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67企业重组案例分析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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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67企业重组案例分析汇编
企业重组案例分析汇编
第一部分购买、投资、合并哪种方式税负低
氯化公司系煤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
随着城市的发展,氯化公司已被
居民小区包围,不仅造成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扩大发
展。
根据省、市环保局及市政府要求,氯化公司需限期搬迁。
氯化公司新址
拟选在某县境内煤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盐化公司”住地,这就需要取得
盐化公司的土地。
盐化公司是新设立的且在筹建阶段,仅有土地及其地上部
分建筑物。
氯化公司想要取得盐化公司所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大致有三
种方式:
一是购买;二是投资;三是吸收合并。
采用何种方式节税最多、经
济效益最大,这就需要进行纳税筹划,选择最佳方案。
第一种方案:
购买(注意理解出售方和购买方的税负情况)
此方案,就是氯化公司购买盐化公司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
采
用此方案,完全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应缴纳所有相关税费。
盐化公司属于出
售方,发生了转让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营
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氯化公司
属于购买方,其承受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契
税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如果氯化公司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政策妥善安置盐化有限公司全部职工,其中与盐化公司30%以上职工
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
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盐化公司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
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第二种方案:
投资(税负:
不交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此方案,就是盐化公司将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以投资入股
形式转让给氯化公司,为其股东换取氯化公司的股权。
采用此种方案涉及如
下税金:
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
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规定,盐化公司以其所
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入股不缴纳营业税。
当然也不缴纳城建
税及教育费附加。
2、土地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
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
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规定,盐化公司以其所有
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投资入股,可不计缴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
盐化公司以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投资入股,必然办理财产转
移手续并书立《产权转移书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88〕11号)第二条规定,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粘贴印花。
4、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规定,盐化公司以其所有
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入股,应当视同转让财产,计算财产转让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财产转让无有所得,则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5、契税。
氯化公司承受盐化公司房地产,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4%
契税。
第三种方案:
吸收合并(无须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
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
此方案,就是氯化公司将盐化公司兼并或吸收合并,盐化公司注销。
盐
化公司(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氯化公司(合并企业),
为其股东换取氯化公司(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采用此方案涉及如
下税金:
1、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
企业合并是转让企业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
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不应征收营业税。
因此,盐化公司转让给氯化公司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
物不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
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
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
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
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盐化公司可不计缴土
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发布日期:
2010-10-28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中涉及到被合并企业将房地产过户到合并
方的行为,是否参照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三条之内容,暂免征收土地增
值税?
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是否也可参照该条内容,暂免
征收土地增值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
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
地增值税。
”以上政策规定并未强调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合并,因此无论是否同一控制均可按照以上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
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3、印花税。
在企业合并中,如果氯化公司与盐化公司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书立《产
权转移书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
移书据免予贴花规定,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可不缴纳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
如采用此方案,企业所得税政策留有筹划空间,可依法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
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般税务处理规定: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
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
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
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
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
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
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上企业合并中,如果符合上述特殊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盐化公司(被
合并企业)可不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则要按一般税务处理规定,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氯化公司兼并盐化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符合特殊税务处
理规定条件,因此,盐化公司无须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
5、契税。
氯化公司兼并盐化公司,系同一投资主体控制下的合并,两个公司合并
后,原投资主体--煤化集团公司仍然存续。
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
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契税”规定,氯化公司承受盐化公司房地产可不缴纳契税。
通过上述三个方案比较,如果实行第三个方案,无须缴纳营业税、增值
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
显然,
第三个方案节税最多,现金流出较少,经济效益最大,应是最佳选择方案。
第二部分企业重组过程中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
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通常涉及非货币
性资产的交易,其导致的流转税主要为增值税和营业税。
其中,以有形资产
出资(不包括不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出资则涉
及营业税,两者构成企业重组中的重要成本。
笔者结合最新政策试图对企业
重组过程中的流转税处理进行一般分析,供纳税人参考。
一、增值税
(一)旧政策回顾
此前,企业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585号)。
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
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
税征税范围,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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