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 文档编号:9402418
- 上传时间:2023-02-04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8.18KB
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我县国有企业,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属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县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淳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是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制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权重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增减资本和破产等重大产权重组、处置事项作出决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管理、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制订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制订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五)通过统计、审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审核批准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管。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公司管理人员的选拔或任免工作。
(七)向所监管的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监管国有资产。
(八)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考察、推荐、任免及建议任免工作。
(二)依照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并负责做好其招聘选任、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等工作。
(三)审核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办法和程序。
(四)依照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决定其中独立董事的选任和报酬事项。
第十七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所监管或受权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八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工资总额。
第二十六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在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指导调处所出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九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和整体资产租赁,需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监事。
监事的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按照县政府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
第四十二条按照“成熟一家,纳入管理一家”的原则,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企业和公司逐步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目前尚未授权给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管理按原定程序和规定执行,但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对其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企业重大资产管理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淳安县 企业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