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考《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总复习资料知识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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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考《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总复习资料知识讲解
2012劳动关系劳动法06089
一。
单选:
1。
工作生活质量计划的核心是工作再设计
2工作扩大化。
即通过增加一项工作包括的任务和职责,并减少工作循环重复的频率,扩大工作范围。
增加工作的多样性。
3。
工作轮换这一工作设计方法使员工生活多样化,从而避免产生厌倦感。
4。
工作丰富化通过增加工作深度,将组织纵向的工作职能合并成一个职位,从而使员工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5。
综合性工作团队一系列任务被分派给一个小组,小组再把任务分派给每一个成员,并在需要时在成员间轮换工作。
6。
质量圈质量圈一般是由通过共同工作来产生某一特定部件或提供某一特定服务的工作人员志愿组成的工作小组,每周在工作日之前或之后开一次会,讨论生产问题并找出解决办法。
7。
内部公平制度这是非工会化企业的一项正式制度安排,使雇员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能够表达不满。
8。
职业工会是将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从事某种特殊职业的所有雇员组织起来的工会。
9。
同行工会同行工会是最早的工会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内部一致性。
10。
行业工会是将在某一特定行业中从事工作的所有工人都组织起来的工会。
11。
垄断性行业工会这种工会把一个行业中的所有雇员都吸收进来,从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垄断力量。
12。
总工会总共会的组织原则就是对会员招募不加任何限制,既不考虑职业因素,也不考虑行业因素,从而体现了对职业工会和行业工会分化现象的一种修正。
13。
社会倾销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劳动力市场的差别,将本国的就业机会转到国外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14。
联合或共同决策员工与雇主共同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共同作出决定。
15。
沟通是指在组织内部,管理者通过“发出信息到接受信息在到反馈”得行动过程,来完成“计划”、“组织”、“领导”等目标行工作。
16。
非正式处罚主要是口头责备。
17。
国际劳动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
18。
。
《劳动法》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9。
对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职工,《劳动法》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0。
《劳动法》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1。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2。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
23。
法律事实特点(法律事实,根据它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
行为,法律事实中的违法行为,也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
24。
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25。
我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6。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7。
按照不同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
28。
(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由国家劳动法规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
29。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0。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也规定: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1。
协商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其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其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其四,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度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32。
竟业限制的范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竟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33。
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4。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35。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1)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依法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2)也有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3)还有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方面的原因。
36。
变更劳动合同时,一般经过以下三个程序:
(1)提出要求。
(2)作出答复。
(3)签订协议。
37。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子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8。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中劳动者每月支付一倍的工资。
)
39。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黄色。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40。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1。
集体合同的特征
(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
(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
42。
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
(二)发动全体职工认真讨论集体合同草案(三)签字、备案。
43。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性的主要方法正确的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44。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以下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①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45。
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
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46。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47。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8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资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49。
《最低工资规定》应当本地区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批准后7日内发布。
50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51。
工资总额的组成(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资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⑦午餐补助。
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2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资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53。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
多选
1。
工会的职能分三类
(1)工联工会;
(2)福利工会;(3)政治工会。
(1)工联工会:
这类工会的唯一目标是通过集体谈判为会员谋求经济效益。
(2)福利工会:
这类工会不仅关心会员的经济利益和劳动权益,而且关注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
(3)政治工会:
这类工会认为工会差别是社会政治差别的一种体现,主张通过政治结盟或法律规范来维护会员利益。
2。
收益分享计划:
斯坎隆计划、拉克计划与集体收益分享计划属于收益分享计划。
3。
非收益分享计划:
与收益分享计划不同,质量圈、劳资联合委员会、工作生活质量计划、自我管理的工作团队等则没有把薪酬与生产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产品质量的提高或其他衡量群体的标准直接联系在一起,因而属于非收益分享计划。
4。
集体收益分享计划即通过利益分享来提高企业生产率,最初是由工程师米切尔·法因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
5。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一,劳动关系,其二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某种关系。
6。
。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⑦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⑧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7。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8。
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9。
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三项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10。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法人,具体来说是有法院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11。
关于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12。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特征包括4个:
(A。
人存在的人身性B。
形成的长期性C。
存续的时间性D。
实用的条件性。
)
13。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五项职权(1。
审议建议权,2。
审查通过全,3。
审议的决定权,4。
评议监督权,5。
选举厂长权。
)
14。
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和连续失业达一定时间人员)等。
15。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条件(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办公设施;有必要的资金;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
职业介绍服务的内容(信息服务。
咨询服务。
指导服务。
介绍服务。
委托服务。
管理服务。
)
17。
招工的程序(公布招生简章。
劳动者自愿报名。
考核录用。
)
18。
下岗的条件: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一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团人的配偶;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19。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20。
劳动合同鉴定的程序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签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三份;
(2)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3)劳动者的身份证明;(4)鉴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1。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
22。
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3。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4。
无效劳动合同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分类: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合同。
2。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5。
违反合法原则的具体情况,主要有:
(1)主体资格不合法。
(2)内容不合法。
(3)程序不合法。
26无效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无效的程度分类:
1。
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指该劳动合同整体无效。
2。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法,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要认真核定条款无效,而其余条款仍有效。
27。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8。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一般包括:
1。
撤销合同2。
修改合同3。
赔偿合同4。
未履行部分的处理。
5。
已支付的工资与劳动保险。
29。
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合作履行原则。
)
30。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观原因不愿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1。
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在试用期内;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2。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风破浪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阅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3。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规定以下五项内容(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人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黄色。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4。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
当事人不同。
2内容不同3。
效力不同。
36。
工作日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计件工作时间;)
37。
目前我国已实行缩短工作日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类(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
②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③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38。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9。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职工有(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和制的职工,如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
40。
《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生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
41。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42。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43。
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的不同可分为: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数为1天的伤害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大伤害无死亡事故;(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4)重大伤害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44。
社会保险的种类(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45。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46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
名词解释:
1.劳动关系:
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2.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
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义务的、有组织的、岗位相对固定的集体劳动。
3.雇主协会:
是由雇主组成,旨在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组织。
5。
劳动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
6。
劳动就业权:
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7。
平等就业权:
是指劳动者再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8。
休息休假权:
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9。
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10。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11。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12。
劳动就业:
是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过程;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13。
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点其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在我国境内,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一般应满16周岁,包括能够参加劳动的残疾人;外国的公民应年满18周岁。
14。
下岗:
指劳动力与劳动岗位相剥离的状态。
15。
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6。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7。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只规定该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其终止日期。
18。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指劳动者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全职工作的劳动合同。
19。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从事部分时间的劳动合同。
20。
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
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21。
按照劳动合同存在的不同形式,可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劳动合同。
22。
书面劳动合同:
又称要式劳动合同,是指以法定的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
23。
要约: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称为要约。
25。
劳动合同鉴定:
是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程序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审查予以证明的制度。
26。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是指依法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27。
欺诈:
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假象,以使对方当事人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表示同意签订合同。
28。
胁迫:
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相威胁,强迫对方当事人与自己订立合同。
29。
无效劳动合同:
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30。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法,但不影响其他条款履行,只要认定该条款无效,而其余条款仍有效。
31。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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