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科2号科研业绩考评和奖励办法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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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发科2号科研业绩考评和奖励办法文件
校政发科〔2013〕2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评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评与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5日
—1—
湖北文理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
考评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及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管理体制,完善科研考核与奖励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教师”,包括二级单位的教师(含专职科研编制人员)、教师职称在机关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非教师系列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科研工作定额
第三条科研工作定额
教师科研工作定额(A)是指教师当年应该完成的科研工作量,A=Z·K。
其中:
Z为标准定额,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受聘岗位级别确定(见表1);K为定额调整系数,根据教师工作性质和学科差异设定(见表2)。
表1:
科研工作标准定额
专业技术职称
岗位级别
标准定额(Z)
正高
二级岗
160
三级岗
130
四级岗
110
—2—
副高
五级岗
90
六、七级岗
80
中级
八级岗
40
九、十级岗
30
初级
十一级岗、十二级岗
10
表2:
科研工作定额调整系数
人员类别
调整系数(K)
专职科研编制人员
2.0
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0.8
音乐学院、美术学院、外语学院、体育系教师和思政课教师
0.6
教师职称在机关从事管理的人员
0.5
非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人员
0.2
博士
1.1
除上述以外的教师
1.0
第三章科研工作量计分
第四条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包括:
(一)科研项目
1、当年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2、当年实际到账的横向项目及其他外来科研经费项目。
(二)科研成果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作品;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大型工具书
—3—
及古籍整理成果,调研报告)、高校教材等;
3、评审鉴定类科研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成果等。
(三)获奖科研成果
获得各级政府的科研成果奖励;
第五条科研项目计分
(一)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及获得经费额度等因素分别计分。
计分标准如下(见表3):
表3:
科研项目基本分
项目代码
项目类别
基本分(分/项)
经费分(分/万元)
XM1
国家级重大项目
500
XM2
国家级重点项目
400
XM3
国家级一般项目(面上)
200
XM4
国家级青年项目
150
XM5
部省级项目
70
XM6
厅市级项目(不含校级项目)
15
XM7
省级科研平台开放课题(项目)
10(以结题为准)
XM8
横向项目
人文社会科学类
7
理工类
4
(二)科研项目计分说明
1、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和自然科学
—4—
类国家级项目。
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和艺术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基金课题、后期资助课题等;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是指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2、部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国家部委办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部省级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
教育部、文化部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其中教育部项目分值设调整系数1.5。
3、厅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省各厅局部委或市主管科研部门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厅级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
湖北省教育厅等有关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襄阳市科技局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5—
4、承担校外单位主持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且有课题经费到达我校财务账户(文科5万元以上,理工科20万元以上)者,可按国家级一般项目的分值计算工作量分值。
5、由多人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计分制,相应分值计入第一负责人或由第一负责人分配。
6、横向项目科研经费数是指进入学校帐户可以使用的经费。
7、2011年立项的国家级各类项目,2013年可以使用50分;2012年立项的国家级各类项目,2013年可以使用100分值;2013年及以后立项的国家级各类项目,完成工作量后的余下分值可以在连续的三年内使用。
第六条科研成果计分
(一)科研成果计分的依据是正式发表(出版)、鉴定、获奖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类别、性质和学术水平。
(二)学术论文计分
1、学术论文计分标准(见表4)
表4:
学术论文基本分
代码
论文类别
计分标准(分/篇)
LW1
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
35
LW2
文科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理工科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版)期刊发表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被《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3000字以上的论文。
25
LW3
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CSSCI集刊及扩展版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新华文摘论点转载;ISTP收录论文。
15
LW4
在其他一般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5
LW5
在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论文(限首次发表)
2
—6—
2、学术论文计分说明
(1)被SCI、SSCI、A﹠H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SCI分区以实施考核时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大类)为准;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
(2)SCI收录的论文按分区设调整系数计算得分,其中4区论文系数为1.0,3区论文系数为1.5,2区论文系数为2.0,1区论文系数为3.0;SSCI和A&HCI收录的论文调整系数为2.0;EI会议收录调整系数为0.3;《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设调整系数3.0。
(3)单独发表的艺术作品按A4版面计算。
(4)在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一般应是被中国知网(CNKI)收录并能检索到的论文,否则不计分。
在内刊、期刊的增刊(专辑),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三)著作类成果计分
1、著作类成果计分标准(见表5)
表5:
著作类成果基本分
代码
著作类型
计分标准(分/10万字)
ZZ1
学术专著
30
ZZ2
主编大型工具书及大型古籍整理成果
15
ZZ3
学术编著(含正式出版的调研报告)、学术译著、高校教材
10
2、著作类成果计分说明
—7—
(1)学术专著是指对某个学科或某个专题经过系统地学术回顾,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应有与著作相关的研究论文发表),经过深入研究,撰写的具有创新性或在某一领域填补空白的著作;学术编著(亦称“编撰”)是指对已有的素材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加工,具有一定的独到见解的著作;学术译著是指将一种语言的学术论著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所产生的著作;工具书是指广泛收集一定范围的知识材料,通过条目、类别、图表、数据等方式编排处理,有的还经过阐释、说明、提炼、浓缩的文献资料汇编,专供解决疑难问题或提供资料线索的著作;古籍整理成果是指对(中国)古代文献或书籍进行审定、校勘、标点、分段、注释、今译等加工整理的著作。
(2)高校教材只对单册成果第一完成人计分。
(3)著作类成果均需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
(4)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不作为著作类成果(有关作者的成果按编入论文计分。
如系已公开发表过的论文则不计分),其编委会成员均不计分。
(5)教学参考辅导类教材,竞赛辅导类教材、字帖类教材以及教材修订本中未明确注明修订部分的等不计分。
随书光盘不计分。
(四)艺术创作成果(见表6)
表6:
艺术创作成果计分标准
获奖类别
金奖
银奖
铜奖
优秀奖
参展
全国美术作品(五年)届展
800
500
300
150
100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美协举办的主题性展览和省美术作品(五年)届展
400
200
100
80
50
—8—
省政府部门(教育厅等)、省美协举办的各类美术展览
200
100
50
30
注:
1、美术专业教师在政府(高校)部门管辖的公共美术场馆,参加以学校名义举办的个人展览(或者联展),作品(不含习作)在50幅以上计50分。
2、音乐及文学创作艺术类成果的计分标准参照美术类执行。
(五)评审鉴定类成果计分
1、评审鉴定类成果计分标准(见表7)
表7:
评审鉴定成果基本分
代码
评审鉴定成果类型
计分标准(分/项)
JD1
发明专利
100
JD2
软件著作权
25
JD3
实用新型专利
10
JD4
外观设计
5
JD5
成果鉴定
20
JD6
调研(咨询)报告
省、部级
30
市、厅级
15
2、评审鉴定类成果计分说明
(1)评审鉴定类科研成果是指通过我校科研部门向有关部门申请评审鉴定,且不能公开或无法发表出版的有关科研成果。
主要包括我校教师以“湖北文理学院”名义,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成果鉴定和调研(咨询)报告等。
(2)成果鉴定按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设调整系数2.0、1.5、1.2和1.0。
(六)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类成果
专利许可实施、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成果的科研工作量,
—9—
按其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即学校获得的净收益)计分,计分标准如下(见表8):
表8:
评审鉴定成果基本分
代码
获得经济效益来源
计分标准
(分/万元)
JZ1
专利许可转让实施
15
JZ2
其他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
10
第七条获奖科研成果计分
(一)获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获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根据获奖类别和等级确定(见表9)。
表9:
获奖科研成果基本分
代码
奖励类别
一等奖计分
二等奖计分
三等奖计分
JL1
国家级奖
6000
4000
2000
JL2
部省级奖
800
400
150
JL3
厅市
级奖
自科类
50
40
15
社科类
40
30
10
(二)获奖科研成果计分说明
1、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2、部省级科研成果奖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按照既定的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和严格评审,并以国家部委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下达的科研奖励。
主要包括: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科研成果奖等。
3、厅市级科研成果奖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按照既定的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和严格评审,以省各厅、局、委等部门和襄阳市政府名义下达的科研奖励等。
—10—
4、获奖科研成果仅指通过学校科研部门组织申报、标注“湖北文理学院”为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
获奖成果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的,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省部级以上获奖科研成果,按我校参加的单位署名排序确定计分比例。
其中,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计算至第七位,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计分比例为50%;第三完成单位计分比例为25%;第四完成单位计分比例为10%;第五、六、七完成单位计分比例分别为8%、5%、3%。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计算至第三位,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计分比例为25%;第三完成单位计分比例为10%。
部省级奖中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计分设调整系数2.0。
5、不分等级的获奖成果均按同类奖的二等奖计分(以颁奖文件为依据)。
同一成果如当年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分,不重复计分。
6、2013年起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获得的分值可以连续两年分摊使用。
第八条未尽事宜按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有关标准参照执行。
第九条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奖科研成果均须以“湖北文理学院”为第一完成(申报)单位,否则不计分,不奖励。
第四章考核实施
第十条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实行学校和学院(单位)两级考核,以二级学院(单位)考核为主。
—11—
第十一条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考核的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第十三条各学院(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当年的责任目标任务情况,制订本单位科研工作量考核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过程中,如遇当事人存有异议,由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裁定,并报科研处核查。
第六章奖励细则
第十五条学术论文奖
1、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2、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3、被《科学引文索引(SCI)》、《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人文索引》(A&HCI)检索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文章,每篇奖励0.5万元;被《工程索引(EI)》(只限期刊)、《新华文摘》、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或转载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5、若一篇论文被多次收录或转载,只就其符合获奖条件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12—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奖
学校鼓励申报专利。
凡获得学校职务发明专利权者,学校每项给予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研究奖
1、凡获得国家级重大(招标)科研项目立项者,每项给予30万元的立项研究奖励。
2、凡获得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立项者,每项给予15万元的立项研究奖励。
3、获得自科国家级面上科研项目和社科国家级一般项目者,每项给予10万元的立项研究奖励,并按照到账经费给予1:
1的经费配套。
4、获得国家级青年项目和其他专项者,每项给予5万元的立项研究奖励,并按照到账经费的1:
1给予经费配套。
5、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且有课题经费到达我校财务账户(文科5万元以上,理工科20万元以上)者,每项给予3万元的研究奖励。
6、获得省部级项目立项且有经费者,每项给予1万元的立项研究奖励,并按照到账经费的1:
1给予经费配套。
7、自筹经费的省部级项目,自科每项资助2万元,社科每
项资助1万元。
8、学校从配套经费中提取15%的管理费用于补充科研工作经费,由科研处统筹调用。
第十八条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科研成果奖项,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80万、
—13—
5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5、2万元奖励。
由负责人按我校课题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其他成员不再奖励)。
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根据获奖单位排序,按奖励额度的10%递减,多人参加的,由排名最前的一人负责分配。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我校离退休人员以及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完成的科研成果,其第一完成人单位为“湖北文理学院”者,享受同等奖励。
第二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有对项目、成果、奖励的级别及其学术性进行终极鉴别和认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在所有科研工作定额计分和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者,经查属实,将追回所发奖金、扣除分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2013年1月1日前立项的项目和成果的奖励、配套按原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
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2013年3月25日印发
──────────────────────────
共印30份
—14—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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