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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
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
征税。
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
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
先减除的数额。
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例】假设数字为2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一)法定所得免税一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法定所得免税一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1•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百分之三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一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第七条规定:
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89号)规定:
第四条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
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
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
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
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王某的一篇论文被编入某论文集出版,取得稿酬5000元,当年因添加印数又
取得追加稿酬2000兀。
王某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2000)X(1-20%)X20%X(1-30%)
=784(元)
2•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
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38号)规定:
科技创新奖励免税。
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118号);《关于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94号)规定:
高等学校教师奖金免税。
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第二届、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每人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
秀奖”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64号)规定:
为表彰和奖励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经环境保护部批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中华环境奖(现冠名为中华宝钢环境奖)。
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3家单位组成组织委员会,对其评选工作进行指导。
该奖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1〕10号)规定:
为激发广大职工参与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开展了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
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
完成人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规定:
为奖励在我国地质学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青年地质工作者,由国土资源部主管的黄
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章程》、《黄
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规定,经过专家初评、社会公示和评奖委员会终评,第
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共评出15位获奖者,每人奖金1万元人民币。
对第五届黄
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孙平化日本学学术奖励基金获奖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917号)规定:
为了促进中日友好关系发展,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宋庆龄基金会遵照已故
中日友好协会会长孙平化先生遗愿,专项设立了《基金》。
个人获得《基金》的奖金,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
定,对于个人获得第四届《基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8号)规定:
为奖励长期奋战在工作环境恶劣、生活条件艰苦的地质工作第一线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科技工作者,国土资源部根据《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章程》,经过专家初评、评奖委员会终评和社会公示,2011年共评出15位获奖者,每人奖金1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
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详见附件)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规定: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市值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30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
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
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规定:
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院士的关心和爱护,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
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
〔1997〕36号)规定:
据一些地方来电反映,目前对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范围不够明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第一条即企业、单位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二提留的职工福利
费、职工工会经费,或按国家、自治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提留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
企业、单位在此提留范围内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费或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以上
提留范围发放给个人的部分,一律不予在所得税前列支。
个人取得企业、单位超标准发放福利费或生活补助费,不属免税范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根据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的规定,由原来的福利基金帐户余额数转到应
付福利费的部份,发给职工的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原来未按原有关规
定调转到应付福利费的福利基金,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除本通知第二条以外的其它渠道转入应付福利费,包括从提取的公益金转到集体福利的部份等,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5)保险赔偿;
【例2】广州的方大叔下楼的时候一不小心,摔断了腿。
由于方大叔的风险意识比较强,
平日买了不少保险防身。
这次出事后,保险公司给方大叔送来了2000元的保险赔款,对于
这笔保险赔款,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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