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建设的技术政策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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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建设的技术政策规范
小城镇建设的技术政策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强对小城镇建设技术发展的指导,建设部和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为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政策性依据,为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开发适用于小城镇的先进适用技术提供了应遵循的原则。
现将《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性文件指导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六年四月五日
一、实施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战略,实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1.实施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战略,实现小城镇合理有序发展
1.1城镇化发展要适合国情,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化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与资源环境条件相协调,结合不同地区的具体条件,实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体系。
1.2东部地区或经济发达地区(或大中城市郊区和城镇密集区),要发挥大中城市对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发展的带动作用,整合城镇密集区,发展重点小城镇,促进人口和产业集聚,提高建设质量。
已形成城镇群的经济发达地区,应充分发挥核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城镇群内部的小城镇要有合理分工,形成各自的特色。
1.3中部地区或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发展小城镇要与发展中小城市并重,积极扩大重点小城镇规模,提高建设质量,增强辐射带动功能。
镇,更应重视发展县城和条件较好的工业镇,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名镇。
2.坚持区域协调和城乡协调,统筹规划小城镇发展
2.1小城镇发展建设应遵循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相适应,使之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2.2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中,要明确城镇功能结构、城镇规模结构、城镇空间布局,并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城镇密集区和中心城市周边地区的小城镇,要纳入所在区域城镇体系统一规划,参与城镇职能分工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大中城市优势互补,互为依存,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相对独立的小城镇要强化其为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功能,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2.3准确把握小城镇发展的功能定位。
小城镇发展建设要立足于繁荣农村经济,切实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形成城、镇、村经济社会发展互动的良性循环。
小城镇应成为基层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与信息服务中心,带动周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大中城市周边的小城镇,要积极延伸城市产业链,成为产品营销和信息交流的载体,促进城乡经济繁荣。
小城镇应成为提高村镇居民生活质量、人口素质和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3.科学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3.1实施科学合理的县(市)域经济发展战略,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产业发展模式;产业布局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土地、水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3.2在省、市域(地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县(市)域小城镇发展战略,确定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引导和控制小城镇合理发展方向和布局,并协调县(市)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3.3优化县(市)域城镇体系布局。
依据县(市)域的地缘关系和社会经济联系进行必要的分区,稳妥慎重调整行政区划,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遵循节约土地、规模恰当、设施完善、生态健全、重点突出和发展协调的原则,形成城、镇、村结构体系,重点建设中心镇和中心村。
提升县(市)域中心城市的功能地位,增强中心镇的骨干节点功能,培育各具特色的城镇组群,建立功能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城镇功能结构体系。
4.实施发展重点小城镇的策略
4.1小城镇发展的重点是县城镇和部分区位优势明显、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建制镇,逐步按照区域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强化小城镇的功能,使其真正成为所在地区的经济文化中心。
4.2以产业发展为依托,发展重点小城镇。
以中小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小城镇经济,并将非农产业作为小城镇发展的重要基础,以此提升小城镇对城乡劳动力和企业的吸纳能力;培育小城镇优势产业,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逐步形成小城镇的主导产业链和主导产业集群,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4.3依据不同地区条件,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培育和发展小城镇优势特色产业。
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销售基地;兴办各种服务业、旅游业等产业,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提供就业岗位,增加农民收入。
二、科学编制小城镇镇域规划,完善小城镇功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5.科学合理地编制镇域规划,统筹城乡发展
5.1规划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人口、产业向小城镇聚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5.2镇域规划要依据县(市)域规划,对镇域资源、经济、社会等要素进行统筹、整合,形成合理的产业和居民点布局,并与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防灾和文物保护等各专项规划。
6.合理规划镇域村镇体系,优化空间布局
6.1城、镇、村要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统筹规划城镇、乡村居民点及各类用地,合理确定镇域居民点体系规模、等级结构、功能空间布局,达到分布均衡、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
6.2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因地制宜地把握重点小城镇的合理规模,适当减少村、镇数量。
环境恶劣、生态敏感地区、贫困山区、蓄分洪区、工程开发区及村庄过于分散地区等,应结合实际需要,本着保护生态、集约用地、完善配套的原则,实施迁村并点,移民建镇、建村,改善生产和居住环境,提高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7.实现小城镇用地与其它空间资源相协调
7.1正确处理土地利用规划与各类其它规划的关系。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
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实施总量控制,合理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明确空间和用地监管措施。
小城镇镇域内的广大农村地区,空间资源规划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7.2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村镇发展用地数量及分布,与基本农田、生态系统存在矛盾的地区,要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补充耕地、退宅还耕、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田还湖等计划,保持耕地占补平衡,保护基本农田与生态环境。
7.3促进土地利用从粗放扩张向集约综合开发和多维空间利用方向转变。
严格控制分散建厂,工业应向工业园区集聚,逐步发展形成规模;通过改善小城镇人居环境质量、完善各种设施,促进小城镇周边零散居民点向镇区集中,居民向住宅区集聚。
7.4要结合旧镇改造和土地清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
7.5创新土地利用制度,为小城镇发展提供支撑。
制定和完善小城镇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和法规;加强农村土地的用途管制和小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8.加强统一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8.1小城镇镇域规划,要为镇域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优化经济结构,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为农业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创造条件;建设设施配套的住宅区,发展社会服务事业,明确中心城镇功能定位,提高服务水平,为构建农村地域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8.2遵循区域协调发展原则,促进城乡和地区间的信息和商品交流,形成良好的区域投资环境,带动周边地区共同繁荣。
8.3按照分级配套、标准合理、规模适当、逐步完善、共建共享原则,统一配置镇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妥善处理重大过境工程项目(如公路干线、铁路、天然气管道、水利工程等设施)与村镇的关系,并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带动本地区发展;公路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处理好过境道路与村镇物流和道路衔接的关系,新建公路应尽量避免穿越镇区或封堵镇区主要发展方向。
8.4坚持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原则,达到镇域内、镇域之间基础设施布局、各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协调。
要重视制定镇域有关防灾、减灾(防洪、防地质灾害、防火、抗震等)措施,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城镇安全。
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
8.5统筹小城镇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镇域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镇域的风景名胜、自然与文化遗产、生态环境要采取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措施,实现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三、优化小城镇镇区规划,塑造小城镇特色
9.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效益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镇区规划
9.1运用现代规划理念、技术和方法,提高镇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水平和质量。
镇区规划既要科学、合理、适当超前,又要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确实起到对小城镇建设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作用。
9.2不同地区县城镇及建制镇的镇区人口应具有合理规模,并逐步完善镇的功能。
达到一定人口规模的镇区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明确行政、科教、商业、居住、文娱、医疗用地以及工业园区和设施农业园区等功能完善的规划组织结构。
9.3规划编制要切实贯彻节地、节水、节能、环保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针政策。
对布局分散、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并转迁,污染治理到位的企业可在工业园区统一规划安排。
10.重视小城镇建设用地选择
10.1小城镇建设用地应根据地理位置与自然条件、占地数量与质量、现有设施利用、交通条件、建设投资与运营费用、环境质量、社会效益等择优选定。
10.2小城镇建设用地要选择水源充足、水质较好、通风向阳、利于排水、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避开洪水淹没、风口、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等;避免小城镇建设用地被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分割。
10.3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人口规模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合理确定。
坚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防止盲目攀比,无序扩张,搞不切实际的超前规划,修建形象工程,杜绝浪费土地现象。
要立足存量土地挖掘潜力,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农田保护区和规划建设控制区的调整与界定。
11.提高小城镇镇区规划水平,塑造小城镇特色
11.1镇区空间布局要严格贯彻节约用地原则,用地布局要紧凑,在建筑群组合中,要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在符合卫生、安全的条件下,适当缩小建筑间距,提高建筑密度。
11.2镇区规划布局要坚持功能分区明确、优化布局结构的原则,处理好生产、生活、休憩、交通四大要素的关系,各功能区之间要联系方便。
镇区布局要确保各组成要素和自然要素不仅在平面布局上合理,而且达到在空间上相互协调,塑造良好的空间环境。
11.3镇区用地应形成卫生、安全、安静的外部环境,避免污水、垃圾、噪声等污染,要采取防火、防震和防止次生灾害蔓延的规划布局措施。
11.4对旧镇区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及民居在评价的基础上,加强保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循序渐进、有机更新,避免不加评估分析,拆旧建新。
11.5针对小城镇的不同地理环境、地形、地质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规划布局手法。
特殊地区应加强镇区工程地质条件的分析,避开滑坡、山洪对小城镇安全的影响,并要做出竖向规划设计;沿江河地区要充分考虑河道行洪、滞洪要求及防洪标准;沿海地区要注重防风暴潮;饮用水水源——河、湖、水库地区的小城镇应慎重选择工业项目,妥善处理垃圾、污水,避免污染水源保护区。
11.6小城镇规划建设要注意保护所在地区的乡土山水资源、经济社会及人文资源,要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形成特色。
11.7小城镇建筑及建筑群的建筑风格和色彩基调要体现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农村传统民居和自然风貌特色,形成独特的建筑景观风貌。
11.8依据小城镇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构筑与城镇化相适应的产业结构,培育与区域经济相适应的优势产业,找准经济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的结合点,实现经济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相互协调,双向带动,形成产业特色。
12.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古镇和名胜古迹保护
12.1文化名镇、古镇要有相应的保护规划,要保护具有地方文化与传统特色的物质空间环境及与其相适应的文化内涵:
独特的整体格局、风格各异的街巷、传统特色建筑群体、河湖水系、城镇色彩基调等。
12.2文化名镇、古镇和名胜古迹保护要明确保护范围,规定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协调发展区,要明确建设控制地带范围,防止孤立性保护单个历史文物,切忌仿古重建,避免改造性破坏和建设性破坏。
12.3文化名镇、古镇的改造和保护应采取小规模渐进方式,形成保护区与新区开发相对独立的格局,并强化对全镇整体环境的控制,使新区建设与古镇总体格局相协调。
13.统筹规划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3.1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期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3.2认真做好小城镇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环保、环卫、防灾等专业规划和综合管网规划,并做到相互衔接、协调统一、空间布局合理有序,为专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13.3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郊区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一并考虑;集中分布或连绵分布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城镇区域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实行主要基础设施的联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相对独立、分散分布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县(市)域城镇体系基础设施规划指导下,结合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13.4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内容、标准和规模要与小城镇人口规模、等级、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相协调,并可考虑适当超前;小城镇基础设施还要根据小城镇区位、产业因素和功能类型等的差异,有所侧重,与不同功能小城镇经济发展相协调。
14.强化规划调控作用,加大实施监管力度
14.1科学编制或修订镇域、镇区规划,编制镇区详细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重点发展区、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以及规划实施步骤与措施等。
14.2重视规划的调控、指导和协调作用,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
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规划调整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要逐步建立规划的公示听证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舆论监督。
14.3制定与完善小城镇规划法规体系。
制定与完善不同编制阶段的小城镇规划标准;制定与完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建立规划设计人员培训制度,对参与小城镇规划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小城镇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保障建设按规划实施的技术法规体系;建立与完善小城镇规划建设协调与管理机制。
14.4积极推行规划实施管理改革与创新。
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编制小城镇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其调整的法定程序;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审批程序,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取代选址程序;镇政府投资项目应公示资金来源,严查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强化“紫线管理”制度,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高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相分离。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小城镇功能保障
15.加强小城镇供水排水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15.1根据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从区域或流域层面统筹规划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城乡统筹供水,提高小城镇供水安全和保障水平。
15.2根据小城镇所在区域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小城镇供水模式。
对于城镇较集中的区域,可实施区域统一供水;对于较为分散或受地形、工程建设投资制约和运行费用不合理的小城镇可实施独立统一供水。
15.3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小城镇水厂设置的依据。
较集中分布的小城镇,应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性水厂,对于不独自设置水厂的小城镇可视具体要求设置配水厂。
15.4小城镇选择地下水为水源时,不得过量开采。
当采用浅层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避免受地表或河流补给的污染;选择地表水为水源时,其枯水期流量保证率不得低于90%。
15.5加强对小城镇供水水源的安全防护与监督,建立各种供水突发事故的报警制度,编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小城镇供水安全。
重视提高小城镇供水水质检测装备和检测水平,保证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和监督。
15.6小城镇排水管网一般宜优先选择分流制;对于经济力量较薄弱的小城镇,近期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有条件时过渡到分流制;某些条件适宜或特殊地区的小城镇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并在污水排入系统前采用适当方法进行处理;对于旧镇近期改造地段、新区建设及工业开发区建设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实行雨污分流制。
15.7小城镇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雨水资源和污水的综合利用途径。
水资源不足的小城镇宜合理利用雨水或经处理后符合相应回用标准的再生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
15.8小城镇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处理方法。
处于城镇较集中地区的小城镇宜在区域规划的基础上共建污水处理厂;经济欠发达、不具备建设污水处理厂条件的小城镇,可结合当地具体条件和要求采用简单、低耗、高效的多种污水处理方式,如氧化塘,自然处理系统,一级处理或强化一级处理,以及其它实用的污水处理技术。
15.9小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的污泥,可用作农业肥料,但不能用于蔬菜地和放牧草地。
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的污泥,可与生活垃圾合并处置,也可另设填埋场单独处置。
污泥用于填充洼地、焚烧或其它处置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15.10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有限的水资源保障小城镇的持续发展。
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建设,加强综合节水示范园区建设,将再生水作为重要水资源用于农业灌溉;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制度,减少渠道输水损失和田间灌水损失;制定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对企业用水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工艺、设备更新;加速小城镇工业供水管网建设,加强检漏和管网巡检力度,降低供水损失;小城镇非居民用水要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居民用水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加速小城镇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技术改造,积极推广再生水利用技术和节水型用水器具。
16.强化小城镇燃气和供热设施建设,优化能源结构
16.1小城镇燃气建设要坚持“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方针,根据本地区燃料资源条件,利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气源,以获得较好的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
16.2对于有天然气来源的小城镇,宜优先采用管道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CNG)供气系统;对有液化天然气(LNG)来源的地区,宜采用分布式卫星厂供气系统;对有液化石油气(LPG)来源的地区,宜采用瓶装或管道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应根据当地资源和经济状况优先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气源种类和供应方式。
积极开发应用反火型煤气发生炉、秸秆气化、沼气等清洁能源技术,改善小城镇能源结构。
16.3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发多种热源。
对于位于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周边的小城镇应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小城镇供热规划,一般以城市的热电厂(站)作为自己的主要供热热源,并辅以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经济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可根据小城镇的规模和特点,开发利用其它热源分散供热。
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等新能源技术。
17.加强小城镇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构建功能明确、等级结构协调、布局合理的道路网络
17.1构建合理的城镇空间结构和土地利用模式,优化交通需求源分布,降低交通总需求量。
均衡开发土地利用强度,避免土地超强开发,在镇区规划和建设中引入交通影响分析,促进城镇发展与交通体系的有机协调。
17.2协调过境公路与城镇内部交通结构的关系。
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性质和等级,结合小城镇发展规划,合理布设过境公路,尽量避免穿越镇区。
在道路交通规划中,对既有过境公路可根据具体条件采取外迁过境公路、过境公路两侧设辅路、交叉口主道高架或下穿等不同方式,保证镇内交通与过境交通互不干扰。
17.3充分发挥各种交通方式的优势,在满足交通需求的同时,提高交通服务水平,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安全,最大限度降低交通环境负效应和能源消耗。
17.4加强城镇干、支路的建设,使其比例协调,打通断头路,改造村道,增大支路密度,建立片区道路循环系统。
逐步完善人行系统,保证人行安全,减少行人对机动车道的干扰。
对人车混流、布局不合理的道路系统,要逐步进行调整和改造。
17.5通过科学合理的城镇交通管理,规范交通秩序,提高交通安全水平和道路交通设施的利用效率。
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控制等交通工程设施,加强道路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和车流渠化管理,加强老镇区道路改造、停车场建设与管理。
18.加强供电与通信设施建设
18.1小城镇供电与通信设施建设应以小城镇供电工程规划和通信工程规划为依据,并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8.2小城镇的供电电源,在条件许可时应优先选择区域电力系统供电,对规划期内区域电力系统不能经济、合理供电的小城镇,应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能源条件,因地制宜地采用水力、太阳能、风力、潮汐等发电方式,建设适宜规模的发电厂(站)作为供电电源。
小城镇发电厂和变电站的选择应以县(市)域供电规划为依据,并应符合厂、站建设条件和接近负荷中心等要求。
18.3小城镇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小城镇地形、地貌特点和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走廊,并加以保护;镇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中心繁华地段、旅游地段等宜采用电缆埋地敷设或架空绝缘线。
35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路走廊的宽度应根据现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要求确定。
18.4小城镇通信工程规划应以电信工程规划为主,同时包括邮政、广播、电视规划的主要内容。
18.5依据小城镇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小城镇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网络规划,以及相关景观规划,在用户线路网和中继线路网优化的基础上,选择通信线路路由,并因地制宜地提出经济、合理、安全的通信线路敷设方式。
18.6小城镇的广播、电视线路路由宜与电信线路路由统筹规划,并可同杆、同管道敷设。
19.积极推进小城镇信息化建设
19.1小城镇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区域小城镇信息化发展规划,引导小城镇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小城镇信息化发展规划,对规划目标、建设项目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盲目建设,避免网站建成后无人维护,缺乏效益。
鼓励小城镇在区域小城镇信息化发展规划框架内开展信息化建设的整合工作,提升业务应用规模,降低信息化的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
19.2小城镇信息化建设要注重应用和服务。
要依托互联网,开发应用小城镇信息资源,积极开展网络教育与培训和产品网上流通与销售,还应为居民生活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
19.3加强重点小城镇的信息化建设。
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小城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小城镇信息化建设,积累信息化建设经验,带动其它重点镇和全国小城镇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19.4建设小城镇政务服务中心。
对小城镇政府各部门的政务信息进行整合,为社会提供统一的电子政务服务,降低网络建设与管理成本,实现规模效应。
19.5鼓励小城镇内部各类公共信息平台及地区小城镇集群的社会公共信息平台按照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原则进行横向及纵向整合,建设统一公共信息平台,提升公共信息平台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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