测
司法鉴定人接收A样本后,核对信息,检查样本的完整性并检测。
3.1样本处理(示例)
以精密移液器分别移取样本血0.10mL于两样品瓶内,再分别加入40ug/mL叔丁醇0.50mL,盖上硅橡胶垫,用密封钳加封铝帽,混匀,待测。
如气相色谱仪:
柱恒温40°C,检测器温度250°C,进样口温度150°Co
如顶空自动进样器:
加热箱温度65°C,定量环温度
105°C,传输线温度110°C,样品瓶加热平衡时间10.Omin,样品瓶加压时间0.lOmin,定量环充满时间0.lOmin,定量环平衡时间0.05min,进样时间1.00mino
3.3检测记录
保存原始图谱,计算并记录检测结果。
3.4定量结果评价
样本应当同时平行测定两份。
单柱单检测器两份样品测定结果的双样相对相差不得超过5%(有凝血块的血样不超过10%)。
结果按两份样品结果的平均值计算。
IC-C2|
双样相对相差(%)二x100%
C
G、C2为两份样品平行定量测定浓度;
式中C为两份样品平行定量测定浓度的平均值(G+C2)/
2o
双柱双检测器两份样品测定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RSD(%)若不超过10%时(有凝血块的血样不超过15%),结果按两份样品结果的平均值计算。
3.5检测的复核
复核人对照色谱图,仔细核对数据和报告,确认无误后签字。
4•剩余样品的处理
剩余样品低温(-20°C)保存3个月后,按生物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
5.结果报告
实验完毕,分析实验数据,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当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时,应在鉴定文书中提供检出限的数值。
当鉴定结果用数值表示时,应该遵循数值修约规则,并使用国际单位。
当解释结果需要或委托方有要求时,应提供测量不确定度报告。
6.档案保存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委托鉴定事项完成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受理审批表
3)司法鉴定协议书
4)鉴定文书副本
5)鉴定文书底稿
6)检验原始记录、图谱
7)样品流转单
8)采样/收领单
9)其他送鉴材料
10)送达回执
11)收费凭据复印件
12)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等
三、参考标准与规范
1.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
3.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发通(2007)71号);
4.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5.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
2006);
6.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SF/ZJD0107001-2010);
7.《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浙司(2010)174号);
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817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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