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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课件189页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课件
精品汇编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1安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我国保护劳动者、生产者和保障生产资料及财产安全的全部法律规范。
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劳动者、生产者而制定的。
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安全生产所采取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
安全生产法规表现的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可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还可以表现为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
坚持“安全第一",实现安全生产,是国家对企业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在二〇〇〇年八月组建了副部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设九个职能司。
表明了国家在向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努力和推进。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完善,用法制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国家安全生产的目的,已成为现实和发挥重要的作用。
1.2安全生产法规专业内容
1.2.1安全技术法规
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建筑工程方面;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6)个体安全防护方面。
1.2.2工业卫生法规
工业卫生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而制定的各种法规、规范。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矿企业设计、建筑的工业卫生方面;
2)防止粉尘危害方面;
3)防止有毒物质危害方面;
4)防止物理危害因素和伤害方面;
5)劳动卫生个体防护方面;
6)工业卫生辅助设施方面;
7)女职工劳动卫生特殊保护方面;
此外,通风、照明、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职工健康检查、建档,职业病预防保健等也属于劳动卫生内容,也有一系列法规规定。
1.2.3安全管理法规
安全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搞好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所制定的管理规范。
这些规章制度一方面属于生产行政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属于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教育制度;
3)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4)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5)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规范;
6)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7)工伤保险制度。
1.3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国家监管,行政管理,群众监督"。
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是如下“五方结构”:
1)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
2)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等措施);
3)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
4)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与论和社区监督);
5)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是指国家法规授权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督管理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情况依法进行监管、纠正和惩戒的工作。
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
(1)对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各项规定的情况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2)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特种设备、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性审查认可或认证
(3)对重大隐患、严重职业危害,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令其改进、停止危险(危害)部分的作业;
(4)对事故企事业单位及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5)参加和监督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的方式
(1)行为监管;包括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
目的在于提高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要严肃纠正和处理。
(2)技术监管;是指对物质条件的监管。
包括对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管;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设施与设施的完好率、使用率的监管;对个人防护用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管;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管等。
技术监管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常需要专门的检测检验机构提供数据。
技术监管是从“本质安全”上着手,是监管的重要内容。
(3)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监管;
(4)对特种设备监管;
(5)对劳动保护用品监管;
(6)对特种作业人员监管;
(7)对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监管;
(8)事故监管(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1.4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高技术发展的需要。
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方向和指针,它高度概括了全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和任务。
只有真正做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那么生产发展,经济增长就有可靠的保障,反之,无论什么时候违背了这个方针,都有可能导致无可挽回,无法弥补的损失。
“安全第一”是要求认识安全与生产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它通过以下方式来体现:
在思想上,安全高于其它工作;
在组织机构上,安全权威大于其它组织或部门;
在资金安排上,安全强度的重视程度重于其它工作所需资金;
在知识更新上,安全知识(规章)的学习先于其它知识的培训和学习;
在检查考评上,安全的检查许比要严于其它考核工作。
当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安全优先。
安全既是企业的目标,又是各项工作(技术、效益、生产等)的基础。
只有建立辩证的安全第一的哲学观,就能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事前做好安全工作。
墨菲法则提出“出现风险都是你想不到的,也就是常言的意外,预料之外,想不到,想到的一般不会发生,发生的都是没想到的”。
根据这一法则,为了预防事故,预防意外,就要进行预想。
任何工作都要开展预想,尤其是在一些危险作业,特别是那些临时性,不固定性、特殊性、危险性的作业前开展预想活动。
事实证明,越是预想的充分,预防就越有效。
预想活动要充分发动员工参与,发动面越广、参与程度越深,预想的充分性就会越好。
进行危险预知训练是企业班组安全活动的一种有效形式,它能充分调动班组成员预告发现、掌握和解决工作现场潜在的危险因素,提高小组员工自我保护能力。
1.5企业安全管理责任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生产是有矛盾的。
在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措施时,会影响生产进度,会增加开支,这就产生了生产进度与节约成本的矛盾;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由于所处地位的不同,在考虑安全和生产问题时,认识不统一,也会产生矛盾。
但是,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孤立地存在,没有生产活动,安全工作就不会存在,没有安全工作,生产就不会顺利进行。
安全维系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生命只有一次,以人为本,尊重与爱护职工是企业法人代表或雇主应有的情感观。
要用“热情”的宣传教育激励教育职工;用“衷情”的服务支持安全技术人员;用“深情”的关怀保护和温暖职工;用“柔情”的举措规范职工安全行为;用“绝情"的管理严爱职工;用“无情”的事故启发教育职工。
任何事故从理论和客观上讲,都是可以预防的。
采用现代的安全管理技术,变纵向单因素管理为横向综合管理;变事后处理为预先分析;变事故管理为隐患管理;变管理对象为管理的动力;变静态被动管理为动态主动管理,实现本质安全化。
事故预防有两方面;第一,对重复发生事故的预防,即对已发生事故的分析,寻求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相互关系,提出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第二,对预计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主要指对可能将要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即要查出由哪些危险因素组合,并对可能导致什么类型事故进行研究,模拟事故发生过程,提出消除危险因素的办法,避免事故发生。
事故的预防原则有如下四个方面:
1)事故是可以预防的,通过消除原因来控制事故发生,无论什么事故,都可以寻求出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办法。
2)防患于未然。
采用“事先型”解决问题的方法,将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消除在潜伏、孕育阶段,是防止事故的根本出发点。
3)根除事故原因。
从事故的直接原因着手,分析引起事故的最本质的原因,只有消除这些最根本原因,才能消除事故的所有原因,才能根除事故。
4)全面治理。
即在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对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治理和消除,从而达到对事故原因的多方位控制的目的。
预防事故的基本原则就是对管理因素进行控制,避免因管理不善而引起事故隐患的出现;针对已存在或潜在的不安全状态和条件,以及不安全行为应采用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和法制教育管理,以控制事故隐患;对已形成的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治理。
杜绝事故发生不仅要消除其直接原因,而更重要的是消除基本的原则,即管理缺陷。
在生产过程中对管理因素的控制,对人、物、环境因素的治理和整改,也反映了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同时,根据事故原因,寻求出控制与防止事故发生的途径也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原则”的体现。
1.5.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的制度,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负责和直接责任者,安全生产行政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根据国家和地方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1)造成死亡、重伤、职业病等严重后果的;
(2)发生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忽视劳动条件的改善,削减防护设施,忽视安全教育,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4)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指派有职业禁忌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或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造成伤亡事故者;
(5)职业危害严重的新、扩、改建工程,未按“三同时”规定,擅自交付施工或投产的;
(6)其它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负安全生产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重要形式之一,对维护劳动者在安全生产、卫生方面享有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负安全生产的经济责任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单纯给予经济制裁,也可以在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追究经济责任。
其形式有罚款、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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