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比较.docx
- 文档编号:9392952
- 上传时间:2023-02-04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28.97KB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docx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大诉讼法的比较.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诉讼参与人
解释第97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1. 检察院2. 参加人①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再审申请人)② 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3. 勘验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狭义诉讼参与人,又称其他诉讼参与人)
1. 当事人① 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诉权,所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② 自诉人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界:
提起公诉)④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2. 其他诉讼参加人① 法定代理人(第82条)② 诉讼代理人(原告)③ 辩护人(被告)④ 证人⑤ 鉴定人⑥ 翻译人员
期间
年/月/日/时
月/日/时
上诉的 提起
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提交上诉状/第147条)
1.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2.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进亲属,经被告人同意(用书状或者口头/第180条)3.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
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院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2.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格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抗诉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格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抗诉2.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决定立案(受理)
7日
7日
仲裁/5日
1. 普通程序7日2. 简易程序3日/解释第118条3. 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
提交答辩状
10日
15日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一审期限
3个月内/第57条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1.6个月内 2.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 3.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
3个月
1.立案之日起30日内 2.公告期满后30日内
1.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2.经省级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1个月
受理后20日内
上诉期间
不服判决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决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决的10日,不服裁定的5日
当事人申请再审
2年内
2年内
无期限限制
提起再审
无期限限制
无期限限制
无期限限制
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
1.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解释第77条)2.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62条)
1.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民诉意见199、200)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第178条) 当事人的申诉是再审案件的来源,虽然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第203条)
二审的开庭和书面审理
1.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2.事实有争议的、认为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开庭审理。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2.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不公开审理
1.国家机密2.个人隐私3.其它法律特别规定
1.国家机密2.个人隐私3.当事人申请:
离婚和商业机密
1.国家机密2.个人隐私3.14-16岁4.16-18岁,一般也不公开5.商业秘密(申请、确实)
中级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指:
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涉香、澳、台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涉香、澳、台案件)。
4.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即中院)管辖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不予受理
1.第36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解释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111条(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意见144: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释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 按申请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原告应交而未交诉讼费的
1.自诉案件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2.自诉案件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察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审理(解释第157条)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证据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犯罪嫌疑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鉴定结论;8.勘验、检查笔录
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解释第51条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管辖
1.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 3.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解释第181条、第204条
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中止诉讼1、2、3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解释第52条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回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检察人员回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侦查人员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院长决定4.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经过审理,分别判决
1.维持判决2.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职责判决4.变更判决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6.确认判决
审理上诉,分别处理
1.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1、2、3、4
1.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2、3、4
1.维持原判;2.应当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1、2、3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2. 适用法律错误3.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诉讼参与人
解释第97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1. 检察院2. 参加人①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再审申请人)② 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3. 勘验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狭义诉讼参与人,又称其他诉讼参与人)
1. 当事人① 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诉权,所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② 自诉人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界:
提起公诉)④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2. 其他诉讼参加人① 法定代理人(第82条)② 诉讼代理人(原告)③ 辩护人(被告)④ 证人⑤ 鉴定人⑥ 翻译人员
期间
年/月/日/时
月/日/时
上诉的 提起
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提交上诉状/第147条)
1.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2.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进亲属,经被告人同意(用书状或者口头/第180条)3.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
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院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2.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格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抗诉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格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抗诉2.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决定立案(受理)
7日
7日
仲裁/5日
1. 普通程序7日2. 简易程序3日/解释第118条3. 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
提交答辩状
10日
15日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一审期限
3个月内/第57条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1.6个月内 2.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 3.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
3个月
1.立案之日起30日内 2.公告期满后30日内
1.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2.经省级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1个月
受理后20日内
上诉期间
不服判决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决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决的10日,不服裁定的5日
当事人申请再审
2年内
2年内
无期限限制
提起再审
无期限限制
无期限限制
无期限限制
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
1.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解释第77条)2.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62条)
1.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民诉意见199、200)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第178条) 当事人的申诉是再审案件的来源,虽然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第203条)
二审的开庭和书面审理
1.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2.事实有争议的、认为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开庭审理。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2.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不公开审理
1.国家机密2.个人隐私3.其它法律特别规定
1.国家机密2.个人隐私3.当事人申请:
离婚和商业机密
1.国家机密2.个人隐私3.14-16岁4.16-18岁,一般也不公开5.商业秘密(申请、确实)
中级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指:
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涉香、澳、台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涉香、澳、台案件)。
4.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即中院)管辖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不予受理
1.第36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解释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111条(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意见144: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释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 按申请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原告应交而未交诉讼费的
1.自诉案件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2.自诉案件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察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审理(解释第157条)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证据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犯罪嫌疑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鉴定结论;8.勘验、检查笔录
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解释第51条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管辖
1.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 3.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解释第181条、第204条
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中止诉讼1、2、3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解释第52条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回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检察人员回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侦查人员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院长决定4.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经过审理,分别判决
1.维持判决2.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诉讼法 比较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