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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与非竞争性
竞争性与非竞争性
在我国,根据大学与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政府部门对于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可以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根据政府部门的性质又可以分为核心政府部门(高等教育主管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两类。
无论是哪一级政府部门,也无论是哪一类政府部门,其对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根据经费的性质和投入的方式均可以分为竞争性经费与非竞争性经费两大类。
非竞争性经费主要用于大学的生存(基本办学条件),竞争性经费主要满足大学的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一、非竞争性经费的投入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部门给予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各有不同。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权制或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通常不直接参与举办高等教育,发展高等教育的任务主要由州政府来负责。
中央政府对于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主要是竞争性经费没有非竞争性经费(学生资助除外)。
州政府对于高等教育的投入既有竞争性经费也有非竞争性经费,但以非竞争性经费为主。
我国与美国的高等教育体制不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参与举办高等学校,均直接向高等学校提供财政性经费。
我国的整个公立高等教育系统大致由部属高校、省属高校与市属高校几部分组成,非竞争性经费的投入参照行政隶属关系。
部属高校经费主要由教育部负责、省属高校经费主要由省政府负责,市属高校经费主要由市政府负责。
(一)投入模式
有学者总结,我国当前整个教育体系,尤其是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模式,可以概括为“大的非公共投人,小的非公共部门。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但90年代中后期以后,尤其是1999年扩招以后,非财政性经费在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事实上,即便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美国,近年来其公立大学的经费来源中,政府拨款仍然占主体地位,约占55%。
欧洲国家更是如此。
比如,2021年政府拨款就占德国所有大学总收入的78%,专科院校的89%。
然而在我国自1999年扩招以来政府拨款在公立高校经费来源中早就不足50%。
由于高等教育规模在短时间内增长过快,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经费投入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个是投入总规模不足,另一个是投人主体过于单一。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2021年达到4%的目标”。
但十几年来,4%的目标一直没有达到。
日本将国民生产总值的1.5%用于高等教育,美国将国民生产总值的2%用于高等教育。
2021年在我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达到3.28%,高等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的比重为30.73%,经过折算,高等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仅为1%,如果进一步折算高等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就更低,更何况这里的1%还主要是由于高等教育经费在整个教育经费中比重偏高所致。
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部门高教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除了政府投人严重不足之外,投入主体过于单一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模式的一个巨大缺陷。
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渠道之所以要多元化,主要是因为资金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可以确保组织不至于变成某一拨款机构的附庸。
对于高等教育而言,多样化的资金基础,绝不是简单的强调渠道之“多”,比较理想的状态是必须确保来自于同一家拨款机构的资金不会超过20%,只有这样多样化的资金来源渠道才能真正为组织提供宝贵的独立性。
以2021年度哈佛的经费收入结构为例:
哈佛大学经费总收人为25亿美元。
其构成比例如下:
学费占21%、研究经费占22%、投资收入占31%、其他投资收益占6%、捐赠收入占6%、其他占14%。
由此可见,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已经基本具备比较成熟的多元化筹资渠道。
同样是2021年度,根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收入来源结构为:
预算内事业性经费拨款占42.87%,教育附加拨款占0.62%,基建拨款占5.10%,事业收入占42.87%(含学杂费30.05%),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收入占1.14%,捐集资收入占1.05%,其他收入占5.88%。
由此观之,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经费投入充其量只能说是“多”渠道,但还远不是一个理想的多元化的经费投入体制。
我国高等教育非竞争性经费投入模式中政府投入不足与经费投入主体过于单一具有一定相关性。
正是由于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主体过于单一,政府投入不足对于大学的消极影响才更加明显。
对大学而言,政府部门的经费投入具有某种不可控制性。
政府投入不足,大学也不能强制政府增加投入。
在增加经费投入问题上,政府与大学的意见即使不是相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巨大分歧。
大学可以做的就是建立一个更加多元化的资助基地,以此降低政府投入不足或经费减少对于大学发展的不利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体制转型过程中,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大学将经费来源转向学生收费,这是一个合理的选择,但绝非唯一的选择,更不能将学费收入最大化,以降低大学对政府投入的依赖。
过分依赖学费和过分依赖政府拨款一样都不利于大学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政府投入在高等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就一直在下降。
政府对于高等教育经费投入增加远远赶不上高等教育规模的增长。
国内国外均是如此。
以我国为例,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由2021年3057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5161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4.0%,超过了同期GDP的增长速度。
但是如果考虑到学生规模的增加,可以发现从2021年以后我国生均教育经费已经逐渐下降。
面对政府部门生均拨款不断下降的这种大趋势,虽然学界和媒体不断呼吁政府部门增加投入或通过立法强制政府部门增加高教经费投入是必要的,但是更有效的手段恐怕还是大学自身行动起来,自力更生。
大学绝不能把政府当做唯一的“救世主”。
“国家主导的道路,明显地不是一条适合21世纪快速前进的环境中的复杂的大学变革的道路。
”因此,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模式改革的最终目标绝不在于单纯地强制增加政府的投入,而是必须建立一个多元化的投入体系。
只有在一个多元化的投人体系中现有的“大的非公共投入,小的非公共部门”的现状才能有所改观。
借鉴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改革的经验,从“大的非
公共投人,小的非公共部门”到“小的公共部门,大的公共投入”再到“大的非公共部门,大的非公共投入”应是我国高等教育投人模式改革,甚至是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改革的理想目标。
(二)拨款机制
目前由于政府财政性经费投入的总量有限,多元化的投入体系不健全,在政府有限经费的“盘子”里,以“怎么投入”为核心的拨款机制就显得特别重要。
对来自政府部门的非竞争性经费而言,公平性是最根本的价值选择,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
如果在本来属于非竞争性经费中引入绩效拨款的机制无形之中就会改变拨款的性质,从而可能导致高等教育领域中的“马太效应”,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均衡发展。
有学者曾以省为单位进行测算,在我国省与省之间“生均预算内拨款最高省是最低省的8倍”。
除了各省之间的巨大差异之外,由于隶属关系不同,不同高校问所得政府拨款也差异巨大。
“中央部属高校的财政预算内支出明显高于地方高校,其中教育事业费支出高出32%,即143亿元、基建支出高出169%,即81亿元;从校均数来看,2021年部属高校财政预算内支出是地方高校的18.2倍,其中教育事业费支出为地方高校的16.4倍(个人经费,部属高校平均是地方高校11.4倍;公用经费,部属高校平均是地方高校25.1倍);基建支出为地方高校的33.8倍。
”如果以某一个具体的高校为单位进行比较,学校与学校之间来自政府部门非竞争性经费的绝对差距还会更大。
为了保障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中非竞争性经费分配的公平性,效率主导的绩效拨款应该缓行,政府部门首先应该建立起生均拨款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
1.生均拨款制度。
所谓生均拨款制度,即政府部门对于高等教育的非竞争性经费投人应在参照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在校学生数量进行拨付。
高等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的建立包括以下几个要件:
(1)生均培养成本的核定;
(2)学科费用系数的测定;(3)生均拨款占生均培养成本的比例。
高等教育生均培养成本主要指与高校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成本,而不能将高校运行的全部费用平摊到每一个学生身上,算作生均培养成本。
生均成本的计算应以高校周期性的教学经费为代表。
其中扣除了与教学和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但是应当包括机构的核心(管理和支持)设施。
由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不是纯粹的经济问题,生均成本也不是一个纯粹的数学问题,精确测算可能会有难度。
无论采用哪一种计算方法,最终计算出来的生均成本都只能是一个大约值或区间。
1996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与生均成本一样,学科费用系数是另一个重要的指标。
同一所高校中不同学科人才培养成本不同是客观的事实,政府在进行生均拨款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科间的差异。
根据学者的研究:
“充分依据客观统计结果,在平衡各种统计数据时合理地缩小学科间的差距。
依据这一原则,学科费用系数的比例以不超过2为宜。
文科类(含文学、哲学、法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学科费用系数为1;工科、农科类学科费用系数为1.4;理科类学科费用系数为1.6;医科、艺术类学科费用系数为1.8。
”生均拨款占生均培养成本的比例是建立生均拨款制度中最具实质意义的一环。
在核定了生均培养成本和学科费用系数之后,来源于政府部门的生均拨款应在生均培养成本中占多大比例将最终决定高校可获得的政府非竞争性经费的多少。
参照学生学费一般占生均培养成本1/4到1/3不等的国际惯例,来自政府部门的生均拨款占生均培养成本的比例其底线应为1/3,最高不超过1/2。
低于1/3会导致高等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的负担向学生或其他主体转移,高于1/2则会影响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的效率。
毕竟政府提供给高等教育的经费不能全部都作为非竞争性的,否则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会因为缺乏竞争而失去活力。
2.转移支付制度。
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高等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的建立还有赖于高等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对部属院校而言,生均拨款制度的实施相对比较容易,但对那些中西部省份而言,高等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的实施则可能会遭遇地方财政入不敷出的困境。
财政转移支付本质上是在经费既定的情况下,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
我国现阶段,一方面中央政府教育经费的总投入短时期内不可能有大的突破,但在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地区发展极不均衡,部分发达地区教育经费相对充足,其高等教育生均拨款可以保持较高水平;而另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高等教育生均拨款仅仅依靠地方财政实力难以实现,其高等教育投入通常会低于最低生均拨款标准。
在此情况下,只能由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进行高等教育的宏观调控。
目前。
世界各国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而且转移支付采取的是一种总体性的转移支付,并没有具体到教育领域中来。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财政转移的基本形式包括无条件拨款和有条件拨款两种。
无条件拨款包括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过渡期转移支付四种。
有条件拨款则主要是指按行业、项目实施专项补助。
其中无条件拨款安排在各级财政预算支出中;有条件拨款专项补助采取申请、审核、批准的办法进行,主观随意性较大,而且没有对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单项转移支付。
作为一项财政制度,转移支付是确保整个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在实行这项制度时,由于缺乏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没有使其起到应有的作用。
高等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是整个财政转移支付的一部分,应该在合理区分各级政府间财权、事权基础上,按照影响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客观因素,核定各地方政府的实际税收能力和实际支出需求,从而确定需要转移支付的额度。
对于一些特殊需求,可采用政策性补助的方法。
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可以尝试以学生为中心通过市场进行转移支付。
这种做法主要是参考美国各州之间以及欧盟各国之间教育转移支付的办法而提出。
其主要原则有两个:
一是市场开放,一是价格歧视。
市场开放原则意味着在市场机制调节下各省之间公平、公开、自由地招生,不设名额限制。
价格歧视原则意味着本省学生与外省学生在同一高校就读时学费标准可以不同;去外省就读的学生,其学费多出的部分由生源地政府部门对其要去就读的高校进行转移支付。
沿这种思路,既可以打破高校招生中的地方主义,提高办学效益,使得优秀者接受高等教育,又符合公平原则,使获益者出资(本省学生到外省就读,无形中降低了本省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的压力)。
目前在我国采用以政府为中心计划转移的可能性仍然大于以学生为中心市场转移的可能性。
不过,从发展的角度看,以学生为中心,通过市场进行转移支付的效率可能会更高。
二、竞争性经费的投入
如果说政府提供的非竞争性经费主要用于生均
拨款,以人才培养为目标,经费投入原则主要是公平性和计划性。
那么竞争性经费主要用于大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以追求高深知识为目的,经费投入原则主要强调竞争性与效率优先。
(一)面向个人的竞争性经费投入
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面向个人的竞争性经费投入主要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其中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单列)。
无论国家自科基金还是社科基金,经费分配所遵循的规则都是课题制,即学者以课题的形式申请经费,竞争的规则是同行评审。
国家自科基金和社科基金的建立对于我国大学科研工作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021年度在国家自科基金的面上项目申请中,高等院校获得的项目总数为7239项,占全部面上项目总数的79.45%;获得项目经费总额为17.5亿元,占全部面上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77.5%。
相关基金的资助不但成为我国大学科研经费的重要来源,而且也成为了政府和社会评价大学科研水平的一个标尺。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是国家自科基金还是国家社科基金都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增长。
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科研基金的投入仍然显得不足。
“目前,中国一年的全部科研经费总和约为100多亿美元,仅相当于美国一家大型科研机构(国家健康研究院)一年科研经费的一半。
”除科研基金总量不足之外,在基金总额不能保持同比增长的前提下,伴随着高校科研人员的迅速增加,加之来自其他渠道的科研经费的数量比较有限且不均衡,我国高校人均科研经费迅速下降。
除基金总量有限之外,国家自科基金和社科基金的分配和使用效率也存在严重问题。
由于学术评价制度的不够科学和课题管理方法的过于简单化,行政权力从科研立项、经费审批到成果评审各个环节中无处不在。
在科研经费看似“自由竞争”式的同行评审的过程中,往往是行政权力主导了科研经费的流向。
科研课题的申报往往不是学术水平的公平竞争而是行政权力的私下较量。
“在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有最强的同行评审系统,也是对所有申请者开放的渠道。
但虽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采用了与美国自然科学基金相似的公平的评审系统,由于符合资格的评审人员很少,经常是很难找到足够的熟悉特定研究领域的评审人员来做可靠的评审。
”“经费的去向往往受到高级官员的影响。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评审人员选择帮助自己或朋友得到研究经费,而不是根据项目申请书的价值来决定取舍。
其结果,某些握有行政权力的“学者型官员”或“官员型学者”往往能够占有大量的科研经费,而一部分真正做科研的学者却难以申请到科研经费。
“目前有一些学科带头人,很少参与具体科研工作,却把大部分精力都用在跑项目上。
”“目前国家几大科研基金的申报日趋规范,但也有一些项目的申请尚存在‘潜规则’。
某些课题带头人,利用自己在学术界的声望和关系,提前向评委打招呼,结果总有项目可得。
他们把争取到的项目,让自己的学生或朋友去做,自己则成了‘项目老板’。
”由于竞争规则不健全,操作不规范,我国高校科研经费在分配和使用上存在严重两极分化,一些科研人员把做课题当作“圈钱”手段,不但导致科研经费的巨大浪费,也助长了学术腐败之风。
总之,面向个人的竞争性经费是高等教育领域中政府部门竞争性经费投入中涉及面最广的科研投入,它对于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科研能力的提升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国家除应继续加大对高校的科研经费投人之外,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自科基金和社科基金的评审制度与管理办法,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
如何解决竞争性经费投入中经费分配的公平性,如何避免科研经费竞争过程中拿经费的不做研究、做研究的拿不到经费,如何进一步削弱科研经费竞争中行政权力对于学术权力的侵蚀,如何应对我国高等教育中科研经费严重不足与科研经费严重浪费并存的困境等一系列问题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如果课题评审制度不科学,如果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如果绩效责任制度不能够真正落实,过多的经费投入非但不能促进知识创新,而且还有可能异化科研竞争的环境,破坏学术生态,滋生学术腐败。
(二)面向学科的竞争性经费投入
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以学科为单位,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若干个重点学科进行重点投入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竞争性经费投入的一种重要方式。
目前,我国政府面向学科的竞争性经费投入主要有两个渠道:
一个是国家重点学科;另一个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此外,还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其他专项竞争性经费。
与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竞争性经费投入模式相比,我国高等教育竞争性经费投入中的国家重点学科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省级重点学科、市级重点学科以及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制度是我国高校竞争性经费投入中的一大特色。
文科基地的经费投入模式与建设方式与国家重点学科制度的逻辑如出一辙。
在高等教育经费有限的情况下,重点建设是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
但重点建设本身绝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短时间的效益必然是以牺牲一定时期内的公平为代价。
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重点建设制度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绝对不应被制度化、常态化,无止境地持续下去。
学科作为一个学术的共同体,其水平的强弱本应由学术共同体来判断,国家或政府无权认定某个学科为重点学科,更不应存在所谓的“国家”重点学科。
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现有的以学科为单位进行重点投入与重点建设的制度是计划经济的遗留,反映了政府部门在学科发展上行政式和科层化思维,是行政权力对于学术权力的越位控制。
正是在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控制下,参照行政级别与科层制的原则,学科被强行地区分为了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培育点、校级重点学科、非重点学科等。
同样由于行政权力的主导,为了兼顾地区差异和学科布局,在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对学科发展水平的判断往往又会受到其他许多非学术因素的影响。
其结果表面上所谓的重点学科是不同大学学科之间相互竞争的结果,实质上重点学科的评选通常会沦为大学与政府部门问利益妥协的产物。
由于竞争的不公平、不公开和不透明,国家重点学科以及文科基地的评选往往成为不同高校和政府部门寻租的舞台。
所谓国家重点学科和文科基地的存在表面上看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它垄断了学术资源,制约了学术的自由竞争,而且由于政府的规划扭曲了学科发展的方向,不利于知识的创新与学科的自然融合。
今天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人为地将学科划分成三六九等(教授同样分为三六九等),然后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科给予不同的经费投入,从而使得本应以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的经费最终成为某些学科的特权与专利,严重阻碍了学科发展中的公平竞争。
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正常情况下大学里的学科是因某个学者而著名,而不是某个学者因在某个所谓的国家重点学科而著名。
但在国家重点学科制度下,二者的关系有时会被颠倒过来,位置决定水平。
学科的发展理应
由本学科从业者的学术水平所决定,国家针对大学学科建设的竞争性经费应以学者个体为资助对象,对于学科组织的资助应更多地采取非竞争性方式,以保障每一所大学在相应学科上都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一个优秀的学者在任何一个大学都应该能够做出杰出的成果。
一个学科之所以在全国甚至全世界都很重要是因为它有优秀的学者,而不是相反的情况,即一个学者之所以“优秀”主要是因为他在某个所谓的国家重点学科工作,拥有别人在其他地方不可能拥有的学术资源以及其他学术特权。
(三)面向学校的竞争性经费投入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中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竞争性经费投入的项目主要有两个:
一个是“211工程”,另一个是“985工程”。
目前“211工程”“九五”和“十五”两期建设已经圆满完成。
“前两期总建设资金达368.26亿元,其中中央专项78.42亿,教育部等中央部委60.49亿、地方政府85.00亿、高校自筹144.35亿。
”2021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中央财政将投入100亿元用于“211工程”三期建设。
“985工程”作为“211工程”的升级版,经费投入更为巨大,总投入预计将在300亿以上。
在“985工程”一期建设中,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3年累计各得到了18亿元的资金支持,其他若干所高校通过省部共建或省市共建的方式也分别得到了数额不等的资金支持。
此外,由于共建关系,一些部属重点大学也从地方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得到了相应的资金支持。
无论是“211工程”还是“985工程”其目标都是通过经费的重点投入和重点建设实现尽快建成若干所高水平大学的目标。
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高等教育中的这种重点建设方案在实践中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竞争,这种重点投入制度对于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伤害同样不可避免。
“据估计,‘211工程’和‘985工程’专项资金的年平均财政拨款额占普通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和总经费的比例分别达到18%和10%左右。
这些高校不仅专享绩效专项经费,而且囊括了大部分竞争性经费。
这虽然有助于提高拨款的效率和效益,但是对高校办学和科研体制的多样性、科研活动基础的广泛性和活力的冲击也比较大。
”目前在我国“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实施,虽然收到了一些积极的效果,但也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由于这两个工程的实施,人为地将我国高等学校分成了多层的金字塔。
最高层的是副部级的“985高校”,接下来是“211高校”,再接下来是“非985“’与“非211”的省部共建高校,再下面的是省重点高校,最底层是没有名分的“普通”高校以及高职高专。
在这种由行政级别主导的等级制划分中,拥有了某种身份或名分无形之中就成了办学水平的象征,而对于真正的办学水平反倒无人关注,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状态。
世界高等教育历史上,通过政府部门的重点投入重点建设而成为一流大学不是没有,但不是通则。
政府的资金来源于税收,总量有限,其经费投入必须优先考虑公平,即公共资金在各个大学的分配要相对公平,绝对不能以某个工程的名义直接给予某些被政府部门选中的特权大学以巨额拨款。
目前在其他国家虽然也有建设高水平大学的举措,但类似我国“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做法在世界其他国家仍然比较少见。
目前与我国“985工程”类似的有韩国的BK21工程、日本的COE计划以及德国大学的“精英计划”等。
与其他国家通过公平竞争来评选本国高水平大学并进行重点投入、重点建设相比,我国的“985工程”缺乏明确的“游戏规则”。
目前在我国所谓的“985高校”并不是通过公开竞争而获得的一种资格,而是各级政府部门综合各种因素的一种政治决策或政治协商,其最突出的身份标志就是副部级的行政级别而不一定是一流的学术水平。
大学的成长应该在相对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自然生成,否则即便通过集中政府公共资金“堆”出一两所世界一流大学,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也缺乏国际竞争力。
有学者就指出,无论是“211工程”还是“985工程”的二期建设,在经费分配上应主要根据重点学科、重点教学和研究基地进行投入,而不是主要以学校为分配单位。
有些学校虽然可能是“985高校”或“211高校”,但某些学科并不强。
应“根据自然学科、工程学科、人文学科和社会学科的不同特点,分为几类,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学科的投入,根据实际情况投入强度有所不同。
重点学科、重点教学和研究基地多的学校,得到的经费支持就多”。
从效率的角度讲,按重点学科、重点教学和研究基地进行投入比按学校的身份进行投入更有说服力。
无论如何,重点学科、重点教学和研究基地的评选还是有一定的“游戏规则”可以遵循,经过了学术界的评审,而不像“211工程”和“985工程”主要是政治协商和行政主导。
目前虽然在“211工程”、“985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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